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被打後,經常頭痛、惡心,至今無法繼續上學。1998年12月底,孩子在家玩,好好的就自個兒暈倒,口吐白沫,這種情況已有三、四次。今年元月五日,史被醫院診斷為外傷性癲癇。
丁、史兩家均是黑龍江人,男主人來漳州南星村替人開車,均不在家。兩家為孩子的醫療費與顏家交涉未果,訴至法院,要求賠償五萬元。
毆打學生的顏任國在丁、史兩人住院期間,曾前往探望,並預支了入院費3000元,後在學校和西橋派出所的督促下,又給了3000元。之後,顏仕國都以家庭實在困難無力支付而拒絕付醫療費。
事情發生在學校,學校是否負責任
丁、史兩家在要求顏家賠償期間,還要求學校承擔連帶責任。他們認為,學校應在校園治安綜合治理上加大力度,提供安全的防患措施。
學生家長把學校推上了被告席,一下子引起了人們普遍關注。作為學校,實在無法接受。校方說,出事以後,學校想方設法保護被打學生的合法權益,出麵要求司法機關盡快幫助解決。兩位學生住院期間,許多老師還輪番到醫院看望,學校成為被告,確實始料未及。
學校認為,這是一起社會的人到學校毆打學生,構成的弄事犯罪,性質與校方設施不安全、或學生互毆、老師體罰學生,組織活動不周導致學生受傷的性質完全不同。況且事情發生在學校要求值班老師到崗之前,也就是8小工作製之外,學校不應承擔責任。
據了解,民主小學規定:學生7:30—7:45到校,7:45早讀。值班老師7:30到校,跟班早讀老師7:45,其他老師按正常作息7:50到校。
據說,出了事情以後,民主小學的許多老師要求校方取消早讀,嚴格按國家規定的時間從事教學,不然,多一秒就多了一份責任。而兩位學生家長及其律師認為,學校對學生監護責任是特定的,是存在於教學管理的教育活動中,而且限定在教育時間和學校控製的時間範圍內。
丁、史兩位小學生被毆打,時間發生在早晨7:30之前,雖不是上課時間,但是,屬於學生正常的到校,案發時,民主小學確實有很多學生到校,應當認定為教育時間。許多家長也認為,我把孩子送到學校,學校就應當負責。否則,學生還有什麼安全可言。校方對除學生、老師以外的人員入校,應持證件由門衛把關,而校方沒做到。
是非責任難分清,法院開庭來明斷
元月9日當天,法庭經過近3小時的公開審後認為,被告人顏仕國毆打丁、史兩位小學生犯罪事實清楚,證據充分,其行為已構成故意傷害罪。顏仕國是在學校並且是對未成年人實施犯罪社會影響很壞,應予嚴懲;但考慮到案發後能投案自首,主動賠償被害人的經濟損失,認罪態度較好,可酌情從輕處罰。對刑事部分,決定以故意傷害罪判處被告人顏仕國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緩刑兩年。
對民事賠償部分,雙方當事人在法庭的主持下,再次進行調解,仍未能夠達成一致意見。法庭認為:附帶民事訴訟被告顏文華參與了毆打學生,雖然情節較輕,未被追究刑事責任,但是共同致害人,依法應與被告人顏仕國共同承擔連帶賠償責任。依照民事有關法律規定,判決顏家父子兩人應賠償小學生丁醫療費、今後繼續治療費等各項經濟損失8410.2元,賠償小學生史經濟損失7977.91元。
民主小學是否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是該案爭論的焦點。
法庭認為:該案發生在早上7:00—7:30,學校老師上崗及學生早讀之前,此時,學校尚未開始履行監護職責,且本案的致害人既非本校的教職員工,又非本校的學生,學校不負過錯責任。再者,本案的兩個被害人均12周歲,是限製民事行為能力人而非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民主小學依法可不承擔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