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的平等權指什麼
“公民在法律麵前平等”的原則,是資產階級在反對封建等級特權的鬥爭中提出來的,並且在取得政權之後用法律的形式規定下來。最早確認這一原則的是法國1789年的《人權宣言》。它規定:“法律對於所有的人,無論是施行保護和處罰都是一樣的。在法律麵前,所有的公民都是平等的。”以後,一些其他資本主義國家,也都在憲法中肯定了這一原則。在資本主義憲法中,這項原則的含義包括三個方麵:(1)公民在立法上平等;(2)公民在適用法律上平等;(3)公民在守法上平等。一些資本主義國家還建立了保障權利平等的控訴製度,包括個人控訴、團體控訴和政黨控訴。所謂個人控訴,即任何一個平等僅利受到侵犯的公民,都可以依照本國法律製度所公認的程序,向有關法院提出救濟的要求。例如,在美國以及在加拿大等英聯邦國家,公民有權對違反平等原則的立法和行政行為,要求法院加以審查。在有關行政法規的案件中,如果某個公民的權利遭到了侵害,法國、西德的行政法院、英國行政裁判所、美國獨立管理機構有可能受理他的案件。在資本主義國家裏,一般的通例是團體不能為其成員的個人利益或集體利益抗辯。但“職工會”卻是例外。在西方國家,職工會具有一種特殊的法律地位,它有權簽訂集體合同,並有權以勞工的名義進行訴訟的行為能力,這就是所謂的團體控訴。第三種控訴為政黨控訴。平等原則不僅涉及一般的團體,也涉及政治團體,如政黨的利益,凡平等權利受到損害或破壞的政黨,有權提出控訴。在美國和德國,平等保護原則被認為是“民主政治”不可缺少的因素,司法機關也要發揮它應有的保護作用。在德國,由於給予各政黨補助金和廣播電視節目時間的分配問題引起的訴訟,就是政黨訴訟。
西方國家法律確認權利平等,同封建國家特權專製以及同法西斯國家獨裁統治相比,確實是一種進步。但就權利平等的本質而論,仍然屬於資本主義類型,它同資產階級民主原則一樣,都是資本主義經濟關係在法律上的反映,是以事實上的不平等為前提的。富人與窮人之間、剝削者與被剝削者之間的根本對立,決定了西方國家權利平等的局限性和虛偽性。
我國憲法在“公民的基本權利和義務”一章中,首先明確規定了公民在法律麵前一律平等,它的含義是指:(1)我國公民不分民族、種族、性別、職業、家庭出身、宗教信仰、財產狀況、居住期限,都一律平等地享有憲法和法律規定的權利,也都平等地履行憲法和法律規定的義務;(2)公民的合法權益都一律平等地受到保護,對違法行為一律依法予以追究,決不允許任何違法犯罪分子逍遙法外;(3)在法律麵前,不允許任何公民享有法律以外的特權,任何人不得強迫公民承提法律以外的義務,不得使公民受到法律以外的處罰。
就廣義而言,我國公民的平等權還包括民族平等、男女平等,它們和公民在法律麵前一律平等既有聯係,又有區別。民族平等和男女平等的含義更為廣泛,不僅包括在法律麵前一律平等,即不能因民族和性別的不同而獲得法律以外的特權,也不能作為限製權利的借口使公民受到歧視;而且還包括經濟、政治、社會、家庭等方麵的平等。
法律意義上的年齡
不同的年齡階段,在法製上有著不同的意義。對青少年來說,我國法律、法規涉及年齡的規定主要有下列各種情況:
(一)年滿6周歲和7周歲
凡年滿6周歲的兒童,應當入學接受規定年限的義務教育;條件不具備的地方,可推遲到7周歲。
(二)不滿10周歲
1、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2、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動;3、自己實施的民事行為無效。
(三)10周歲以上
1、是限製民事行為能力的人;2、可以進行與其年齡相適應的民事活動,其他民事活動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征得其法定代理人的同意;3、獨立實施的與其年齡和智力不相適應的民事行為無效;4、收養10周歲以上未成年人的,應當征得被收養人的同意。
(四)未滿12周歲
不準在道路上騎自行車、三輪車和推、拉人力車。
(五)12周歲至17周歲
工讀學校的招生對象是12周歲至17周歲有違法或輕微犯罪行為,不適宜留在原校學習,但又不夠勞動教養、少年收容教養或刑事處罰條件的中學生(包括那些被學校開除或自動退學、流浪在社會上的17周歲以下的青少年)。
(六)13周歲以上未滿18周歲
少年犯管教所接受的少年犯為13周歲以上未滿18周歲的未成年人。
(七)不滿14歲
1、不滿14歲的人是完全不負刑事責任的人;2、不滿14歲的人違反治安管理的免予處罰;3、奸淫不滿14歲幼女的,均以強奸論,從重處罰;4、不滿14周歲的喪失父母的孤兒,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和兒童、生父母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的子女可以收養。
(八)已滿14歲不滿16歲
1、已滿14歲不滿16時的人是相對負刑事責任時期,隻對犯殺人、重傷、搶劫、放火、慣竊或者其他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罪負刑事責任;2、14歲以上不滿16歲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律不公開審理。其中不予刑事處罰的,責令其家長或其他監護人加以管教;必要時,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