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人類”這種“生命”現象個體具備了主觀意識能力以後,對其生存環境中存在某種現象所主動做出的某種“行為”之外,其所具備的其他“行為”能力就屬於當前“人類”這種“生命”現象個體非其所具備的主觀意識能力直接控製下的“行為”能力範疇。當前“人類”這種“生命”現象個體經過長期的發展,積累了眾多的“行為”能力,那麼其所具備的各種“行為”能力是否受到當前“人類”這種“生命”現象個體所具備的主觀意識能力的直接控製是相對而言的,這裏體現的是當前“人類”這種“生命”現象個體所具備的主觀意識能力中的選擇“行為”能力。所以,我們不能簡單的將當前“人類”這種“生命”現象個體所具備某一種或一部分“行為”能力簡單的劃分為其非主觀意識能力直接控製下的“行為”能力範疇。這一部分的闡述,就需要以當前“人類”這種“生命”現象個體所具備的主觀意識能力直接控製下的“行為”能力正在進行或即將進行的條件為基礎。例如我在前麵舉例中所敘述的,當前“人類”個體在嬰兒階段,主動的向外界傳遞索取食物的“行為”信息時,其所具備的主觀意識能力直接控製下的“行為”是:哭鬧,肢體舞動等“行為”,與此同時,在其進行這些索取食物的“行為”之外,其所具備的與這些索取食物的“行為”共存並產生相互作用的“行為”就是其非主觀意識能力直接控製下的“行為”能力。例如,聽覺,可以用於得到信息反饋;視覺,用於辨識外界等等。所以我們對於當前“人類”這種“生命”現象個體所具備的各種“行為”能力進行分析和研究時,對於其是否屬於當前“人類”這種“生命”現象個體所具備的主觀意識能力直接控製下的“行為”範疇,是需要同時分析其正在進行著的“行為”,其所處的生存環境以及由其所具備的主觀意識能力所針對現象而相應做出的“行為”反饋來分析的。對於當前“人類”這種“生命”現象個體所具備的某種“行為”能力而言,當前“人類”這種“生命”現象個體在不同生存環境內所產生的各種“行為”當中,其所具備的主觀意識能力決定這該“行為”能力是否歸屬於其所具備的主觀意識能力直接控製下的“行為”範疇的。如果當前“人類”這種“生命”現象個體所處的生存環境發生了轉變,對其所具備的“生命”現象發揮的“行為”作用也隨之轉變。其所具備的某個具體“行為”能力在不同生存環境內所發揮的作用,會由其所具備的主觀意識能力直接控製轉變為非主觀意識能力直接控製,並隨著其所具備的“生命”現象的發展,當非主觀意識能力直接控製下的“行為”能力衰減到無法對其所具備的“生命”現象發揮作用時,該“行為”能力就會逐漸退出當前“人類”這種“生命”現象個體。當非主觀意識能力直接控製下的“行為”能力退出當前“人類”這種“生命”現象的某個個體之後,通過不同“生命”現象個體或群件間存在著的信息交換,其他具備了類似生存條件的當前“人類”這種“生命”現象個體或群體也會逐步的喪失這種這種“行為”能力。當前“人類”這種“生命”現象”個體或群體通過其所具備的各種“行為”能力的不斷轉變,發展,轉移以促進當前“人類”這種“生命”現象發展的動態過程,就是東方的“進化論”了。所以在“生命”領域,不同的“生命”現象都會處於由低級“生命”現象向高級“生命”現象演化的過程當中,其所具備的各種“行為”能力也是經過長期的發展而逐漸積累起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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