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0章 茶、鹽專賣與對外貿易管製思想(2 / 3)

宋代私鹽禁法不可謂不詳備,既有嚴厲的懲罰生產、販賣私鹽禁法,又有嚴密的防範生產、販賣私鹽之法,還有獎勵告奸舉報者、獎懲緝捉私鹽中盡職或失職官吏的條例,但宋代私鹽不但禁而不止,甚至有愈演愈烈之勢。究其原因,最主要的問題是巨額的利益使人冒死犯禁,鋌而走險。正如朱熹所言:“其私鹽常賤,而官鹽常貴,利之所在,雖有重法不能禁止。故販私鹽者百十成群,或用大舡搬載。”《晦庵先生朱文公文集》卷18《奏鹽酒課及差役利害狀》。而且宋代吏治腐敗,官吏玩忽職守,甚至“通同隱庇私販,或自行販賣”《宋會要·食貨》27之12.。其結果形成這樣的局麵:“刑重,則民思苟免而竭力拒捕;不分強竊,則民知等罰而務結群黨。是故販鹽之人千百為群,州縣之力無能禁止。”範純仁:《範忠宣奏議》卷上《奏減江淮諸路鹽價》,文淵閣四庫全書本。而且“捕盜者既畏其威眾,或得其賂,故多縱而不言”《建炎以來係年要錄》卷179.。

二、對外貿易管製思想

宋代的對外貿易,從地域上分為周邊貿易和海外貿易。由於兩宋特有的政治、軍事形勢,其兩種貿易均呈現出明顯的時代特征。前者主要指與北邊的契丹遼國、女真金國和西北的黨項夏國開展緣邊榷場貿易。宋與遼、西夏、金的周邊貿易,皆置榷場,派官專掌,在雙方官府的監督下,根據雙方官府的需要互通有無。由於兩宋與遼、夏、金處於敵對狀態,所以禁條甚多。後者主要指與亞、非、歐三大洲50多個國家和地區的海外貿易。由於北方和西北方遼、夏、金的阻隔,唐朝時盛極一時的陸上絲綢之路在宋代已不通暢。宋廷為了增加財政收入,積極開辟海上絲綢之路,海外貿易在前代的基礎上有了明顯的擴大。宋政府為了壟斷海外貿易,獨占這項貿易的高額利潤,強化海外貿易的管理,通過市舶司,製訂了專門的“市舶條例”,對海外貿易及相關事項作了詳細的規定。以下就宋代對周邊貿易和海外貿易的管製做一簡要介紹。

(一)周邊貿易管製

北宋為控製與遼國的邊貿,相繼在雄州、霸州、安肅軍、廣信軍置河北四榷司,立法嚴禁民間“非法貿易”。由於“北界別無錢幣,公私交易,並使本朝銅錢”《蘇轍集·欒城集》卷42《論北朝所見於朝廷不便事》。,所以自宋初就嚴禁銅錢入北界,凡“載錢出中國界及一貫文,罪處死”《樂全集》卷26《論錢禁銅法事》。。古代馬匹在戰爭中發揮著重要的作用,因此,在邊貿中馬匹是禁止買賣的。宋仁宗皇祐元年(1049年)詔:雄州容城、歸信縣民,“毋得市馬出城,犯者以違製論”《長編》卷167.。宋神宗熙寧九年(1076年),因邊境“私販者眾”,又“立與化外人私貿易罪賞法”⑦《宋史》卷186《食貨下八》。。宋與西夏由於經常處於交戰狀態,邊貿時停時開,當時所謂民間的“非法貿易”主要指西夏以青白鹽與漢“交易穀麥”。私鹽本就是宋代的違禁商品,為法律所嚴厲禁止。更不用說外鹽走私入境,那所受到的處罰又重於內地私鹽。宋太宗淳化二年(991年)詔:“自陝以西有私市青白鹽者,皆坐死。”彭百川:《太平治跡統類》卷2《太祖太宗經製西夏》,文淵閣四庫全書本。宋哲宗元祐五年(1090年),刑部對“犯外界青白及顆鹽”的懲罰又做了詳細的規定:“一兩杖八十……一百二十斤絞。再犯杖,鄰州編管;再犯徒,一犯流,皆配本城。”《長編》卷450.

宋代雕版印刷技術發達,圖書貿易興盛,遼、夏、金以及周邊日本、朝鮮國家均十分需要購買宋朝的圖書。但宋廷對邊貿的圖書交易也有嚴格的限製。宋真宗景德三年(1006年)規定:“民以書籍赴沿邊榷場博易者,非九經書疏悉禁之”⑦《宋史》卷186《食貨下八》。,違者案罪,其書沒官。即九經以外的書禁止出境。

南宋與金國的緣邊貿易是在“紹興和議”之後,在宋金邊界設場進行官方貿易。當時對於民間貿易,也有許多限製。宋廷規定:“商人資百千以下者,十人為保,留其貨之半在場,以其半在泗州榷場博易,俟得北貨,複易其半以往”;如係大商人,則拘於榷場,“以待北賈之來”;兩邊商人交易,“各處一廊,以貨呈主管官,牙人往來評議”《資治通鑒後編》卷115.。總之,榷場貿易必須在雙方場官的管製下進行。南宋邊境民間的“走私”貿易,不僅冒禁販賣米、茶、帛、牛,甚至連硫磺、筋角、銅錢、武器等嚴禁物品,亦多從海上運往北方。因此,南宋對走私興販禁約甚嚴。如紹興二年(1132年)三月規定:“禁江浙之民販米入京東及販易縑帛者……犯人並依軍法。”《宋會要·刑法》2之106.三年(1133年)十月再禁“筋鰾漆貨過淮”,犯者“並行軍法,所販物充賞外,其當職官吏等……並流三千裏,不以去官赦降原減”《宋會要·刑法》2之107.。五年(1135年)又下令:“沿海州縣應有海船人戶,以五家為一保,不許透漏海舟出界,犯者籍其資,同保人減一等。”《建炎以來係年要錄》卷89.

宋代周邊貿易禁令不謂不嚴,但走私貿易禁而不止,其主要原因也是巨大的利益驅動。如蘇轍指出:“沿邊禁錢條法雖極深重,而利之所在,勢無由止。”③《蘇轍集·欒城集》卷42《論北朝所見於朝廷不便事》。又如當時由於各類書籍“販入虜中,其利十倍”③《蘇轍集·欒城集》卷42《論北朝所見於朝廷不便事》。,所以始終是無法禁止。

(二)海外貿易管製

宋朝為了有效地管理海外貿易活動,在京師設置了榷易院,這是中國曆史上最早的專業性中央外貿機構。地方上先後在廣州、杭州、明州、泉州、密州、秀州、溫州、江陰八大港口設立了市舶司或市舶務,作為招徠互市、管理舶商、征收舶稅、收買舶貨的專門機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