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2章 楚辭篇(3)(1 / 3)

1《雲中君》羅膺中無生曾據“覽冀州兮有餘”及《史記·封禪書》“晉巫構五帝東君、雲中君,……”之語,說雲中即雲中郡之雲中。這是一個重要的發現。雲中是趙地,(《史記·趙世家》:“武靈王……欲從雲中、九原直南襲秦。”)趙是三晉之一,正當古冀州城。

2《東君》依照以東方殷民族為中心的漢族本位思想,日神羲和是女性,(《大荒南經》“有女子名羲和,……帝俊之妻,生十日”,《七發)》“神歸日母”。)但《九歌》的日神東君是男性,(《九歌》諸神凡稱君的皆男性。)可能他是一位客籍的神。《史記·趙世家》索隱引譙周曰“餘嚐聞之,代俗以東西陰陽所出入,宗其神謂之王母父”,陰陽指日月,(《大戴記·曾子天圓篇》:“陽之精氣日神,陰之精氣月靈。”)似乎以日為陽性的男神,本是代俗。據《封禪書》,東君也是晉巫所祠,代地本近晉,古本歌辭次第,《東君》在《雲中君》前,(今本錯置,詳掘著《楚辭校補》。)是以二者相次為一組的《史記·封禪書》及《索隱》引《歸藏》亦皆東君、雲中君連稱。這種排列,大概是依農業社會觀念,象征著兩個對立的重要自然現象——晴與雨的。雲中君在趙,東君的地望想必與他相近,不然是不會和他排在一起的。

3《河伯》《穆天子傳》——“天子西征,騖行至陽紆之山,河伯無馮夷之所都”,據《爾雅·釋地》與《淮南子·地形》篇,陽紆是秦的澤藪,可見河伯本是秦地的神,所以祭河為泰國的常祀。《史記·六國年表》“秦靈公八年,初以君主妻河”,《封禪書》“及秦並天下,令祠官所常奉又地名山大川鬼神,……水曰河,祠臨晉”是其證。《封撣書》又曰“昔秦文公出獵,獲黑龍(案即水神玄冥)。此其水德之瑞,於是秦更命河曰德水”,這是秦祀河的理論根據。

4《國瘍》歌曰“帶長劍兮挾秦弓”,羅先生據此疑國殤即《封彈書》所謂“南山巫祠南山秦中。秦中者二世皇帝”。我們以為說國殤是秦人所祀則可,以為即二世則不可。二世是趙高逼死在望夷宮中的,並非死於疆場。且若是二世,《九歌》豈不降為漢代的作品?但截至目前,我們尚無法證明《九歌》必非先秦楚國的樂章。

56《湘君》《湘夫人》這還是南楚湘水的神。即令如錢賓四先生所說,湘水即漢水,那還是在楚境。

78《大司命》《少司命》大司命見於金文《洹子(即田桓子)孟薑壺》,而《風俗通·禮典篇》也說“司命……齊地大尊重之”,似乎司命本是齊地的神。但這時似乎已落籍在楚國了。歌中空桑、九坑皆楚地名可證。(《大招》“魂乎歸來,定空桑隻。”九坑《文苑》作九岡,九岡山在今湖北鬆滋縣,即昭十一年《左傳》“楚子……用隱太子於岡山”之岡山。)《封撣書)且明說“荊巫詞司命”。

9《山鬼》顧天成《九歌解》主張《山鬼》即巫山神女,也是《九歇》研究中的一大創獲。詳孫君作雲《九歌·山鬼考》。我們也完全同意。然則山鬼也是楚神。

以上除(2)(4)二項證據稍嫌薄弱,其餘七項可算不成問題,何況以(2)屬代,以(4)屬秦,充其量隻是缺證,並沒有反證呢?“趙、代、秦、楚之謳”是漢武因郊祀太一而立的樂府中所誦習的歌曲,《九歌》也是楚祭東皇太一時所用的樂曲,而《九歌》中九章的地理分布,如上文所證,又恰好不出趙、代、秦、楚四國的範圍,然則我們推測《九歌》中九章即《漢誌》所謂“趙、代、秦、楚之謳”,是不至離事實太遠的。並且《郊祀歌》已有“《九歌》畢奏斐然殊”之語,這“《九歌》”當亦即“趙、代、秦、楚之謳”。《禮樂誌》稱祭前在樂府中練習的為“趙、代、秦、楚之謳”,《郊祀歌》稱祭時正式演奏的為“《九歌》”,其實隻是一種東西。(《禮樂誌》所以不稱“《九歌》”而稱“趙、代、秦、楚之謳”,那是因為“有趙、代、秦、楚之謳”一語是承上文“采詩夜誦”而言的。上文說“采詩”,下文點明所采的地域,文意一貫。)由上言之,趙、代、秦、楚既恰合九章之歌的地理分布,而《郊祀歌》又明說出“《九歌》”的名字,然則所謂“趙、代、秦、楚之謳”即《九歌》,更覺可靠了。總之,今《楚辭》所載《九歌》中作為祀東皇太一樂章中的插曲的九章之歌,與夫漢《郊祀歌》所謂“合好效歡虞太一,……《九歌》畢奏斐然殊”的《九歌》,與夫《禮樂誌》所謂因祠太一而創立的樂府中所“夜誦”的“趙、代、秦、楚之謳”,都是一回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