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展農業和農村經濟必須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製。同農業結構調整、發展產業化經營必須遵循市場經濟規律一樣,農村土地使用權流轉也必須按市場經濟的規則進行。土地是農業生產不可或缺的要素資源,土地資源配置的最有效方式是市場。討論到這裏,農村土地使用權流轉應該主要依靠市場機製還是主要依靠行政手段,我們應該得出結論了。

發揮市場對資源(要素)配置的基礎性作用,必須首先明晰產權。因為市場經濟體製是以明晰的(人格化的)產權結構和多元化的、獨立的經濟主體(財產主體)為前提的經濟運行方式。長期穩定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與建立承包土地使用權市場流轉機製也不是對立的,相反,建立土地使用權流轉機製是完善家庭承包經營製度大課題中應有的一項機製。明晰的產權、無爭議的土地邊界是土地使用權進入市場的必備條件。穩定土地家庭承包經營製度,明確長期的土地承包權固然重要,但關鍵還要明確界定農民土地權利的內容和性質。

改革二十多年來,農民土地權利在不斷完善,占有權、使用權、收益權都逐步賦予了承包農戶,但土地處分權卻從未明確賦予農民。中央18號文件明確“農戶對承包土地有流轉權,農戶有權決定承包地是否流轉和流轉的形式”,這就是第一次明確地指出,農戶對承包地享有處分權。由於農民享有處分權,因而農戶對承包地的收益權不僅包括對承包地的直接經營收益,也包括承包地流轉收益。18號文件明確:“流轉的收益歸農戶所有,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擅自截留、扣繳。”土地流轉處分權是承包農戶土地承包經營權的一部分,因而使農民獲得長期而有保障的承包經營權是實現承包土地流轉的前提。

舉一個例子,在住房製度改革以前,房產交易十分困難,盡管住戶對公房住房有了占有權,但沒有產權,住房無法進行交易,多餘的住房寧願空著,即使允許,也不願出租。而住房改革後,有了房產所有權、土地使用權,房產交易才日趨活躍。土地也一樣,農民的土地權益沒有保障是阻礙土地流轉的根本原因。依靠行政和組織手段推動土地流轉,剝奪了農民的權益,受到農民的抵製,很難奏效。譬如,在推進城市化進程中,許多地方出台了戶籍製度改革的政策,農民卻對單純遷移戶口不感興趣;有的地方竭力推行“農轉非”,結果形成了一批擁有城市戶口卻仍在種地的農民,土地流轉的目的並未達到,也形成了一批失去土地後既無工作又無保障的城市貧民,給社會穩定埋下禍根。造成這種狀況的原因之一是沒有使讓出土地的農民在“農轉非”後仍能取得土地流轉收益,進而取得生活保障或創業的原始資本。這是製約農村勞動力轉移的重要因素,也是導致“以農為副”的兼業戶不願放棄土地的直接原因。要繁榮“二手房市場”就要進行房改,盡快給房改的房主發房產證和土地使用證;同樣要促進農村土地流轉,就要給農戶以承包土地的產權保障!

我們實行的市場經濟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就是把堅持社會主義基本製度與市場經濟體製這個人類文明的重要成果有機結合起來,使市場在國家宏觀調控下對資源配置起基礎性作用。中央18號文件指出,農村土地流轉應主要在農戶間進行,不提倡工商企業長時期大麵積租賃和經營農戶承包地,不組織和動員城鎮居民到農村租賃農戶承包地。對公司、企業和城鎮居民占用農民承包地進行限製,這是政府的一種宏觀調控措施,是為了防止在農業勞動力尚未大規模轉移之前出現大資本排擠小農戶,出現土地兼並,造成大批農戶喪失經營主體地位不得不淪為雇農的現象,那樣對農民心理、行為以及整個農村社會深層結構都會帶來不良影響。

3.對待農民的態度問題。我國“三農”問題的核心問題是農民問題。江澤民同誌指出:“農民問題始終是我國革命和建設的首要問題”,“必須把調動農民積極性作為製定農村政策的首要出發點”,“必須在經濟上充分關心農民的物質利益,在政治上保障他們的民主權利”。農民在農業和農村經濟中的主體地位問題是市場經濟條件下農民問題的核心,因為在市場經濟體製下,隻有其經濟主體地位被確立並逐步壯大,農民的物質利益和民主權利才有可能得到切實保障。現階段增加農民收入的關鍵措施不是別的,而是保障農民在從事經濟活動中作為一個經濟主體相應的合法權益,包括財產權、投資權、經營權、收益權和享受公共產品的權利等。這些農民權益之中,最基本的就是土地權益。因而,也可以說土地權益問題是農民問題的核心。或者說,農業、農村、農民問題歸根結底是土地問題。江澤民同誌說:“農業興,則百業興;農民富,則國家富;農村穩定,則天下穩定。”而農民獲得長期而有保障的土地承包經營權,是農業、農村穩定發展的基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