之所以這樣講,這是因為:①土地是農民安身立命之根,最初創業之本,是農民作為經濟主體從事生產經營活動最基本的資源和資本。農民獲得了長期而穩定的土地權利,才會有穩定的心理預期,這是農村經濟發展和社會穩定的現實基礎。②農村土地占有關係與基層組織和政治治理結構有緊密關係,土地關係穩定才會有穩定的政權基礎和治理結構。③土地占有關係和農民的身份緊密相連,穩定的土地財產權是農民獲得其他權利的基礎,如農村集體的民主選舉、民主決策、民主管理、民主監督等權利。④目前,農民土地承包經營權的穩定和保障已經上升為農村經濟發展和社會穩定的主要矛盾。雖然法律和政策都已規定“土地承包期限30年不變”,而且江澤民同誌又強調“30年以後也沒有必要變”,但是現實農村中縮短期限、截留農民占有、使用、收益和流轉處置權利等已成為比較普遍的問題,隨意終止合同、無償收回或非法轉讓、出租、征用農民承包地、強迫農民以土地入股、幹涉農民自主經營、侵害農民合法土地權益等問題比較突出。

這些對土地承包政策的偏離和變異,侵害了農民合法的土地權利,傷害了農民對土地的感情,導致了農民對中央農村基本政策的疑慮,引發了土地糾紛,人為擴大了人地矛盾,加劇了農村富餘勞動力的壓力,成了影響農村經濟發展和社會穩定的最核心、最要害的問題。中央18號文件和《農村土地承包法》進一步從政策和法律角度賦予農民長期而有保障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具有極其重要的深遠的意義。我們應該自覺地從嚴格執行黨的政策和法律規範的高度去穩定承包權、放活使用權、尊重處分權、保護收益權。

貫徹執行中央18號文件和《農村土地承包法》,除了要站在全局的高度之外,還要有對農民深厚的感情。近幾年來,農民增收困難成為最令人擔憂的問題。從1997年開始,農民增收幅度下滑,從1997年的46%一路下滑到2000年21%,2001年恢複到42%,2002年預計相當於2001年的水平。城鄉居民收入差距拉大,2001年,農民人均純收入和城市居民收入比為1∶29,比改革前的1978年1∶27還要大,預計2002年將進一步擴大到1∶3。其實農民人均純收入與城市居民人均收入不是同一個口徑,農民純收入中還包括約占35%左右的2003年生產性支出。按消費水平看,城鄉居民間人均收入的差距約為1∶56。農民增收難,影響農村市場開拓。占人口總數2/3的農民消費總量2000年隻占GDP總量的218%,比1995年的24%下降22個百分點。在農民增收如此困難的情況之下,卻在農村土地流轉問題上發生與農民爭利的現象,這與中央提出的“多予、少取、放活”的方針格格不入。

有的同誌還認為農民“落後、保守、不懂市場”,不放心把土地承包經營權及其流轉權交給農民,於是取而代之,剝奪農民的土地權利。毛澤東同誌曾說過:“沒有落後的群眾,隻有落後的幹部”,那種埋怨農民落後,認為隻有自己才聰明的人恰恰正是愚笨的人。舒爾茨說得好“一旦有了投資的機會和有效的刺激,農民將會點石成金。”

從以上對有關農業和農村工作的三個重大問題的態度分析,可以得出這樣一個結論:中央18號文件和《農村土地承包法》是在農業進入新的發展階段以後,對黨在農村基本政策的進一步完善,是深化農村改革的重要內容,是解放思想、實事求是、與時俱進的具體體現,代表了農村先進生產力發展的要求和廣大農民乃至全體人民的根本利益,學習、執行、落實中央18號文件和《農村土地承包法》就是貫徹“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的具體行動。

二、怎樣貫徹落實中央18號文件和《農村土地承包法》

貫徹落實中央18號文件和《農村土地承包法》就是要在認真學習,深刻領會其精神實質的基礎上,站在貫徹黨的十六大精神和實踐“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帶著對農民深厚的感情,圍繞進一步落實保障農民土地承包經營權、完善土地流轉市場機製和穩妥處理已有土地流轉遺留問題三個方麵做好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