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節 呂僧珍公私分明
僧珍①去②家久,表求拜墓,武帝③欲榮以本州,乃拜南兗州④刺史。僧珍在任,見士大夫迎送過禮,平心率下,不私親戚。兄弟皆在外堂,並不得坐。指客位謂曰:“此兗州刺史坐,非呂僧珍床。”及別室促膝如故。從父⑤兄子先以販蔥為業,僧珍至,乃棄業求州官。僧珍曰:“吾荷⑥國重恩,無以報效,汝等自以常分,豈可妄求叨越⑦。當速反蔥肆⑧耳。”僧珍舊宅在市北,前有督郵廨⑨,鄉人鹹勸徙廨以益其它。僧珍怒曰:“豈可徙官廨以益吾私宅乎?”姊適於氏⑩,住市西小屋臨路,與列肆雜。僧珍常導從鹵簿到其它,不以為恥。
(《南史·呂僧珍傳》)
【注釋】
①僧珍:呂僧珍,南朝齊、梁間人,得梁武帝信重。②去:離。③武帝:南朝梁武帝蕭衍。④南兗州:治所在廣陵(今江蘇揚州)。呂僧珍家“世居廣陵”。⑤從(zòng)父:伯父、叔父。⑥荷:承受。⑦叨越:非分占有。⑧肆:經商之店鋪或攤位。⑨督郵廨:督郵,官名,負責郡內監察。廨,官舍。⑩姊適於氏:姊(zǐ):姐姐。適,嫁。鹵簿:官員出行隨從的儀仗。
【譯文】
呂僧珍離家日久,上表請求拜祭祖墓,梁武帝有意讓他榮耀於本州,於是就任命他為南兗州刺史。呂僧珍在任職期間,對於士大夫的接待有過於禮,以公平之心對待下屬,不特別照顧親戚。兄弟都在外堂站著,不給坐,指著留給客人的坐位說:“這是兗州刺史支配的座位,不是呂僧珍的床。”等到了內室,則又促膝交談,親密如故。他伯叔父兄弟的兒子原先以賣蔥為生,僧珍到任後,就不幹賣蔥的活了,要當官。僧珍說:“我承受國家重恩,沒法報答,你們各有本份,怎麼可以有非分的要求,你還是趕快回到賣蔥的地方去吧。”僧珍家的老屋在市場之北,前有督郵官署,家鄉人都勸他把官署挪走,擴展住房。僧珍聞說發怒道:“怎麼可以移走官署來拓展我的私宅呢?”他的姐姐嫁給姓於的人家,住在市場西靠路邊的小屋,和店鋪混雜。而他常指引隨從的儀仗和官員到姐姐家去,不以為這有什麼丟麵子。
第二節 皇上動情諒死罪
又有建康①人張悌,家貧無以供養,以情告鄰富人,富人不與,不勝忿,遂結四人作劫,所得衣物,三劫持去,實無一錢入己。縣抵悌死罪。悌兄鬆訴稱:“與弟景是前母子,後母唯生悌,鬆長不能教誨,乞代悌死。”景又曰:“鬆是嫡長,後母唯生悌,若從法,母亦不全。”亦請代死。母又雲:“悌應死,豈以弟罪枉及諸兄。悌亦引分②,乞全兩兄供養。”縣以上讞③,帝以為孝義,特降死,後不得為例。
(《南史·張悌傳》)
【注釋】
①建康:東晉南朝都城,在今江蘇南京。②引分:此指承擔罪責。③讞(yàn):議罪,討論疑難案件。
【譯文】
又有一個建康人張悌,家中貧困,無以度日,向鄰家富人告訴實情,尋求施助。富人不給任何幫助,張悌氣憤不已,於是就拉了3個人,一起搶劫,所得的衣服和其他物品,都被那3人拿走,張悌實在什麼也沒得到。縣裏判他死罪。張悌之兄張鬆向官府上訴說:“我和弟弟張景都是前母所生,後母隻生了張悌一個兒子,我是兄長,不能教誨,請求允許我代替他去死。”而老二景說:“鬆是家中老大,後母隻生了弟弟張悌,假如處他死刑,母親勢必也難以活下去了。”他也請求代張悌死。母親又出來說:“悌兒罪而當死,怎能因為弟弟的罪過害了無辜的兄長。張悌已承認罪責,請求保全他的兩個兄長,供養我的生活。”此案送到縣以上複議,皇帝認為這是孝義,特地下令不判死刑,但以後不得以此為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