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3章第8節東道國的法律環境約束貿易與營銷
大師如是說:全球營銷者必須注意中國達成入世協議後可能執行的一些新的法律,因為這可能是政府試圖控製過度發展的金字塔營銷方法。
——科特勒《營銷管理》
進行國際營銷時,進入一國的市場,不能忽視的是該國該地的法律環境。國際營銷時麵對的法律環境主要是各國對外貿易政策和其他的政策法令對市場的左右和影響。
發達的工業國家早已重視經濟立法,加強進出口貿易和國際市場營銷的限製管理,而發展中國家的貿易管理也正在走上法製化道路。世界各國貿易立法的內容一般也包括進出口貿易法、反托拉斯法、反傾銷法、消費者利益保護法、計量法、經濟合同法等。但各國貿易法規的內容差別很大。企業開展全球營銷,必須先了解各國的有關法律、法規、條例和製度,以避免出現法律上的無謂糾紛。
中國彩電在20世紀80年代開始出口歐洲,但在此後因受到歐盟反傾銷的影響,基本被排擠出歐盟市場。
為恢複歐盟市場,在中歐雙方的共同努力下,2002年8月,歐委會與我國7家企業簽訂價格承諾協議,7家企業在不低於最低限價的情況下,在配額限量內對歐出口彩電可不被征收反傾銷稅,其他未簽訂價格承諾的企業的反傾銷稅率仍為44.6%。
價格承諾簽訂後不久,由於受彩電成本降低、國際貿易市場變化和歐元升值等因素的影響,這7家企業實際對歐出口彩電遠未達到歐方給予的年配額總量水平。簽訂價格承諾的7家企業自願提出撤銷價格承諾的請求,表示願意恢複承擔與其他企業相同的稅率。
根據歐盟反傾銷法規,價格承諾撤銷後,原參加價格承諾的7家企業將自動恢複被征收同其他企業相同的44.6%的反傾銷稅。
康佳集團在一份聲明中指出,歐盟與中國彩電業貿易摩擦的根源,在於歐盟拒絕承認中國的市場經濟地位,不公平地對待中國彩電企業。
我國彩電業在歐美市場遭遇隻是眾多反傾銷案中的一例。對於全球企業而言,在全球進行營銷必然會麵臨許多非常瑣碎的法律細則。營銷專家認為,進行國際營銷的公司主要講麵對以下法律風險:
1. 外彙管製
一個國家實行外彙管製的原因是由於該國外彙短缺。一個國家麵臨著外彙短缺時,就會限製所有資本流動。或者有選擇地對那些政治上最易受到攻擊的公司的資本的流動加以限製,以便保持一定數量的外彙,供應最基本的需要。
在那些收支極度困難的國家裏,政府可能會對企業的收入和資本實行長期凍結。貨幣兌換是一個一直存在的問題,因為絕大多數的國家都有貨幣管製的規定。尤其是當一個國家的經濟或外彙儲備發生嚴重問題時,政府就會立即對外彙兌換加以限製。
2. 進口限製
對原料、機器和零件的進口有選擇地實行限製是政府迫使設在本國的外國公司去購買本國產品,從而為本國工業開辟市場的一種最為常用的策略。
3. 稅收管製
作為控製外國投資的一種手段,有時東道國政府會突然提高稅率,向外國投資征收高額的利稅。在那些經常為資金短缺而發愁的欠發達國家裏,對經營成功的外國企業征收重稅似乎是為這些國家經濟發展籌措資金的一種最便利、見效最快的辦法。由於當外國公司的業務達到一定的規模時,提高稅率會大大降低他們的利潤,因此對稅收的管製也應屬於法規風險的範疇。
4. 價格管製
一些關係到公眾利益的必需品,如醫藥、食品、汽車等經常受到價格管製。在通貨膨脹時期,利用價格管製可以控製生活費用的上漲。如我國政府通過統一糧食收購價來穩定糧食價格,避免挫傷農民的積極性而導致的糧食供應減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