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0章 田中內閣與中日關係正常化(5)(2 / 3)

大平正芳紀念財團編著:《大平正芳》,中日友好協會等編譯,中國青年出版社,1991年版,第373頁。

張香山:《中日關係管窺與見證》,當代世界出版社,1998年版,第12頁。

大平外相將“竹入筆記”交給外務省後,外務省在“日台條約”合法的前提下,從法律的角度著手研究中方的草案。據外務省官員的回憶,“雖說是政治解決,但最後還是要外交當局和中國方麵具體談判。‘竹入筆記’很有參考價值,但有幾點日本不能接受。”如中方草案中需要解決的問題有:第一,關於“結束戰爭狀態”,外務省從“條約論”即法律的角度提出中日間的戰爭狀態根據“日台條約”已宣告結束,中方草案中再使用戰爭狀態結束的表述是不妥的。第二,關於“複交三原則”,中方草案表述為日本政府“充分理解”中國的“複交三原則”。由於該原則指明“日台條約”非法、無效,與日本“日台條約”有效的立場相悖,因此日本可以在聯合聲明發表的同時由日方單獨以“失效”處理;日本可以承認“中華人民共和國是代表中國的唯一合法政府”,但強調“台灣是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乃中國立場,日本可以表示“理解”和“尊重”。第三,關於“反霸權條款”,這表明了中國牽製蘇聯的用意,條約局的意見是盡可能刪除。第四,關於放棄對日賠償要求的問題,中方草案提出中國宣布“放棄”,這等於日本承認現在中國仍有對日賠償要求權。但“日台條約”已宣布了中國放棄對日賠償要求的權利,因此聯合聲明中不應再寫入此內容。

永野信利:《天皇與鄧小平的握手——實錄·日中交涉秘史》,[日]行政問題研究所出版局,1983年版,第36—38頁。

NHK采訪班:《周恩來的決斷》,日本放送出版協會,1993年版,124—125頁。

劉建平:《戰後中日關係:“不正常”曆史的過程與結構》,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2010年版,第231—232頁。

日方草案的要點柳田邦男:《日本是否在燃燒》,[日]講談社,1983年版,第297—298頁。

根據外務省的以上研究,日本政府以自民黨的《日中邦交正常化基本方針》為指導,經修改,作為對中方草案的答複,確定了日方關於聯合聲明的草案。大平外相委托得到中方信賴、長期致力於中日友好的日中備忘錄貿易辦事處負責人、自民黨眾議員古井喜實,於9月10日攜帶日方草案訪華,並派遣曾陪同鳩山一郎首相赴莫斯科談判日蘇建交的外交官出身的鬆本俊一同往協助古井。如下:

(一)關於邦交正常化的方式,采取聯合聲明的形式,因為發表聯合聲明無需國會批準。

(二)關於聯合聲明的前言內容,要點有三:

(1)對過去的戰爭,日本表明反省的態度。

(2)表明邦交正常化是兩國人民的願望,是對亞洲和世界和平的貢獻的宗旨。

(3)兩國社會體製雖然不同,但確認相互尊重對方立場的原則,和平共存。

(三)關於聯合聲明的正文,包括以下五個方麵:

(1)確認日中兩國戰爭狀態的結束。

(2)日本方麵承認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是代表中國的唯一合法政權。

(3)中國方麵再次確認台灣是中國領土的一部分,日本方麵理解並尊重中國的主張。

(4)中國方麵放棄對日賠償要求權。

(5)兩國政府立即建立外交關係,盡早交換大使。

(四)日台間的外交關係,在共同聲明發表的同時予以解除,對於這一問題的確認,日本政府將采用某種適當的形式表明態度。

從日方草案的內容分析,日本顯然是以“日台條約”的有效性為前提,為日本堅持其戰爭狀態已經結束、規避侵略戰爭的責任,進而避免討論賠償問題,對中方草案作了合乎“日台條約”的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