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禦史機構設置思想

宋代的禦史監察機構基本上承襲唐製,置禦史台為監察機關,以禦史中丞為長官,禦史大夫為加官,不任命正員。禦史台之下設三院:台院有侍禦史,殿院有殿中侍禦史,察院有監察禦史。宋初常以禦史為寄祿官,實任其責不多。鹹平四年(1001年),以禦史兩人充左右巡使,分糾不如法者。元豐改製,始正官名,盡廢諸使。

宋代自元豐二年(1079年)始置六案於禦史台,“上自諸部、寺監,下至倉場、庫務,皆分隸焉”《宋會要·職官》17之20.。六案具體分察的主要部門是“吏部及審官東、西院、三班院等隸吏察,戶部、三司及司農寺等隸戶察,刑部、大理寺、審刑院等隸刑察,兵部、武學等隸兵察,禮、祠部、大常寺等隸禮察,少府、將作等隸工察”④《宋會要·職官》17之9.。不久,又采納權禦史中丞李定的建議,“以戶按察轉運、提舉官,以刑按察提點刑獄”④《宋會要·職官》17之9.。據《宋會要·職官》17之2記載,六察官的人員配備是“戶察,書吏四人,貼司三人;刑察,書吏二人,貼司二人;吏、禮察,書吏各二人,貼司各一人;兵、工察,書吏、貼司各一人”。從此可知,由於錢穀之事最為繁雜,故戶察人員配備最多。從總的看來,六察當是個相當精悍的組織,否則寥寥數人怎麼能對龐大繁雜的中央諸部司進行有效的監督。正如元祐四年(1089年)七月殿中侍禦史孫升所言:“蓋六曹寺監二百四十餘案,胥吏一千七百餘人,其他官司二百七十餘處,內外之事填壘紛委。而舊以察官六員、書吏十有四人鉤考按核,雖使人人心力強明、智術精微,安能周見其故?……朝廷近年察官既不補足,而比因浮費所建言,更不自本台立法,直行減罷書吏六人,止存八人分治六案。吏員既少,則所擇尤須精審。且以八人按察二百餘案、千有餘人胥吏、二百餘處官司,而又更不精所擇,若止欲名存實亡,則可矣。”《長編》卷430.

六察設置不久以後,為了能監督六案禦史失職,元豐六年(1083年),都司下設禦史房,主行彈糾禦史按察失職,並置六察殿最簿,以六察官糾劾之多寡當否為殿最,歲終取旨升黜。宋代的禦史監察係統是嚴密的,“朝廷以天下事分六曹以治之,都省以總之,六察以案之。六曹失職,則都省在所糾;都省失糾,則六察在所彈。上下相維,各有職守”《長編》卷330.。

宋代禦史台機構設置中最有特色的思想是六察的設置。宋代禦史中丞、侍禦史、殿中侍禦史、監察禦史均可對官員進行糾彈,但基本上是不定期的,即隨時發現問題隨時糾彈。而六察對京師六部諸司的監察則是采取定期巡視按察的方式,“上下半年分詣三省、樞密院點檢諸房文字,輪詣尚書六曹按察;奉行稽遲,付受差失,鹹得彈糾”④⑤《宋史》卷164《職官四》。。六察主要按尚書省下吏戶禮兵刑工六部對口監察,然後再將中央寺監,下至倉場、庫務,以至地方監司分屬各察,使禦史監察的觸角能覆蓋所有部門及地方路級監司,其監察麵是相當廣泛全麵的,並具有很強的條理性、係統性,分工明確,各負其責。都省下設禦史房彈糾禦史按察失職,並考核六察糾劾殿最。這是宋代禦史監察思想進一步走向成熟的標誌,因為禦史監察工作本身理應也要受到監督。

二、禦史監察內容思想

宋代禦史“職在繩衍糾繆,自宰臣至百官,三省至百司,不循法守,有罪當劾,皆得糾正”④《宋史》卷164《職官四》。;“糾察官邪,肅正綱紀。大事則廷辨,小事則奏彈”⑤《宋史》卷164《職官四》。。歸納史籍記載,禦史監察百官的內容大致有以下九個方麵:

(一)彈劾官吏貪贓枉法、行賄受賄與請托行為

宋代,禦史彈劾官吏在經濟上的違法亂紀行為是其監察百官的重要內容。如宋初,殿中侍禦史雷德驤就敢彈劾開國元勳、宰相趙普“聚斂財賄”《宋史全文》卷2《宋太祖二》。。宣和七年(1125年),宋徽宗“詔禦史察贓吏”《宋史》卷22《徽宗四》。。紹興元年(1131年)五月,高宗也下詔:“如人吏受賂及故違條限,仍許禦史台檢送大理寺,依法斷遣,所有京朝官、大使臣亦依此。”《宋會要·職官》55之17.

宋代禦史不僅彈劾官員貪贓受賄,而且連其請托行為也要進行彈劾。因為許多行賄受賄犯罪是因為請托行為而引起的,古人雲“賕”也,就是以錢財求人辦事,故從貝從求。皇祐二年(1050年)九月,仁宗下詔:“自今內降指揮,百司執奏毋輒行。敢因緣幹請者,諫官、禦史察舉之。”《宋史》卷12《仁宗四》。元祐六年(1091年)四月,宋廷規定:“私請大臣堂除差遣”,由“禦史台覺察彈奏”《長編》卷457.。由此可見,彈劾請托行為是禦史台的職能之一。

(二)彈劾官吏交結權近,朋比結黨

宋朝鑒於唐後期朋黨之禍,命禦史彈劾官員交結權近、朋比結黨行為。如大觀四年(1110年)閏八月,徽宗下詔:“交結權近,飭巧馳辯,沽譽躁近,陰構異端,附下罔上,騰播是非,分朋植黨”,“宜令台諫覺察彈劾以聞”《宋大詔令集》卷196《申飭百僚禦筆手詔》。。紹興三年(1133年),高宗也下詔雲:“士大夫趨向尚多,趨附征利蓋奔競之不息,則朋比之勢漸成,可令台諫伺察其微,即行糾劾。”《皇宋中興兩朝聖政》卷14.宋代禦史往往迎合皇帝忌諱朋黨的心理,以“朋黨”的罪名彈劾百官。如熙寧八年(1075年)十二月,禦史中丞鄧綰彈劾李定、徐禧、沈季長等人“皆有連朋結黨,兼相庇護,對製不實之罪”《長編》卷271.。紹聖中,殿中侍禦史陳次升“論章惇、蔡卞植黨為奸”《宋史》卷346《陳次升傳》。。

(三)彈劾官吏不忠不孝等違背封建倫理綱常的行為

熙寧八年(1075年),禦史中丞鄧綰彈劾章惇“徇私作過,欺君罔上,不忠之罪”;“父年八十,不肯歸養,隳傷教義,不孝之惡”《長編》卷269.。元祐六年(1091年)八月,宋哲宗詔令禦史台:“臣僚親亡十年不葬,許依條彈奏。”《宋史》卷17《哲宗一》。

(四)彈劾官吏違法購買田產

如仁宗時期,禦史中丞包拯彈劾三司使張方平強買豪民產,罷張方平三司使《宋史》卷316《包拯傳》。。神宗時,禦史中丞鄧綰彈劾參知政事呂惠卿“借富民錢買田產”,呂惠卿出知陳州王稱:《東都事略》卷98《鄧綰傳》,文淵閣四庫全書本。。

(五)彈劾官吏偷稅漏稅

官吏偷稅漏稅是違法行為,直接影響國家財政收入,宋廷規定由禦史台彈劾。如轉運使姚鉉“納部內女口及鬻扣器抑取直值,又廣市綾羅不輸稅,真宗遣禦史台推勘官儲拱劾(姚)鉉,得實,貶連州文學”《宋史》卷305《薛映傳》。。

(六)彈劾官員失職,辦事效率低下

宋代統治者還是比較注重辦事效率的。如《宋刑統》規定官文書程限時,依唐律:“小事五日程,中事十日程,大事二十日程。”《宋刑統》卷9《職製律》。宋廷規定:監察禦史必須定時到三省、樞密院、六部等京師各部門點檢文簿,如發現官吏失職,辦事效率低下,文書積壓者要及時彈奏。否則,禦史要受到處罰。如元豐三年(1080年)五月,禦史台點檢三司自熙寧八年至元豐二年的文簿,發現“不結絕百九十事”,神宗詔令“大理寺劾官吏失銷簿罪”《長編》卷304.。次年,司農寺積壓“未了文字二千四百餘件,未了賬七千餘道,失催罰錢三百九十餘千,未架閣文字七萬餘件”,前任監察禦史王祖道、滿中行兩人因未及時彈奏,分別給予罰銅十斤和六斤的懲罰《長編》卷313.。

(七)彈劾舉官非其人者

如前所述,宋朝規定舉官非其人者必須連坐舉主。而且,舉官不當令禦史台彈劾。皇祐五年(1053年)七月,仁宗下詔:“薦舉非其人者,令禦史台彈奏。”《宋史》卷12《仁宗四》。元豐改製後,宋廷規定:薦舉官員,必須把舉狀關報禦史台,以供禦史考核彈奏《宋代諸臣奏議》卷71《上哲宗乞舉官限三日關報禦史台》。。

(八)彈奏越職論事和議改政府法令者

宋廷規定官吏越職論事和議改政府法令者,令禦史台彈劾。如崇寧三年(1104年)六月,宋徽宗詔令:“內外官毋得越職論事,僥幸奔競,違者,禦史台彈奏。”《宋史》卷19《徽宗一》。政和二年(1112年),徽宗又下詔:“應今日已行法令,三省恪意遵守,無容妄自紛更,非甚窒礙,而輒議改易者,以違製論,仍令禦史台覺察彈奏。”《宋大詔令集》卷197《誡約不許更改已行法令詔》。

(九)糾察私入三司、開封府及禦史台者

北宋元豐改製前,三司是全國最高財政中樞機構,開封府是京師的首腦機關,禦史台則是全國最高監察司法機構。總之,三者都是很重要的國家機關。宋廷為防止官員私自進入,“別有寄囑,妨廢公務”,曾多次下令強調,不準官員私自進入三司、開封府和禦史台,違者,“許禦史台糾奏”《宋會要·刑法》2之21.本目禦史監察百官的9個方麵內容參考賈玉英著《宋代監察製度》第二章第二節宋代禦史台的職能。。

從以上所舉基本上可以看出宋代禦史對百官監察彈劾的內容非常廣泛,幾乎涉及官吏工作、生活及個人品德等諸方麵的問題。不僅如此,甚至連官吏的上朝禮儀、出席重大典禮宴會的沐浴、著裝等個人細節問題,都要予以監督糾彈。如“筵宴等臣僚戴花過數”《宋會要·職官》55之20.,“文武官於致齋日,並須沐浴浣濯衣服”《宋大詔令集》卷190《誡飭郊廟行事官虔肅詔》。等,均令禦史台專行糾察。總之,宋代禦史台對百官的監察與彈劾對肅清封建吏治、維護封建國家機器的正常運轉,發揮了重要的作用。

三、禦史選任思想

由於禦史職任甚重,故宋廷十分重視對禦史的選任,采取了種種措施,逐漸形成了一套比較嚴密完備的製度。以下就其製度中體現的一些比較有價值的思想做一簡略介紹。

(一)皇帝親擢

禦史作為皇帝的耳目之官,宋代自仁宗朝以後,代代君主基本上均把選任禦史“必由中旨”作為祖宗之法來奉行,這是因為“宰相自用台官,則宰相過失無敢言者”《禦批曆代通鑒輯覽》卷74,文淵閣四庫全書本。。尤其對禦史台長官禦史中丞的選任,更強調“當出聖意”《東軒筆錄》卷3.。

(二)臣僚薦舉,皇帝從中選拔任命

侍禦史、殿中侍禦史、監察禦史、侍禦史裏行、殿中侍禦史裏行、監察禦史裏行等禦史台屬官,一般由臣僚薦舉,皇帝從中選拔任命。

北宋時期,首先對禦史選任法提出比較全麵改革的是歐陽修。慶曆三年(1043年),他上疏仁宗,提出:薦舉禦史“當先擇舉主”,隻令中丞或朝廷特選舉主;薦舉禦史,“不限資考,惟擇才堪者為之”;用禦史“裏行之職,以待資淺之人”;製定“連坐舉主,重為約束”法,“以防偽濫”《歐陽修全集》卷101《論台官不當限資考劄子》。。歐陽修改革禦史選任雖然沒得到最高統治者的應有重視,予以實施,但其所體現的思想有以下幾個方麵值得注意:一是宋代禦史的首要職能是彈劾糾察違法亂紀的官員,“上自宰相,下至百僚,苟有非違,皆得糾劾”《長編》卷415.,因此,禦史舉主的選擇至關重要,故歐陽修首先提出薦舉禦史“當先擇舉主”。隻有選擇有公心正直的舉主,才能薦舉出公正、敢於直言的禦史;此外,舉主的身份以不妨礙禦史彈劾百官為宜。二是禦史職在糾劾百官,以年輕敢於任事、不畏權貴者為合適人選,因此,歐陽修提出薦舉禦史“不限資考”,尤其是級別較低的“禦史裏行之職”,更以“資淺之人”為之。三是禦史為天子耳目之官,責任重大,故更要實行“連坐舉主”的規定,這樣能更好地約束禦史的行為,並能選拔出德才兼備的人擔任禦史一職。

王安石變法時期,對禦史選任法進行了改革,主要措施有三項:一是“禦史有闕,委中丞奏舉”;二是薦舉禦史,“不拘職高下”;三是如果舉主“所舉非其人,令言事官覺察聞奏”《宋會要·職官》17之8.。其實王安石對禦史選任法進行改革的三項措施與歐陽修的改革方案幾乎是一樣的:兩者都主張由禦史中丞舉薦禦史;薦舉禦史“不限資考”與“不拘職高下”是相同的;“連坐舉主”與舉主“所舉非其人,令言事官覺察聞奏”都主張薦舉禦史實行連坐法。但是,王安石對禦史選任法的改革卻遭到反變法派的強烈反對。如侍禦史劉琦上疏說:“近又睹中書劄子,今後禦史中丞獨舉台官,不拘官職高下。此亦安石之謀也,不過欲引用門下之人置在台中,為己之助耳。己之有過,彼則不言,此得為朝廷之福乎?”《曆代名臣奏議》卷176《去邪》。吏部郎中劉述也攻擊新的禦史選任法雲:薦舉禦史“專委中丞,則愛憎在於一己。若一一得人,猶不至生事;萬一非其人,將受權臣囑托,自為黨援,不附己者得以中傷,謀孽誣陷,其弊不一”《宋史》卷321《劉述傳》。。由上可見,反對派反對王安石禦史選任法改革的主要理由是禦史不能由禦史中丞一人舉薦,因為如禦史中丞為權臣所控製,那禦史台將成為權臣拉幫結派,攻擊、誣陷異己的工具。反對派的這種擔心是持之有理的。

宋代選任禦史時,重視禦史的地方基層行政經曆。元祐時規定:殿中侍禦史、監察禦史以經兩任知縣、一年以上通判實曆者擔任《長編》卷412,《蘇轍集·欒城集》卷45《乞改舉台官法劄子》。。南宋孝宗乾道二年(1166年)三月更明確規定:“縣令非兩任,毋除監察禦史。”《宋史》卷33《孝宗一》。宋代台諫合一,禦史亦可諫言,選任禦史要求實曆知縣和通判,有利於保證禦史有豐富的地方行政經驗,能更好地提出興國利民的建議。正如時人袁說友所雲:“蓋州縣之官皆諳曆民事之久,其利與害又前日之所備聞者,彼一旦有能言之隙,而陛下更責以愛民之事,將有竭誠罄慮,盡思其所以在民者以為說。一說行則一利在民,一利興則天下受賜。”《東塘集》卷8《論臣職當先民事》。但是,選任禦史如硬性規定要求實曆知縣和通判,有時又會影響對一些有傑出才能但資曆不夠的人的選拔。王安石變法時期,“以資深者入三院,資淺者為裏行”葉夢得:《石林燕語》卷9,中華書局點校本,1984年版。的選任原則,既注意了禦史的行政經驗,又有利於突出禦史人才的選拔,比較合理地兼顧到兩者。此外,宋代皇帝親擢禦史不計資序,也可使傑出人才的脫穎而出不受資曆的限製。

宋代選任禦史還注意其個人品德,其中最強調的是必須廉潔。“禦史之道,惟贓為最重”陳次升:《讜論集》卷3《奏彈錢遹第一狀》,文淵閣四庫全書本。,禦史人選必須“自來別無贓”胡宿:《文恭集》卷8《舉台官狀》,文淵閣四庫全書本。。己所不正,而欲正人,自古至今未嚐有也。朝廷規定,如果查出禦史有贓濫罪者,舉主要連坐。如宋太宗時,“膳部郎中侍禦史知雜事滕中正責本曹員外郎”,其原因是他所薦舉的監察禦史張白“坐知蔡州日假貸官錢三百貫,糴粟麥居以射利,棄市,中正坐薦(張)白故也”《宋會要·職官》64之2.。

宋代選任禦史,還注意其必須具有“剛明果敢”王安中:《初寮集》卷3《辭免禦史中丞奏狀》,文淵閣四庫全書本。、“公忠鯁切”《蒙齋集》卷2《輪對劄子》。的品質。所謂“剛明果敢”,就是要剛正不阿,明察秋毫,果斷敢言;“公忠鯁切”就是要出於公心,忠於朝廷,言事鯁切。如果其人品質性格“溫和軟懦,無剛鯁敢言之才”《蘇學士集》卷11《詣匭疏》。,那麼充任禦史就不可能稱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