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9章 個性經驗的基本成分及其在普通教育結構中的反映(2)(1 / 3)

“與此相類似,‘動機’這個概念與‘活動’這個概念是相關聯的,‘目的’這個概念與‘動作’這個概念是相關聯的”[第103頁]。同一個動作可以納入不同的活動之中。相反,同樣的動機可以“導致不同的動作”。也可以這樣地談論一般目的,一般目的“起著自覺動機”

的作用,“由於它的自覺性,它變為動機--目的”[第105頁]。

此外,還可以分解出“操作”,它們是實現動作的手段。

А.Н.列昂節夫總結道:“總之,從連續不斷的活動中構成了人類生活,構成了高級的通過心理反映而間接表現出來的人類生活,從連續不斷的活動流中,通過分析,以激發活動的動機為標準,首先劃分出個別的特殊活動。接下來再劃分出服從於自覺目的的動作過程。最後劃分出操作,它們直接取決於達到具體目的的條件”[第109頁]。

這些成分之間的關係可以發生變化。譬如,如果失去激發活動的動機,活動就變為動作。也可以發生相反的轉化。此外,動作也可分解出新的操作。同樣也可以發生活動的組成單位合並起來的現象[第110頁]。

研究活動這個概念及其心理結構,能為進一步分析作出幾點重要的結論。

(1)活動是人的實際存在的形式。活動和發展是個性動態的不可分離的兩個方麵。同時,組織活動是控製發展的手段。因而,在活動的主要形式中存在著個性發展的主要(基礎)成分,通過這些成分就能達到個性所有各個方麵,包括心理機製在內的全麵、和諧的發展,在談論問題的理論方麵時,就應在活動的主要形式中尋找個性發展的主要成分。

(2)主體與客體關係的各個方麵,尤其是活動結構的已經揭示的方麵,即動機--目的和操作方麵,顯然是確定所指出的活動的主要形式以及與該形式相應的個性經驗成分的最重要的因素。

(3)同時,為了揭示個性經驗的主要成分的組成,僅僅分析前 麵已分析過的心理方麵是不夠的。還必須考慮到活動的外部的形態類型。

(二)活動的穩定方麵和形態類型

我們分析活動,既要從活動的對象製約性方麵,又要從活動對象的特點中抽象出來,才能合理地對活動進行分析,而且這兩種途徑對於研究教育內容結構都是很重要的。關於教育內容的對象製約性我們將在後麵分析,而在本節中,根據緒論中確定的研究邏輯,我們將隻就活動的某些方麵的組成和相互關係進行分析,這些方麵對根據活動對象所劃分的各種活動類型保持穩定。活動的穩定方麵(或者合成方麵)是由活動的一般結構所決定的,而活動的一般結構應理解為主、客觀的相互作用。下麵我們將列舉並闡述活動的這些穩定方麵。

1.第一個穩定方麵是活動的認識方麵,它保證現實的必要映象(模型)的形成、儲存和發揮機能作用把活動的認識方麵劃分為穩定方麵所依據的主要標準是什麼?

認識活動的綜合客體和產物是什麼?

М.С.卡甘說,在這種情況下“主體的活動不涉及客體的現實存在,如果要在觀念上改變它,那隻是為了在思想上牢記它的真正的存在,深入到它的核心,了解它的本質”。認識活動的綜合對象是整個現實,而它的產物就是科學知識。就集合主體來說,它的認識活動的產物就是整個科學知識。對於個人而言,這是個別人的知識,它主要是通過掌握人類所積累的科學知識而獲得的。把活動的這個方麵劃分為穩定方麵所依據的主要標準,是認識活動的綜合對象的特點及其產物,此外還有一個情況,那就是不了解現實就不可能有任何活動。在這個意義上說,認識活動是任何一類活動的必要成分。

2.活動的另一個穩定方麵,是它的價值-定向方麵,換句話說,就是它的目的動機方麵活動的這個方麵的特殊性表現為“它不是確定客體之間的關係,而是確定客體與主體之間的關係,即它提供關於價值的信息,而不提供關於本質的信息,而且這種信息不是純客觀的信息,而是客觀-主觀的信息”[60,第63頁]。對於個人來說,這種活動的產物是他的傾向性,或者是價值定向;而這種活動的體現者,則是個人意識中保證進行評價、定向的那一部分意識。綜合對象是人周圍的整個現實,而當進行自我評價時,也包括人自身在內。

價值-定向活動具有消費和生產的性質,相應地以人掌握價值和實現價值的形式表現出來,它還具有創造性和複現性質。“總之,在價值-定向活動的所有各種可能的情況下,價值的體現者正是作為客體出現在主體麵前,主體確定客體與他自己的精神需要、理想和意向的相互關係。人本身,甚至‘自我’,當他們被看作是價值的體現者時,就會發生變態--他們從主體變為客體,與其他客體一樣,他們的價值與他們的物質的具體存在不相符合,但卻體現為這種存在與進行評價的主體的精神要求的關係”[60,第79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