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保障農民土地承包經營權。中央18號文件指出:“要認真落實中央關於土地承包期再延長30年不變的政策,確保家庭承包經營製度長期穩定不變,這是土地使用權流轉的基本前提。”隻有把中央農村土地二輪承包政策落實到位,才能使土地產權明晰、邊界清楚,土地才具備進入市場流轉的前提條件。

例如,某市農村土地二輪承包工作早已結束,總體是好的,但同時有不少與政策和法律不相符合的狀況。有的集體機動地留得過多,將機動地高價發包;有的強行收回農民承包地搞“兩田製”,將“責任田”高價發包;有的沒有向承包戶頒發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一印製的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書或林權證書;有的沒有簽訂土地承包合同,合同內容不完善,土地邊界不清楚等。

因此,首先要組織一次回頭看,對照18號文件和《農村土地承包法》,看我們在穩定土地承包關係、保障農民土地權益上還存在哪些問題,然後結合當地實際情況,采取穩妥的方法,該糾正的糾正,該補充的補充,該完善的完善。對嚴重違反《農村土地承包法》規定,群眾反映強烈的問題,要堅決予以糾正,如“機動地”過多、縮短承包期限、強行收回農民承包地等問題。糾正的方法要穩妥,避免方法簡單粗暴,引發另外一些矛盾;對不符合《農村土地承包法》規定,但在經過補充完善後農民群眾的權益得到保障並可以接受的,應在爭取農民群眾諒解與支持的情況下進行完善;未簽訂承包合同的要補簽;合同不完善的要補充、完善;未頒發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書的應當補發證書。

2.培育農村土地市場,建立和完善土地流轉市場機製。以市場為主配置土地資源,主要是在明確土地產權關係的基礎上,承認土地的商品屬性,培育土地市場,以地租、地價調節土地供求,為土地使用權流轉提供市場機製。依法、有償、自願進行的土地使用權流轉,實際上就是一種合法的產權交易行為。產權的可交易性是產權能夠成其為產權的重要屬性,也是產權發生作用的內在條件。因此,培育農村土地產權市場,完善土地流轉機製是農村土地製度創新的內在要求。

(1)在法律許可的範圍內,擴大土地市場的空間範圍。要搞活市場,就應當適度開放市場,擴大交易範圍,這是因為:①農村土地使用權流轉應當尊重土地產權所有者的處分權。中央18號文件和《農村土地承包法》都去掉了農村土地使用權流轉“需經發包方同意”、跨出本集體經濟組織範圍流轉要“經多數村(組)民同意”的規定,隻規定“采取轉讓方式流轉的,需經發包方同意”,這是一個很大的突破,確立了流轉主體的權力,為農村土地主要依靠市場機製流轉提供了前提。②農村土地使用權流轉市場應當突破社區限製,依據市場規則和價值規律來調節和配置土地資源。18號文件對土地流轉的範圍作了一些規定,提出了一些意見,但對比原有的規定,範圍上有了較大的拓寬。政策和法律規定:農村土地使用權流轉,可以突破社區限製、跨行政區域進行,流轉主要在農戶之間進行,本集體組織成員有優先權,但城鎮居民可以(地方不要動員和組織)租賃農民承包地;農產品加工、流通企業和農業科研單位可以“小範圍”租賃農戶承包地,建立種苗繁育、示範推廣基地,發展設施農業;外商農業生產、加工企業和農業科研推廣單位也可租賃農戶承包地。至於工商企業,也可以“短時間”“小麵積”租賃和經營農戶承包地,而且中央隻是“不提倡”,實際上個別特殊情況也允許“較長時間”“較大麵積”租賃和經營農戶承包地。這說明與以前相比,農村土地使用權流轉的限製放鬆了,流動的範圍大大地放寬了。③中央之所以對幾種流轉情況作了一些限製,是為了防止在農村勞動力大規模轉移之前出現大資本排擠小農戶的土地兼並而采取的國家宏觀調控措施。沿海經濟發達地區,尤其是蘇南,勞動力轉移較快,可以在這方麵有所放開。

因此,中央的政策和法律為加快農村土地使用權流轉,促進農業現代化提供了政策和法律依據,創造了極好的機遇。我們應抓住機遇,解放思想,依靠市場機製的作用,加快農村土地使用權流轉步伐。

(2)規範農村土地使用權流轉秩序,維護流轉雙方合法權益。在農村土地使用權流轉取消了審批製以後,怎樣依法規範土地市場交易行為,維護流轉雙方合法權益?《農村土地承包法》作出了兩條規定:一是簽訂規範的流轉合同;二是報發包方備案(轉讓要經發包方同意,代耕一年以內可以不簽書麵合同),這些都應予以執行。

為了培育農村承包土地交易市場,可以在地籍調查和土地評價、完善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書的基礎上,探索土地承包經營權證券化,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書作為土地交易的媒體代替土地實物交易。作為配套,土地承包經營權交易實行權屬變更登記製度,經過法定的農村土地權屬變更登記機構登記的土地承包經營權交易受到法律的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