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過觀察,經常會有新的當前角馬族群成員將當前角馬族群原有的首領擊敗的現象發生,成為新的角馬族群的首領,但這並不意味著當前角馬族群的每個成員對原有的角馬族群首領的挑戰都會贏得勝利。當前角馬這種“生命”現象的個體或群體間爭鬥的時候,采用的方式是通過其頭部的角進行相互的頂撞,這就對當前角馬頭部角的發育和當前角馬的身體力量以及身體的平衡能力提出了要求。所以當前角馬個體間的爭鬥,主要是從這三個方麵進行的。在一種爭鬥方式中,三個方麵發揮作用也就意味著三個“行為”能力在同時發揮著作用。而爭鬥的結果也就是三種“行為”能力協調作用下的結果,單一的以頭部角的堅硬程度或者是身體的強壯程度以及身體的平衡能力中的某一種“行為”能力都不可能贏得爭鬥。這也就是說,當前角馬這種“生命”現象的個體間在用其頭部的角相互頂撞的時候,其身體的力量發揮與身體的平衡能力是同時發揮作用的。在當前角馬個體間相互爭鬥的過程中,兩角馬相接觸的不同瞬間,這三個方麵的“行為”能力所發揮的作用是不同的。在角馬頭部的角相互頂撞的瞬間,當角馬頭部的角所發揮的作用為直接“行為”作用,身體力量和身體相對平衡所發揮的則為間接“行為”作用;當角馬頭部的角相抵觸在一起,兩個角馬相互角力的時候,身體力量發揮直接“行為”作用,頭部的角和身體相對平衡則發揮間接“行為”作用;當兩角馬主動或被動的將頭部的角分隔開來,身體相對平衡能力發揮直接“行為”作用,其餘兩方麵則發揮間接“行為”作用。通過當前角馬在爭鬥過程中的不同瞬間,當前角馬所具備的這三方麵的“行為”能力在直接“行為”能力與間接“行為”能力間轉換,而造成直接“行為”能力與間接“行為”能力轉換的原因並不完全由角馬所具備的主觀意識做決定的。也就是說,直接“行為”能力與間接“行為”能力在其“生命”現象中的轉變,並不完全是由該“生命”現象所具備的主觀意識所決定。在動態的“生命”領域內,其他具備了一種以上“行為”能力的不同“生命”現象的個體或群體所具備的直接“行為”能力與間接“行為”能力的轉換過程也是同理。這也是“生命”領域中的另一種規則。在動態“生命”領域和生存環境中的這種規則之下,具備了一種以上“行為”能力的不同“生命”現象的個體或群體,在其生存環境中,直接“行為”能力與間接“行為”能力間的轉換,使不同“生命”現象的個體或群體在其所具備的“行為”能力的積累和發展上處於不同的發展階段,其所具備的直接“行為”能力與間接“行為”能力也在其有限的“生命”現象周期內處於不同的積累和發展階段。無論兩個當前角馬的爭鬥結果如何,我們都可以從其爭鬥的過程中,了解到在動態“生命”領域和生存環境內,其所具備的間接“行為”能力上辨別的積累和發展與此同時,還可以用另外的一種方式,來證實當前角馬所具備的間接“行為”能力上辨別的積累和發展。b?通過角馬族群以外,生長到一定階段的角馬對該角馬族群的首領的爭鬥過程,所體現出來的間接“行為”能力上辨別的積累和發展。在當前的發展階段,兩個角馬所具備的“行為”能力不會存在較大的差異。我們隻能通過具備了相對差異較大的“行為”能力的角馬的爭鬥,來體現當前不同角馬族群間,所具備的間接“行為”能力上辨別的積累和發展。兩個角馬的爭鬥過程我就不再重複了,爭鬥的結果就是“行為”能力的積累和發展的程度決定了當前角馬族群的首領。如果是原有角馬族群的首領獲得了爭鬥的勝利,那說明該角馬族群在其所具備的“行為”能力的積累和發展上是較為高級些的。如果是角馬族群外的角馬獲得了爭鬥的勝利,那說明該角馬族群在其所具備的“行為”能力的積累和發展上是較為低級些的。通過兩個不同角馬族群間,所具備的“行為”能力的積累和發展上的對比,我們就可以了解到兩個不同角馬族群間,角馬成員所具備的間接“行為”能力上辨別的積累和發展了,從而了解不同角馬族群的發展狀況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