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要集中力量研究和探索完善承包經營責任製的辦法,不要再把我們的精力用在承包與“稅利分流”孰優孰劣的問題爭論上去了。小平同誌講,不搞爭論。不爭論是為了爭取時間,一爭論就複雜化,把時間都爭論掉了,什麼也幹不成。不爭論,大膽地試,大膽地闖。他說,農村改革是如此,城市改革也應如此。承包製作為我國國有企業的經營方式之一,中央的方針是“堅持和完善”,“稅利分流”和股份製的試點也還要大膽地試下去。但我想,我國幾十萬個國有企業不可能統統搞成一個模式。新事物的產生與發展有一些爭論雖屬正常,但總是爭論,必然影響改革的深化。“實踐出真知”,實踐最有說服力。還是要讓實踐作結論。所以,我主張不要再爭論了,但這並不排除結合試點和新情況、新問題所應進行的理論與實踐的探討。大家都要把主要精力用在大膽地試點,大膽地闖,闖出一條完善的路子上來。任何新的事物都是不斷發展變化的,在發展變化中完善的承包製也不例外,不會是一成不變的。何況它還存在著某些需要解決的問題,希望理論工作者和實際工作者,都來為完善這一製度下功夫。
第二,以《企業法》、《全民所有製工業企業承包經營責任製暫行條例》和《全民所有製工業企業轉換經營機製條例》為法律依據和實施準則,完善企業承包經營責任製。法律法規賦予企業的權利必須落實,法律法規規定的企業的義務也必須履行,否則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經濟責任和行政責任。當前,要結合貫徹《全民所有製工業企業轉換經營機製條例》,在嚴格執行第二輪承包協議的基礎上,應該進一步落實企業經營自主權,完善企業的人事製度、勞動製度和內部分配製度的改革。對某些不盡完善的辦法應及時提出改進意見,如現行全員勞動合同製,使職工流動自由度大了,企業的手腳卻被捆住了,不利於職工隊伍的相對穩定和專業技術人才的培養。這些問題都是我們研究深化改革,完善企業承包製所必須解決的。總之,依法辦事有法必依,是完善承包製、轉換企業經營機製的關鍵所在。
第三,完善企業承包經營責任製,要研究分配問題,更要研究企業生產經營發展中有激勵無約束的問題。承包經營責任製,是以國有製為基礎,通過利益製約提高經營責任,把責、權、利緊密地結合起來,界定國家與企業的責、權、利關係。所以,承包製不單純是一種利益分配製度。如果隻局限在分配上,那麼存在於少數企業中的“短期行為”、“留利使用不當”等弊端,則難以克服。完善承包製,重心要放在研究完善企業的經營責任上,以增強企業發展後勁,增強企業實力,強化企業約束機製。這次製定的《全民所有製工業企業轉換經營機製條例》,為增強企業欠收自補的責任,規定實行承包企業未完成上繳利潤任務的,應以風險抵押金、工資儲備金、稅後留利補交,就是強化利益製約的措施之一。至於承包經營的具體形式,應按照不同地區、不同行業、不同企業的不同情況因地製宜,不要強求一個步子、一樣調子、一種形式。我們提倡“兩保一掛”,並不排除像電力係統的“四包四保雙掛鉤”的投入產出總承包等一些切實有效的承包形式。形式多樣化沒有壞處。形式多樣,才能有針對性地實施操作。隻要有利於調動企業與職工的積極性,有利於促進企業轉換經營機製,有利於提高企業經濟效益,一句話,有利於發展生產力,不論什麼形式,都應該給予鼓勵和支持。
第四,研究合理確定承包基數,進一步完善承包指標體係,使其向著科學性、規範化的方向發展。要強化承包合同中的實現利潤、技改投入和安全等項“硬指標”,也要硬化企業精神文明建設等方麵的“軟指標”,例如有關如何提高職工政治、業務素質,如何提高領導班子政治、業務素質等,都應明確規定一些合理的量化指標,以促進企業思想政治工作適應新的形勢發展,做到兩個文明一齊抓。承包合同的科學化,關鍵在於承包基數是否科學、合理。科學合理的基數一旦納入承包合同,就應該包死,隻有包死基數,抵擋住外來幹擾,才能既出效益,又利於防止“鞭打快牛”或“保護落後”的傾向出現。完善承包指標體係,促進承包基數合理化,需要進一步宣傳推廣各地一些好的辦法,如考核資金利稅率、考核資產增值指標等,要認真總結新經驗、新辦法,以便適應新情況,解決新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