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對家庭承包經營製度的態度問題。18號文件重申:“以家庭承包經營為基礎,統分結合的雙層經營體製,是我國農村的基本經營製度。家庭承包經營不僅適應傳統農業,也適應現代農業,必須長期堅持。”改革開放以來,農業和農村經濟的重大成就已經不容置疑地記載了家庭承包經營製度的偉大功績。但當農業進入新的發展階段以後,對必須長期堅持家庭承包經營製度問題,一些同誌又產生了懷疑。其實,曆史地分析,農村實行家庭承包經營製度以來,一有風吹草動,或者生產上出現某些波動,或者農村出現一些新情況、新問題時,就會有人對家庭承包經營製度產生疑問,進行指責。當前就有一些人把家庭承包經營與“小生產”等同起來,與規模經營對立起來,認為家庭承包經營製度對農業生產力的推動力“已經釋放完畢”,已走到了“盡頭”,已經“製約著農業結構調整和產業化經營”,成為影響農業和農村經濟發展的“障礙”,改革的產物正在成為“改革的對象”。出現這些錯誤思想的原因,是過去受極“左”思潮影響還沒有完全消除,正如江澤民同誌指出的“主要是思想認識問題,有些同誌至今仍把家庭經營排除在集體經濟之外,沒有認識到把集體的土地承包到戶,實行雙層經營,本身就是集體經濟最有效的實現形式。”

我們說,家庭經營不僅適應於傳統農業,而且適應於現代農業,這是因為:①農業生產具有勞動地點的分散性,勞動時間的確定性、勞動質量顯現的滯後性等特點,家庭經營的效率最高。②農村土地規模經營是農業長期發展的必然趨勢,但土地的規模經營與家庭經營並無天然的對立關係。家庭經營有小規模的土地經營,也有大規模的土地經營,並伴隨著農業現代化而依然存在。這是已被世界許多發達國家農業發展的經驗證明了的。家庭經營與農業現代化並不對立,美國的農業現代化是建立在以家庭農場(平均規模1000英畝)為主體的農業。日本從20世紀60年代末開始對家庭經營製度進行規模經營改造,經過30多年的努力,仍未改變所謂農戶“超小規模”經營問題,但日本卻實實在在地實現了農業現代化。中國人民公社20多年的實踐,把農民和土地集中起來,並沒有實現農業現代化。③土地的規模經營隨著農村勞動力的轉移而逐步擴大,這是一個漫長的過程,各地也極不平衡,而且從我國土地關係的現狀看,一味地擴大土地規模經營並不能解決農業生產的內在矛盾,真正對市場起作用的不是生產規模而是經營規模,是以家庭經營為基礎的合作經營和產業化經營。因而我們必須堅定不移地貫徹執行家庭承包製度,通過發展產業化經營、合作經濟組織來完善以家庭承包經營為基礎、統分結合的雙層經營體製。

2.對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製的態度問題。家庭承包經營製度從來就沒有排斥過土地流轉。中央、省關於搞好農村土地承包工作的意見都明確農村土地使用權可以合理流轉,18號文件和《農村土地承包法》同樣強調承包土地“可以依法采取轉包、出租、互換、轉讓或者其他方式流轉”。《農村土地承包法》還對阻礙承包方進行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行為作出了處罰規定。

對於承包土地使用權流轉問題,關鍵不在於可不可以流轉,而在於“誰流轉,怎麼流轉和流轉收益歸誰”這三個問題上。18號文件和《農村土地承包法》明確:承包農戶是流轉主體,主要通過市場機製流轉,流轉收益全部歸承包農戶。對18號文件持異議者則認為基層政府或村集體組織是流轉主體,主要通過行政手段流轉,流轉收益除給承包農戶一定補償外其餘部分歸基層政府和集體組織所有。對這三個問題的不同回答,差距的本質是農村土地使用權流轉應按市場經濟的規則進行,還是按計劃經濟的方法推進。

不失時機地推進土地流轉,對這一點並無多大分歧。分歧在於是主要依靠市場來流轉,還是依靠行政手段來流轉。市場經濟體製與計劃經濟體製說到底是不同的資源(要素)配置方法和手段。計劃經濟是以計劃調節作為資源配置基礎手段和工具的一種經濟;市場經濟是以市場調節作為資源配置主要手段的一種經濟。它實際上是要回答這樣一個問題:經濟主體生產經營什麼,怎麼生產經營和為誰生產。這三個問題由政府來回答,由計劃來決定,就是計劃經濟;由經濟主體來回答,主要由市場來決定,就是市場經濟。

計劃經濟過分強調政府的作用,嚴重束縛和壓抑了千千萬萬個企業和生產者的活力和積極性;它在資源配置上的行政性強迫,排斥了選擇和競爭,導致了資源(要素)的浪費和閑置以及經濟僵滯;它所依賴的“最大化政府”的權力,還增長了官僚主義和種種腐敗現象。市場經濟以承認各種經濟主體的產權和利益為前提,以尊重價值規律為基礎,以競爭為主要機製進行資源的配置,供求直接在市場通過價格聯係起來,信號反映及時、靈敏;價格體現的經濟利益產生激勵作用,促使經濟主體自動調節生產與消費,並使創新成為他們內在的要求;市場主體獨立化、多元化,能夠分散和降低決策風險;競爭規律將有效地淘汰那些浪費資源的經濟主體。因而市場是配置社會資源(生產要素)最有效的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