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培育土地市場的中介服務組織。如農村土地流轉服務站、評估事務所、土地使用權流轉市場等。這些中介服務機構必須和政府部門脫鉤,和集體經濟組織掛鉤,但政府可以給予一定的經費支持。
3.穩妥地做好對已有土地流轉遺留問題的處理。
(1)關於“反租倒包”問題。中央18號文件明確指出:由鄉鎮政府或村級組織出麵租賃農戶承包地進行轉租或發包的“反租倒包”,不符合家庭承包經營製度,應予製止。我們應當堅決執行。①今後不準再搞“反租倒包”。②對已有“反租倒包”的處理要穩妥,因為處理不好會引發新的糾紛。我認為,中央要求是“製止”,而不是“糾正”。采取“糾正”法解決了“反租”問題,又會產生違反“倒包”經濟合同問題。可在與承包農戶和倒包者充分協商的基礎上采取:①承包農戶不自願的,可縮短倒包期,到期後即歸還承包農戶;或適當提高流轉價格。②承包農戶自願的,由承包農戶與倒包者補簽流轉合同,流轉價格雙方協商確定。
(2)關於工商企業、城鎮居民、外商企業租賃承包地問題。是“反租倒包”的,按上述原則和方法處理;係農戶直接與企業、城鎮居民產生流轉交易行為的,維持原約定,不夠完善部分,加以完善。今後對工商企業和城鎮居民投資農業、租賃農戶土地的,按照“不得大麵積、長時間”和“不要動員和組織”的原則執行,但允許自願,通過市場發生的交易行為。對外商企業租賃土地按18號文件清理和規範。
(3)關於“土地股份製”問題。“土地股份製”是以集體所有製為基礎,將土地分解為價值資產和實體資產,進而將土地所有權分解為土地股權、經營權和使用權。在“三權”分離的基礎上,把土地股權量化給集體組織的每個農民,將土地經營權留在集體組織,將土地使用權租賃給農戶或其他經濟組織。這裏,涉及到兩方麵問題:①農戶取得集體所有土地的股權,所有權量化和人格化,這是一個進步。但這是平均股權,股東大會及其董事會不可能正常發揮作用。這個股權不能交易,最多隻能在本集體組織內部流轉,市場極其狹隘。②經營權交給集體組織,難以擺脫集體企業的弊病,全體成員的命運交給了集體組織的領導人,全憑這個領導人的素質來作保障,而不是製度保障,這是十分危險的。
基於以上原因,探索土地股份製:第一,應該是城郊結合處的農村土地已被大量占用、農用地所剩不多的地方,對農村集體建設用地和所剩無幾的農用地產權進行股份製(確切地說是股份合作製)改造,這樣有利於農民獲得長期而穩定的土地及其附屬物租金收入;第二,應該按合作製原則建立健全民主管理製度。而從全省總體來說,對土地股份製應該持十分慎重的態度。
三﹑較為合理的農村土地政策設計
1.繼續穩定家庭聯產承包責任製。農村土地家庭聯產承包責任製是符合中國發展實際的,是有利於農民增收和農村穩定的,應該予以維護。
2.允許在一定時間一定範圍內對農村土地承包關係有所調整,摒棄三十年“生不補,死不退”的土地承包政策。為了確保土地資源的公平分配,應該允許各地每隔五年對農村土地承包關係進行微調。為了確保農民的利益,防止村社幹部借機損傷農民的利益,可考慮以下條款:①允許由各村或生產社村民討論,決定是否需要五年進行一次調整。②對於死亡的;大中專畢業參加工作,且參加了養老的;外出打工經商造成土地荒蕪,經勸告不予糾正的;因結婚或其他原因遷出本村或本社,不在本村或本社生活的等,可以要求其退出承包土地。③對於按照政策應該分配土地的和從本村或本社以外遷入的在本村或本社生活的農村人口可以分配土地。④如果在二輪土地延包後每隔五年,各村或生產社集體討論需要調整土地的。對於應該退出的應要求退出承包地,進退土地必須整份進退,不允許打亂重來搞平均分配。⑤如果應該承包土地的人多於應退的,按時間先後順序承包;各社設立農地保障費。所謂農地保障費,是指根據農地的社會保障功能,由各生產社村民討論決定,每份田地可以折合的現金數。⑥如果應退農戶需要繼續承包應退土地的,應該向應進農戶支付農地保障費。
總的說來,農村人口增長和農地減少這個趨勢是無法避免的。上述政策隻能緩解當前農村的一些矛盾,要從根本上解決這個問題,隻有堅定不移地抓好計劃生育,大力發展農村、農業,轉移農村剩餘勞動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