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章 曆代律令(一)(1 / 3)

先秦刑律

先秦時期關於犯罪與刑罰的法律規範。

相傳中國曆史上第一個朝代夏建立之前,即虞舜時已有刑法。皋陶曾被舜任為掌管刑法的官。《左傳》昭公十四年載:“《夏書》曰:‘昏、墨、賊、殺。’皋陶之刑也。”夏代的刑法,稱做“禹刑”。所謂“禹刑”即夏代法律的總稱,不一定是禹時製定的。古書記載“夏後肉辟三千”“夏後氏正刑有五,科條三千”“夏刑三千條”等等,恐係後人揣測,未足憑信。為了加強刑法的威懾力量,夏代統治者常以“天”的名義實行懲罰,所謂“天討”“天罰”。當時刑罰較嚴酷,動輒即“誅”“殺”或罰為奴隸。例如,對不服從軍令、拒絕作戰的人,不僅懲罰本人,而且戮及妻、子。

商代的刑法較夏代有新的發展。《左傳》昭公六年載:“商有亂政,而作湯刑。”湯是商朝的建立者,“湯刑”指有商一代的法律,或因最初製定於湯時,故以湯為名。由於商代法律已初具規模,以至於周朝建國之初還強調沿用殷法統治商族遺民,即刑罰斷獄要用殷之常法。

商統治者對於危害社會秩序的行為處刑極重。從殷墟甲骨文看,商代似已有墨、劓、剕(刖)、宮、大辟等五刑。

墨,又名黥,即刻刺肌膚,填墨。有人認為甲骨文“妾”“童”等字所從的“刞”就像墨刑所用的刑具。

劓,即割鼻。甲骨文有“自刂”字。“自”本象鼻形,“削”從自從刀,象征割鼻之意。

剕(刖),即斷足。甲骨文有像用鋸截斷人足的字。

宮,男子割掉生殖器,女子幽閉。甲骨文有像用刀割去生殖器的字。

大辟,即殺、斬。甲骨文“伐”字即象以戈砍人頭之形。

商代末,統治者還施用其他種種殘暴刑罰。紂王設“炮烙之法”,即銅柱上塗油,用炭燒紅,令罪犯行於上,墮炭火中。商統治者還在各地設置監獄,並以刑具拘係囚犯。甲骨文“孰”“圉”等字所從的“羍”,即古文獻中的“梏”字,意為劮手的刑具。《周禮·掌囚》鄭玄注:“在手曰梏,在足曰桎。”

西周時期,國家製度進一步完善,法律製度也有新的發展。傳說西周立國之初就訂出“刑書”九篇,周穆王時司寇呂侯又作《呂刑》。鑒於商末重刑辟曾激起人民的強烈反抗,周族統治者認識到僅依靠暴力鎮壓並不能維持其統治,於是提出了“明德慎罰”的主張,產生了刑罰的目的在於預防犯罪的思想,在刑法中初步劃分了故意(非眚)和過失(眚)、一貫(惟終)和偶犯(非終)的區別。對故意和一貫犯罪,雖是小罪也處重刑;過失和偶犯,即使情節嚴重亦可減刑。當時還提出了較為明確的定罪概念,如“毀則為賊,掩賊賄為盜,盜器為奸。”。主張斷獄定罪,須有事實根據。有關五刑的訟辭,也須核實,驗證可信,方可實施刑罰,難於確定的疑案,更要慎重處理。西周時期基於“明德慎刑”“庶獄庶慎”思想所確立的一些刑法原則,是對中國古代刑法理論的巨大發展。

西周時期,為了加強國君的統治地位,凡侵犯君主的行為,均被認為是最嚴重的犯罪,處以最重的刑罰,所謂“放弑其君則殘之”。為了維持貴族世襲統治,加強宗法等級製度,西周時期還出現了“不孝”“不悌”“不睦”“不姻”“不敬祖”等罪名,認為“不孝不友”為“無惡大憝”,“刑茲無赦”。為了保護貴族私有財產免受侵犯,周代刑法加重了對侵犯私有財產的處刑。《尚書·費誓》:“無敢寇攘,逾垣牆,竊馬牛,誘臣妾,汝則有常刑。”

據文獻和銅器銘文可知,西周時期除“五刑”之外,還有鞭、贖等刑罰。鞭,相傳周代以前就定為刑罰。西周晚期銅器《僻匉》銘文有“鞭汝千”“鞭汝五百”等,證實西周確用鞭刑。贖,是用財物抵消肉刑或死刑的刑罰。《尚書·呂刑》有“墨辟疑赦,其罰百鍰”,“大辟疑赦,其罰千鍰”。《僻匝》“今大赦女(汝),便(鞭)女(汝)五百,罰女(汝)三百爰(鍰)”,與《呂刑》篇所記相合。

春秋初期各諸侯國基本上沿用西周時的法律,中葉以後,社會政治、經濟的深刻變革促進了法律製度的變化。各諸侯國執政的統治者適應新的形勢,陸續公布了新的成文法。《左傳》昭公六年記“鄭人鑄刑書”,杜預注:“鑄刑書於鼎,以為國之常法。”此後30年,鄭國大夫鄧析為了貫徹自己的主張,曾自行修改舊法,另編刑書。因書寫於竹簡上,史稱“竹刑”。後為鄭國采用。繼鄭鑄刑書之後,公元前513年,晉趙鞅、荀寅也將範宣子執政期間製定的法律鑄於鼎上,史稱“刑鼎”。

“刑書”“竹刑”“刑鼎”均不傳世。但從立法者所推行的政策來看,春秋各國頒行的新法,無疑有利於社會的發展。而且公布成文法的本身,就突破了“刑不可知,則威不可測”的舊傳統,是對貴族壟斷法律特權的沉重打擊。

戰國時期,各諸侯國繼春秋中葉以來公布成文法的潮流,陸續製定了實質上是君主專製國家的法律。魏文侯時李悝所著《法經》,則是春秋以來各國立法之大成。《法經》分盜、賊、囚、捕、雜、具6篇,前4篇為“正律”,內容主要是懲治“盜”“賊”的法律規定,“雜律”規定的是除“盜”“賊”以外的其他各種罪名與刑罰。“減律”是根據不同情節加重或減輕處罰的規定。《法經》的出現,是中國古代法製史上的一大發展。在體例上,《法經》以罪名為綱,所謂“皆罪名之製”。較以前以刑名統罪名,即將處相同刑罰的罪名列入同一章節,更為科學。是法典編纂的重大變化。《法經》以刑法為主,雜以訴訟法和其他法律內容的體係,對後代的立法有深刻影響。

在戰國時代法家輕罪用重刑和“以刑止刑”思想影響下製定的刑法,極其嚴酷,故有“戰國之世,刑法深苦”之說。以秦國為例,當時的刑罰已有徒刑和死刑的初步劃分。徒刑中有“隸臣、妾”“鬼薪、白粲”“城旦、舂”等。判處徒刑時常附加肉刑,如“黥為隸臣”“刑為鬼薪”“黥劓為城旦”等等。判處徒刑的囚犯,實際上就是為官府服役的奴隸。死刑有車裂、剖腹、梟首、腰斬、抽脅、鑊烹等等。此外還有“夷三族”和連坐等規定。

中國現存最古的成文法律是20世紀70年代在湖北雲夢睡虎地秦墓裏發現的秦律的部分抄本。其條文大都製定於戰國時期。

《法經》

《法經》是戰國初期魏國著名政治家李悝(約前455~前395)製定的中國曆史上第一部比較完整比較係統的封建成文法典。作為前期法家重要代表人物,李悝曾在魏國實行大規模的封建性改革,其中重要成果之一,龍形玉飾即是在總結春秋各國立法經驗的基礎上製定出《法經》。《法經》由盜法、賊法、囚法、捕法、雜法、具法六篇組成。其中盜法、賊法及雜法規定各種具體犯罪及其處罰,囚法、捕法大略規定捕獲罪人及訴訟方麵的事宜,具法則是“具其加減”,即規定犯罪加重或減輕處罰的一般原則。《法經》原文早已失傳,但它的篇章結構和“諸法合體”的編纂形式為後世封建立法創立了模式,影響深遠。

秦律

秦律是秦王朝建立以前及統一以後所實行的法律製度的總稱。秦王朝是在中國曆史上影響巨大的一個專製王朝,秦朝法律製度作為中國曆史上第一個統一的全國性中央政權的法律製度,在中國法製曆史上也有著重要地位。秦朝封建法製的建立,至少可以追溯到商鞅(前390~前338)變法時期。秦孝公三年,商鞅開始在秦國實行變法,以李悝的《法經》為藍本,改法為律,製定了秦國的刑律六篇,並把法家一係列法律主張運用到政治實踐之中,形成了秦朝法律製度的基本特色,秦朝法製在此期間得睡虎地秦簡泰山刻石到了很大的發展。1975年在湖北雲夢出土的大批秦墓竹簡證明,秦王朝的法律規範種類繁多,涉及到農業、手工業、商業、行政管理、倉儲、物資檢驗、牛馬飼養以及刑事犯罪、司法訴訟等各個方麵。秦朝刑律、刑罰殘酷,處罰極重,充分體現了法家“以法治國”及“重刑”的特色。雖然秦朝法律製度在風格上不同於後世深受儒家影響的各朝法律,但秦王朝所形成的中國傳統政治法律製度的基本框架,一直伴隨著整個封建社會的始終。

漢律

漢律包括西漢初期製定的《九章律》《傍章以及《越宮律》、《朝律》等基本法典,其中以《九章律》為骨幹。《九章律》是西漢初年丞相蕭何在參照秦朝舊律的基礎上製定出來的,在《法經》及秦律原有六篇之外增加戶、興、廄三篇,合為九篇,故稱《九章律》。以《九章律》為核心的漢初刑律,多屬在秦朝舊律的基礎上刪修而成,在內容和風格上與秦律密切相關。自漢文帝、漢景帝以後,逐漸對原有法製進行了一係列的改革,特別是在漢武帝接受“罷黜百家、獨尊儒術”的建議以後,儒家學說即開始獨霸中國政治舞台,並開始通過各種途徑向法律領域滲透,由此中國傳統刑律即開始走上儒家化的道路。西漢中期以後在法律理論、法律原則、具體製度以及在司法活動中所取得的儒家化成果,在很大程度上被納入後世的各部刑律之中。

《曹魏律》

曹魏律是三國時期曹魏政權的基本法典,製定於魏明帝即位之初,於太和三年(229)頒行,史稱《魏律》。《曹魏律》在漢《九章律》的基礎上,增加上尊號碑劫掠、詐偽、毀亡、告劾、係訊、斷獄、請賕、驚事、償贓九篇,合為十八篇。《曹魏律》的製定,標誌著中國傳統刑律進入法典科學化、完備化的新時代。曹魏律對秦漢相沿舊律的篇章結構和法典內容進行了徹底改革,如將《法經》以來的“具律”改為“刑名”一篇,並置於整部法典之首,在法典中正式列入維護官僚貴族特權的“八議”製度,大量減輕處刑幅度,刪除舊律中的繁雜條文等。這些改革相對糾正了秦漢舊律內容龐雜、結構零亂的弊病,使整部法典篇章結構更為合理,法律條文也更為簡練,大幅度地提高了古代刑律的整體技術水平。特別是自《曹魏律》開始,逐漸把西漢以來儒家化的法律成果直接納入法典之中,使得中國傳統刑蒙逐漸烙上了儒家文化的烙印。

《晉律》

《晉律》又稱《泰始律》,製定於西晉武帝泰始三年(267),並於次年頒行天下。因《晉律》曾經過當時著名的律學家張斐、杜預注釋,故又稱《張杜律》。《晉律是繼《曹魏律》以後又一部對中國傳統刑律的科學化作出重要貢獻的法典。它在《曹魏律》的基礎上,“蠲其苛穢,存其清約,事從中典,歸於益時”,即進一步加強了法律條文間的係統性和邏輯聯係,進一步簡省條文,減輕處刑幅度,顯現出“寬簡”而“周備”的特點。在內容上,《晉律》更加“嚴禮教之防”,第一次將服製列入法典之中,凡親屬相犯準照五服製度確定刑罰。同時,張斐、杜預二人對晉律的注解,集中了當時傳統律學的精華,對於後世封建立法的進一步完善和成熟作出了重要貢獻。

《北魏律》

《北魏律》是南北朝時期北朝北魏政權的基本法典,製定於孝文帝太和十九年,共20篇。《北魏律》是在參酌漢、魏、晉諸律的基礎上經過多次編纂而成。在南北朝時期南朝諸國重視清談、輕視名法,對法律製度無甚創建的情況下,《北魏律》承漢魏晉諸律之衣缽,吸收前代法律文化之精華,開進一步“納禮入法”,擴大法律儒家化的成果,因而成為一部承前啟後的重要法典。

《北齊律》

《北齊律》是自《法經》以後、隋唐律之前的一部比較成熟的封建法典,於北齊天保元年開始始製定,至武成帝河清三年才告完成,前後長達14年時間。《北齊律》是在總結以前各代定律經驗的基礎上製定的,在篇章結構上,確定為12篇,並把晉代以來的“刑名”、“法例”二篇合為名例一篇,作為整部法典的總則而置於全律之首。《北齊律》還確立了“重罪十條”製度和“杖、鞭、徒、流、死”的刑罰體係,成為隋《開皇律》的直接藍本,影響及於唐宋明清諸律。

《開皇律》

《開皇律》的製定始於隋文帝開皇元年,於開皇三年定型並頒行天下,共12篇,500條。《開皇律》參照《北齊律》修訂而成,是唐初立法的主要藍本,其中所確立的篇章、結構、規模以及“十惡”製度、“笞、杖、徒、流、死”刑罰體係等都為唐代立法所沿用。

《唐律疏議》

《唐律疏議》是中國曆史上最為成熟、也最具代表性的一部封建成文法典,也是中國現今完整保存下來的一部最早的古代刑律。《唐律疏議》是唐高宗永徽年間在修改唐初《武德德》、《貞觀律》的基礎上完成的,共12篇,502條,於永徽四年頒行,原稱《永徽律疏》。《唐律疏議》在結構上采用律疏結合的形式,把法律條文與法律解釋有機地結合在一起,集中體現了中國古代高度發達的立法水平。在內容上,《唐律疏議》“禮法結合”,進一步把儒家的倫理教條與法律規範融合起來,全麵體現了中國傳統文化的各種特征。同時,它科條簡要,刑罰適中,其基本精神和主要製度也為後世各封建王朝所承襲,並對東南亞各封建國家的法律製度產生過重要影響,被認為是中華法係的代表性法典。

《宋刑統》

《宋刑統》全稱《宋建隆洋定刑統》,於宋太祖建隆四年頒行,是中國曆史上第一部刻板印刷的封建法典。《宋刑統》的編纂仿照晚唐《大中刑律統類》和五代後周時的《顯德刑統》,即在法典中除律文與疏議以外,還將相關的令、格、式、敕等形式的法規與律文編在一起,故稱為“刑統”。《宋刑統》共12篇,213門,律文、疏議502條,敕令格式177條,起請32條,其中律文的絕大部分承襲唐律而來。作為宋朝的基本法典,宋刑統也影響到遼國、金國及元朝的法律製度。

《大明律》

《大明律》是明太祖朱元璋製定的明朝主要法典,正式頒行於明洪武三十年,共分7篇,460條。《大明律》從草創到定型,曆時30年,基本精神和主要製度皆承唐宋律而來,但在篇章結構上一改隋唐以來12篇的體製,在一些具體罪名上有所創新,許多罪名的處罰標準也不同於唐律。作為“祖宗成憲”,《大明律》終明之世一直被遵循,少有改動,並被清朝作為立法的直接藍本。

《大清律例》

《大清律例》完成於清乾隆五年,是清朝具有代表性的法典,也是中國曆史上最後一部封建刑律,其篇章結構近於明律,律文共436條,律後分別附有奏準的條例1049條。《大清律例》較以前各代刑律更為嚴密周詳,體現出中國封建社會末期專製製度趨於強化的特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