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之,李覯後期的土地改革方案是改變了前期搞平均分配土地的“平土之法”,通過強製性限田以抑製土地兼並,從而改變因土地兼並而導致的“地力不盡”和“田不墾辟”,最大限度地做到“一手一足無不耕”,人人都參加生產勞動,“一步一畝無不稼”,所有的土地都種上莊稼,達到勞動力與土地的最有效配置,“人無遺力”,“地無遺利”。這樣才能發展生產,增加財富,使“耕者得食”、“蠶者得衣”,“民用足而邦財豐”。這是治國的上策、富民的根本。
李覯土地管理思想的出發點是企圖在保持地主階級土地私有製的前提下,通過政府對占有土地略加限製並通過保存和發展租佃製的方式,解決勞動力與土地的分離問題。但是,他提出的既限製地主過多占田,又鼓勵地主多墾荒地,既哀歎貧者地非其有,生產積極性不高,又要保存和發展“租佃”關係,似乎顯得有些矛盾。其實,這反映了他的限田主張與封建土地製度之間有難以克服的矛盾。還有他的限田思想中對如何確定占田最高限額,如果超過限田數量又該如何處理等實際性的問題均未涉及。因此,他的限田主張雖然比平土之法顯得比較現實,但同樣是難以實行的。即使如此,他通過限田以抑製兼並,使勞動力與土地得到有效配置,達到盡地力、務墾辟的目的,通過調節農業生產機製來達到發展生產,增加財富的思想,不像以往許多論者主要從輕徭薄賦、興修水利、改進生產技術等層麵來考慮問題,有其獨到的合理因素,至今仍值得參考借鑒。
(二)蘇洵的限田思想
與李覯幾乎同時代的蘇洵也提出限田的主張。首先,他認為以地主土地私有製為基礎的租佃製度,是農民饑寒交迫和貧富懸殊日益擴大的根源。他指出:“井田廢,田非耕者之所有,而有田者不耕也。耕者之田,資於富民,富民之家,地大業廣,阡陌連接,募召浮客,分耕其中,鞭笞驅役,視以奴仆,安坐四顧,指麾於其間。而役屬之民,夏為之耨,秋為之獲,無有一人違其節度以嬉。而田之所入,己得其半,耕者得其半。有田者一人,而耕者十人。是以田主日累其半,以至於富強;耕者日食其半,以至於窮餓而無告。”《嘉祐集》卷5《田製》。以下6個自然段引文未注出處者,均見於此。這裏,蘇洵深刻揭示出地主不勞而獲依靠土地剝削農民致富,而農民終年勞作不得溫飽的秘密在於:地主擁有大片土地,假如役使10戶農民耕作,並收取他們所獲的一半作為地租,將有每戶佃農10倍的收入,日積月累而致富;相反,農民則終年勞作,隻得到其收獲的一半,僅占地主收入的1/10,因此,貧窮而難以生存。
蘇洵還認為:“富強之民輸租於縣官而不免於怨歎嗟憤,何則?彼以其半而供縣官之稅,不若周(西周)之民以其全力而供其上之稅也。周之十一,以其全力而供十一之稅也。使以其半供十一之稅,猶用十二之稅然也。況今之稅,又非特止於十一而已,則宜乎其怨歎嗟憤之不免也。”這就是說,宋代名義上田賦與西周一樣是十稅一,但實際上地主卻向國家交納了占其總收入2/10的賦稅。這是因為地主土地的全部收入的一半為佃農所得,地主所得地租隻是土地全部收入的一半,但其承擔的田賦則是總收入的1/10,即占地主地租收入的2/10.因此,地主對國家十一之稅的田賦政策也產生不滿。
有鑒於此,蘇洵主張實行井田製的原則,對土地製度進行改革,使貧苦農民有自己的土地進行耕作,不再向地主交納地租,地主也不能多占土地以收地租為生,使之不勞動就不得食。這樣,不僅國家賦稅收入得到保證,也可使貧民無饑寒之患,地主無怨言。他說:“貧民耕而不免於饑,富民坐而飽以嬉,又不免於怨,其弊皆起於廢井田。井田複,則貧民有田以耕,穀食粟米不分於富民,可以無饑。富民不得多占田以錮貧民,其勢不耕則無所得食,以地之全力供縣官之稅,又可以無怨。”
蘇洵雖然認為井田製是最理想的土地製度,但又認為完全恢複井田製是不可能的,其理由有兩個方麵:一是奪富民之田分與貧民,必然引起富民的不滿和反抗,這將招致社會動亂。二是根據《周禮》的記載,井田體係相當複雜,一夫百畝的各個方塊田,在大地上按“井”字樣式聯結起來,其間有縱橫交錯的水流、溝渠和大小道路,構成複雜的水利灌溉係統和道路係統。如果現在要恢複井田製,把井田所必備的水利和道路係統真正建立起來,恐怕幾百年也完不成。因此,從技術層麵上說,井田製是難以恢複建立起來的。
蘇洵認為井田製雖然不可恢複,但其原則卻非常適合解決當時的土地問題,即所有百姓都擁有一塊土地,靠自己的勞動養活自己,並向國家交納十一之稅。他主張,借鑒漢代董仲舒和孔光、何武的限田方案,稍加改進,即可達到目的。他認為,孔光、何武的限田方案有兩個缺點:一是規定百姓占田的最高限額為30頃,這個標準過高,因為“夫三十頃之田,周民三十夫之田也,縱不能盡如周製,一人而兼三十夫之田,亦已過矣”。限田數額應以周代一夫百畝最為理想。二是限令富人在三年之內處理掉超額的土地,超過期限一律由國家沒收。蘇洵認為“期之三年,是又迫蹙平民,使自壞其業,非人情,難用”。
根據上述看法,蘇洵提出了自己的限田方案:一是確定一個不太高的百姓占田限額;二是對目前田主超過限額的土地,國家不予剝奪,讓其自然減少。他說:“吾欲少為之限,而不奪其田嚐已過吾限者,但使後之人不敢多占田以過吾限耳。要之數世,富者之子孫或不能保其地,以複於貧,而彼嚐已過吾限者,散而入於他人矣。或者子孫出而分之以無幾矣。如此,則富民所占者少而餘地多,餘地多則貧民易取以為業,不為人所役屬,各食其地之全利,利不分於人而樂輸於官。夫端坐於朝廷,下令於天下,不驚民,不動眾,不用井田之製,而獲井田之利,雖周之井田,何以遠過於此哉!”這裏值得特別提出的是,蘇洵的土地改革方案為了緩和社會矛盾,一方麵政府既采用強製性的行政手段限製占田;另一方麵又采取漸進式的舊製度自然消亡的思想主張。他認為現在占田較多的富民,其土地可因兩個變化而自然減少:一是其後代子孫不肖,造成家業破敗,土地不能自保,通過出賣而轉入他人之手;二是其子孫繁衍眾多,分家析產,一代一代地分下去,大地產逐漸變成小地產,其子孫每人占田之數就會逐漸少於限額。由於富民占田超過限額隻能賣地不能買地,而隻有那些無地少地的百姓才可購買土地,土地市場就會供大於求,貧民就能比較容易得到一塊土地,成為自耕農,不再向地主交納地租,租佃關係也就消失,隻要向國家交納賦稅就可以了。
(三)林勳的限田思想
南宋初年的林勳,向宋高宗趙構獻《本政書》13篇,建議“假古井田之製”,實行土地製度改革。《本政書》的部分內容,保留在《鶴林玉露》卷1《本政書》和《宋史·林勳傳》該論述林勳土地思想部分,引文未注明出處者,均見於《鶴林玉露》卷1《本政書》或《宋史》卷422《林勳傳》。中,茲依據這兩方麵的記載,簡要分析林勳有關土地改革的思想。
林勳的井田方案不是以西周國有土地為基礎對農民授田,而是以南宋土地私有製為基礎的限額占田。從唐中葉均田製破壞後,大部分土地已歸私有,國家已不再掌握用於授田的足夠土地。宋代“不立田製”、“不抑兼並”使土地私有化進程加快,許多原屬國有的土地多轉為私有。在這種情況下,林勳提出了與李覯類似的限田措施:“今宜立之法,使一夫占田五十畝以上者為良農,不足五十畝者為次農,其無田而為閑民,與非工商在官而為遊惰末作者,皆為驅之使為隸農。良農一夫以五十畝為正田,以其餘為羨田。正田毋敢廢業,必躬耕之。其有羨田之家,則無得買田,唯得賣田。至於次農,則無得賣田,而與隸農皆得買羨田,以足一夫之數,而升為良農。凡次農、隸農之未能買田者,皆使之分耕良農之羨田,各如其夫之數,而歲入其租於良農。如其俗之故,非自能買田及業主自收其田,皆毋得遷業。若良農之不願賣羨田者,宜悉俟其子孫之長而分之,官毋苛奪以賈其怨。少須暇之,自合中製矣。”簡言之,林勳使民占田就是農民占足50畝或超過50畝的,不許再買,隻能出售超出50畝的“羨田”;未占足50畝的,可以買足差額。國家不授予任何人以土地,也不保證任何人占足50畝。由此可見,林勳的井田方案與西周所謂以國有土地對無田農民授田的井田製大相徑庭,實質上是一個既非土地國有,又無授田辦法,建立在土地私有製基礎上的限田方案罷了。
林勳“井田”上所征收的十一之稅,性質上是賦稅而不是地租。傳統的井田製由於土地國有,國家把授田和征收十一之稅結合起來,對受田者征收的十一之稅,實質上是耕種國有土地所繳納的地租。而林勳的井田方案是建立在土地私有的基礎之上,租佃者向土地所有者交納地租,即“凡次農、隸農之未能買田者,皆使之分耕良農之羨田,各如其夫之數,而歲入其租於良農”。然後,土地所有者再向國家納稅,即“雜紐錢穀以為十一之稅”。國家征收十一之稅,不是憑借土地所有權向租佃土地者收租,而是憑借國家的統治權向百姓收稅。這種十一之稅是名副其實的賦稅,而不是地租。問題是,這不僅是賦稅或地租名稱之別,更重要的是如十一之稅是國家向土地所有者征收的賦稅,那比土地國有製時國家向租佃國有土地者征收的十一之地租,前者的負擔將大大重於後者。但是按林勳所設計的每百裏提封3400井“率稅米五萬一千斛、錢萬二千斛”的稅額計算,每畝納米不過1升半,納錢不過4文半,遠遠達不到十一的比率。可見,林勳的“什一之稅”,不過是使用言井田者慣用的術語,並無按古井田說法以征租的比率征稅之意 趙靖:《中國經濟思想通史》第3卷,北京大學出版社,1997年版,第306頁。。
林勳的井田方案不過是“假古井田之製”,而行限田之實。但其通過限田要達到平均每夫占有50畝,並且都劃成大小相等的方塊,顯然是不可能的。況且,南宋當時在金的威脅下,國勢阽危,哪有可能在全國範圍內進行普查戶籍、丈量土地、劃井定賦等。
(四)限田思想的實施
考諸史籍,宋代的限田思想曾被朝廷多次付諸實施。但由於在封建土地私有製下,隻要有貧富分化和土地買賣,土地兼並是不可避免的。因此,幾次的限田措施最終都以失敗而告終。據《宋史》卷173《食貨上一》記載以下3個自然段引文未注明出處者,均見於此。,宋仁宗“即位之初……上書者言賦役未均,田製不立,因詔限田:公卿以下毋過三十頃,牙前將吏應複役者毋過十五頃,止一州之內,過是者論如違製律,以田賞告者。既而三司言:限田一州,而卜葬者牽於陰陽之說,至不敢舉事。又聽數外置墓田五頃。而任事者終以限田不便,未幾即廢”。仁宗限田之令,開始時不可謂不嚴,並獎勵知情者告發。但不久即因為難以執行而廢止。宋徽宗“政和中,品官限田,一品百頃,以差降殺;至九品為十頃;限外之數,並同編戶差科。七年,又詔:‘內外宮觀舍置田,在京不得過五十頃,在外不得過三十頃,不免科差、徭役、支移。雖奉禦筆,許執奏不行。’”由此可見,宋徽宗時限田令比宋仁宗時已寬鬆多了,品官占田雖有限額,但仍允許超過限額,隻是超額部分不享受優惠,等同編戶差科。宮觀占田定有限額,而且不免除科差、徭役、支移,但卻又允許“執奏不行”,那不是也成為一紙空文。
宋孝宗乾道六年(1170年)二月,詔曰:“朕深惟治不加進,思有以正其本者。今欲均役法,嚴限田,抑遊手,務農桑。凡是數者,卿等二三大臣為朕任之。”這裏,宋孝宗把“嚴限田”作為治天下的四件大事之一。但是至淳熙九年(1182年),“著作郎袁樞振兩淮還,奏:‘豪民占田不知其數,二稅既免,止輸穀帛之課。力不能墾,則廢為荒地;他人請佃,則以疆界為詞,官無稽考。是以野不加辟,戶不加多,而郡縣之計益窘。望詔州縣畫疆立券,占田多而輸課少者,隨畝增之;其餘閑田,給與佃人,庶幾流民有可耕之地,而田萊不至多荒。’”從袁樞的上奏中“豪民占田不知其數”可知,宋孝宗時期的限田不是很有效果,而且不單是官吏、宮觀廣占田地,連民間豪強地主也占田無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