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章 人類學的主要流派(2)(1 / 3)

(2)提出了“結構”與“功能”的概念。塗爾幹大量地利用了人類學民族誌的資料,特別是專門研究了澳大利亞的土著居民,分析他們的文化現象,找出其中的某一事物在社會生活中所起的作用,最早提出了“結構”與“功能”的概念,從而為後來的人類學結構學派和功能學派的產生奠定了基礎。

(3)主張用共比法進行比較研究。比較的方法是人類學上普遍使用的方法,但塗爾幹主張用共比法,這不僅僅是比較的方法,而且還是說明的方法。共比法指出,對於人類各種社會形態,決不能隨便抽出一點來進行任意比較,而必須是屬於同一類型的,即同一社會形態的才能比較,這是比當時其他人類學派的高明之處。

(4)對原始社會形態的研究。塗爾幹認為原始社會最早的組織是原始遊群,從原始遊群發展為不以地域為基礎的氏族集團,同一氏族的成員相互禁止通婚;氏族是先有母係氏族,後有父係氏族,以氏族為基礎形成部落。人類社會初期沒有家庭製度,氏族是社會基本單位,家庭是後來從氏族中演化出來的,對原始社會形態做了比摩爾根更深入的闡述。

(5)對原始宗教研究的新觀點。塗爾幹認為人類在最早的原始遊群時期,無所謂宗教,隻有到了氏族階段,才有了最早的宗教。根據澳大利亞土著人的圖騰信仰,他還揭示出,最早的圖騰宗教也不是單一的,而是多種多樣的圖騰信仰,即凡是氏族集團都有自己的圖騰信仰,而圖騰是某種動物或植物的象征化和宗教化,是氏族賴以維係的重要因素。同時,塗爾幹還將整個原始宗教分為兩大階段——氏族宗教與部落宗教,這對宗教史的研究是一大貢獻。

塗爾幹雖然在學術上取得了巨大的成就,但在政治上他卻宣揚種族優劣論,是一個種族主義者。

四、布朗、馬林諾夫斯基與英國功能學派

1.英國功能學派產生的背景

第一次世界大戰後的20世紀20年代,英國的殖民帝國受到民族運動浪潮的劇烈衝擊,殖民統治陷入了嚴峻的危機。英國政府急需尋找新的統治方法以挽危局。當時人類學流行的進化論學派、傳播學派等都不能滿足英國殖民統治的需要,他們希望人類學家能為殖民統治提出新的具體的理論和方法以維持殖民統治。在這種背景下,英國功能學派應運而生。

什麼叫功能?在功能學派看來,簡單地說“功能”就是“滿足需要”,就是事物與製度的“作用”。認為一切文化和社會現象都有其存在的現實意義和不可缺少的作用,一個民族的文化,就是“一張滿足社會基本需要的互相聯係著的網”,其中每一個現象,都像生物機體的每一個器官一樣具有一定的“功能”。

2.布朗與英國功能學派

布朗(RadcliffeBrown,1881-1955),生於英國伯明翰,在大學時專攻人類學,先後於1898年和1900年專程赴法國學習社會學,受塗爾幹的影響很深。1906-1908年到安達曼群島進行初次人類學田野考察,後又去澳洲西部、南太平洋、南非等地做田野調查,1935年10月到中國燕京大學社會學係講學三個月,1937年任牛津大學教授,1937-1941年擔任了英國皇家人類學學院院長。他的主要著作有《安達曼島上的居民》(1922)、《民族學方法和社會人類學》(1923)等。

布朗對人類學的貢獻主要表現在對社會結構的研究上。布朗認為不應有一個文化的學科,隻能把文化作為社會體係的一個特征來研究。布朗最感興趣的是作為社會體係一部分的社會結構,他關於社會結構的概念為英國社會人類學界提供了一個主要的理論構架。他說社會人類學的“興趣是人類社會製度的發展”。[4]因此,他認為應該研究社會而不是文化,文化是抽象的。

布朗又認為“結構這個概念是指在某個較大的統一體中,各個部分的配置或相互之間的組合”[5]。這種結構功能論推及社會,“在社會結構中,被認為是社會生活行動者的單個的人,即個人是最終組合,社會結構就是由相互聯係的個人的配置而組成”[6]。布朗給社會結構下的定義為:“在由製度即社會上已確立的行為規範或模式所規定或支配的關係中,人的不斷配置組合”,並認為社會結構是社會人類學研究的基本部分。布朗對社會結構的研究有三個部分,一是社會形態學的比較,即研究社會結構有多少不同的種類,有何異同,如何進行分類;二是社會生理學,研究社會結構如何發揮其功能,怎樣維持結構體係,各種現象如道德、法律、禮儀、宗教、政府、教育科學和意識形態與社會結構的關係;三是社會結構的變化發展,新型社會結構的產生。

3.馬林諾夫斯基與英國功能學派

馬林諾夫斯基(B.K.Malinowski,1884-1942),生於波蘭,卒於美國。1908年曾獲奧地利物理學和數學博士學位,後來到萊比錫奧斯特瓦爾德理化實驗室從事研究。其後,在養病期間偶然讀了英國人類學家費雷澤的《金枝》,開始對人類學發生興趣,於1910年進入倫敦經濟政治學院改行從事人類學研究。1914年9月-1915年3月到新幾內亞和美拉尼西亞進行田野調查,此後又於1915年6月-1916年5月和1917年8月-1918年8月兩次到特羅布恩德島進行田野調查,1924年任倫敦大學社會人類學係講師,1927年任倫敦經濟政治學院教授。1939年在美國耶魯大學任教。他的主要著作有《西太平洋的航海者》(1922)、《蠻族社會之犯罪與風俗》(1926)、《蠻族之性生活》(1929)、《巫術、科學、宗教與神話》(1925-1926)、《文化論》(1931)、《文化變遷之動力》(1935)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