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選官思想
選官任職曆來是國家政權建設的關鍵,一個政府的任何政策工具必須通過各級官吏加以執行,所以曆代統治者都非常重視官吏的選拔。宋代選官途徑主要有五個方麵:一是科舉取士;二是恩蔭補官;三是流外出職;四是從軍補授;五是納粟攝官。其中又以科舉取士和恩蔭補官入仕的為最多,正如楊萬裏所說:“仕進之路之盛者,進士、任子而已。”楊萬裏:《誠齋集》卷90《冗官上》,文淵閣四庫全書本。以下主要介紹這兩種選官途徑所體現的一些思想。
(一)宋代封建中央集權進一步加強,這在科舉取士上也有所反映
皇帝為了對科舉進行控製,把唐代的殿試進一步製度化,規定每三年舉行一次,並由皇帝親自考選。宋代鑒於唐代座主、門生結成政治集團,互相攻訐、鉤心鬥角的朋黨之爭弊端,宋太祖時就下詔“禁謝恩於私室”《曾鞏集》卷49《貢舉》。,以杜絕門第之弊。宋代規定考生隻能作天子門生,而不許稱主考官為“恩師”、“師門”,也不許自稱“門生”。違者或由禦史台彈劾,或按敕處分。這有利於加強皇帝對選官權的控製,使被選者感到皇恩浩蕩,日後忠於皇帝,忠心耿耿為趙氏王朝效勞,而且也有利於防止主考官徇私舞弊,相對維護科舉取士的公正性,盡可能選拔出優秀的治國安邦人才。
(二)宋初科舉的內容仍以唐代的詩賦、經義為主
宋仁宗時,歐陽修、範仲淹等人提出先試策論。至神宗熙寧變法時,蘇軾堅持科舉試詩賦,王安石則對科舉考試內容進行改革,罷詩賦,以經義論策試進士。哲宗元祐時雖複詩賦、經義之科,但考論策一直受到重視。宋代考試內容上的一個突出變化是“明法科”終宋相沿不廢。宋太宗倡導“經生明法,法吏通經”王栐:《宋朝燕翼詒謀錄》卷1,叢書集成本。,這表明最高統治者選取官吏時把明法、通經看作為吏之車之兩輪、鳥之雙翼,缺一不可。雍熙三年(986年),宋太宗下詔:“應朝臣、京官及幕職、州縣官等,今後並須習讀法……其知州、通判及幕職州縣官等秩滿至京,當令於法書內試問,如全不知者,量加殿罰。”《宋會要·選舉》13之11.宋神宗時期,明法科地位更加重要,朝廷規定試以律令刑統大義,斷案中格即取。
宋代科舉重經義、明法的思想對選拔官吏是有積極意義的。古代官吏尤其是地方官吏最主要的工作就是兩件事。正如宋人所雲:“州縣之事,不過兩端,一曰治民,二曰理財。”《竹洲集》卷1《論治民理財》。經義能提高地方各級官吏以儒家治國安邦為指導思想的水平和行政能力,明法能使地方官吏在處理判決各種各樣訴訟案件中比較公正、準確地執法。
(三)宋代統治者為保證科舉中的公平競爭,更好地選拔人才,防止科場中徇私舞弊,把別頭試、糊名法(封彌)製度化,並創立了謄錄法別頭試是指科舉考試中凡應回避的官員子弟、親戚、門客,則另派考官設別試進行考試。唐代雖行此法,但未製度化。宋太宗雍熙二年(985年),始命禮部試考官親戚移試別處。宋仁宗景祐四年(1037年),各路亦行別頭試。至此,別頭試成為宋代各級科舉考試中廣泛實行的一種製度。
糊名法又稱封彌法,即在應試者納卷後,或密封卷頭,或截去卷頭,編成字號,送謄錄所抄成副本,由初考官考校試卷,分定等級後,再密封所定等第送複考官。糊名法唐代已經出現,至宋代才形成製度,成為貢舉考試中普遍實行的一種方法。
謄錄法即應試者納卷後,密封卷頭,編成字號,發送謄錄院,在宦官監督下,由謄錄官指揮數百名書手抄錄成副本,再送考官考校定第。此法始自宋真宗大中祥符八年(1015年)禮部試,其後推廣到殿試和各類解試,成為宋代科舉考試中的一個法定方法,對防止考校官作弊,發揮了應有的作用。
宋代無論是實行別頭試、糊名法,還是實行謄錄法,其指導思想都是一樣的,即通過另派與應試者無任何關係的考官設別試進行考試,或隱去應試者姓名、籍貫等個人信息,甚至派書手抄錄試卷副本,連應試者的筆跡亦一概隱去,使考官完全處於“盲評”狀態,以達到公平競爭,防止任何作弊行為,為國家選拔具有真才實學的人進入仕途,優化官僚隊伍。
二、任官思想
宋代的任官思想,是在強化中央集權的主導下形成的。朝廷為了加強對任官權的控製,采取了官、職、差遣相分離的任官製度。其中所謂“官”,是指定祿秩、序位著,表現官階等級的一種虛銜,僅作為銓敘與升遷的依據,沒有實際職權,故稱“寄祿官”。所謂“職”,是指加給有才學名望之士的一種榮譽,也沒有什麼實際職權。所謂“差遣”,才是宋代官員獲得實際職務的主要途徑。隻有獲得差遣的官員,才是“治內外之事”的有職有權的官職,故稱“職事官”。
宋代這種官、職、差遣相分離的任官思想,具有很強的封建人治色彩。最高統治者可隨時以差遣的名義,派遣自己需要的官員去從事某項事務。這對於加強皇帝對用人權的控製發揮了作用,從某種意義上說,也提高了行政機關的統治效能。但是這種用人的隨意性也破壞了人事製度的法治化,而且由於“官與職殊”、“名與實分”,使十之八九的官員“雖有其官,不舉其職”,從而造成了宋代官製的冗濫雜亂、散弱無能,成為宋代官製中一個突出問題。
宋代任官製從任職主體與客體進行劃分,大致可分為三個層麵:一是皇帝特旨擢用法,二是中書堂除法,三是吏部銓選法。哲宗元祐元年(1086年),殿中侍禦史呂陶曾對選任文官製度進行了概括:“朝廷差除之法,大別有三,自兩府而下,至侍從官,悉稟聖旨,然後除授,此中書不敢專也。自卿監而下及已經進擢,或寄祿至中散大夫者,皆由堂除,此吏部不敢預也。自朝議大夫而下,受常調差遣者,皆歸吏部,此中書不可侵也。”《長編》卷370.以下就任官製的三個層麵及與此相關的一些任職思想做簡要的論述。
(一)皇帝特旨擢用法
在宋代,凡“執政、侍從、台諫、給舍之選,與三衙、京尹之除,皆朝廷大綱所在,故其人必出人主之親擢,則權不下移”《宋史》卷401《柴中行傳》。。其中,台諫官的除授,依祖宗法,“必由中旨”《長編》卷113.,“必出自宸翰”,不許“用見任輔臣所薦之人”《長編》卷151.,不準“宰相自用台官”,以防止台諫以宰相為舉主,包庇容隱宰相之過,有利於台諫官對宰相的彈劾和對行政部門的監察。
皇帝特旨擢用高級官員,不僅不拘資格,而且升遷速度快,確實能選拔一些年富力強的優秀人才充實到高層領導,並加強了封建中央集權製,防止用人大權旁落。但皇帝為了強化君權,也委任了不少易於控製的庸懦無能之輩或居心叵測之徒。
(二)中書堂除法
宋代,對於一些有特殊勳勞的官員,可由政事堂直接奏注差遣。文官由中書除注,堂除的範圍除在京部分職事官闕,在外的監司、知州、通判,乃至其屬官、庫務監官及繁難知縣等,皆可取為堂除;武官堂除包括諸路大帥兵官、軍職、銓轄、總管、邊要知州、邊境知寨、巡檢等,皆由樞密院堂除。
堂除原則上是宰執、樞密接受皇帝的委托,對一些清緊繁難職任,不拘資格擢用除授。這其實是一種權力的分配,使宰執、樞密對中級層次的官員享有一定的任免權,才能有效地行使行政或軍事上的權力。堂除主要是針對有特殊勳勞的官員,因此比較重才幹而不拘泥於資格,官員“一經堂除,便是資曆”俞文豹:《吹劍錄外集》,知不足齋叢書。,即不再歸吏部除用,可以破格差遣,號為擢用。這使一些優秀人才任期短,升遷快,有利於他們脫穎而出。所以宋神宗之後,把堂除當作一種激勵手段,官員也視其為榮進之途。但由於對堂除之權缺乏監督約束機製,為宰執任人唯親、行施私恩開了方便之門,尤其是在元祐朋黨和宰臣專權之際,“以天爵市私恩”洪邁:《容齋四筆》卷15《蔡京輕用官職》,文淵閣四庫全書本。的情況更為嚴重,而且進一步滋長了官員為乞求堂除而奔走請托的腐敗之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