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0章 文藝評論卷(13)(3 / 3)

社會性的功能

或由本身的直接經驗(舞者),或由感染式的間接經驗(觀者),因而得到一種覺著自己是活著的感覺,這雖是一種滿足,但還不算滿足的極致。最高的滿足,是感到自己和大家一同活著,各人以彼此的“活”互相印證,互相支持,使各人自己的“活”更加真實,更加穩固,這樣的滿足才是完整的,絕對的。這群體生活的大和諧的意義,便是舞的社會功能的最高意義,由和諧的意識而發生一種團結與秩序的作用,便是舞的社會功能的次一等的意義。關於這點,高羅斯(Ernest Groose)講得最好:“在跳舞的白熱中,許多參與者都混成一體,好像是被一種感情所激動而動作的單一體。在跳舞期間,他們是在完全統一的社會態度之下,舞群的感覺和動作正像一個單一的有機體。原始跳舞的社會意義全在乎統一社會的感應力。他們領導並訓練一群人,使他們在一種動機,一種感情之下,為一種目的而活動(在他們組織散漫和不安定的生活狀態中,他們的行為常被各個不同的需要和欲望所驅使)。它至少乘機介紹了秩序和團結給這狩獵民族的散漫無定的生活中。除戰爭外,恐怕跳舞對於原始部落的人,是唯一的使他們覺著休戚相關的時機。它也是對於戰爭最好的準備之一,因為操練式的跳舞有許多地方相當於我們的軍事訓練。在人類文化發展上,過分估計原始跳舞的重要性,是一件困難的事。一切高級文化,是以各個社會成分的一致有秩序的合作為基礎的,而原始人類卻以跳舞訓練這種合作”。舞的第三種社會功能更為實際。上文說過,主觀的真與客觀的真,在原始人類意識中沒有明確的分野。在感情極度緊張時,二者尤易混淆,所以原始舞往往弄假成真,因而發生不少的暴行。正因假的能發生真的後果,所以他們常常用這假的作為勾引真的媒介。許多關於原始人類戰爭的記載,都說是以跳舞開場的,而在我國古代,武王伐紂前夕的歌舞,即所謂“武宿夜”者,也是一個例證。

(本篇原載於1944年3月19日《生活導報》第60期。)

字與畫

原始的象形文字。有時稱為繪畫文字,有時又稱為文字畫。這樣含混的名詞,對於字與畫的關係。很容易引起誤會,是應當辨明一下的。

一切文字,在最初都是象形的,換言之,都是繪畫式的。反之,任何繪畫都代表著一件事物,因此也便具有文字的作用。但是,繪畫與文字仍然是兩件東西,它們的外表雖相似,它們的基本性質卻充全兩樣。一副圖畫在作者的本意上,絕不會變成一篇文字,除非它已失去原來的目標,而僅在說明某種概念。繪畫的本來目的是傳達印象,而文字的本來目的則是說明概念。要知道二者的區別,最好是看它們每方麵所省略的地方。實際上便是最寫實的繪畫,對於所模擬的實物,也不能無所省略,文字更不用說了。往往為了經濟和有效的雙重目的起見,繪畫所省略處正是文字所要保留的,反之。文字所省略處也正是繪畫所要保留的。以現代澳洲為例,什麼是純粹的繪畫,什麼是文字性質的繪畫,不但土人看來,一望而知,就在我們看來,也不容易混淆。在他們的繪畫中,我們可以看到每一筆都證明作者的用意是在求對原物的真實和生動,但在他的文字性質的東西裏,情形便完全不同。那些線與點隻是代表事物概念的符號,而非事物本身的摹繪。

大體說來,繪畫式的文字總比純粹繪畫簡單些。但照上麵所說的看來,繪畫式的文字,卻不是簡化了的繪畫。由此我們又可以推想,我們現在所見到刻在甲骨上的殷代象形文字,其繁簡的程度,大概和更古時期的象形文字差不多。我們不能期望將來還有一批更富繪畫意味的甲骨文字被發現。文字打頭就隻是文字——隻是近似繪畫的文字,而不是真正的繪畫。

但是就中國的情形論,文字最初雖非十足的繪畫,後來的發展卻和繪畫愈走愈近。這種發展的過程包括兩個階段,和繪畫本身的發展過程充全相合。兩個階段(一)是裝飾的,(二)是表現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