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8年1月11日)
根據中國共產黨第十三次代表大會報告的精神和六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次會議的審議意見,我們在廣泛聽取各方麵意見的基礎上,對《全民所有製工業企業法(草案)》(以下簡稱《企業法(草案)》)又作了部分修改。現在,我受國務院委托,對幾處主要修改的地方作說明:
一、所有權和經營權分離原則在《企業法(草案)》中的體現
黨的十三大報告指出:“全民所有製企業不可能由全體人民經營,一般也不適宜由國家直接經營”,應“按照兩權分離的原則,搞活全民所有製企業。”兩權分離的原則,在《企業法》草案中雖有所體現,但強調得不突出,有關財產關係表述得也不夠明確。為此,修改稿在總則第二條第二款中增寫:“國家對企業實行所有權和經營權分離的原則。企業對國家授予其經營管理的財產享有占有、使用和依法處分的權利。”關於“分離”的具體形式,修改稿規定由“企業根據政府有關部門的決定,可以采取承包、租賃等經營責任製形式。”承包、租賃的具體辦法、雙方的權利和義務等擬先由行政法規規定。有關這方麵的法規國務院正在組織擬訂。
二、關於企業黨組織的地位和作用
《企業法(草案)》如何表述企業黨組織的地位、作用,六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次會議審議時,有寫與不寫的兩種意見。根據十三大新黨章精神,修改稿在總則中增設單獨一條:“中國共產黨在企業中的基層組織,對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在本單位的貫徹執行實行保證監督;支持廠長依法充分行使職權。”
三、關於企業的分配原則
社會主義初級階段,為了促進生產力的發展,增強企業的活力,國家允許企業采取多種經營方式,以提高經濟效益。由於企業經營方式的多樣化,分配方式也必然多樣化。為此,《企業法(草案)》修改稿除了強調要貫徹按勞分配原則外,同時規定“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企業可以采取其他分配方式。”這一規定,為部分企業的多渠道投資、集資和實行多種經營方式帶來的不同於按勞分配的其他分配方式,提供法律依據。
四、關於廠長的地位和作用
原草案對廠長地位和作用提出了兩個方案供討論,一是:“企業建立以廠長為首的生產經營管理係統,廠長依法對企業的生產指揮、經營管理工作統一領導,全麵負責;”二是:“企業建立以廠長為首的生產經營管理係統。廠長在企業中處於中心地位,依法對企業負有全麵責任。”前者是對企業生產經營全麵負責,後者是要求廠長對企業兩個文明建設全麵負責。討論中,許多同誌鑒於黨的十三大政治報告明確了廠長這一責任,故修改稿選擇了第二方案。廠長對企業負有全麵責任,是廠長地位和國家賦予廠長的權責決定的,這體現了責權一致的原則。國家賦予廠長經營決策權、經營指揮權和用人權,廠長對國家不僅承擔對企業的生產指揮和經營管理責任,同時也要對企業職工培養、教育、使用,對建立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紀律的“四有”職工隊伍承擔責任,也就是說,企業的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設搞得如何,廠長負有全麵責任。這同企業黨組織在企業職工中加強思想政治工作是一致的。
五、關於企業決策形式
關於企業的決策形式,原草案也有兩個方案,一個方案是:企業設立管理委員會協助廠長決定企業的重大問題;另一個方案是:大型企業還可以根據企業上級主管部門的決定,設立企業委員會決定企業中的重大問題。一個是“協助”廠長決策;一個是委員會集體決策。討論中,許多同誌從責任製角度認為還是設置管理委員會合理。因為,如果設企業委員會作為企業集體決策的機構,一旦決策失誤,則難以追究廠長的責任,集體決策無人負責的局麵也難以改變。當然,特大型企業可以進行其他決策形式的試點。建議在《企業法(草案)》提請七屆人大審議時在說明中予以說明。
六、關於企業幹部管理
為促進大批精明強幹、勇於開拓的企業家在市場競爭的風浪中湧現出來,逐步形成具有中國特色的企業經營者隊伍,修改稿在企業經營者人選問題上增加了競爭機製的內容,將原草案“廠長由上級主管機關任免”改為廠長人選的產生,可以是“政府授權部門委任或招聘”,可以是“企業職工代表大會招聘或選舉”。兩種情況的運用,由企業主管機關決定。關於副廠級行政領導幹部的人選,改為由廠長提請政府授權部門任免,但國家對承包、租賃企業另有規定的除外。
七、關於政府有關部門的職責
此次修改稿,根據黨的十三大報告關於政企分開的精神,對政府有關部門的職責一章作了改寫,主要是強化了政府部門對企業服務、監督的職能,規定了政府部門的主要職責以及對企業承擔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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