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取守勢後,遼卻加緊進攻。其不停地侵犯邊境,燒殺掠奪。999年,遼兵南下,一路勢如破竹,鋒芒直逼開封。此時宋太宗已死,宋真宗當政,朝廷上主戰與主和兩派展開爭論。1004年,在新任宰相寇準的堅持下,宋真宗被迫北上澶州(今河南濮陽)督戰,宋、遼兩軍形成了相持局麵。遼之南侵,原是以掠奪財物和政治訛詐為目的,入侵後遇到挫敗即願議和。這恰好也符合宋真宗的想法,即隻要遼軍盡快北撤可以不惜代價。於是當年十二月,宋、遼達成和議:(1)宋朝每年給遼朝絹二十萬匹、銀十萬兩;(2)沿邊州軍各守邊界不得交侵、不得收容對方逃亡盜賊;(3)雙方不得建築城堡、改移河道。此外還約定宋、遼以兄弟相稱,這就是“澶淵之盟”。“澶淵之盟”的訂立,使遼得到了不少戰場上得不到的好處,對宋來說則是一個屈辱妥協的和約。但是從中華民族的發展史看,這一盟約結束了宋、遼間連綿不斷的戰爭,使宋、遼邊境得以長期相安無事。兩年後,宋又冊封西夏李德明為定難軍節度使、西平王,每年賜銀一萬兩、絹一萬匹、錢三萬貫、茶二萬斤。自此,宋、遼、西夏進入一個相對和平穩定的發展時期。
宋朝建立之初,即實行多項製度改革,為的是扭轉晚唐五代以來臣強君弱的惡習,加強中央集權的統治力度。在軍事方麵采取了以下措施:
第一,禁軍改由三衙分掌。宋太祖在“杯酒釋兵權”後,廢除了殿前都點檢和侍衛親軍馬步軍都指揮司,禁軍分別由殿前都指揮司、侍衛馬軍都指揮司和侍衛步軍都指揮司三個機構掌管,稱為“三衙”。“三衙”的長官稱為“三帥”,分統禁兵,互不轄製。“三帥”及其主要部下都由皇帝任免,都隻對皇帝負責。
第二,將統兵權與調兵權分離。“三衙”雖然分別統率禁軍,但無調兵權和發兵權。“三衙”平時負責對禁軍的管理、訓練,但無權調遣軍隊。調遣軍隊的權力在樞密院,而樞密院卻不直接掌管部隊。“三衙”和樞密院互相牽製,都無法利用軍隊政變,就使軍隊牢牢掌握在皇帝手中。
第三,使京城駐軍與外地駐軍保持均衡。宋初有禁軍20多萬,宋太祖把一半部署在京城,一半分散到地方,這就使其互相製約,不敢貿然兵變。同時禁軍由精壯士兵充任,而老弱者歸於地方廂軍,這也起到一些互相牽製的作用。另外,北宋每遇災荒之年,還招募大量饑民入伍,以為既擴大了禁軍的兵員,又削弱了農民的反抗力量。事實上,這更加重了國家財政和百姓生產的負擔。
第四,利用更戍法使兵將分離。所謂更戍,就是讓禁軍輪番到各地駐守,而將領也隨之經常更換。這名義上是使士兵們習山川勞苦,增強軍隊戰鬥力,實際上是預防久駐一地生事,避免將領結為派係。這樣,也就造成“兵無常帥,帥無常師”,“將不識兵,兵不識將”的隔膜狀態,消除了對皇權的威脅。
第五,采用以文製武的策略。唐末五代兵變頻繁,因此皇帝往往對將領無端猜疑和百般防範。實行以文製武,於是似乎成了削弱和限製將領權限的良策。宋太宗時已參用文臣,並開宦官監軍之陋習,宋真宗以後文臣督率武將遂成慣例。文人大多未經戰陣,其統兵作戰的能力不言自明。而宋代皇帝又大不放心,乃於遠離前線的後方深宮製定作戰陣圖。這樣,固然軍機大計出於朝廷,使前方將帥不得造次,但前方將帥卻受到限製而不能隨機應變。宋代邊防戰爭屢屢失利當與此有關,但皇帝們卻始終未能迷途知返,改弦易轍。總之,宋代皇帝在集中兵權的同時,也造成了種種嚴重的內耗。這固然保證了國家的穩定,但從一開始也就產生了諸多弊端和隱患。
在政治方麵,為防止割據局麵再現,維護中央集權的高度統一,宋太祖對官僚機構也實行了一係列改革。
第一,實行軍政、民政和財政三權分立,削減宰相權力而由皇帝直接掌管。北宋的宰相製度起初是繼承唐朝的,而唐朝宰相在一人之下萬人之上,統管軍、政、財權力過大。宋太祖用謀臣趙普為宰相,仍稱“同中書門下平章事”。後防其專權,又用薛居正等三人為副相,稱“參知政事”。同時又設樞密院,以樞密使知軍事。這樣,宰相隻負責全國行政事務,樞密使專管皇帝軍事政令,一文一武,互不通氣,並稱二省,分別向皇帝奏事。此後又設三司使掌握全國財政,其地位僅次於宰相,也稱“計相”。三司包括鹽鐵、度支、戶部。鹽鐵掌管工商業收入和兵器製造,度支掌管財政收支和糧食漕運,戶部管理全國戶籍、賦稅和專賣等事。這樣,三權分立又統歸皇上,保證了皇帝的至上地位和最高權力。此外,北宋政府還設禦史台負責糾察官員。禦史官有權彈劾各級官吏包括宰相、樞密使和三司使,最後由皇帝親自裁處。
第二,在地方行政方麵也分化權限,造成各有所司互相牽涉以加強控製。宋朝的地方行政機構是州、縣兩級,與州平行的還有府、軍、監。府一般設於要地,如東京、西京等;軍設於軍事要衝;監設於礦冶、鑄錢、產鹽地區。州、府、軍、監的長官分別稱知州、知府、知軍、知監,由朝廷直接委派,不能由本地人充任。此外在各州又設通判一職,通判既非知州的副職,又不是其屬官,有權與知州共同處理州事,並監督知州的行動,所發文書要知州與通判同時簽署才能生效。因此,通判又稱“監州”。縣的長官稱縣令或知縣,還有管戶口、錢糧的主簿和管軍事、治安的尉。由於唐朝以來節度使的權力往往很大,其把持地方財富很少上交中央朝廷,宋初則削去節度使實權,為控製地方將全國分為十道,太宗時又改為十五路。各路大體上有四司:經略安撫使司,掌一路兵民之事,簡稱“帥司”;轉運使司,掌一路財賦,簡稱“漕司”;提舉常平司,掌一路常平倉、義倉、賑災事,簡稱“倉司”;提點刑獄司,掌一路刑獄,簡稱“憲司”。因其長官安撫使、轉運使、提舉常平、提點刑獄兼有監督地方官吏之責,所以此四司亦合稱“監司”。這樣,宋朝中央通過通判限製、分割知州的權力,又有監司控製地方的財、軍、法權,使各地方政權不得擅自妄為,有效地扭轉了唐五代以來的割據勢頭,強化了中央集權。
第三,為防止某些官員長期掌權,結黨營私,以致形成尾大不掉的局麵,宋朝還實行官銜與實職分離的官吏任用製度。宋初接受了後周的整套官僚機構,諸多官僚也得以繼續留用,這無疑對取得後周官僚支持、穩定宋初的局勢大有好處。但是這些舊機構和舊人員遠遠不能適應新政治和新形勢的需求,而且在宋朝政權建立過程中的功臣宿將也難免權力過大私欲膨脹。因此,宋太祖改革官製,實行“官、職、差遣”製度。官即官名,如尚書、侍郎之類,隻是一種虛銜,作為敘級定薪之用。職亦稱職貼,是授予一部分文官的榮譽銜,並無實權,如翰林、直閣之類。隻有差遣才是官員所擔任的實際職務,故亦稱職事官,一般在所擔任職務之前冠以“判、知、權、管勾、提舉”等字眼,如判寺事、知州、提舉常平等。這樣一來,就逐步形成了官與職、名與實的分離,打破了唐代以來官高權重不易控製的積習,但也造成後來官僚人數越來越多的惡弊。
第四,宋初為加強中央集權,還改革科舉考力士像試製度。宋太祖十分重視文化,鼓勵世人讀書仕進。他接受唐末五代以來藩鎮割據禍亂天下的教訓,又迫於急需大量文治人才分理庶務的要求,采用各種方法提高在職官員的修養,並通過逐步擴大科舉錄取名額的措施以補吏員之不足。宋太祖曾深有感觸地說:“宰相須用讀書人!”宰相趙普在宋太祖規勸下勤學自勉,文武百官也以不學無術相恥。此後儒臣文士在朝中占據要職的日益增多,地方上也形成了“文臣為大帥,武臣副之”的定例。但是宋太祖在建隆元年(960)恢複科考以來,同時又采取一係列措施加以引導和控製。如廢除公薦製度,禁止稱考官為師門、恩師,確定殿試製度,實行糊名、彌封、謄錄、鎖院、別試、唱名等措施。這就使考試更為公平,限製了勢家子弟徇私舞弊、把持科場的特權,使一大批寒俊庶士得以通過考試躋入仕途。宋太宗雍熙三年(986),宰相李昉、參知政事呂蒙正、鹽鐵使王明、度支使許仲宜,均有子弟及親近舉進士入等。宋太宗認為:“此並勢家,與孤寒競進,縱以藝升,人亦謂朕為有私。”隨後全部罷免其進士及第與出身。宋真宗也多次聲稱:“貢舉當選擢寒俊。”宰相王旦嚴禁子孫、近親求舉進士,大中祥符八年(1015),禮部放榜,合格進士者竟無一人以權門顯名。北宋科舉考試體現了公平競爭、廣搜寒俊的原則,使官員的政治文化修養普遍提高。但由於大幅度增加錄取名額,也造成了宋朝官僚隊伍的龐大。文人好議論而少切實,不免出現虛浮空疏或窮究迂執之習風。重文輕武有效地防止了藩鎮割據的惡俗,打破了勢家大戶因襲已久的特權,這對鞏固中央政權、維護社會安定、繁榮封建文化無疑具有推動作用。
在經濟方麵,宋朝建立之後也製定了一係列製度和措施。
第一,根據土地占有情況製定納稅政策。北宋王朝將全國居民分為主戶和客戶兩類。凡是有土地的人家都稱主戶,都要向國家交稅。那些沒有土地的人家被稱為客戶,他們租種土地,也叫“佃客”。主戶按資多寡分為五等:一等戶是占田十多頃、數十頃乃至上百頃的大地主;二等戶是占田一頃至數頃的中小地主,他們通常被稱為“上戶”;三等戶又稱“中戶”,主要指占田不多、但能自食其力還較富裕的中等人家;四等、五等戶是占田三五十畝或僅幾畝的農戶,也被稱為“下戶”或“貧下戶”,他們生活艱難,一遇歉收往往被迫出賣土地,在主戶中所占比例很大。客戶主要是佃農,完全沒有土地和生產工具,依靠租種地主田地為生。但北宋時期的客戶戶籍已經獨立,不再依附於地主的名下,與東漢以來的部曲、徒附是大不相同了。田主不能奴役佃戶的家屬,契約滿期佃戶可以更換田主,這些都可看出社會的進步。地主靠田租剝削佃戶,田租一般都占收成的五成以上。除此之外,高利貸也成為重要的剝削手段,佃農交不起本錢和利息,隻好將子女做“傭質”當抵押。一些下戶破產之後,政府為了榨取更多的賦稅,仍將他們編入主戶,“產去而稅存”的戶數逐漸增多。下戶雖然不向地主交租,卻要擔負官府繁重的賦稅和徭役,因而每至凶年往往出賣土地淪為佃客。如他們每年要交田稅、身丁稅、各種雜稅,有些稅可謂橫征暴斂,巧立名目。北宋的貧苦農民遭受著嚴重的經濟剝削,因而北宋初年王小波、李順的起義就不是偶然的了。
第二,采取各種措施促進農業生產。宋朝對農業生產非常重視,清醒地認識到農業是立國之本,強兵之本。北宋建國者一開始就將京都奠立在運河之濱的汴梁(即開封),使全國各地的應貢物品可以經水路係統輾轉進京,從而使國家的政治中心處於衣食無憂的境地。但朝廷並不以此為滿足,而是以發展農業生產為基本國策,采取扶持、獎勵農業生產的一係列措施。宋代曆屆朝廷都不停地頒布勸農詔書,與過去曆代王朝頒布的勸農詔書不同的是,這些詔書不尚空談,而是針對農業生產中的具體問題提出解決辦法,責成有關地方官員負責辦理或派大臣親臨調查。北宋朝廷製定和頒發的重要農業政策大致有如下幾種:一是召流民複業,開辟荒田。流民多是因天災人禍而避走他鄉,這就導致大量土地荒蕪。因此北宋初年頻頻頒布詔書,以各種優待條件勸誘流民複業歸農。比如在限期內複業的,不僅免除以前拖欠的賦稅,而且以後幾年內也可減輕賦稅。朝廷還鼓勵開發各類生、熟荒地,對能夠指導農民墾辟荒田的地方官員給予重獎。二是興修水利,擴大土地灌溉麵積。朝廷對治理水患投入大量的物資和民力,並興建農田水利灌溉工程。這些水利工程或由民間興辦,或由州縣興辦,或由中央興辦,對農業增產起到了良好的作用,有的地區產量提高了兩三倍。三是設置農官,勸導農桑。為督促農民發展農業,各級政府設有農官。宋太祖建國第三年便“令諸州長吏勸課農桑”,宋真宗景德二年(1005)又令各州府皆兼勸農使之職,宋仁宗時嚴令轉運使等每年巡曆各地檢查農官政績。久而久之設官勸農成了例行公事,不少勤勉的官吏做出了成績。四是推廣優良品種和先進技術。如宋真宗時將福建首先引種的占城稻推廣到江、淮一帶,又於天禧年間將從印度引進的綠豆在民間推廣擔物磚俑。朝廷對改進農具也非常重視,還下令雕印《四時纂要》、《齊民要術》等前代農書,指導農業生產。
第三,改進賦稅征收和徭役負擔的辦法。宋朝沿襲唐朝中期以來的兩稅製,夏季征收的稱夏稅,一般收取現錢,但在許多地方普遍存在著稅錢折納稅物的情況,品種主要有絲、棉、大麥、小麥等。秋季征收的稱秋稅,一般以實物為稅,主要征收稻、粟、豆、草等,也稱秋苗。所以宋代有“夏稅秋苗”的說法。但是宋兩稅已不同於合租、庸、調為一的唐兩稅,而是專指田稅。這些田稅隻向主戶征收而不向客戶征收,但實際上地主的稅必然由佃農承擔。每年納稅之前兩個月,各地官府都要向納稅戶分別發放稱為“由子”的通知單,上麵並列該戶應繳納的兩稅數額。農民繳納兩稅以後,由官府發給蓋有印鑒的“戶鈔”作為繳納的憑據。宋初兩稅額大約占產量的1/10,對大多數地區來說負擔並不算重。但自唐朝中期實行兩稅法以來,就一直存在著隱田漏稅的現象。北宋開國不久,太祖即下令清查各地隱田。但由於豪強兼並土地,農戶逃亡嚴重,隱田難以查清。有些農戶實際上是為逃避賦稅而冒稱逃亡,暗中則攜帶田產投靠兼並之家,從而導致國家田賦隨之減少。針對這種情況,太宗、真宗兩朝均屢次下詔均田稅,即民戶十家為保,一家逃亡,其稅由其他九家均攤。這種做法加重了未逃亡戶的負擔,而獲得逃田的兼並之家則隱占了田賦。到北宋中期,隱田漏稅的問題不但未能解決,反而愈演愈烈,致使朝廷兩稅收入不斷減少。這一問題始終困擾宋代,全國墾田數目雖有增加,但國家收入卻在減少,其根源主要在於豪強兼並。在農村除兩稅外,還有身丁錢、雜變、和糴、科配等稅目。宋代20~60歲的男子都要繳納身丁錢,不管主戶或客戶。雜變亦稱沿納,是沿襲五代十國時期設置的各種苛捐雜稅,如農具錢、橋道錢、鹽錢、曲錢、紙筆錢、鞋錢等等,名目繁多。和糴是官府強製收購民間糧米,最初限於上等戶,後逐漸變為按戶等攤派。科配是各種臨時性雜稅,繳納的時間、種類、數量都不固定,最初由城市的坊郭戶承擔,後推廣到農村。總的來說,宋初國家財政比較寬鬆時,朝廷注意到盡量不增加農民的負擔,並做到了這一點。大約從真宗起,賦稅名目和數額都有增加,致使農民負擔加重。
另外,徭役本來是古代國家稅收的特殊征取方式,它表現為民戶無償為國家承擔某些職事。宋代的官戶因已有人在為國家效力,一般都享有不再承擔徭役的特權。按照宋代的役法,徭役有職役和夫役之分。職役主要由上戶承擔,夫役則由下戶承擔。職役也稱吏役,是國家指派主戶擔任的州縣鄉村基層組織的某些職務。宋代職役有差、雇兩種,由國家無償征調的職役稱差役,由國家出錢雇傭的則稱雇役。北宋前期多用差法,王安石變法時普遍推行雇法。職役衙前的職責是替官府管理府庫或押送財物,法定由一等戶充當,其官銜最高可升至都知兵馬使。裏正、戶長、鄉手書的職責是替官府督催賦稅。裏正大約相當於鄉長,由一等戶輪流充任;戶長是裏正的副手,由二等戶輪差;鄉書手相當於文書、會計,由三等戶充當。此外還有耆長、弓手、壯丁,其職責是維護鄉間治安。耆長由二等戶輪任,弓手、壯丁一般出自三、四等戶,由於弓手、壯丁需要比較熟練的武藝,不易輪換,有些人幾乎是終身應役。另外還有州、縣官府的吏人,如孔目、押司等,供州、縣官員驅使的散從官、承符、手力等,以及各級府庫管理雜務的鬥子、庫子、秤子、棟子、掏子、倉子等。這些職役由地方上的上戶承擔,在宋初往往享有一定權勢。由於州縣官員都由異鄉人擔任,而且有固定的任職期限,因而這些職役往往可以把持地方政治,成為實權人物,有些人還可借此改變自己的身份地位。但是又因這些職役沒有任何報酬,還要擔當風險,因而一般上戶視為負擔,不願充役。如衙前對官物如有損耗就要包賠,裏正、戶長催稅不齊就要代為賠墊,有些上戶為服差役而傾家蕩產。所以到北宋中期,職役已成為富裕農戶的沉重負擔,朝廷已很難把差役法推行下去。相對於職役而被征調出來從事各種體力勞役的就是夫役,也稱工役或雜徭。原則上城鄉凡有一丁的民戶都要承擔夫役,但已擔任職役的上戶可以暫免夫役,有些被科派夫役的上戶也往往出錢雇人代為應役或強迫佃戶代役,因此夫役一般是由下戶或佃客承擔的無償勞役。夫役的主要內容有修浚河道、土木營建、運輸官物等。夫役征發沒有固定時日,每遇大型工程或戰爭,往往要征調數萬或十數萬丁夫,服役時間長達一兩個月。作為家庭主要勞力的男丁長期外出服役,常使民戶荒廢農事而導致家業敗落。夫役的生活極其艱苦,勞動又很繁重,這也是導致農產逃亡的重要原因之一。
第四,在土地製度方麵實行“不抑兼並”的政策。自從唐朝的均田製被破壞之後,原來的國有土地大都被豪強地主所占有。到了北宋,國家直接控製的土地為數已很有限。因此,官田已被私田所取代,宋初不再實行唐朝的職田製,即按品級領受二百畝到上千畝的職分田,而是讓大小官吏自行購置田產,放手讓官僚地主階級占有土地。從宋太祖趙匡胤時代起,就鼓勵那些放棄軍權的高級將領如石守信等人購置田產。到乾興元年(1022)有人向宋真宗報告,宋朝建立60年來,豪強大肆兼並土地,如果不加製止,全國土地將要被他們占有一半。宋代官員占田建莊形成莊院,並強迫佃戶也寄住在莊上,一個莊就形成一個作為自然經濟單位的村落。莊主還在莊上私蓄兵器,建立武裝。這些莊院遍布全國各地。宋仁宗時衡州大姓尹家占田達千頃,稱霸一方。《水滸傳》中也描寫了許多這樣的莊園,如祝家莊就是祝姓大地主的田莊。因而,北宋王朝上自宰相,下至縣吏,以及一批經商致富的大財主,無不以大量資金購買土地,建莊立院。宋仁宗時,全國有7/10的墾田已經落入大地主手中。他們逃避賦稅,造成國家財政困難。在這種情況下,政府才不得不下令:公卿以下官員占田不得超過三十頃。可見占田三十頃的決不是少數,而這種限製也是不可能生效的。總之,北宋統治者適應中唐以後土地製度的發展變化,聽任土地國有製度繼續衰落,放任土地私有製度自由發展,鼓勵民戶充分占有和利用土地,在農民賦稅負擔不重的情況下,這有利於自耕農經濟的發展,也滿足了官僚、地主、富商自由購買土地的要求,對促進農業生產有積極意義。但這為土地兼並大開了方便之門,因而使得後來土地兼並成為宋代突出的社會問題。在北宋前期這還沒有達到十分嚴重的程度,因為許多達官顯貴隻會坐享榮華富貴,入不敷出時便出售土地以維持奢華生活。加之他們往往有眾多子孫們分家業,因而就連一些官至宰相者也免除不了死後家業衰敗。科舉製的實行也使世代做官的人很少,做官也隻是在土地限額內免除部分雜稅。但是土地流動製度為一些希望占有土地者提供了機遇,這樣就使普通農戶通過辛勤勞動購置土地變為可能,也促使了一些不法官員倚仗權勢貪贓枉法私欲膨脹。宋代還有屯田、營田之舉,這都促進了北宋前期的經濟發展。但最終土地越來越集中在少數高官豪強手中,導致國家積貧積弱的現象也就不足為奇了。
第五,發展城市功能,建立城鎮體製。唐朝以前的城市主要是政治中心,城市的格局大體固定不變,嚴格遵行坊市製度。北宋定都開封以後,封閉的坊牆取消了,商業區與居住區的界限打破了,代之以住宅和商店相混合的城市街道形式。汴京城內,店鋪沿街林立,行人熙攘不絕,城市麵貌煥然一新,商業功能大大增強。城外的草市設立起固定的店鋪,城郭的限製也越來越少,逐漸發展成繁華的商業和居民區,擴大著城市規模。鎮原是軍事設防之地,駐軍需要各種供應,宋代也變成了市井所在。宋代設鎮不再以軍事為依據,而以人口和稅收為標準,“民聚不成縣而有稅者則為鎮”。不少地方在原來鄉村草市基礎上發展成鎮,有些地方因特殊的物產或手工業發達而形成鎮。宋代的鎮發展迅速,很快遍及全國。這些城鎮不一定都是政治中心,經濟職能顯然增強了。城鎮規模的擴大和商業、手工業的發展,使城市中平民數量大增。城鎮的商業不再主要是為達官顯貴提供奢侈品,而是經營市民日常生活需要的糧食、布帛、煤炭、器具等。商業的繁榮又推動了城鎮手工業的發展,不少城鎮形成各具特色的手工業。所以宋代大中城市的功能已逐漸演變為政治和經濟並重,小城鎮則逐漸形成以經濟為主的特點。城市的興起也使文化繁榮起來。許多城市是各級官府治所,許多官員離任之後也在城市定居。他們雖然居住在城市,生活的主要來源卻多在鄉村。他們在農村有大量田產,在城市又兼營商業。他們普遍文化水平較高,往往選取風景秀麗、物產豐富的江南城市置辦產業,是城市中的富裕階層。除此之外,城鎮居民主要是坊郭戶,他們從事各種各樣的職業。坊郭戶也分主戶和客戶,劃分的標準主要看有無財產。坊郭戶是城市中從事各項經濟活動的主要力量,也是城市中國家稅收的主要承擔者。此外城市中還寄生著相當數量的遊民,他們沒有正式戶籍和正當職業,以偷盜、欺詐、乞討、賭博、賣淫為生,城市人口的增多使文化生活相對的集中,宋代文化的城市性、商業性、娛樂性、大眾性由此凸現出來。
改革與發展
北宋中葉真宗趙恒統治時期(997~1022),中央集權的統治得到鞏固,各項製度已基本完備,社會經濟也不斷發展,出現了前所未有的繁榮局麵。但也就是從真宗在位時期起,宋朝統治集團原來不多的進取精神逐漸衰退,任何試圖改革創新的倡議都不被采納,朝廷執政者皆趨向因循保守。真宗以後的仁宗(1023~1063)和英宗(1064~1067)兩朝,總的來說繼續墨守成規無所作為,與此同時諸多社會弊病卻日益顯露出來,致使國家財政狀況不斷惡化陷入危機之中。正是在這樣的背景下,神宗統治時期(1068~1085)任用王安石變法,試圖通過重振經濟達到富國強兵的目的,但終因積弊已久與守舊勢力強大,變法失敗。此後朝廷上下腐敗風氣日盛,北宋由此走向衰落。
北宋真宗、仁宗、英宗在位期間,各方麵財政支出不斷增加,而財政收入沒有相應增長卻有所減少,以致後來出現大量赤字。造成財政狀況惡化的原因是多方麵的。從收入方麵看,盡管政府不斷增加苛捐雜稅,如從真宗朝起各種雜征的名目和數額就日益增多,一些北宋初年廢止的前代雜稅又紛紛複征;以至到仁宗朝時,政府征收的糧食總額中雜稅已占到1/3左右,而買賣牛羊、修屋蓋房、析煙分居等等也都要繳納稅收。但如此橫征暴斂卻並非正常,因為這表明政府的兩稅收入減少和正常的賦稅製度不能運轉,其根源就在於勢族豪強兼並土地造成大量的隱田漏稅。由於農戶不堪重負而逃亡,使豪強之家隱得更多的逃田,而均田稅的做法反而使田稅更加不均,未逃戶的負擔更加沉重,這就使逃亡戶愈多,國家版籍上登錄的田畝愈少,從而導致兩稅難征並形成惡性循環之勢。因而橫征暴斂不但沒能增加國庫收入,反而激起廣大農民的強烈反抗。仁宗時期,西夏入侵,宋被迫每年賜銀五萬兩、絹十三萬匹、茶兩萬斤,以換取和平。遼也趁機要挾,宋在“澶淵之盟”的基礎上,再贈銀十萬兩、絹十萬匹,這些開支無疑增加了農民的負擔。各地農民、士兵起義此起彼伏,如慶曆三年(1043)時的王倫起義,慶曆七年(1047)時的王則造反,大小暴動時有發生,“一年多如一年,一火強如一火”,皆由經濟原因引起,引起朝廷上下震動。
國家財政收入減少,但支出卻日多。
一是軍費。太祖時揀選禁軍標準極為嚴格,人數雖隻有20萬但戰鬥力卻極強。太宗時禁軍增加到35萬人,真宗時增加到43萬人,仁宗時由於同西夏作戰增至82萬人。承擔各種雜役的廂軍人數也不斷增加,太祖時廂軍不過幾萬人,仁宗時達到40多萬。如此多的軍隊其花費是驚人的,據仁宗時擔任過三司使的蔡襄估算,當時軍隊開支已占到歲入總額的六分之五以上,稍晚些時的思想家張載也說“養兵之費,在天下十居七八”。北宋軍隊規模的不斷擴大與朝廷製定的軍事政策有關,其募兵製不僅著眼於守衛邊防,還著眼於社會安定。國家設置廂軍承擔雜役,減輕了民戶厭惡的部分勞役。遇到災荒年份招募饑民從軍,可以預防他們揭竿而起反抗朝廷。為了保持禁軍的穩定一般不裁員,禁兵子弟亦可從軍吃皇糧。宋朝軍事製度的這些特點,在北宋初年兵員較少時還是有其積極意義的,但久而久之,冗兵成為國家財政的沉重負擔,以致朝廷為了維持社會安定不得不付出高昂的財政代價。
二是龐大的官僚隊伍。北宋初年內外官員總計不過數千人,到真宗時增加到近萬人,仁宗時更增加到17000餘人。此外,受祿的宗室吏員還有15000餘人,不受祿而以貪汙受賄為生的吏員則不計其數。北宋高、中級官員的待遇也很優厚,不僅有俸祿、職宋真宗像田、祠祿、恩賞等,還有酒茶、廚料、薪炭、飼芻等,一個高級官員的一年開支總有萬貫以上。北宋官員數量不斷增加的原因主要是科舉取士越來越多,真宗鹹平三年(1000)一次便取進士、諸科1800多人,仁宗朝(1023~1063)13次科舉共取進士、諸科近萬人,這些中舉者都陸續加入了官員的隊伍。其次按照“恩蔭”法授官的人數太多,這些人包括皇親國戚及官僚子孫乃至他們的門客。仁宗慶曆七年(1047)僅皇族授官的就達千人以上,官員中地位稍高者便可蔭子孫一人為官。另外宋太祖對官員采取“大度寬容”的方針,真宗以後的各位皇帝謹守“祖宗舊法”,對犯罪的官員往往隻是貶黜到偏遠地方了事,官職不廢,俸祿照拿,幾乎變成對官員的放縱。所以,北宋中期以後冗官漸多,他們無所事事,事事扯皮,既耗費了國家大量財物,又敗壞了朝廷上下風氣。
三是巨大的皇室耗費。太祖、太宗在位時比較注意節儉,真宗以後皇室武士俑耗費日益浩大。在生活上,皇帝後宮數千人,奢侈享樂風氣日盛,各種宴飲、賞賜不斷。另外祭祀活動的費用也大大增加,特別在時勢艱難之際皇帝更是企圖以此維護統治。大中祥符元年(1008),真宗與大臣密謀偽造“天書”,由龐大的儀衛扈從親往泰山行封禪禮,整個東封活動耗費國庫八百多萬。三年以後,真宗又假稱奉“天書”西出潼關,祭祀汾陰,費錢一百二十萬貫。為安放“天書”,真宗下令在汴京修建道觀玉清昭應宮,並命三司使丁謂主持修建工程。丁謂製訂的修建計劃龐大,每天服役的民工達三四萬人,所用材料從全國各地征調。全國各地也都因“天書”降臨修建天慶觀,一紙偽造天書使天下勞民傷財。名目繁多的迷信活動和大興土木,大約一直持續了15年。到宋真宗死去,整個國庫因這冗費的開支消耗殆盡,由此造成的政治腐敗和財政空竭直接影響到宋朝統治。
北宋中期國家財政的危機引起了朝廷內外諸多有識之士的關注,他們紛紛提出各種主張和具體措施以挽救國家命運。早在真宗(998~1022)初年,知揚州王禹侀即應詔上書,提出五條建議:一是對遼和西夏“謹邊防,通盟好”;二是“減冗兵,並冗吏”,減輕稅收;三是嚴格科舉製度,使入官不濫;四是淘汰僧民,減少耗費;五是“親大臣,遠小人(宦官)”,皇帝信用宰相不疑,宰相擇用諸司長官。王禹侀的建議著眼於減少冗兵、冗官、冗費,主旨是減少國家的財政支出。仁宗在位時財政狀況更差,有關議論也更多。寶元二年(1039),權三司度支判官宋祁上疏,認為國用不足在於“三冗三費”。“三冗”是指:天下有定官而無限員,各級官員比以前增加了5倍;幾十萬廂軍不作戰而耗衣食;僧、道人數日增而無限額,僅尚未受戒的就有50萬之眾。“三費”是指:道場齋醮,百司供費無數;京師多建寺觀,多設徒卒,增添官府衣糧;大臣罷黜仍帶節度使銜,靡費國用。宋祁主張裁減官兵,節省經費,不要奢靡,基本沿襲了王禹侀的意見。慶曆三年(1043),宋仁宗在內外交困的情況下起用範仲淹為參知政事,富弼、韓琦為樞密副使,要求他們改革弊政,興致太平。當年九月,範仲淹上疏十事,以陳國政:(1)“明黜陟”,即改變以往文官三年一遷的磨勘法,按才行量用並給予獎罰;(2)“抑僥幸”,改變對貴族子弟的“恩蔭”舊法,嚴加限製以減少冗官;(3)“精貢舉”,改革專以詩賦墨藝取士的舊製,著重策論和經學;(4)“擇官長”,嚴格選派轉運使、提點刑獄及各州縣長官;(5)“均公田”,即按官員等級給予職田,以責其廉潔,防止貪汙;(6)“厚農桑”,每年秋天都要興修水利,以促進農業生產;(7)“修武備”,在京畿召募士兵5萬人,既節省軍費又保衛京師;(8)“減徭役”,裁並州、縣建置,使徭役相對減輕;(9)“覃恩信”,即朝廷發布的赦令,各地都必須執行;(10)“重命令”,各地的法令由朝廷統一,頒行之後必須遵守。這些建議被仁宗采納,並下令頒行全國,號稱“慶曆新政”。由於新政侵犯了許多貴族和官僚的利益,因而在實施過程中遭到他們的強烈反對。他們攻擊範仲淹的改革派為“朋黨”,甚至誣陷他們有取代皇帝的野心。在保守派的壓力和流言蜚語的影響下,宋仁宗那種迫切要求改革弊政、興致太平的決心動搖。慶曆五年(1045)初,仁宗下詔罷廢關於磨勘和恩蔭的新法。範仲淹被罷免,富弼因讚同修改磨勘法也被罷免,韓琦上書力諫不成也被迫出朝改任他職。“慶曆新政”僅曆時一年多,便在貴族及官僚的激烈抵抗下,宣告失敗。慶曆六年(1046),範仲淹在鄧州寫下了著名的《嶽陽樓記》,抒發了自己“先天下之憂而憂,後天下之樂而樂”的司馬光撰《資治通鑒》時殘存的墨跡博大胸懷。
“慶曆新政”夭折後,一切恢複了老樣子。財政情況沒有緩解,社會危機更為嚴重。因此沒過幾年,要求變革的呼聲重新出現。宰相文彥博和樞密使龐籍以國用不足為由,主張裁減兵員使之歸農。曾擔任過權知開封府、權禦史中丞、三司使、樞密副使的包拯針對當時“三冗”積弊,主張嚴格選拔官員,淘汰冗官;停止招募士兵,解決冗兵;輕徭節支,減少冗費;並嚴懲殘害百姓的貪官汙吏。三司度支判官王安石也向宋仁宗呈上一份長達萬言的《言事書》,就北宋中期存在的諸多問題提出變法主張。稍後知諫院司馬光三上奏劄,呈請仁宗“斟酌事宜,損益變通”,主張裁減禁軍,量才用官,節省財用。此外,這個時期的其他著名士大夫如歐陽修、蘇軾等,也都先後提出過某些變更的主張。這些均反映出,在當時國庫空虛、危機四伏的情況下,有政治遠見的士大夫們普遍有種焦慮感,改弦更張已成大勢所趨。
治平四年(1067)初,麵臨困境的英宗皇帝病死。不滿20歲的趙頊即位,是為神宗。神宗當太子時就很關心國家大事,登基後也正是士大夫變法思潮方興未艾之時。他很想有所作為,但他向元老重臣富弼征詢富國強兵之道時,沒想到此時的富弼已經喪失了慶曆年間的改革銳氣,因久居高官而變得老於世故、不思更新了。宋神宗隻得轉而寄希望於當時在士大夫中享有很高聲望的王安石,熙寧二年(1069)任命王安石為參知政事實施改革。史稱“熙寧變法”。
王安石(1021~1086),字介甫,江西臨王安石像川人。慶曆二年(1042年)考中進士後,在擔任地方官吏的過程中,一直表現出勇於進取的實幹精神,與當時的官僚階層中流行的因循苟且、虛妄空談形成鮮明的對照。王安石執政後,迅即在神宗支持下開始變法。他首先建立起一個主持變法的新機構“製置三司條例司”,即皇帝特命設置的製定三司(戶部、度支、鹽鐵)條例的專門機構。在這個機構中他任用了一大批新人,如呂惠卿、曾布、章悼、呂嘉問、沈括、蘇轍等。王安石的變法指導思想與其他主張改革的士大夫最大不同之處在於,他認為解決財政問題的根本方法不是削減支出,而是通過促進生產的發展以求增加財富。
王安石變法的內容主要有,在農業方麵實行青苗法、農田水利法。青苗法規定,各路以常平倉、廣惠倉所積存的1500萬貫石以上的錢穀為本,遇糧價上漲時以低價出售,遇糧價下跌時以高價收購。其所積現錢每年分兩期,即需要播種時和夏糧未熟時的正月和五月,按照自願原則由農民向官府借貸。收獲後加息2/10或3/10,隨兩稅歸還穀物或現錢,凡災荒較重的地區可延期歸還。實行青苗法益處有三:接濟農民發展生產,抑製豪強兼並之家盤剝,不加賦稅而增加國家收入。農田水利法規定,各地應積極開荒墾田,興建水利,修築堤防,所需費用由受益人戶按戶等高下出資。如工程浩大,民力不足,可依青苗法由官府給予貸款,如果官府財力仍然不足,可以由州縣官勸諭富裕人戶出錢,依例計息,由官府置簿催還。主持變法的官員還要廣泛聽取社會各界發展生產的建議,隻要能講求水利者都可到東京獻計獻策。興修水利有成績者,政府將給予授官、嘉獎。在王安石的倡導下,一時形成了“四方爭言農田水利”的高潮。地方官員聽取民間建議製訂農田水利工程計劃,其中許多迅速實施並富有成效。幾年之間,“四方之民,輻輳開墾”,“環數千裏,並為良田”。朝廷因此不但推動了農業生產,而且有效地增加了社會財富。
王安石變法在商業方麵則體現為市易法和免行法。市易法大致是借鑒西漢中葉桑弘羊推行的平準法而建立的,其目的在於要把都城開封和其他商業城市中市場物資的價格規定及操縱物價漲落的權力,從豪商富賈的手中奪回到中央政府手中,從而一可使物價基本穩定,二可使一般小商販免受富商巨賈的盤剝侵淩,三可使政府獲取那些大商人獨享的財利。市易法規定,在京師設置市易務,以內藏庫等錢187萬貫作本,控製商業貿易。商販可向市易務貸款,也可向市易務成批地賒購貨物,均以五人為保並以產業為抵押,年息二分。市易務根據市場情況,平抑高昂價格,收購滯銷貨物,以防商品短缺或過剩造成物價波動,同時國家又可在經營中安定社會秩序和獲取財政收入。市易法頒布後,陸續在全國各個重要商業城市設置市易務,又將京城市易務升為都提舉市易司作為全國總機構。這就使大商人在壟斷市場方麵受到很大限製,而全國市易務所收息錢極大地充實了國庫。免行法是王安石變法期間在商業方麵施行的另一項新法,其目的在於減少皇室和官府對商人的敲詐勒索。京師各行、商鋪因承擔供應宮廷百貨的任務,經常被迫用高價收購貨物供應官府需要。而官司上下勒索,采購數額常在例額數倍以上,稍不如意便恃權懲治。所以,“每糾一人入行,輒訴訟不已”。免行法規定,各行商鋪依據獲利多少,每月向市易務交納免行錢,同時不再以實物或人力供應官府。此後宮廷買賣物品都要通過雜買場、雜買務,並由市易司負責估定物價。免行法的施行給朝廷增加了一筆收入,同時也為商人免去了無休止的勒索,而使那些貪官汙吏及皇親國戚蒙受了不少損失。
王安石變法的核心在於斂財,因而在賦役方麵多有改革,如方田均稅法、募役法、均輸法。方田均稅法亦稱《方田均稅條約》,是針對大地主兼並土地、隱瞞田產、偷漏賦稅等問題製定的。北宋政府向來縱容豪強之家,而且給予一些免稅免役的特權。一般農戶為逃避日益繁重的賦稅和徭役,寧願托庇於官紳之家,假稱已把土地賣給他們而自己冒充佃戶,實則仍在原有土地上耕種但交給他們一部分收獲。其惡果,是北宋朝廷的賦稅收入大幅下降。王安石麵對這一宋初以來普遍存在而又很難解決的問題,於熙寧五年(1072)發布由司農寺製定的《方田均稅條約》。此法規定,每年九月由縣官主持丈量土地,以東南西北各千步為一“方”,依據方、莊賬籍檢驗土地肥瘠分為五等稅額,丈量後於次年三月向民間公布,分發方賬、莊賬、甲帖、戶帖四種土地賬帖作為“地符”,分家析產、典賣割移都以丈量後的田畝為準,由官府登記並發給證書,詭名挾佃者都要合並改正,各縣稅收不得用合零就整手段超過原有定額,荒地歸耕佃之家不再追查,瘠鹵不毛之地允許占有佃種。方田均稅法頒布後,由濟文臣立像州巨野縣尉王曼為指教官,先在京東路實行,以後推行到各路。至元豐八年(1085)神宗皇帝病死後司馬光罷廢此法時為止,僅在京東、陝西、河北、秦鳳、鄜延五路就丈量出被隱漏的田產248萬餘頃。此法使農產的賦稅負擔與土地占有的情況比較相符,抑製了豪強之家的兼並之勢,國家的田賦收入也得到了保證。募役法也稱免役法,是對原來實行的差役法的改革。北宋差役原由鄉村上戶承擔,但實際上許多上戶享有特權,因此各種差役被轉嫁造成農戶負擔。免役法規定,廢除原來按戶等輪流充當衙前等州、縣官府差役的方法,改由州、縣官府出錢雇人應役。各州、縣預計每年雇役所需經費,由民戶按戶等高下分攤。上三等戶分八等繳納役錢,隨夏、秋兩稅繳納,稱“免役錢”。原來不承擔差役的官戶、女戶、僧道、未成丁戶、坊郭戶等,按定額的半數繳納役錢,稱“助役錢”。州、縣官府依當地吏役事各繁簡,自定數額,供當地費用。定額之外另加2/10繳納,稱“免役寬剩錢”,由各地存留備用,以備災荒年份免征役錢時使用。實行免役法後,使得原來輪流充役的農民可以一心耕口務農,過去被認為是兼並之家的上戶也要交一份免役錢,地方財政收入增加並有了專門的吏役。
在財政方麵,王安石還考慮節約用度,製定了均輸法、保甲法等。均輸法主要是針對“國用不足”而製定的。北宋都城聚居著為數眾多的皇族、官員和軍隊,為保證他們的供應,便在江南、兩浙、荊湖、淮南等六路設置發運使負責督運各地上供物品。發運使隻知照章辦事,一切按照每年定額,豐年不敢多運,凶年不敢少運。由於上供數量較多,各地往往隱瞞財富,不肯如實申報朝廷,卻又以支移、折變等名目加倍收稅。朝廷調用物資時,不管某地是否生產某種東西,也不管其時是否生產某物的季節,一旦需要,急令強征。這種種弊端都給富商大賈囤積居奇提供了條件,使朝廷造成無謂的浪費而又財用窘迫。按照均輸法的規定,朝廷任命薛向為六路發運使,從內藏庫撥予錢五百萬貫、米三百萬石作為周轉費用。發運使了解六路的財賦情況,掌握京都庫藏支存定數和每年地方供辦的物品數額,然後按照“徙貴就賤,用近易遠”的原則,“得以從便變易蓄買”以備存用,借以節省價款和轉運勞費。王安石試圖由朝廷“稍收輕重斂散之權”,做到“國用可足,民財不匱”。可以說,均輸法從節省的角度出發改變了舊有的浪費現象,增加了朝廷財政的宏觀調控能力而剝奪了富商大賈的部分利益,使民戶的額外負擔有所減輕,國家財用窘急的狀況有所改善。
在軍費方麵王安石也節約開支,主要措施是裁減兵員。北宋中期以來,軍隊規模不斷擴大,而官兵驕惰腐朽。王安石變法期間,實行將兵法以提高軍隊效能,實行保甲法以訓練地方壯丁,使軍隊增強戰鬥力而國家減少財政支出。將兵法規定,裁減50歲以上的老弱兵士,減少禁軍軍營兵額,合並各地馬步軍營,聚集在京師的禁軍大部分撥到各路。減兵並營的工作從熙寧二年(1069)開始到熙寧八年(1075)結束,從仁宗慶曆年間的82萬餘人減少到56萬餘人。各地廂兵也按禁軍方法裁減,由原來的43萬餘人減少到22萬餘人。禁軍、廂軍裁減後,軍隊總額不過80萬人,合計減少約1/3.為改變過去“兵不知將,將不知兵”的狀況,又在全國各軍事要地設置帶兵將領,將領均選武藝高強、作戰經驗豐富的人擔任,專門負責訓練軍隊,以提高軍事素質,達到“強兵”的目的。這不僅節省了大量軍費支出,還使軍隊更加精幹、齊整。神宗皇帝稱讚此舉“不惟勝敵,兼可省敗”。保甲法規定,每十家組成一保,五保為一大保,十大保為一都保。凡家有兩丁以上者,出一人為保丁。選取主戶“有財幹心力者”和“物力最高者”充任保長、大保長和都保正。農閑時集合保丁進行軍訓,夜間輪差巡差維持治安。其目的是逐步實現民兵製與募兵製相結合,在各地鄉村中建立起嚴密的治安網以維持封建統治秩序,還節省了國家的大量軍費開支。總之,王安石力行新法,總目的是實現“民不加賦而國用足”。在新法實行的16年間,的確取得了“富國強兵”的一定效果,“中外府庫,無不充衍,小邑所積錢米,亦不減二十萬”。軍事實力也有所增強,曾在對西夏的戰爭中取得熙河之役勝利等。
由於新法在一定程度上損害了皇室、官僚、地主的既得利益,因此遭到他們的強烈反對。統治集團內部以司馬光為首的保守派極力攻擊新法,他們認為祖宗之法不可變,增加國庫收入實際是聚斂民間財富,統治國家要重義輕利,兼並之勢是天使之然。實際上這些說法無不說明反對變法者從本身利益出發,而不是考慮國家的財政狀況和長遠命運。王安石在《答司馬諫議書》中對司馬光所提侵官、生事、征利、拒諫以及天下怨謗給予嚴正駁斥,並立場鮮明地表示了態度。由於宋神宗支持新法,司馬光等一大批人相繼被罷官,新法得以推行。但是變法派與保守派之間的激烈鬥爭始終沒有停止,宋神宗後來在強大的保守派壓力下也曾有過動搖,致使王安石兩度被迫辭去相位。元豐八年(1085)神宗去世,即位的哲宗皇帝年僅10歲,改元元佑,由其祖母高太後臨朝聽政。一貫反對變法的高太後重用保守派代表人物司馬光等人,這標誌著反對變法的勢力再度掌握政權,司馬光把變法的責任全部推給王安石,並為死去的神宗皇帝開脫以便廢棄新法。司馬光在執政後一年左右的時間裏,將各項新法全部罷廢,就連保守派內部的一些人士也覺得過分。閑居江寧的王安石聞聽後極為驚愕,不足一個月便憂憤而死。變法派人物更是遭受打擊迫害,一大批主張變法的官員被排擠出朝廷,史稱“元祐更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