既然對當前“人類”個體或群體所具備的“生命”現象發揮“行為”作用的不單是該生存環境中存在的“生命”現象個體或群體,也包括著非“生命”現象個體或群體。所以,我們將在這個世界自然環境生存的當前“人類”個體視為一個單位的“生命”現象個體。在當前“人類”這種“生命”現象個體或群體所具備的“行為”能力可以達到的範圍內,也就是在這個世界自然環境的某一範圍內,其所具備的某種“行為”能力與該範圍內作用於其所具備的與該“行為”能力相對應的“生命”現象特征上的“行為”產生相互作用。那麼該“行為”能力及其所對應的“生命”現象特征也可視為在這個世界自然環境中一定範圍內的“生命”現象個體。所以當前“人類”這種“生命”現象個體可視為在這個世界自然環境中一定範圍內的不同“生命”現象個體的組合。因為生存環境的範圍不同,“生命”現象個體或群體間存在的依附關係是不同的,“生命”現象與非“生命”現象個體或群體之間的相互作用也隨之改變。所以在“生命”領域,對“生命”現象個體或群體所具備的不同“生命”現象特征的分解,我的觀點是與這種“一刀切”的觀點存在較大差異的;同理,對不同“生命”現象特征的組合也是一樣。例如在《三國演義》中描述的,關羽刮骨療毒,就是一邊下棋一邊治療傷口。根據這個觀點,我們就可以初步的了解到。當前“人類”這種“生命”現象個體在這個世界自然環境的生存環境中所具備的不同“行為”能力在不同的發展階段,其所達到的範圍存在明顯差異。例如,當前“人類”個體所具備得視覺“行為”能力與移動“行為”能力之間存在的作用範圍差異,當前“人類”個體所具備的聽覺“行為”能力與跳躍“行為”能力之間村子的作用範圍差異,等等。在當前“人類”個體所具備的各種“行為”能力所達到的範圍之內,其所具備的某種“行為”能力在當前“人類”個體所具備的有限“生命”現象周期內的不同階段,該“行為”能力所作用的範圍也是不同的。例如當前“人類”個體幼時於青壯年兩個不同階段的步伐,手臂力量等等。所以對當前“人類”這種“生命”現象個體或群體所具備的各種“生命”現象特征進行分解或組合,就需要從其不同的生存環境範圍內,分解非“生命”現象個體或群體,組合“生命”現象個體或群體。b在“生命”領域內,具備了一種以上“行為”能力的各種“生命”現象個體或群體,其所具備的不同“行為”能力間必然存在著一個逐步發展的過程,而不是將各種不同的“行為”能力簡單的進行疊加。根據生存環境內存在的作用於某個“生命”現象個體所具備的“生命”現象上的各種“行為”與該“生命”現象個體所具備的“行為”能力產生相互作用的位置及範圍決定其所具備的不同“行為”能力的位置及範圍的觀點。我們就可以通過對相對穩定或靜止的生存環境以及其中存在的“生命”現象個體所具備的“生命”現象特征進行空間劃分,這種劃分是對各種“生命”現象個體或群體所具備的“生命”現象特征在不同生存環境內的空間劃分,是以對生存環境內存在的不同“行為”能力間存在的相互作用為基礎的劃分。所以用這種劃分的方式是將當前“人類”個體視為不同“生命”現象個體的組合角度出發,從當前“人類”個體所具備的各種“行為”能力在其生存環境中與作用於該“生命”現象特征上的“行為”產生相互作用的劃分。所以,我的觀點與通過當前《解剖學》對當前“人類”個體所具備的各種身體器官在不同環境中的展現是存在較大差異的。如果條件允許,我會在《分解與組合》這本書中將我所獲知的記載當中的對當前“人類”個體所具備的不同身體器官在不同環境中的展現也繪製出來,希望彼此間可以相互印證,借鑒。對“生命”領域內村子的各種“生命”現象個體或群體所具備“生命”現象特征組合的闡述暫時先告一段落,感興趣的社會各界人士可以關注那本書《分解與組合》,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