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6年,瑞金縣民政局內設辦公室、社會股、優撫股、安置辦等機構。1988年,地名管理歸口民政局。1993年5月增設農保局。2000年,民政局內設辦公室、優撫科、救災救濟科、安置辦、地名辦、社會事務科等機構,配置行政編製22人、工勤人員4人。
第一節 優撫安置
優待 凡法定服役期內的義務兵家屬和生活低於當地一般群眾生活水平且年老體弱、喪失勞動能力及生活困難的撫恤補助對象等均列為優待對象。以優待現金為主,協助解決住房困難和勞力緊缺等生產、生活中存在的實際問題。
1986年,農村戶籍現役義務兵的優待金,按戶口所在鄉鎮農民純收入的70%發放。1997年,農村義務兵優待金實行鄉統籌,按每人每年1030元的標 準,由當地鄉鎮政府發放。1999年,市政府進一步明確非農戶籍義務兵優待標準,凡入伍前屬待業青年者,優待金按每人每年300元的標準發放,由市民政局 負責辦理;入伍前屬機關、企事業單位在職職工的,由所在單位按不低於入伍前基本工資的70%的標準給予優待。是年,浙江省人民政府支持瑞金優撫工作。由浙 江省民政廳捐助現金500萬元,除優先解決市內388戶重點優撫對象的住房難問題外,60萬元建立優撫醫療保障基金,150萬元興建象湖鎮“浙江愛心光榮 院”。同時,捐贈大衣3000件、被褥2000床。
撫恤補助 革命傷殘人員和烈士家屬、因公犧牲軍人家屬和病故軍人家屬列入撫恤對 象。凡在部隊服役時負傷致殘退出現役的軍人、傷殘人民警察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因參戰或參加軍事訓練而致殘的民兵,給予終身傷殘撫恤。因戰、因公受傷致 殘,依據傷殘嚴重程度和喪失勞動力程度分為特等、一等、二等甲、二等乙、三等甲、三等乙6級,區分在鄉、在職及有無固定收入來源,分等級撫恤。
依法審批為烈士和其它性質死亡的軍人及其家屬列為死亡撫恤對象,除對死亡人員實行一次性撫恤外,對符合條件的死者家屬定期撫恤。定期撫恤對象包括:革命 烈士、因公犧牲軍人和病故軍人的父母、配偶、未成年子女及撫養烈士或軍人長大的其他軍屬;與革命烈士、因公犧牲軍人共同生活無經濟生活來源的未滿16周歲 的弟妹;革命烈士、因公犧牲軍人的孤老、殘疾子女;孤老或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不能維持生活的革命烈士的改嫁妻。1986~2000年,瑞金市內為國亡故、 享受一次性撫恤人員共10人。其中,革命烈士4人、病故軍人3人、因公犧牲軍人3人,共發放撫恤金5.44萬元。
對經縣(市)級以上 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確認的在鄉退伍紅軍老戰士、紅軍失散人員、蘇區老幹部、在鄉複員軍人、帶病回鄉退伍軍人給予長期定量補助。補助對象每年進行調整,造冊登 記,辦理《定期定量領取證》,每年的一、四、七、十月的十五日,憑證到當地鄉政府、村委會領取補助金。
烈士褒揚 1934年10月, 曾尉聲(日東爐坑人)在紅軍長征途中光榮獻身(2003年追認);1986年7月31日,民警黃永高(象湖鎮搖前人)在追捕逃犯時犧牲;1987年1月 27日,消防戰士朱保寶(葉坪塞下人)在執行滅火任務時光榮犧牲;1995年1月31日,市鹽務局陳文偉(象湖鎮人)在追捕食鹽走私分子時獻身;2000 年12月18日,市公安局民警劉建華(壬田中潭人)在盤查犯罪嫌疑人時遭襲擊,光榮犧牲。經江西省人民政府批準,上述5人被追認為烈士。至此,瑞金邑人為 國捐軀有名有姓的烈士累計17398人。其中,第二次國內革命戰爭時期犧牲17034人、抗日戰爭時期犧牲35人、解放戰爭時期犧牲150人、抗美援朝戰 爭和社會主義革命建設中犧牲179人,皆由人民政府頒發《烈士證》,英名載入《革命烈士英名錄》。1985年以前犧牲的烈士芳名亦為新編《瑞金縣誌》所收 載,永加褒揚,流芳千古。
複員退伍軍人安置 1988年以前,根據《國務院關於處理義務兵退伍的暫行規定》,退伍義務兵全員安置。
1988年,依照國務院《退伍義務兵安置條例》和江西省人民政府《江西省實施〈退伍義務兵安置條例〉細則》規定,退伍軍人原則上“從哪裏來,回哪裏去, 妥善安置,各得其所”。城鎮戶口待業青年應征入伍退役後,按係統包幹安置;在職人員服役退伍後,由原單位負責安置;農村戶口義務兵在部隊榮立二等功或三等 戰功以上者,服役期間父母或全家轉為城鎮戶口者,因戰、因公、因病導致二、三等殘廢者及烈士遺孤,由國家統一安置;女性義務兵照顧安置。是年安置退伍義務 兵127人。其中,43人由國家分配工作,84人回鄉安置。
1991年,退役安置由春季改為冬季。縣委、縣政府、縣人武部為加強退役人員的思想工作,安置前普遍進行一次家訪,召開一次動員會,開展一次談話,征求一次安置意見。是年,安置退役軍人56名。其中,35名安排在城鎮就業,21人在鄉村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