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顧憲之①)元徽②中,為建康令③。時有盜牛者,被主所認,盜者亦稱己牛,二家辭證④等,前後令莫能決。憲之至,覆其狀⑤,謂二家曰:“無為多言,吾得之矣。”乃令解牛,任其所去,牛逕還本主宅,盜者始伏其辜⑥。發奸擿伏⑦,多如此類,時人號曰神明。至於權要請托,長吏貪殘,據法直繩,無所阿縱⑧。
《梁書·顧憲之傳》
【注釋】
①顧憲之:字土思,南朝吳郡吳(今江蘇蘇州)人,淡於名利。
②元徽:南朝宋後廢帝劉昱的年號(公元473年—477年)。
③建康令:建康(今江蘇南京)縣令。
④辭證:口頭證據。
⑤覆其狀:覆,審察。狀,此指案情。
⑥辜:罪過。
⑦擿(tì)伏:揭發隱秘之事。
⑧阿(ē)縱:循私偏袒;放縱。
【譯文】
顧憲之在元徽年間擔任建康縣令。當時有人偷牛,被牛主發現,而偷牛者卻硬說牛是他的,雙方各有理由,難分高下,前任縣令無法判決。憲之到任後,重理此案,他對二家說:“你們不必多說,我有解決的辦法了。”就下令把牛解開,讓它走去,牛就直向著自己家中而去,盜牛者隻好認罪。他清除奸人,揭露隱惡,大多如此,當時人們稱他神明。對於那些有權有勢者的說情,大小官員的貪贓,都是根據法律處分,不加偏袒、放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