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認了九章之歌即“趙、代、秦、楚之謳”,我們試細玩九章的內容,還可發現一個有趣的現象。九章之歌依地理分布,自北而南,可排列如下:
《東君》代
《雲中君》趙
《河伯》《國蕩》秦
《大司命》《少司命》《山鬼》楚
《湘君》《湘夫人》南楚
國殤是人鬼,我們曾經主張將他和那八位自然神分開。現在我們即依這見解,暫時撇開他,而單獨玩索那代表自然神的八章歌辭。這裏我們可以察覺,地域愈南,歌辭的氣息愈靈活,愈放肆,愈頑豔,直到那極南端《湘君》《湘夫人》,例如後者的“捐餘袂兮江中,遺餘褋兮醴浦”二句,那猥褻的含義幾乎令人不堪卒讀了。以當時的文化狀態而論,這種自北而南的氣息的漸變,不是應有的現象嗎?
九、楚九歌與漢郊祀歌的比較
雖然漢郊祀太一是沿用楚國的舊典,雖然漢祭禮中所用以娛神的《九歌》也就是楚人在同類情形下所用的《九歌》,但漢《郊祀歌》十九章與楚《九歌》十一章仍大有區別。漢歌十九章每章都是祭神的樂章,因為漢禮除太一外,還有許多次等的神受祭。但楚歌十一章中隻首尾的《東皇太一》與《禮魂》(相當於漢歌首尾的《練時日》與《赤蛟》),是純粹祭神的樂章。其餘九章,正如上文所說,都隻是娛神的樂章。楚禮除東皇太一外,是否也有純粹陪祭的次等神如漢製一樣,今不可知。至少今《九歌》中不包含祭這類次等神的樂章是事實。反之,楚歌將娛神的樂章(九章)與祭神的樂章(二章)並列而組為一套歌辭。漢歌則將娛神的樂章完全屏棄,而專錄祭神的樂章。總之楚歌與漢歌相同的是首尾都分列著迎送神曲,不同的是中間一段,一方是九章娛神樂章,一方是十七章祭次等神的樂章。這不同處尤可注意。漢歌中間與首尾全是祭神樂章(迎送神曲也是祭神樂章)、他的內容本是一致的,依內容來命名,當然該題作“《郊祀歌》”。楚歌首尾是祭神,中間是娛神,內容既不統一,那麼命名該以何者為準,便有選擇的餘地了。若以首尾二章為準,自然當題作“楚《郊祀歌》”。現在他不如此命名,而題作“《九歌》”,可見他是以中間九章娛神樂章為準的。以漢歌與楚歌的命名相比較,益可證所謂“《九歌》”者是指十一章中間的九章而言的。
十、巫術與巫音
蘇雪林女士以“人神戀愛”解釋《九歌》的說法,在近代關於《九歌》的研究中,要算最重要的一個見解,因為他確實說明了八章中大多數的宗教背景。我們現在要補充的,是“人神戀愛”隻是八章的宗教背景而已,而不是八章本身。換言之,八章歌曲是扮演“人神戀愛”的故事,不是實際的“人神戀愛”的宗教行為。而且這些故事之被扮演,恐怕主要的動機還是因為其中“戀愛”的成分,不足因為那“人神”的交涉,雖則“人神”的交涉確乎賦予了“戀愛”的故事以一股幽深、玄秘的氣氛,使它更富於麻醉性。但須知道在領會這種氣氛的經驗中,那態度是審美的,詩意的,是一種make believe,那與實際的宗教經驗不同。《呂氏春秋·古樂篇》曰:“楚之哀也,作為巫音。”八章誠然是典型的“巫音”,但“巫音”斷乎不是“巫術,”因為在“巫音”中,人們所感興趣的,畢竟是“音”的部分遠勝於“巫”的部分。“人神戀愛”許可以解釋《山海經》所代表的神話的《九歌》,卻不能字麵的literally說明《楚辭》的《九歌》。嚴格的講,二千年前《楚辭》時代的人們對《九歌》的態度,和我們今天的態度,並沒有什麼差別。同是欣賞藝術,所差的是,他們是在祭壇前觀劇——一種雛形的歌舞劇,我們則隻能從紙上欣賞劇中的歌辭罷了。在深淺不同的程度中,古人和我們都能複習點原始宗教的心理經驗,但在他們觀劇時,恐柏和我們讀詩時差不多,那點宗教經驗是躲在意識的一個暗角裏,甚至有時完全退出意識圈外了。
怎樣讀九歌
《九歌》需要解釋的地方太多了,現在隻談一個“兮”字。為初步的欣賞《九歌》,這樣談談不但盡可夠用,說不定還是最有效的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