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裏自然又會產生一個問題:在這種情況下類型特性區別於個性的其他方麵的最突出的特點又是什麼呢?看來正如許多作者強調的那樣,其主要特點在於,人的性格、氣質和其他類型特性,是作為一個整體的個性類型的概括特性。它們與上麵分析的個性結構成分中的任何一個單個成分都不相等,因為它們是這些成分的綜合體,是作為整體的個性的綜合特性,它既反映了人的先天特征,也反映了後天的心理構成物。譬如,К.К.普拉托諾夫和Г.Г.戈盧別夫針對個性的一個成分,強調指出個性類型特性的這個特征:“性格--這是作為整體的個性的一般品質,是最顯著地反映出個人特殊性的一係列特點的綜合。性格,如同一個焦點,它集中了個性最本質的特征”[139,第頁]。他們也這樣強調指出了能力也具備上述特征:“與性格一樣,能力是各種特性的一定的組合”[139,第168頁]。

人們通常都把人的性格、氣質和能力,歸於個性的綜合成分。

К.К.普拉托諾夫還劃分出年齡和性別特征。我們覺得,更正確些應該把類型特性的這個第四種成分解釋為人的發展的個體發生特征,這些特征是先天特征和後天特征的溶合體,這一點也反映在比較表中。

必須強調指出,各種原始論說的提出者,在劃分個性的類型特性方麵各自具有一些特點,這些特點表現如下。(Н.И.涅波姆尼亞夏娃由於上麵分析過的理由,不涉及個性結構的這一方麵。)上一節中已經指出,А.Г.科瓦廖夫在談到個性結構的基本成分時,在五種成分中劃分出可能性(能力係統--“第二組”)和性格(“第三組”),並把性格與氣質聯係起來。但是,接著在所引證的著作的第三部分中,把氣質、性格和能力看作是獨立的個性特征[125,第頁]。根據這一點,個性的概括性類型特性的上述成分,作為並列成分在比較表的相應欄內。К.К.普拉托諾夫在劃分個性結構的上述成分時,也是這樣作的。

結論通過對個性結構的幾種最詳細的論說的分析,並在這些論說的基礎上重新構成在係統-結構方麵更加完整和更加嚴格的論說,我們可以得出以下結論。

最正確的做法是把個性劃分成三個主要方麵:

①心理的機能性機製;②個性經驗;③個性的概括性類型特性。

心理的機能性機製和與它們相應的心理過程,是個性經驗這種等級更高的心理組織的基礎。根據最流行的心理學特點,機能性機製包括:信息知覺或者感覺,在若幹等級上完成信息改造的思維、記憶、意識運動以及包括情緒機製、注意、意誌在內的高級調節(“自我”),它們能保證對人的心理過程和行為的控製。

上麵已經指出,人們往往不把這一類心理成分包括在個性的一般結構中,因為從根本上說它是受遺傳製約的。但這樣的理由是沒有說服力的,因為心理機製的發展水平,不僅受遺傳製約,還要受到人在個體發生過程中的學習活動和其他各類活動的性質的製約,心理學和教育學都已非常明確地證實了這一點。

構成個性第二個方麵的是後天經驗,其中包括知識、技能、技巧和習慣(第一組經驗成分)這些後天得到的心理構成物的內容;個性的傾向性、認識、審美和其他品質(第二組經驗成分)。

最後,個性的第三個方麵包括的特性有性格、氣質、能力、發展過程中的個體發生特性。

在總結的時候,概括地評價一下在今後的研究中依據已獲得的這一個性結構模式是否合理,也就是說評價一下“這個基礎的牢固程度”看來是合適的。

挑選作為基礎的論說時,我們考慮到了它們的完善程度、典型性和它們的相互補充這一因素。也正是根據這些標準我們沒有去分析其他的論說。

實際上,無論是А.Г.科瓦廖夫的論說,還是К.К.普拉托諾夫的論說,假設它們中的任何一個是現時唯一的論說,那麼它們都可以成為我們研究的基礎,當然也需要對它們作出一些相應的修正。但由於它們是互相補充的,所以就可以在它們的基礎上建立某種更為完整和係統的新的模式,可以認為,在今後的研究中尤其可以利用這個作為最後成果的新論說。當然,不能把這種新論說絕對化起來,應該注意到,任何模式都不能與事物本身完全符合。

在結束本書時我們要強調指出,個性結構的三個剖麵--心理的機能性機製、個性經驗和概括性類型特性--應被看作是主要的,但不是唯一的若幹剖麵。之所以可以把它們看成是主要的一些剖麵,是因為在共同因素數量最低時,按三方麵統一的原則就有可能包括個性結構的全部最重要的成分。而且,采取這三個剖麵並非偶然,它們本身就是根據一個統一的原則劃分出來的,這個原則與現代關於係統結構的觀點是一致的。這三個剖麵之所以不是唯一的,是因為除了這些根據外,還能劃分出能特別清楚地說明個性結構的各個方麵的其他根據。在Ю.К.巴班斯基、И.Я.列爾涅爾、А.М.索霍爾、Н.И.涅波姆尼亞夏娃和其他作者的著作中,都令人信服地證明了這一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