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加強農村穩定的政策。在農村,繼續穩定和完善農村土地承包關係,引導和規範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高度重視失地農民的社會保障工作,確保失地不失業,失地不失保。在全麵落實農村稅費改革政策的同時,切實加強對農民負擔的監督管理,搞好涉農收費專項整治,切實減輕農民負擔。積極探索費稅改革後,增加集體收入的新措施,保證農村基層政權正常運轉。同時,抓好農業法製建設,加大農業綜合執法力度,搞好農資市場整治,維護好農資市場秩序。
四、建立農村政策落實的監督檢查機製
建立農村政策監督檢查機製,是確保政策落實的有效手段。
1.建立政策落實考核機製。例如,某市確定把“三農”工作列為決策目標、執行責任、考核監督“三個體係”的重要內容,作為衡量領導幹部工作實績的重要標準。作為農業部門,將進一步加大調研力度,及時掌握政策落實情況,為領導決策提供依據,並通過政績考核,促使各級黨委、政府加大政策落實力度,提高“三農”工作的成效。
2.建立政策落實的協調機製。農村政策的落實不隻是農業部門的事,必須由各級黨委、政府牽頭,建立農村政策落實協調機製,把政策落實的任務分解到部門,明確責任人,統籌解決農村政策落實中出現的矛盾,促進農村政策的全麵落實。
3.建立政策落實的監督檢查機製。在監督檢查的過程中,對農村各項政策做到有部署、有檢查。製定檢查標準和獎懲措施,通過明察暗訪等多種形式,定期對政策落實情況進行關注,從而引導各級領導幹部樹立科學的發展觀和正確的政績觀,確保實現農業發展、農民增收、農村穩定。
農村土地承包政策
完善農村土地製度,是解決好三農問題的一項根本性措施。貫徹落實三中全會關於完善農村土地製度的精神,至關重要的是依法保障農民對土地承包經營的各項權利,特別是要把以下“五權”落實到位。①賦予農民對承包土地的長期使用權。②保護農民對承包土地的經營自主權。③尊重農民對承包土地的流轉選擇權。④保證農民對承包土地的收益獲得權。⑤保護農民對承包土地的法定處分權。為了維護農民對承包土地的“五權”,2001年12月30日,中央下發了18號文件《關於做好農戶承包地使用權流轉工作的通知》;2002年8月29日,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11月4日,經黨中央授權,新華社全文播發了中央的18號文件,刊登在全國各大報紙上。時過10個多月,在黨的十六大開幕前4天,黨中央決定將這份原本已規定“此件發至縣團級,傳達到村黨支部、村委會”的文件通過報紙向全社會公布,直接向廣大農民宣傳,是具有重大意義和良苦用心的。
據中農辦負責同誌說,是因為18號文件下發後,全國有不少地方沒有引起足夠的重視,沒有進行認真地貫徹,一些地方的領導和農村工作部門的同誌對文件的精神不夠理解,甚至有抵觸情緒。把18號文件向全社會公布,直接向農民宣傳,把政策交給農民,是為了表明黨中央的態度和決心,形成倒逼機製,督促各級黨委和政府認真貫徹落實文件精神。下麵就此談三個方麵的問題:
一、如何看待中央18號文件和《農村土地承包法》為什麼中央18號文件精神在全國一些地方沒有得到認真貫徹落實,其根本原因還是認識問題。一些地方的領導同誌,尤其是基層領導同誌,包括農村工作部門的領導同誌對18號文件精神有著模糊的、錯誤的認識。有的認為18號文件和《農村土地承包法》片麵強調穩定家庭承包經營製度,將會對農村土地流轉產生負麵影響,強化了土地對農民的保障作用,卻不利於土地的規模經營;有的認為18號文件和《農村土地承包法》片麵強調農戶“自願”,把承包土地流轉的決策權交給農戶,這對土地流轉,尤其是成片流轉極為不利,對農業結構調整、產業化經營帶來不利影響,會延緩農業現代化步伐。因而得出一個結論:18號文件和《農村土地承包法》隻適用於中西部欠發達地區,不適用於我們東部沿海發達地區。以上這些錯誤的認識涉及到對以下三個重大問題的態度,不能不引起我們的重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