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代前期對州、縣長官設立是非常重視的,直到唐玄宗即位之初,還“勵精政事,常自選太守、縣令,告戒以言,而良吏布州、縣,民獲安樂。二十年間,號稱治平,衣食富足,人罕犯法”。唐玄宗還貫徹並推行一項“出入常均”的措施,這裏的一“出”一“人”,實即京城官與地方官的交流。許多京官被選為刺史外出掌政,加強了對地方的治理。而地方上政績卓著的官員被選為京官,皆能體察民情而使決策合理。開元十三年(725),唐玄宗自選諸司長官出為刺史,並“餞於洛濱,供張甚盛”,作詩賜之。而玄宗前期任命的宰相如姚祟、宋璟、張嘉貞、源乾曜等,都是從地方官直接拜相的。唐玄宗勵精圖治,故有後人追慕的開元盛世。但至唐晚期,官僚腐敗已成普遍現象。如杜荀鶴《再經胡城縣》:“去歲曾經此縣城,縣民無口不冤聲。今來縣宰加朱紱,便是生靈血染成!”可見大勢已頹,積重難返。唐代晚期之所以如此,關鍵是最高統治者已自亂方寸,缺乏有效的監督機製。
選舉
在選舉製度方麵,隋唐時期也有重大舉措。選拔官吏曆來是政治生活中的一項重要內容,它關係到統治機器的正常運轉和興衰成敗。據《禮記·王製》記載,周朝時即養士於庠、序等地方學校中,由鄉大夫、鄉老考察其德行道藝,擇其優者送進“國學”,然後再選其“賢”者授予一定的官職。春秋戰國時期,諸侯為了爭得霸主地位,紛紛進行改革,其中一項便是打破原來的官爵世襲製度,按照“選賢任能”的原則選拔官吏。漢代在選官方麵又有進展,形成明確的“察舉征辟”製度。所謂“察舉”,是指官員將經過考察的優秀人才向朝廷推薦,經過朝廷考核後授予不同的官職。所謂“征辟”,是天子和高官直接聘任屬員的一種製度,天子聘任為“征”,高官聘任為“辟”。魏晉南北朝時期,世族豪門為了維護自身的統治地位,竭力推行“九品中正製”的選官製度。“九品”將士人分為九個等級,“中正”負責對士人考察向朝廷推薦。由於地方上擔任“中正”的均是有地位有聲望的士族成員,他們評定士人品級根本不重視真才實學,而是隻看出身門第,這就嚴重堵塞了普通中小地主進入仕途的道路。
隋唐時期,隨著社會生產力的發展和政治上的需要,開科考試選拔官吏的製度應運而生。隋文帝下詔廢除了魏晉以來實行的九品中正製,實行州、縣地方官薦舉人才經考試錄用的辦法。至隋煬帝時,科舉製已成為選拔人才的重要途徑。科舉製度和以前的選舉製度最根本的區別,在於凡普通的讀書人均有參加考試從而被選拔做官的機會,這就打破了門閥大族壟斷仕途的局麵,使封建皇朝能在更大的範圍內選拔官員,擴大了封建政權的社會成員基礎。科舉製度適應了世族地主衰落、庶族地主興起的曆史趨勢,把選舉官吏的權力從地方豪門手中移聚到中央政府統轄,這對促進中央集權的鞏固和發展起到了巨大的作用。
但是,在隋唐時期,科舉考試合格,隻是取得了做官的一個資憑,要被授予實際官職,還要經過一定的銓選。考試一般分為常科和製科兩種。常科每年舉行,科目有秀才、明經、進士、俊士、明法、明字、明算等50多種,其中明經、進士兩科應試者居多。因諸科考試,進士難度最大也仕途最優,往往是百人中取一、二名,故唐代進士科最受士人重視,當時便有“三十老明經,五十少進士”之諺。常科考試,最初由尚書省吏部考工員外郎主持,開元二十四年(736)改由禮部侍郎主持,故稱省試、禮部試。禮部試及第後,並不等於有官做,還須參加吏部試,及格後才能授官。參加“吏部選”的應選人要接受兩方麵的考察。一是“四才”,即“身、言、書、判”,“身取其體貌豐偉”,“言取其言詞辨正”,“書取其楷法遒美”,“判取其文理優長”。合此體格、語言、書法、判牘四條標準者,為優秀之選。二是“三實”,即“德行、才用、勞效”。“德行”指封建的道德和品行,“才用”指實際的才幹和效用,“勞效”指任官的考課等級。應選人要在“四才”和“三實”銓選後,方由吏部注擬官職並最後公布,發給“告身”。
製科是皇帝臨時詔令設置的科目,有博學宏詞、賢良方正、直言極諫、才識兼茂、明於體用、博通墳典、達於教化、軍謀遠慮、堪任將帥、詳明政術等百餘種。應試者可以是現職官吏,也可以是常科及第者,還可以是庶民百姓。考試內容唐初僅考策問,唐玄宗時加試詩、賦。製科考試通常由皇帝親自主持,合格者可以由朝廷直接授予官職。唐代製科盡管由皇帝親自主持,但在士人眼中往往視其為非正途出身而不予重視。唐代這種嚴密而完備的選官製度,對當時從庶族地主中選拔品學兼優的人擔任各級官吏起到了一定作用。雖然唐代除了科舉出身外,還有勳官出身、技術出身、胥吏出身、門蔭出身等可授予官職,但已普遍受到輕視。
科舉製度調動了全社會學習的積極性,當然推動了文化的全麵發展。可以說,科舉製度給每個人創造了機會,因此促進了全社會高漲的學習熱情。當然科舉製度也難免產生弊端,如應試教育限製了人的全麵發展,朝廷考試也未免不是“牢籠英彥”的手段,有些士子為了謀取功名而不惜扭曲自己的人格,有些士子為了爭取及第而皓首窮經不究新義。但不管怎樣,科舉考試的實施是時代的需要,畢竟對推動社會進步有著積極的意義。
軍事
在軍事製度方麵,隋唐采用府兵製但又有新變化。中國夏商時期就已有軍隊,軍隊的核心是王室與貴族子弟,充當士卒的則是平民,戰時奴隸從軍隻充當雜役。周滅商後分封諸侯,形成了國與野的分別。西周時隻許國人當兵,不讓野人有武裝。天子與諸侯都有等級規定,對軍隊也有嚴格的限製。春秋中葉以後,列國戰爭頻繁,於是野人也被收入軍隊。國和野的區別逐漸取消,國人和野人都變成國君的編戶。戰國時各國普遍實行以郡縣為單位的征兵製度,這就使當兵和務農結合了起來。秦統一中國,建立起高度中央集權化的軍事體係,各國貴族的宗族部隊或私屬武裝都被瓦解,郡兵成為地方上惟一的武裝力量,他們平時維持地方治安,戰時受中央直接調遣。西漢軍隊分為中央兵和地方兵兩級,中央兵守衛皇宮和京城,地方兵負責維持當地治安。東漢以來,農民對地主的依附強化了,於是有所謂家兵、私兵,即武將私有的軍隊。南北朝時實行府兵製,劉裕便是靠北府兵竊奪皇權,此後削弱了門閥世族的勢力;西魏、北周的府兵製是在政府控製的民戶中編組軍隊,使政府軍對私兵擁有優勢並力圖把私兵變成官軍。
隋唐時期府兵製有所改革,隋文帝針對天下戰爭平息的形勢,於開皇十年(590)下詔規定:“凡是軍人,可悉屬州縣,墾田籍帳,一與民同,軍府統領,宜依舊式。”府兵原由軍府統領,是職業兵,不列於州縣戶籍。現落籍州縣,編為民戶,平時從事農業生產。而兵士仍保留軍籍,接受訓練,輪番到京城擔任宮禁守衛,或執行其他軍事任務。這是一種兵農合一、寓兵於農的製度,對發展生產和控製軍隊都是十分有利的。充當府兵的人,20歲起服役,60歲後免役,平日務農,農閑教練,戰時征發。府兵製發展到隋末已經成熟,基本達到了完整化和係統化的程度。
唐初府兵平時居家,有練習武事的任務。每年要集中校閱,考察練習成績。唐初人們之所以願意充任府兵,是由於任府兵後出征打仗一旦立功便可授以勳官,並按勳官的高低加授田地,還可以蔭子入仕,免除雜役。到高宗時,這種勳官授得太多太濫,官府不再依名兌現,立軍功就不再有實際意義。加上到京師宿衛的府兵,往往被官宦人家役使如同僮仆,況且還要自備資裝,耽誤農時,這比一個普通百姓的負擔要沉重得多。因此高宗以後,人們漸漸不願充任府兵,力圖逃避兵役。
京師的宿衛工作本是由府兵與禁兵共同承擔,府兵主要負責京城的守衛,禁兵則主要負責宮城的守衛。太宗、高宗、武後時,都擴大了禁軍的力量。高宗時成立左右羽林軍,武後和韋後當政時期充任左右羽林大將軍的都是其本家或親信,羽林大將軍的榮寵與地位非渚衛大將軍所能比。神龍元年(705),張柬之誅“二張”逼武則天還政於唐,是爭取到了羽林軍的支持。景雲元年(710),唐玄宗率萬騎廢殺韋後也是禁軍起了很大的作用。唐玄宗開元年間,命從宿衛京師的府兵中挑選優秀者充任羽林飛騎等禁軍,此後府兵逐漸變成募兵,完全成為職業軍人。
同時,唐代到高宗、武後時,府兵已無力承擔防禦周邊部族侵擾的任務,於是官府就出資召募軍隊前去屯守。從軍隊的性質上講他們已是職業兵,但並非完全出於自願而帶有強製性。隨著屯防軍隊的增加,唐廷又不斷調整結構,逐漸形成完整、嚴密的防禦體係,這就是十大節度使的設置。他們各自有主要防禦對象,同時又互相配合協調。後來節度使發展到內地則形成藩鎮,遂形成失控局麵。總之,唐代前期的軍事製度是合理的,到後期的兵役製度則給人們帶來巨大的苦難。
土地
在土地製度方麵,隋唐時期也有發展。在中國原始氏族公社時期,實行氏族內部土地公有的製度。進入奴隸製社會以後,氏族公社的土地所有製被奴隸主貴族的土地國有製所取代。春秋戰國之際,生產力要求生產關係進一步變革,奴隸主不得不將土地分配到個體農民手中而征取地租和勞役,不少奴隸主就這樣轉化為新興的封建地主,以土地國有製為基礎的井田製就此開始瓦解。秦漢時期,皇帝是全國最高最大的地主。土地所有權和政權在他身上是統一的,他擁有土地的最高所有權是得到公認的。秦始皇刻石自頌:“六合之內,皇帝之土”,“人跡所至,無不臣者”。《漢書·食貨誌上》:“上於是約法省禁,輕田租什五而稅一,量吏祿,度官用,以賦於民;而山川園地市肆租稅之人,自天子以至封君湯沐邑,皆各為私奉養,不領於天子之經費。”魏晉以後,逐步實行均田製。西晉規定,男女農民都可以分到田地,一種是不向國家交納地租的占田,一種是向國家交納地租的課田。485年,北魏頒布均田製,規定授田有露田、桑田之分。
隋文帝時,繼續推行均田製,規定每丁受露田80畝、桑田或麻田20畝,婦女受露田40畝。露田在受田人死後要歸還國家,桑田或麻田為永業田,可以傳給子孫,可以有限買賣。奴婢受田與平民相同,但對受田人數有限製,親王之家限300人,平民之家限60人,丁牛一頭受田60畝,一家限4牛。親王至都督皆給永業田,從百頃依次遞減。京官皆給職分田,由一晶五頃依品級高低遞減。外官除職分田外,還有一定數量的公廨田。職分田的收入是官吏俸祿的一部分,公廨田的收入則為官署的辦公費用。唐初基本沿襲這一體製,這一措施對土地兼並起到了一定的限製作用,自耕農的數量有所增加,有利於農業生產的恢複和發展。因而至玄宗開元年間,唐代發展至鼎盛時期。杜甫《憶昔》詩曰:“憶昔開元全盛日,小邑猶藏萬家室。稻米流脂粟米白,公私倉廩俱豐實。九州道路無豺虎,遠行不勞吉日出。齊紈魯縞車班班,男耕女桑不相失。”
但是,唐中葉以後,均田製遭到徹底破壞。這是因為,均田製雖然日益完備,但它沒有對土地買賣的限製,這就給土地兼並提供了機會。均田製不僅未能根本抑製土地兼並,而且在客觀上扶植了封建地主大土地私有製的發展。隨著唐朝前期社會經濟的興旺發達,商品經濟得到空前繁榮,日益打破自然經濟的封閉狀態,促使土地日漸私有化和商品化,導致土地買賣和土地兼並迅速加劇。在土地兼並的過程中,貴族、官僚、地主和富商成為主導力量。《冊府元龜·田製》說:“王公百官及富豪之家,比置莊田,恣行吞並,莫懼章程。”另外,由於寺院經濟的發達,僧侶地主也是兼並土地的重要力量。他們“驅策田產,積聚貨物,耕織為生,估販成業”,來掠奪農民。武則天統治時期,寺院經濟更加發展,“膏腴美業,倍取其多;水碾莊園,數亦非少”。及至唐代宗時,“凡京畿之豐田美利,多歸寺觀,吏不能治”。
在豪門大戶大肆營建田莊的同時,農民成為土地兼並的主要對象。他們日益陷入貧困和破產的境地,從根本上打破了均田製原有的格局。唐代中後期,莊園經濟發展尤盛。這個從南比朝時遺留下來的傳統在唐代前期就一直存在,唐高宗時,王方翼“辟田數十頃,修飾館宇,列植竹木”。此後官僚地主侵奪田地設置莊園者比比皆是,且誇耀不已。莊園也稱山莊、田園、莊院、別業等,唐詩中有大量關於田莊的描寫,由此可見莊園經濟給文化帶來的影響。
賦役
在賦役製度方麵,隋唐建國時期都采用了輕徭薄賦的措施。中國的賦役製度起源很早,夏商周就已存在。春秋戰國時期,社會經濟發生劇烈變動,賦役製度也隨之產生變革,打破了過去的井田製而出現了“履畝而稅”的新稅法。魯國、齊國、鄭國、秦國先後實行了稅畝製,軍賦也逐漸變成田賦構成“履畝而稅”的內容。秦始皇統一全國,建立了專製主義的中央集權國家,從而結束了戰國時賦稅製度混亂不一的局麵。漢承秦製,形成一套較完整的封建賦役製度。魏晉南北朝時期,由於占田製和均田製的推行,加以戰亂之際,人口變動大,難以征收人頭稅,因而廢除了秦漢以來的算賦、口賦,實行租調製度。租指田租,調即戶調,也就是戶稅,此製從魏晉實行,北魏自孝文帝改革推行均田製後,規定一夫一婦的均田戶,每年要向國家交納一定的租調。
勞動女俑隋文帝開皇二年(582),規定18歲至60歲為丁,要負擔租調力役。一夫一婦為一床,每年交納租粟三石,桑田者交調絹四丈,麻田者交調布六丈,丁男服役一月。次年又減輕租調力役,規定成丁年齡為21歲,受田年齡仍為18歲,前三年不納租調不服力役。調絹由每年四丈減為二丈,力役由每年一個月減至二十天。開皇十年(590),又規定50歲以上者可“免役輸庸”,即納布帛以代力役。唐代在中葉以前規定,每丁每年納粟二石;納絹二丈,綿二兩,或納布二丈五尺,麻三斤;服役二十天,如不服役可以絹代役,每日三尺,二十日六丈,稱為庸。
租調力役的減輕和輸庸代役的實行,在一定程度上減輕了農民的負擔,提高了農民生產的積極性。這使唐朝府庫也極為充實豐盈,市場物價長期穩定。從開元十三年(725)到天寶年間,長安和洛陽的米價始終保持在每鬥15文到20文上下,最賤時達13文。絹價也一直保持在一匹200文左右,唐玄宗時“口蜜腹劍”的奸相李林甫,一身兼職40多個,廣收賄賂,金銀珍寶等資財無數,僅庫存絹帛就多達3000萬匹。從現有文獻資料及遺存文物看,盛唐時國力強盛確為曆代罕見。
但隨著土地兼並的日趨激烈和均田製的迅速瓦解,尤其是安史亂後的國力衰落,唐朝的租庸調製難以繼續下去了。所以,到唐德宗建中元年(780)下令廢除租庸調製,實行兩稅法。兩稅法一改租庸調以人丁為本的征稅方法,確定了以土地、財產為納稅主體、以錢為納稅計算單位的製度。“令黜陟觀察使及州縣長官,據舊征稅數及人戶土客定等第錢數多少,為夏、秋兩稅。其鰥寡孤獨不支濟者,準製放免。其丁租庸調,並人兩稅……其月,下赦天下,遣黜陟使觀風俗,仍與觀察使、刺史計人產等級為兩稅法。此外斂者,以枉法論。”
兩稅法減少了納稅項目,集中了納稅時間,簡化了納稅手續,使人民得到很大的便利。兩稅法以財產多少為征稅標準,比之過去租庸調製按人丁課稅更為合理。這樣,一些官吏、勞動婦女俑客戶及商人都要納稅,改變了過去權門隱占人口的狀況。兩稅法的實施不以人丁為本,農民的人身依附關係相對減輕,這有利於生產的發展。但是在兩稅法的實施過程中,也暴露出不少嚴重的問題。如兩稅之外實際仍有種種加征,田畝稅除部分征糧外還要征錢或征帛,以稅代役僅僅維持十幾年便被廢止,而最重要的是兩稅法的實行使土地兼並不再受任何限製。
總之,兩稅法的實行符合均田製以及租庸調製廢壞後的社會經濟情況,並為此後的賦稅製度打下了基礎。但是,唐朝後期的社會經濟受政治形勢的影響,始終未能再恢複到盛唐時的繁榮反而衰敗下去,最終導致農民起義使唐王朝徹底崩潰。
戶籍
在戶籍製度方麵,隋唐時期也更為完備。我國古代的戶籍統計,傳說始於夏。殷商卜辭和周金文辭中,也零星可見當時的人口統計資料。一般而言,戶口統計和土地統計是結合在一起的,以此掌握國家的人力、物力。據史料記載,西周末年曾進行過大規模的人口調查。秦國的戶籍製度,在商鞅變法時得到進一步加強,奠定了此後2000多年封建社會戶籍編製與鄉裏組織互為表裏的基礎。秦漢時期,戶籍和土地的調查統計已製度化。“漢時八月案比而造籍”,所謂“案比”,即“案戶比民”,也就是逐戶逐人進行核查。案比時,由當地長官親臨督責,以保證案比的可靠。造籍完成以後,各地派官吏帶著籍賬上交京師。北魏孝文帝改革時,在實行均田製的同時下令實行三長製。三長就是五家立一鄰長,五鄰立一裏長,五裏立一黨長。這是用來代替宗主督護製的基層政治製度,是符合中央集權製要求的。三長要挑選鄉裏中能辦事而又謹守法令的人擔任,其職責是掌握鄉裏人家的田地、戶口數量,征收賦稅,調發徭役,維持治安。這是對豪門大戶的一次沉重打擊,迫使他們將隱占的人口和土地登記。
隋朝開國後,由於隱漏戶口或投靠豪強地主的很多,開皇五年(585)文帝下令清查戶口,依照戶籍簿上登記的年齡體貌進行核對,即“大索貌閱”。清查的結果,使國家的戶籍增加了44萬餘丁、164萬餘口。另外,還根據宰相高顆的建議實行了“輸籍之法”,即由國家製訂劃分戶等的標準,作為定樣頒布至各州縣,每年正月由地方官吏主持在鄉裏挨戶依樣劃等,作為征調賦稅力役的依據。由於國家規定的各級民戶所負擔的租稅徭役比豪強地主的剝削量要小,所以大批被世族地主隱庇的“浮客”紛紛投歸政府作“編民”。唐代規定,三年修訂一次戶籍,自正月上旬起,至三月下旬止。各鄉戶籍一式三份,一份留縣,一份送州,一份上尚書省。戶籍式樣,由戶部統一製定,然後分發各州,各縣派員赴州依式勘造。
唐代在編造戶籍時,主要還是依民戶自報的“手實”。所謂手實,即在造籍前一年的歲終,由戶主將本戶所有戶口、年齡、田畝等內容填寫在專門的文書上,並保證所報內容屬實,故此稱之。同時又規定由裏正“案比戶口,收手實,造籍書”,裏正是鄉村組織的基層負責人,因而他們對民戶申報的手實進行驗證、注冊。唐代戶籍的形式,基本上是按戶口、賦役、田土的順序登載的,戶籍上還要注明戶等。戶籍製度的逐漸完備,為後世提供了豐富的人口資料,反映了封建社會治亂盛衰情況。
從史料看,我國先秦時期人口大約始終保持在一兩千萬。西漢平帝元始二年(2年),人口5900餘萬,這是“文景之治”後出現的“民眾大增”的景象。事隔半世紀,經綠林、赤眉起義,東漢初光武帝中元二年(57年),人口僅有2700餘萬。到東漢中期章帝章和二年(88年),人口又恢複到5000萬左右。三國初,經農民起義、軍閥混戰,人口又減至1000餘萬。魏晉南北朝時期,經濟有所恢複和發展,到隋大業五年(609),人口又增為6900多萬。隋末農民大起義,使唐初武德年間(618~626)人口隻有1000萬。發展到玄宗開元盛世,人口又逾5000萬。此後縱覽宋、元、明、清,令人看到一個饒有趣味的現象,即中國人口發展的峰值始終未逾六七千萬的水平,人口增長率極低。隻是到了清朝康熙、乾隆年間,人口發展才呈不可阻遏之勢,道光二十年(1840)達到4.1億。其發展趨勢呈周期性律動,人口增長曲線呈馬鞍型狀,與王朝盛衰更替相一致。
隋唐時期有效的戶籍措施使政府掌握的納稅戶口大為增加,反映了政府的經濟政策得力和經濟力量增強。但隨著人口的增多也產生了沉重的包袱,唐代後期均田製破壞的原因之一便是無田可分。地少人多不能不是中國人口發展中巨大的障礙,從而也就引發出曆史上重大的災變。
工商
在手工業、商業方麵,隋唐時期也迅速繁榮起來。中國自原始社會後期發生畜牧業、農業及手工業的分工,各行業、各部落間便用以物易物的形式交換產品。到商代,開始出現專門經營買賣的商人,但商業活動大多在方國部落的上層中進行,對整個社會經濟起的作用很小。西周時,手工業、商業由奴隸主官府壟斷,設有專門的職官來管理,主要為貴族的需要而經營和服務。春秋戰國時期,由於經濟的發展,舊的“工商食官”製已不能適應新的形勢,因此民間獨立的工商業應運而生。有的大業主倚仗財貨勢力參與各國的政治活動,可以與諸侯分庭抗禮。以往作為統治中心的城邑,此時逐漸成為手工業、商業城市,布帛、陶器、鐵器、糧食、牛馬、皮革、魚鹽等等,都成為市場上的商品。秦始皇吞並六國後,統一了貨幣、度量衡,並修築馳道,更促進了手工業、商業發展。西漢時,鐵器取代了銅器,政府將其收歸官營並設有專門機構管理。當時在各地設有“鐵官”49處,每處“鐵官”下屬若幹作業點,規模浩大,質量提高。張騫通西域後,開辟了“絲綢之路”,中外貿易趨於繁榮,長安、洛陽、邯鄲、臨淄、成都都是著名的商業中心。魏晉南北朝時商業仍很活躍,南北交流、中外往來密切不斷。而到了隋唐時期,由於各方麵形勢好轉,手工業、商業出現了全麵繁盛的局麵。
隋唐時期,主要手工業生產仍掌握在官府手中,私營手工業在很大程度上受到國家控製。如唐代主管手工業的最高機構是尚書省的工部,其長官“掌天下百工、屯田、山澤之政令”。直接管理中央官府手工業的有少府監和將作監等,少府監主要負責監造精致的手工藝品和貴族官僚的器用服飾,將作監則主要監造宮廷所有建築及“掌供邦國修建土木工匠之政令”。唐代官營手工業與前代相比有以下特點:分工細、人員多、地區廣、種類雜、規模大、質量高。私營手工業在農業空前發展的基礎上也更為活躍,除眾多的農村家庭副業外,規模不等的個體手工業作坊也大批湧現。
唐代的礦冶鑄造業雖由政府直接控製,但也允許民間私自采鑄而繳納一定稅額。當時的冶鑄技術大有進步,唐中宗李顯曾“令揚州造方丈鏡,鑄銅為桂樹,金花銀葉,帝每騎馬自照,人馬並在鏡中”。製瓷技術也更為精良,當時著名的瓷器產地如類玉如冰的青瓷產地越州(浙江紹興),如雪似銀的白瓷產地邢州(河北邢台),都馳名中外。饒州浮梁昌南鎮(江西景德鎮)的瓷器自唐初以來就有假玉之稱,而作為貴族賞玩或殉葬的“唐三彩”色彩豔麗、形象逼真、造型生動,更反映出唐代手工藝品的華美。
唐代的紙張文具業也取得很大成就,當時的皮紙、藤紙有了進一步發展,麻紙生產則更加興旺,發展成為白麻紙、黃麻紙和五色麻紙等多種,以適應不同的用途。製墨、製筆、製硯也更為講究,當時製墨業較為有名的如潞州(山西長治)、絳州(山西新絳),製筆業較為有名的如宣州(安徽宣城)、溧水(江蘇溧水),製硯業較為有名的如虢州(河南靈寶)、歙州(安徽歙縣)。筆、墨、紙、硯後來成為中國文人的文房四寶,而精良的工藝當然是主要的因素。
雙孟多足硯唐代最為發達的還是織染業,品種、花色、技法、產地多不勝數。就少府監下的織染署而言,是專掌“供天子、太子、群臣之冠冕”的機構,共有作坊25個:“凡織紝之作有十:一曰布,二曰絹,三曰絕,四曰紗,五曰綾,六曰羅,七曰錦,八曰綺,九曰綢,十曰褐。組綬之作有五:一曰組,二曰綬,三曰絛,四曰繩,五曰纓。紬線之作有四:一曰紬,二曰線,三曰弦,四曰網。練染之作有六:一曰青,二曰絳,三曰黃,四曰白,五曰皂,六曰紫。”加上官府在全國各地所設的作坊,可見規模之大,分工之細。唐代官私的紡織和染印技術已很發達,產品織作精細,圖案美麗,使唐代服飾爭奇鬥豔,繽紛多彩。
唐代手工業的興盛繁榮,也給商業帶來蓬勃生機。唐代城市不僅是全國和地方的政治、軍事中心和水陸交通樞紐,也是商品交易中心和物資交流樞紐。當時的西安、洛陽為西、東二京,此外,西南的成都、桂林,南方的廣州、交州,西北的蘭州、涼州,中原的開封、太原,沿海的泉州、杭州、揚州、登州,以及荊州、相州、幽州、宋州等都是重要城市。
據文獻記載,長安城有東西二市,聚集四方財貨,是繁盛的商業區。市中出售同類貨物的店鋪稱為肆,若幹肆集中排列在同一區域稱作行,同一行業往往有行會的組織,行會有行頭或稱行首。一個市的行數越多,說明該市商業愈發達。長安僅東市就有220行,加之零散商品可以說應有盡有,如絹行、裝飾品行、大衣行、秤行、果子行、藥行、金銀行等。西市與東市大體相同,但人口比東市多,商業也更為繁華。還有為外地客商服務的貨棧叫作邸,專為外商代辦批發交易等事宜。胡商經營的葡萄酒,胡姬所跳的胡旋舞,在當時都頗受歡迎。官府對市場的管理有嚴密的法令,設有專門管理市場的機構。中午時擊鼓,表示市場活動開始;日落時鳴鉦,商店便閉門停止營業。僅次於長安的洛陽東、南、北三市並立,僅南市就有120行、3000餘肆。除京市外,全國各地還有許多州市、縣市、草市。有些草市,旗亭旅舍屬連,珍貨奇物皆有。此外,嶺南有墟市,西蜀有亥市,北方有集市,許多地方有廟會,都是出售貨物的場所。
自城市到鄉村眾多大小不等的市場存在,說明唐朝商業經濟的空前繁榮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日益提高。發達的手工業、商業提供了豐富的貨源,因而自貞觀到開元年間物價穩定,整個社會充滿了興旺祥和的氣氛。安史亂後,社會經濟遭到破壞,政治形勢日趨惡化,官僚機構也愈加腐敗,甚至出現了明搶暗奪的“宮市”,手工業、商業受到嚴重影響。
刑罰
在刑罰製度方麵,隋唐時期也有重大發展。在原始部族中,人們為了共同生產和生活的需要,逐漸形成了若幹共同遵循的社會規範,這些規範兼具後世道德和法律的功能。進入階級社會之後,統治者有選擇地利用原有習慣並加以確認,使之具有法律效力,這便出現了專門性的成文法。我國奴隸社會時期主要引用習慣法,但由於王權至上的緣故,一些王命也帶有法的性質,這往往被後世所遵循。大約春秋戰國時,已有正式公布的成文法規,如鄭國的《竹刑》、晉國的《刑律》、魏國的《法經》等。戰國初年,商鞅在秦國變革舊製,厘定“刑”、“法”,劃一稱“律”,由是律被曆代封建王朝奉為法的主要形式。秦始皇統一中國後,建立封建君主專製的中央集權製度,權製獨斷於君,始創“命為製,令為詔”,“唯天子獨稱也”之式。此後曆朝於律之外遂有製、詔之稱,其變稱如令、科、比、故事、格、式、敕、例、典等,與法名稱雖有別,其實多屬律外的“追加法”。漢武帝“罷黜百家,獨尊儒術”以來,國家製定法律、解釋法律、實施法律必以“三綱五常”為指導原則,強調“德主刑輔”、“出禮入刑”的法製思想。其法律形式除律、令、科、比外,“天子之言”經丞相、太尉、禦史“集議”後,分類組合編定為策書、製書、詔書、誡敕等,同樣具有法律的效力。
隋、唐沿兩晉南北朝之製,製定律、令、格、式。隋文帝登基不久,即製定了《開皇律》。該律分為12卷,500條,將刑罰分為死刑、流刑、徒刑、杖刑、笞刑5種20等。還規定對侵犯統治階級根本利益的10種罪行要嚴懲不貸,對統治階級內部人員的8種犯罪要給予減免,這就是所謂“十惡”和“八議”。新律廢除了曆代梟首、轅裂等酷刑,嚴明了責打、枷杖輕重的規定。宣布民有枉屈,可依次上告,直至朝廷。《開皇律》實施後,地方官員“並令習律,集京之日,試其通不”。此後又廢除妻、兒連坐之法,“死罪者,三奏而後決”。盡管當時法律條文與法律使用還有很大出入,但畢竟較之前代有很大改進並成為後來法典的基礎。
至貞觀年間,太宗命長孫無忌、房玄齡等主持重修律令。《貞觀律》12卷“比隋代舊律,減大辟者九十二條,減流人徒者七十一條”,“凡削煩去蠹,變重為輕者,不可勝紀”。同時,又編《貞觀令》30卷、《貞觀式》20卷、《貞觀格》18卷。唐代刑書中的律、令、格、式自此齊備:律是刑事法規,令是國家製度法規,格是國家機關行政法規,式是國家機關公文程式。高宗時,又修永徽律、令、格、式,詔以律文為經,對500條律文逐條逐句進行詮釋,辨析疑義,彌補疏漏。這些解釋文字稱“疏”,與律文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玄宗時,對《永徽律疏》多次修改,形成後世所稱的《唐律疏議》。《唐律疏議》30卷,分12篇502條。名例篇57條,是總綱,內容為五刑、八議、十惡。衛禁篇33條,職製篇59條,戶婚篇46條,廄庫篇28條,擅興篇24條,賊盜篇54條,鬥訟篇60條,詐偽篇27條,雜律篇62條,捕亡篇18條,斷獄篇34條。這些法規涉及國家製度和社會生活的各個方麵,大大豐富了刑事立法的內容。
隋唐時期的刑罰相比前代而言也有所減輕。我國奴隸製刑法特點之一是以刑統罪,隻具刑名而不列罪名,先議刑而後定罪。夏、商、周主要有墨、劓、剕、宮、大辟五刑,而實際上五刑之外尚有其他酷刑,如商之炮烙、醢脯、剖心、刳剔、族誅等。秦之死刑也名目繁多,如戮、磔、棄市、定殺、梟首、腰斬、車裂、鑿顛、抽脅,鑊烹、絞、囊撲、夷三族、具五刑等。漢魏以後肉刑稍減,發展了財產刑,出現了名譽刑。如犯罪後以家財贖罪,或以奪爵、除名、免官、禁錮等形式處罰。隋唐五刑為死、流、徒、杖、笞。唐代五刑規定:(1)笞,分五等,從10至50,10為等差。贖用銅,1斤至5斤。(2)杖,分五等,從60至100,亦以10為等差。贖用銅,6斤至10斤。(3)徒,分五等,一年至三年,以半年為等差。贖用銅,一年為20斤,每增一等加10斤。(4)流,分三等,2000裏至3000裏,500裏為等差。贖用銅,80斤至100斤。此三流稱常流,皆須居作一年。此外,唐太宗貞觀六年(632)還為死刑減等定加役流,所流裏數為三千,居作為三年。(5)死,分二等,絞、斬。贖銅皆120斤。唐代的刑罰寬減,訴訟審判程序嚴格,反映出唐代的進步與文明。
唐朝前期的君臣多能自覺守法和嚴肅執法。唐太宗曾對大理少卿戴胄說:“朕法有所失,卿能正之,朕複何憂也!”貞觀四年(630),當他發現所頒詔敕與律令相違時,便要求各主管部門“不得順旨便即施行”,“必須執奏”,再做定奪。同時強調:“法令嚴肅,誰敢為非?”盡量避免以言代法,不得“有乖於律令”。魏征更是直言進諫,強調“法,國之權衡也,時之準繩也”,如果“任心棄法”,必然“取怨於人”,太宗手詔稱魏征所言,“皆切至之意”。因而,貞觀之治使天下呈現出一派升平氣象。當然,武則天改製時,免不了弄權玩法,她“委政獄吏,剪除宗枝”,“起告密之刑,製羅織之獄”。當時著名的酷吏來俊臣、萬國俊等專門編寫了一本《告密羅織經》,周興、索元禮等特製大枷“定百脈”“喘不得”“突地吼”“著即承”“失魂膽”“實同反”“反是實”“死豬愁”“求即死”“求破家”。但武則天稱製後,遂嚴明賞罰,選賢任能,逐步整治酷吏。周興、索元禮“殘酷尤甚”,女皇“殺之以慰人望”,來俊臣被處以極刑,其黨徒全部流放嶺南。酷吏時代,隨之告終,賢臣當國,法製重振。如狄仁傑、杜景儉之拜相,用法平恕,天下大安。至玄宗開元全盛時期,湧現了一批執法清嚴的官吏,他們承襲貞觀法製的寬仁慎刑原則,繼續完善法製建設。開元二十五年(737),全年斷死刑僅58人,史稱李林甫、牛仙客“二人皆謹守格式,百官遷除,各有常度”。開元二十六年(738),完成《大唐六典》30卷,在我國古代法製史上具有重要意義。
任賢
唐朝在各項製度建設方麵都在前代基礎上有了很大的發展和完善,因而促進了社會的全麵繁榮和國力的迅速強盛。唐朝在國家製度建設方麵取得的成就是和國君的任賢納諫的治策分不開的。
唐太宗在確定“以靜求治”的基本國策的同時,就提出“致安之本,惟在得人”的問題。太宗所言的“得人”正是魏徵所說的“才行俱兼”之人;相反,如果“才行不至”,即使親貴也不虛授。魏徵出身“微賤”,又曾是太宗“昔日仇敵”,但其“雅有經國之才”,太宗委以“樞要之職”,所陳要事太宗無不“納受”。太宗從叔父李神通,既是宗室親王,又有當初響應舉義之功,但既無將才,又無傑行,因而未得重用。為保證“廣任賢良”,太宗特別注意杜讒拒邪。太宗君臣經常論說“讒佞之徒,皆國之蟊賊”,還定下對讒人者“當以讒人之罪罪之”的規矩。監察禦吏陳師合“毀謗”房玄齡、杜如晦“思慮有限,一人不可總知數職”,欲動搖二人的相權。太宗對主管選官的吏部尚書戴胄說:“朕以至公治天下,今任玄齡、如晦;非為勳舊,以其有才行也。”於是以讒人之罪“流陳師合於嶺外”。有人誣告魏徵謀反,太宗言:“何乃妄生讒構?”連問都不問魏徵,便將誣告之人斬首。太宗在任賢的同時還善於納諫,他不止一次對大臣們說:“君臣本同治亂,共安危。若主納忠諫,臣進直言,斯故君臣合契,古來所重。若君自賢,臣不匡正,欲不危亡,不可得也。君失其國,臣亦不能獨全其家。”貞觀初年,太宗為求大治,一再表示要“君臣上下,各盡至公,共相切磋,以成治道”。為確保“納忠諫”、“進直言”,太宗在製度上明確規定:宰相“入內平章國計,必使諫官隨入,得聞政事,有所開說”。同時三令五申,要求中書省、門下省“堅守直道”,甚至批評“無一言諫諍者”。在太宗“導人以諫”的鼓勵下,朝廷上下讜言直諫成為一時風尚。在眾多的直諫者當中,最傑出者當首推魏徵。自太宗即位,至魏徵去世,前後17年間,陳諫200餘事。太宗將魏徵比做“可以明得失”的鏡子,給予很高的評價,說:“貞觀之後,盡心於我,獻納忠讜,安國利民,犯顏正諫,匡朕之違者,唯魏徵而已。”
武周革命時,雖任用酷吏,但從不委以朝政。對良臣狄仁傑、徐有功、杜景儉等信用有加,特予保護。長壽元年(692),武則天推行試官製度,“以祿位收天下人心,然不稱職者,尋亦黜之,或加刑誅。挾刑賞之柄以駕禦天下,政由己出,明察善斷,故當時英賢亦竟為之用”。武則天晚年逐步整治酷吏,一批清廉之臣得到提升。但其過於寵信張易之、張昌宗,因而幾乎將自己置於朝臣的對立麵。至神龍元年(705),張柬之終於發動政變,斬殺“二張”,興複唐室。
唐玄宗登基後“求治甚切”,首先注意選拔宰輔。姚崇、盧懷慎被任為相後,同心戮力,救時匡正,業績大顯。此後宋璟、蘇頲接任相職。宋璟素以剛正著稱,“刑賞無私,敢犯顏其諫”,史稱玄宗“甚敬憚之,雖不合意,亦曲從之”。蘇頲又默契配合,二人“相得甚悅”,比姚崇、盧懷慎有過之而無不及。此後接替宋璟、蘇頲的又是一對剛柔相濟的良相,即張嘉貞、源乾曜。玄宗注意宰輔,任賢用能,因而開元前期奠定了太平之基。但到開元後期,自張九齡、裴耀卿被罷相,李林甫、牛仙客執政後情況發生了變化,一般認為由此開始了治亂的分界。李林甫取代張九齡後,便欲“蔽塞人主視聽,自專大權”。他對諫官說:“今明主在上,群臣將順之不暇,烏用多言!”自此諫議製度被破壞,“諫淨路絕矣”。恰好唐玄宗又得楊玉環,“漸肆奢靡,怠於政事”,“悉以政事委林甫”,更助長了宰相弄權。自開元始,中書令大體上三五年一更換,而李林甫為政則達16年至其病卒,任賢製度幾乎廢止。李林甫專權後興起大獄,對不歸附自己的橫加摧殘。他還以蕃人為大將,這正為後來“安史之亂”種下了禍根。接替李林甫為相的楊國忠,“炻賢疾能,排抑勝己,以保其位”,則有過於李林甫。終以“聚斂極矣”和“激怒祿山”而造成天下大亂,自此唐勢頹矣。
可以說,唐朝的任賢納諫製度決定著各項治國方略的實施,執行得好則國家昌盛,反之則衰敗。唐朝前期的幾個皇帝即位之初都能慎始,但到晚年卻未能慎終。總的來看,由初唐到盛唐,國策既寬鬆又嚴明;此之後由盛而衰,與各項製度的廢壞和用人不當有著極大的關係。
宋典更張
初建與穩定
晚唐五代以來藩鎮割據、王朝頻更的形勢,到宋太祖趙匡胤登基後出現了重新統一、漸趨穩定的局麵。趙匡胤(927~976)本為後周的一員高級禁軍將領,在周世宗去世前以殿前都點檢掌握了後周最重要的軍權。959年,周世宗柴榮溘然病逝,年僅7歲的柴宗訓在宰相範質的輔佐下即位。960年正月,邊鎮急報北漢會同契丹南侵,範質不辨真偽遂派趙匡胤率兵北上拒敵。當趙匡胤率兵至陳橋驛時,由趙匡胤之弟趙匡義、歸德軍掌書記趙普等將士將事先準備好的皇帝龍袍加於趙匡胤身上,並一起跪拜在地高呼萬歲,這就是曆史上有名的“陳橋兵變,黃袍加身”。趙匡胤兵變後,即揮師複歸京城開封。駐守京城的禁軍將領石守信、王審琦等早已得知兵變消息,況且又是早已歸附趙匡胤的“義社兄弟”,所以兵變大軍一到即開門迎接。這時後周宰相範質才恍然大悟,無奈大勢已去後悔莫及,隻得隨其他大臣尊趙匡胤為君,並幫助趙匡胤登基,行禪代禮。趙匡胤封後周恭帝柴宗訓為鄭王,後周滅。因趙匡胤在後周任歸德軍節度使的藩鎮所在地是宋州(今河南商丘),故定國號為宋,又改年號為建隆,定都開封,開國皇帝趙匡胤也被後人尊為宋太祖。
趙匡胤建宋後很注意局勢的穩定,采取了一係列恩威並施的手段。如後周的太後、幼主受到優厚的待遇,後周的宰相範質等文臣武將都繼續留用,就是為後周殉職的韓通也追賜為中書令給予厚葬。這樣,就得到了後周在朝文武官員的支持,連擁兵在外的一些將領也甘心歸服。但是也有不願降服的。如昭義節度使李筠於四月間在潞州舉兵反宋,但在宋軍強大攻勢下六月即兵敗自殺。李筠敗後,原想代周的淮南節度使李重進又於九月據揚州起兵,趙匡胤親率大軍於十一月直取揚州致其全家自焚。此後,一些弱小的後周殘餘勢力更無力抗宋,趙匡胤基本奠定了政權更迭後自己穩固的地位。
趙匡胤靠禁軍輕而易舉地取得政權後,深深懂得兵權對於政治統治的極端重要性,因此在兵權的控製方麵也就煞費苦心。在宋朝初建的第一年內,趙匡胤對支持兵變的將領都加官晉級,如石守信、高懷德、張令鐸、王審琦、張光翰、趙彥徽、趙匡義、趙普、慕容延釗、韓令坤等。此行賞封官之舉既取信於將帥,滿足了他們貪求富貴的欲望,又大大加強了中央的統治,穩定了宋初的政局。但當建宋第二年,趙匡胤確認自己的統治已穩固時,就立即著手逐個解除這些高級將領的兵權。在趙普的出謀劃策下,通過“杯酒釋兵權”的方式,趙匡胤很好地解決了高級將領的兵權問題。他軟硬兼施地告誡將領們:做天子不如做節度使快活,因為皇帝的寶座人人都想坐,即使你們不想而你們部下難免沒有異心,因而不如釋去兵權,出守藩鎮,多積金錢,多置田產,歌舞相娛,飲酒作樂,這樣君臣之間不就相安無事了嗎?果然,為趙匡胤建功立業並被加官晉爵的將領們馬上稱病提出辭呈,趙匡胤也非常高興並厚加賞賜。這樣,在石守信、高懷德、張令鐸、王審琦等人被解除兵權後,趙匡胤另選一些資曆淺、威望低、容易駕馭的人充當禁軍將帥,使軍權集中於皇帝,也消除了反叛的隱患。
宋太祖趙匡胤在有效解決了內部穩定的問題後,即考慮消除割據、統一天宋太祖像下的治國大計。根據當時北方兵力強大和南方經濟富庶的形勢,宋太祖定下了先攻取南方再平定北方的戰略方針。建隆三年(962),宋太祖利用荊湖地區藩鎮的矛盾果斷出兵,不久就掃平荊湖一帶的割據勢力而占據中南。然後宋太祖由中南發兵攻取後蜀,後蜀國主孟昶眼看兵臨城下無奈投降。其後宋太祖又舉兵攻南漢,過南嶺,占韶州;逼廣州,南漢大勢已去,隻好降宋。宋滅南漢後,南唐恐懼,李煜向宋上表,乞求削去國號。宋太祖當然不能允許南唐這樣的割據大國存在,遂於開寶八年(975)十一月攻入金陵,李煜降,南唐平。其後吳越王錢椒對宋惟命是從,僅保留一個國王的虛號而已。這樣,南方的割據政權相繼被消滅,宋朝又把主要兵力轉向北方的北漢和遼朝。
但是就在宋太祖剛要進行大規模北征時卻突然死去,這副重擔就落在了年富力強的宋太宗趙光義肩上。趙光義(939~997),原名趙匡義,即位後改名炅。陳橋兵變的主要策劃者,建宋後任開封府尹兼中書令,後又加封晉王。976年,太祖死,太宗立。978年,他迫使吳越王錢做削去國號,獻所據十三州之地歸降,這樣就完全統一了南方。此後,他挑選精兵強將,加緊軍事訓練,並於979年春率兵親征北漢。北漢皇帝劉繼元見大軍壓境,急忙向遼求援。遼一麵派使者來宋說情,一麵派軍隊支援北漢。宋太宗斷然拒絕了遼的無理要求,同時也以伏軍將援助北漢的遼兵徹底擊潰。太原城在宋軍的圍攻下漸漸支撐不住,隻好於五月初向宋太宗投降,自此北漢歸宋,完成了局部統一。
趁此雄威,宋太宗又移師遼南京幽都府,企圖一舉收複燕雲地區。但是由於宋軍連續作戰疲憊不堪,加之遼軍堅守幽州等待來援,最終宋軍在遼軍的夾擊下大敗,以致宋太宗中箭乘驢車逃去。宋太宗兵敗後於心不甘,於是在986年又再次大舉進攻,兵分東、中、西路。作戰伊始,宋西路軍進展神速,連克寰、朔、應、雲四州,中路亦攻占了蔚州,東路也攻取了涿州。但遼將耶律休哥設伏斷絕了宋軍糧草,又於岐溝關大敗宋東路軍,導致其他兩路宋軍也被迫後撤。西路軍楊業由於得不到主帥潘美的支援,在陳家穀口戰傷被俘絕食而死。宋太宗兩次攻遼失敗,使其放棄了收複燕雲地區的打算,從此轉入防守。此外,由於宋對西夏政策不當,導致西夏割據政權成為邊患。
由於宋初統治者實行“不抑兼並”的政策,導致貧富對立的狀況日益嚴重。尤其在蜀地,農民遭受著殘酷的多方掠奪。宋兵的大肆搶掠、官府的巧取豪奪、地方官的苛刻搜刮,使越來越多的貧苦農民喪失了田園家產。因此,一場以“均貧富”為口號的農民大起義在四川境內爆發也就不足為奇了。以王小波為首的農民起義隊伍迅速壯大,王小波戰死後其妻弟李順又被推為領袖,終於在994年攻克成都建立大蜀政權。麵對如此形勢,宋太宗極為震驚,急派大軍入蜀招撫。在強大的官軍麵前,起義軍英勇抵抗,但不久相繼被血腥鎮壓。在宋初即爆發了這樣大規模的農民革命戰爭,使趙宋王朝深刻認識到對內防範的重要性。因此,宋太宗也轉而以主要力量防備內部的篡權奪位,而對外隻是消極防禦但求相安無事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