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9章 戶口與土地管製思想(3 / 3)

宋理宗景定四年(1263年),“殿中侍禦史陳堯道、右正言曹孝慶、監察禦史虞虙、張睎顏等言廩兵、入糴、造楮之弊,‘乞依祖宗限田議,自兩浙、江東西官民戶逾限之田,抽三分之一買充公田。得一千萬畝之田,則歲有六七百萬斛之入可以餉軍,可以免糴,可以重楮,可以平物而安富,一舉而五利具矣。’有旨從其言。朝士有異議者,丞相賈似道奏:‘救楮之策莫切於住造楮,住造楮莫切於免和糴,免和糴莫切於買逾限田。’因曆詆異議者之非,帝曰:‘當一意行之。’”從這一記載可以看出,景定四年的限田有比較切實的措施,即朝廷在兩浙、江東西地區對官民戶逾限之田,抽1/3買充公田。而且這次買逾限田,雖然也遭到一些人的詆毀與反對,但宋理宗下決心堅持到底。其結果仍然事與願違,買逾限田不僅未達到預期的效果,還引發了一些弊端。正如浙西安撫魏克愚言:“取四路民田立限回買,所以免和糴而益邦儲,議者非不自以為公且忠也。然未見其利,而適見其害。近給事中徐經孫奏記丞相,言江西買田之弊甚詳,若浙西之弊,則尤有甚於經孫所言者。”

四、核查田地思想

如本章第一節所述,宋代田賦不均及田賦流失的現象嚴重存在。這不僅給廣大貧苦農民造成沉重的負擔和痛苦,從而破壞農業生產的正常進行,影響社會安定,同時也直接減少封建王朝的財政收入。為了解決這一問題,宋廷采取了一些強製性的行政措施對田賦實行大規模的整頓清理,其中主要是北宋推行的方田均稅法和南宋推行的經界法。

(一)王安石的方田均稅法思想

宋仁宗初年,洺州肥鄉縣田賦不平,久莫能治,大理寺丞郭諮與秘書丞孫琳創立千步方田法,括定民田。其法“簡當易行”,“自有製度二十餘條”《長編》卷144.。可知此時方田均稅法已粗具規模。

宋神宗即位,起用王安石行新法。當時,“民得以田私相貿易,富者恃其有餘,厚立價以規利,貧者迫於不足,薄移稅以速售,而天下之賦調不平久矣”《宋史》卷174《食貨上二》。以下4個自然段引文未注出處者,均見於此。。針對這種情況,宋神宗於“熙寧五年,重修定方田法,詔司農以《方田均稅條約並式》頒之天下”。在土地私有製下,各土地所有者占有土地的麵積大小不同,地權的轉移相當頻繁複雜,如按各土地私有者地產逐個分別丈量勢必在技術上操作相當困難,而且更難防止營私舞弊行為的發生。王安石方田采取科學的化繁為簡的辦法,按大片土地進行丈量,“以東西南北各千步,當四十一頃六十六畝一百六十步為一方……凡田方之角,立土為,植其野之所宜木以封表之”。由於辦法簡單易行和準確,使全國墾田數量較易於掌握,而一方之內的有稅無稅土地及稅額的多少在百姓的相互監督下無從隱瞞逃避。還有由於各地土壤肥瘠不同,使畝產差別甚大,為了對各等級田地合理征收賦稅,除準確丈量土地麵積外,還很有必要對土地按肥瘠劃定等級,然後再按等級征收不同數量的賦稅。方田均稅法規定:“歲以九月,縣委令、佐分地計量,隨陂原平澤而定其地,因赤淤黑壚而辨其色;方量畢,以地及色參定肥瘠而分五等,以定稅則。至明年三月畢,揭以示民,一季無訟,即書戶帖,連莊賬付之,以為地符。”後來,在具體執行中由於土地肥瘠情況複雜,劃分五等仍感不夠準確細致,熙寧六年(1073年),“詔土色分五等,疑未盡,下郡縣物其土宜,多為等以期均當,勿拘以五”。方田均稅法基本上能堅持實事求是的做法,規定:“若瘠鹵不毛,及眾所食利山林、陂塘、溝路、墳墓,皆不立稅。”

方田均稅法在實施中,為防止官吏上下其手,弄虛作假,規定在丈量土地、辨驗地色時必須有官吏、甲頭、方戶三方共同在場認定。熙寧七年(1704年),“京東十七州選官四員,各主其方,分行郡縣,以三年為任。每方差大甲頭二人、小甲頭三人,同集方戶,令各認步畝,方田官驗地色,更勒甲頭、方戶同定”。

宋代征收賦稅的重要依據是民賦簿籍。有關簿籍對征收賦稅的重要性,宋人有很清楚的認識。在方田均稅法實施中,朝廷很重視各種簿籍的編製與保管。“有方賬、有莊賬,有甲帖、有戶帖;其分煙析產、典賣割移,官給契,縣置簿,皆以今所方之田為正”。其中方賬及甲帖是地畝和租稅的底冊,由官府保存。莊賬及戶帖為土地所有者的土地及納稅額的憑證,交土地所有人收執。

方田均稅法在實施中也存在著一些缺點,其中最大的問題是官府借方田均稅之時與地方豪富勾結舞弊,使得方田均稅法失去了清量土地均平田賦的意義,從而事與願違,無法開展下去。如“宣和元年,臣僚言:‘方量官憚於跋履,並不躬親,行拍埄、驗定土色,一付之胥吏。致禦史台受訴,有二百餘畝方為二十畝者,有二頃九十六畝方為十七畝者,虔之瑞金縣是也。有租稅十有三錢而增至二貫二百者,有租稅二十七錢則增至一貫四百五十者,虔之會昌縣者是也。望詔常平使者檢察。’二年,遂詔罷之”。時人已經看出,當時方田均稅法存在的問題主要是用人的失當,而不是製度本身的缺失。《長編本末》卷138載:“方田之法,均輸之本,舉而行之,或有謂之利,或有謂之害者,何也?蓋係官之能否,吏之貪廉。若驗肥瘠必當,定租賦有差,無騷擾之勞,蒙均平之惠,則豈不謂之利歟。若驗肥瘠或未摭實,定租賦或有增損,倦追呼之煩,有失當之擾,官不能振職,吏或緣為奸,裏正鄉胥因敢挾取,則豈不謂之害歟。如委官管勾,切在遴選廉勤公正、材敏清嚴、善馭吏者為之,庶幾人被實惠。”但是不可否認,方田均稅法在熙寧變法期間還是取得了成效的。其先試行於京東路,以後逐步推行於各路。至元豐八年(1085年),因“官吏奉行,多致騷擾”,才停止清丈。此時,天下之田,已方而見於籍者計2484349頃,稍多於當時墾田總額的半數。雖未竟全功,在當時條件下能將方田工作堅持達12年之久,堪稱曆史上丈量地畝的壯舉。其在方田均稅法中體現出的化繁為簡的科學丈量土地的方法,通過辨驗地色給土地劃分等級,然後根據不同等級在同一麵積中征收不同的賦稅以及重視民賦簿籍的編製、保管等思想,都是對後世有積極借鑒意義的。

(二)李椿年的經界法思想

南宋時期,最早倡導經界論和推行經界法的是左司員外郎李椿年。紹興十二年(1142年),他奏請朝廷施行經界法時稱:“臣聞孟子曰:‘仁政必自經界始。’井田之法壞而兼並之弊生,其來遠矣。況兵火之後,文籍散亡,戶口租稅雖版曹尚無所稽考,況於州縣乎!豪民猾吏因緣為奸,機巧多端,情偽萬狀,以有為無,以強吞弱,有田者未必有稅,有稅者未必有田,富者日以兼並,貧者日以困弱,皆因經界之不正耳。”《宋會要·食貨》70之124.由此可見,南宋的經界法是北宋方田均稅法的繼續,主要是解決因土地兼並引起的賦稅負擔嚴重不均的問題,因此,經界法與方田均稅法在內容及性質上並無多大的區別。

李椿年經界法的指導思想是:“今畫圖合先要逐都耆鄰保在關集田主及佃客,逐丘計畝角押字。保正長於圖四止(至)押字,責結罪狀,申措置所,以俟差官按圖核實……今欲乞令官民戶各據畫圖之當,以本戶諸鄉管田產數目,從實自行置造砧基簿一麵,畫田形丘段,聲說畝步四至,元典賣或係祖產,赴本縣投納、點檢、印押、類聚。限一月數足,繳赴措置經界所,以憑對照。畫到圖子,審實發下,結付人戶,永為照應。”《宋會要·食貨》70之125.從上述可知,李椿年的經界法主要抓住結甲自實、打量畫圖和製作籍檔三個環節。

李椿年由於深悉民間田業糾紛之根源,他的結甲自實法首先由業主在清丈的丘域內,畫出自己田塊形狀和畝積所在,然後在田塊圖四周簽字畫押。該丘域清丈畫好後,保甲長再在丘域圖四至簽字畫押。然後再彙總保甲所有各丘域田業圖賬,逐級申陳經界所核實。顯然,李椿年的結甲自陳是以產帶戶的自實陳報登記方法。這個方法有3個優點:一是田主欺隱必傷害其他田主利益,可以結甲糾舉;二是都保甲共同欺隱必傷害相鄰的都保甲的利益,相互糾舉即現破綻;三是無論田主怎樣變換,政府可據丘圖直接追訴現在業主的賦役責任。

業主、都保甲自實自繪田產草圖逐級申陳經界所後,經州縣審查核實,都保甲之間沒有訟爭後,再以都保甲為單位,由業主自畫砧基簿草圖。砧基簿是業主自實陳報田產基址的簿籍,這一步驟與前麵自實自繪有些相似,但卻有實質區別。前麵是清理核實產權階段,主要工作是基層都保甲頭的遞相糾查,政府是以中介者的身份出現,隻要都保甲戶之間自實自繪的丘塊圖賬,逐級彙總相合,沒有訟爭就算告成。若有糾紛,所有當事人由官府召集一道再行勘丈核實。而打量畫圖是在這一基礎上進行的較正式的清產確權階段。“役戶隻作草圖草賬,而官為買紙雇工,以造正圖正賬”。《晦庵先生朱文公文集》卷19《條奏經界狀》。主要工作是由縣官監督,都保甲具體執行,政府主導角色凸顯出來。李椿年在丈量製作砧基簿中,采用了民間的步田法,根據不同幾何形狀不同麵積折算成單位稅負的畝積計算方法。“紹興中,李侍郎椿年行經界。有獻其步田之法者,若五尺以為步,六十步以為角,四角以為畝……有名腰鼓者,中狹之謂也;有名大股者,中闊之謂也;有名三廣者,三不等之謂也……此積步之法,見於田形之非方者然也。”趙彥衛:《雲麓漫鈔》卷1,中華書局點校本,1996年版。張傳璽《中國曆代契約會編考釋》上冊所載七契說明用畝、角、步計算不規則幾何形狀田畝麵積的步田法,較之王安石的方田均稅法,又進步精確了不少。

政府勘驗製作正式的砧基簿,其工作則在縣府進行,法定程序就是李椿年上述指導思想中提到的投納、點檢、印押、類聚。所謂投納,是指甲首、保長、都正逐級將轄內監製砧基簿附上有關契約文據上報縣府。點檢類似於現代意義上的審查手續,尤其是對產業性質的合法性及產稅的真實性要仔細核對。印押指經點檢無誤後,由縣衙主簿或縣丞鈐印,即成為官府複製正式砧基簿的材料。類聚是根據印押的砧基簿的主要內容進行分類,如按業主姓氏歸類的類姓簿;按產值和稅負多寡歸類的鼠尾簿;最重要的分類是按都、保、甲丘畝田狀相連區域分類,並以千字文編號的魚鱗圖。總的說來,南宋買賣土地都要在契約中寫明丘畝字號,這對於土地買賣過程中的賦役推割具有特別重要的意義。可以這樣說,經界法的科學化,使賦役推收製度較前大大進步了。

製作籍檔是經界法的總結階段,實際上是縣府類聚砧基簿後雇工按丘域複製都、保總圖賬冊。“諸縣各為砧基簿三:一留縣,一送漕,一送州”。《建炎以來朝野雜記》甲集卷5《經界法》。至此,發回印押後的砧基簿給民戶存檔自留。都保則據前此逐級彙總的都保賬圖修正複製定稿,以供域內田產紛爭備考。經界圖籍既是業主產權的法律文件,也是政府征派賦役的法律依據。民間田產交易,如果沒有砧基簿,即使有“契據可執”也要罰產沒官。官府每隔三年推排一次,檢查核對各戶產業情況,“以革產去稅存之弊”袁說友:《東塘集》卷10《推排劄子》,文淵閣四庫全書本。。

總之,李椿年在南宋所倡導的經界思想與實踐,是我國土地管理與稅收征管史上的一件大事。中國古代是個農業大國,土地是人民生存的物質基礎,也是國家財賦之根本所在。在土地買賣較為頻繁的曆史條件下,科學的土地陳報與登記製度的確立,是防止土地產權交易中脫離國家管理的重要手段。土地交易者事先索要、考查對方砧基簿,就是證實其產權真實性和合法性的重要依據。而在土地交易過程中,土地田產上所承擔的賦役也需相應推割。宋代土地買賣和兼並形勢相當嚴峻,許多官僚地主不僅占有大量田地,而且通過各種非法手段規避國家賦役負擔,造成民戶負擔畸重,國家賦稅流失,貧富懸殊,社會矛盾激化。李椿年所推行的經界法雖然不能從根本上消滅這些弊端,但對遏製土地兼並和欺隱產稅的確起了重要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