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更清楚地說明人的社會本質和個性的形成,Г·諾伊涅爾對個性概念作了以下的解釋:“因此,必須把人的個性理解成在勞動、學習和多種多樣的文化-創造性活動中,在一定的社會關係下,在人與周圍環境的相互作用中,掌握人的本質力量並使其實體化的結果”[121,第27頁]。

最後再介紹一個И.C.康所下的定義:“不性是人類的個體,他是社會發展的產物、是由社會生活的具體曆史條件所決定的勞動、交際和認識的主體。”[181,第196頁]。

И.С.康這樣地發揮論述了這個定義:“從曆史唯物主義觀點看,個性是社會發展的產物,它本身不是孤立地作為社會關係的主體,而僅僅是作為社會集體(整個階層、階級、民族、社會)的一部分。人不是生下來就是一個個性的,而是逐漸地成為個性,這個過程的社會性既在於種係發生方麵,也在於個體發生方麵”。他繼續說:“但是,個性不單是社會發展的產物,而且還是社會整體的組成部分,即它是社會關係的主體。個性在以其獨特的形式接受社會影響、作用、信仰的同時,在對待其他人和社會機構的立場、行為和關係中反映自己的‘內部世界’”[181,第196頁]。

А.Н.列昂節夫強調了“個性”概念的幾個重要方麵:“個性這一概念和個體這一概念一樣,反映了生活主體的完整性;個性不是由一塊塊小東西構成的,不是‘珊瑚石’。個性是一種特殊的完整的構成物。個性不是受遺傳製約的整體;個性不是天生的,而是逐漸形成的個性是社會曆史和人的個體發生發展的相對晚期的產物”[99,第175,176頁]。

應該指出,在這些定義以及其他許多定義中,都直接或間接地強調了個性的以下幾個方麵:

“個性”是比“人”這個概念狹窄一些的概念;人不是生下來就是個性,而是逐漸成為個性的,個性形成過程的社會性既在於種係發生方麵,也在於個體發生方麵。

個性不單是社會關係的產物,而且還是它們的主體。

個性意識體現者的人,是能夠從事勞動和認識活動的生物。

然而,上麵舉出的這些定義不僅說明了關於個性這一概念的各種觀點的共同點,而且也反映了對此概念範圍的解釋中所存在的某些分歧。Б.Г.安南尼耶夫正確地指出:“在蘇聯社會學中對‘個性人’這兩個概念的關係有著許多不同的解釋”[16,第278頁]。事實確實如此,如果說И.С.康隻強調個性是社會關係的產物和主體,那麼Г.諾伊涅爾繼許多研究者之後,除了問題的這一方麵之外,在決定因素中明顯地強調了自然環境。這不僅是正確的,而且是非常重要的補充,不過還必須考慮到人與自然界的相互聯係在許多方麵是以社會的決定因素間接表現出來的。Г.諾伊涅爾寫道:“馬克思列寧主義的心理學指出,人的個性是由外部和內部條件及原因的相互作用而辯證決定的,同時又是在個性與客觀現實關係的下述諸種水平上決定的:

“在‘機體與周圍環境’的關係、人與自然之間的關係的水平上;“在‘主體與客體’的關係、人與人的實踐活動和理論活動中的客觀化了的對象之間的關係的水平上;“在‘個性與社會’的關係、人與社會之間以各種社會集團間接表達的關係的水平上”[121,第104頁]。

但是,這並不是在對個性概念範圍所下的定義中的唯一分歧。

還有其他的、也許並非不重要的分歧。問題在於,一些作者在區分個性的各個方麵時,是在自然因素和自力獲得的經驗的統一中來考察個性的各個方麵的(К.К.普拉托諾夫等人)。其他一些作者則恰恰相反,他們把個性僅僅局限於人在個人取得經驗的過程中獲得的那些特性。譬如,М.С.卡甘尖銳地批評了К.К.普拉托諾夫的觀點,他寫了下麵一段話:“個性是人的‘社會麵貌’,是個體發生過程中個體社會化的結果。所以,‘個性’這一概念在‘社會’這一概念中找到了自己的辯證對偶。”[60,第256頁]。М.С.卡甘認為,К.К.普拉托諾夫對個性結構作多方麵描述是不對的[60,第256,257頁]。此外,在上麵所舉的意見中,М.С.卡甘同И.С.康的觀點的尖銳分歧也引起人們的注意,М.С.卡甘的觀點局限於個體發生方麵,而ИС.康則強調種係發生方麵。

這樣,在給個性這一概念下定義時,有兩種不同的方法--下廣義的定義和下狹義的定義,就象在教育學中一樣,對教育這個概念有廣義和狹義的解釋。

在這裏我們不打算詳細分析這些分歧。我們僅僅強調一點:在本書中,對個性這個概念,我們采用的是它的廣義解釋。這首先是由於在教育學中,與教育目的本身的廣度相適應,正是從人的所有特性和方麵的和諧發展的廣度來考察人的個性的,而人的所有特性和方麵,包括身體發育在內,是自然和社會方麵的統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