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31章 關於我國物資管理體製改革的構思(2 / 2)

對國家指令性計劃分配的物資,實行計劃內、外同一銷價、價差返還,用價值補償代替實物分配的辦法,促使計劃內物資流通市場化。為了更有成效地推動這項工作,1988年、1989年對鋼材、有色金屬、水泥等物資,采取由生產廠實行計劃內、外同一出廠價,價差返還的辦法,國家計劃內的鋼材、有色金屬、水泥的價差收入,專項上交財政部,由國家物資管理部門負責組織返還用戶。

重要物資的計劃外資源,都要在國家設立的物資批發市場進行公開交易,不準在場外成交。物資批發市場是國家調節市場的重要形式,具體設想是:

1.在若幹中心城市,開設國家物資批發市場。

2.國家物資批發市場是服務性事業單位,不以盈利為目的,本身不從事物資經營業務。

3.壟斷性的短缺物資的全部計劃外資源,包括來料加工、協作串換、補償貿易等,都必須進場公開交易,並經市場管理部門鑒證,否則為非法交易。物資目錄由國家物資管理部門擬訂,報經國務院批準後公布。

4.規定必須進入國家物資批發市場交易的物資,成交價格不得超過國家物價局製定的統一最高出廠限價,也不準以任何名義在限價之外加價或加收費用。

5.進入國家物資批發市場交易的單位要經過資格審查,大中型的生產企業、基本建設單位和物資企業,均可提出申請,由國家物資管理部門負責審核批準,並對進場人員發給證件。

6.國家物資管理部門會同工商、物價、稅收、銀行、運輸等部門製訂國家物資批發市場管理辦法,報經國務院批準後監督執行。

7.其他物資的計劃外資源也可進場交易,成交價格可由供需雙方議定,成交合同須經驗證。

各地方經省、區、市政府批準,可由物資部門開設地方物資批發市場。

進一步發展和完善各地的物資貿易中心,使之成為自由購銷各類物資的交易場所,連同各類物資商場、供應站、門市部形成物資流通網絡,以促進生產資料市場的繁榮,適應不同生產企業的需要。

建立專項基金和撥給一定的外彙,並賦予必要的進出口權,增強國家物資管理部門對市場的調節能力,使其根據市場供求和價格變化,適時地采取實物投放和必要的收購儲備措施,調節供求,平抑物價。

國家物資部門和地方物資部門要根據等價交換原則,積極組織地區之間、企業之間的物資協作,開展對銷貿易、換貨貿易、補償貿易和資源開發等,促進物資的橫向流通。

增強物資企業的活力

按照政企職責分開的原則,物資企業要辦成自主經營的經濟實體。在國家計劃指導下,不受行政區劃的局限,實行開放式經營,組織社會資源,擴大購銷,有效地滿足生產建設需要。

有些物資供銷企業除自身經營外,還接受國家委托,代理執行指令性計劃分配物資的供應,吞吐重要物資。這如同銀行代理國庫一樣。

物資企業的自身經營業務,實行獨立核算,自負盈虧,照章納稅。代理執行國家任務的經營收支,要單獨列帳,盈利按規定上繳國家,政策性虧損由國家補貼。

物資企業要堅持從生產出發、為生產服務的方針。隨著指令性分配計劃逐步縮小和市場的擴大,物資企業將會有更大的發展,要切實改進服務,防止和克服官商作風,糾正以權謀私等不正之風。要堅持社會主義經營方向,遵紀守法,廉潔奉公,樹立良好的職業道德。

在第五次全國企業廠長(經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