第18章 對社會犯罪的禁戒與鎮壓思想(3 / 3)

蘇軾則就厲行法禁方麵提出兩點主張:一是他認為賞要自下而上地進行,才能使“下之為善者,足以知其無有不賞”,而罰須自上而下地進行,才能使“上之為不善者,亦足以知其無有不罰”。曆史上的商鞅、韓非雖然主張以嚴刑酷法治理天下,“然其所以為得者,用法始於貴戚大臣,而後及於疏賤,故能以其國霸”。當今大吏之犯法,雖經九牛二虎之力,幸而立案,結果也不過是“其官之所減者,至於罰金,蓋無幾矣!”對於那些“其位愈尊,則其所害愈大,其權愈重,則其下愈不敢言”的重大案件,“過惡暴著於天下,而罰不傷其毫毛”,如何能使天下心服?所以蘇軾主張“厲法禁自大臣始,則小臣不犯矣”《蘇軾文集》卷8《策別課百官一》。。這在宋代政治腐敗的背景下,的確是振聾發聵之語!

二是蘇軾提出防微杜漸,不可縱奸民的主張。首先他認為小奸會轉化成大盜:“夫大亂之本,必起於小奸,惟其小而不足畏,是故其發也常至於亂天下”,“天下無小奸,則豪俠大盜無以為資,且以治平無事之時,雖欲為大盜,將安所容其身”。正由於大亂產生於那些不引起重視的小奸,大盜以那些小奸為其存在的社會基礎,所以他建議朝廷:隻有在惡跡沒有敗露之前就采取措施,“明敕天下之吏,使以歲時糾察凶民,而徙其尤無良者,不必待其自入於刑”,采用行政手段,處理那些“未麗於法而害於州裏者”,便可減少犯罪和刑罰,防微杜漸,防患於未然。就能使“小惡不容於鄉,大惡不容於國,禮樂之所以易化,而法禁之所以易行”,達到真正治平的局麵。《蘇軾文集》卷8《策別安萬民六》。

(三)用法恒常,於善寬,於惡猛

李覯在應用刑法上提出要保持恒常的觀點,即“令之於民也,與其出而中廢,不若勿出之愈也。善人見勸而莫肯進,懼其令變而不必賞也;惡人見禁而莫肯改,幸其令變而不必罰也。朝一命焉,夕一命焉,群吏奉承之弗暇,愚民惶惑而失圖”④《李覯集》卷18《安民策第六》。。這就是國家應用刑法切忌朝令暮改,使人無所適從,起不了賞善罰惡的效果。因此,立法用法必須堅持恒常統一,才能真正發揮法律導善除惡的作用。如果法是正確的,“雖士傳言焉,庶人謗焉,誌之先定,不足疑也。夫民可與樂成,難與慮始”。因為“眾民所好不同,而君臣政治各有常法,不可失政教之常,以從民欲也”。有鑒於此,他主張:治理國家必須“君以令用民,民以令事君。令之所取,民亦取之;令之所去,民亦去之。故令可一而不可變也”④《李覯集》卷18《安民策第六》。。

李覯認為用刑之寬猛,不以時分,不以法變,隻以善人惡人而異。他主張用刑“寬猛不可偏任”,“寬猛並行然後為治也”。“何謂寬猛並行哉?於善則寬,而於惡則猛也。”這就是用刑對好人要寬,對壞人要猛。“寬猛之用,以命群吏謹察其所為,而廢興之,則治道一致,而百姓阜康矣”《李覯集》卷18《安民策第七》。。

為維護法律的公正性和嚴肅性,李覯反對赦贖:“赦者,所以恤其民也。贖者,所以優其臣也。”“而儒先之論,未有言其可者,何也?所利寡而所害眾也”。所以,他主張執法必須嚴明,“鞭撲不可弛於家,刑罰不可廢於國”。他特別反對在大祀吉日實行赦免,認為“以是時而赦,是啟人以惡也”。這勢必造成天下的動亂,商旅不敢越疆界,孤嫠不敢出戶門。贖的弊病更大,將使“衣冠子孫,負勢馳騁,禽虜下戶,貪暴無厭,己之贖金無窮,而人之肌肉有盡,孰能以敲撲之苦,易銖兩之罰哉!此又冥冥之民無告之甚也”。有鑒於此,所以他主張與其赦之贖之,不如使其畏之恥之而不為:“與其赦之,曷若使畏而不犯;與其贖之,曷若使恥而不為。幸赦而奸,卒以不悛,人鬼以怒,死亡以亟,非所以恤之也。幸贖而惡,終以不悔,辱其祖考,墮其門閥,非所以優之也。”《李覯集》卷18《安民策第八》。

(四)禮德政刑相輔為用

朱熹作為南宋著名的理學家,在治國方略上,既要求強化德禮教化,從觀念上灌輸封建的禮義道德,又強調嚴明執法,不寬不貸。他指出:“聖人亦不曾徒用政刑,到德禮既行,天下既治,亦不曾不用政刑”黎靖德:《朱子語類》卷78《大禹謨》,中華書局點校本,1994年版。;“聖人謂不可專恃刑政,然有德禮而無刑政,又做不得”《朱子語類》卷23《道之以政章》。。不言而喻,他主張治國必須政刑德禮並行不悖,相輔相成。

朱熹在其學說中,雖然十分重視德禮的教化作用,但從不忽視法律的作用,甚至以主張嚴刑峻法而著稱。如他認為:“法家者流,往往常患其過於慘刻。今之士大夫恥為法官,更相循襲,以寬大為事,於法之當死者,反求以生之。殊不知明於五刑以弼五教,雖舜亦不免。教之不從,刑以督之,懲一人而天下人知所勸戒。所謂辟以止辟,雖曰殺之,而仁愛之實已行乎中,今非法以求其生,則人無所懲懼,陷於法者愈眾,雖曰仁之,適以害之。”“刑期於無刑,隻是存心期於無,而刑初非可廢。”《朱子語類》卷78《大禹謨》。這種以刑止刑,以殺止殺,以儆效尤,使人有所畏懼,不敢違法犯罪,正是嚴明執法、不寬不貸的出發點,與倡導德禮仁愛的初衷是一致的。

在朱熹的治國方略中,雖然政刑與德禮相輔為用,但並非無主次先後之分。他始終把德禮放在首位:“為政以德,非是不用刑罰號令,但以德先之耳。以德先之,則政皆是德。”《朱子語類》卷23《為政以德章》。這是因為“道之以德者,是自身上做出去,使之知所向慕。齊之以禮者,是使知其冠婚喪祭之儀,尊卑大小之別,教化知所趨。既知德禮之善,則有恥而格於善。若道齊之以刑政,則不能化其心,而但使之少革,到得政刑少弛,依舊又不知恥矣”。“先之以法製禁令,是合下有猜疑關防之意,故民不從,又卻齊之以刑,民不見德而畏威,但圖目前苟免於刑,而惡之心未嚐不在。先之以明德,則有固有之心者,必觀感而化。然稟有厚薄,感有淺深,又齊之以禮,使之有規矩準繩之可守,則民恥於不善,而有以至於善。”《朱子語類》卷23《道之以政章》。可見,如能先用德感化固有之心,再齊之以規矩準繩之禮,這是治本之策;而如先齊之以刑,即使暫時可使民眾免於刑罰,但為惡之心仍然存在,故隻是治標之策。不言而喻,在治國方略中德禮應為先,是主要的;政刑應為後,是次要的。

朱熹重視法律的作用,但更重視人在執法中的作用。他認為再好的法律也要靠人執行,隻有選人得當,法律才會發揮應有的作用。他說,錢穀刑獄與人才,“欲執此以廢彼,則非也。要之,相得人,則百官各得其職。擇一戶部尚書,則錢穀何患不治?而刑部得人,則獄事亦清平矣”《朱子語類》卷135《曆代二》。。所以,“欲清庶獄之源者,莫若遴選州縣治獄之官”《晦庵先生朱文公文集》卷14《延和奏劄二》。。“蓋無人以守之,則法為徒法,而不能以自行也。”《晦庵先生朱文公文集》卷80《常州宜興縣社倉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