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章 曆代律令(一)(2 / 3)

謀反

安祿山像指謀害皇帝、搶奪王位的行為。《庸律疏議》解釋說:“案《公羊傳》雲:‘君親無將,將而必誅’。謂將行逆心,而害於君父者,則必誅之……然王者居宸極之至尊,奉上天之寶命,同二儀之覆載,作兆庶之父母。為子為臣,惟忠惟孝,乃敢包藏凶匿,將起逆心,規反天常,悖逆人理,故曰‘謀反’。”謀反行為在倫理上違反了“君為臣綱”的道德教條,在政治上危害著專製製度的核心和支柱——王權,因而自古以來即是各代刑律處罰的重點。“夷三族”“具五刑”等酷刑罰即是秦漢時代針對“謀反”行為的極端處罰。在南北朝時期,謀反者,“同族無少長皆棄市”。在唐律中,“謀反”“謀大逆”者,本人不分首從一律處斬,父子年十六以上處絞,年十五以下及兄弟、姊妹、母女、祖孫、妻妾、部曲、田宅資財一並沒入官府,伯叔父、兄弟之子不論是否別籍,皆流3000裏。即使是“詞理不能動眾,威力不足率人”的“結謀真實,而不能為害者”,亦皆處斬,父子、母女、妻妾流3000裏。“口陳欲反之言,心無真實之計,無狀可尋者”,也要流2000裏之外。在明清之際,對於謀反、謀大逆的行為處罰更重。依《大明律》和《大清律例》,謀反謀大逆者本叁不分首從淩遲處死,親屬中16歲以上的男子,如父子、祖孫、兄弟、伯叔父、兄弟之子等,不限籍之同異,不論是否殘疾,一律處斬,甚至異姓同居之人如外祖父、妻父、女婿等,亦處死刑。清代甚至規定15歲以下、11歲以上的男子也要閹割發往新疆為奴。在各代刑律中,對謀反謀大逆的處罰最重。

謀大逆

指蓄意危害皇室宗廟、皇帝祖先陵寢和皇宮建築物等行為。《唐律疏議》解釋說:“此條之人,幹紀犯順,違道悖德,逆莫大焉,故曰‘大逆’。”皇家宗廟、祖先陵寢和皇宮建築物直接與皇室的尊嚴、利益、氣運和安全相關,因此謀大逆的行為在嚴重程度上僅次於謀反行為。曆史上對謀大逆的處罰大體上與謀反罪是一致的。在唐朝以後的諸法典中,對於謀反謀大逆行為人本身的處罰是一樣的,僅謀大逆的親屬連坐者處罰稍輕而已。

謀叛

指背國從偽的叛敵行為。按《唐律疏議》的解釋,謀叛包括“謀背本朝,將投蕃國,或欲翻城從偽,或欲以地外奔”等行為。對於謀叛行為,唐律規定始謀未行者,為首處絞,為從者處流刑。若已施行,則不限首從一律處斬,妻、子流2000裏。若率部眾百人以上,父母、妻、子皆流3000裏。亡命山澤,不從追喚者,以謀叛論絞。若抗拒官兵者,按已施行論斬。

惡逆

指毆打及謀殺祖父母、父母,殺害伯叔父母、姑、兄姊、外祖父母、夫、夫之祖父母、父母等行為。毆打謀殺祖父母、父母及夫等尊親屬者,逆天道、悖人倫,被認為是極惡的行為,也是儒家道德所最不能容的。《唐律疏議》即說:“父母之恩,昊天罔及。嗣續妣祖,承奉不轉。梟獍其心,愛敬同盡。五服至親,自相屠戮,窮惡盡逆,絕棄人理,故曰‘惡逆’。”相傳梟為惡鳥,生而食母,獍為惡獸,生而食父。對於謀殺祖父母的禽獸行為,自然要給予最嚴厲的處罰。唐律中,謀殺期親以上尊長、外祖父母、夫、夫之祖父母、父母者,僅“謀”即處斬刑。明清兩代,此類犯罪毫無例外地處以淩遲極刑,即使在執行死刑前死亡,也要戮屍以示嚴懲。按唐以後各朝刑律,祖父母、父母、夫為人殺而私自與殺人者和解者,流2000裏。雖不私和,但期親以上被殺經30日而不告者,也要相應處刑。

不道

與漢朝“不道”罪不同,唐以後“十惡”中的“不道”指殺一家非死罪之人及支解人的行為。《唐律疏議》解釋說:“安忍殘賊,背違正道,故曰‘不道’。”按唐宋律規定,犯“不道罪”本人不分首從皆斬,妻、子亦流2000裏。

大不敬

“大不敬”是指觸犯和損害皇帝尊嚴的諸種行為。包括:資大祀神禦之物及皇帝禦用之物;盜及偽造皇帝印璽;合和禦用藥物誤不如本方及封題誤;造禦膳,誤犯食禁;製造禦用舟船,誤不牢固;指斥皇帝,發言謗毀而情理切害;對皇帝使節無人臣之禮等。按唐律的規定,盜大祀神禦祭品供品者,流2500裏;盜皇帝印璽者絞;偽造者斬;盜皇帝禦用物品者,流2500裏。和合禦藥有誤、造禦膳有誤、造禦用舟船有誤者,皆絞。此三者皆屬過失犯,若是故意犯之,則人“謀反”。指斥皇帝,言含誹謗者,處斬;對皇帝使節無人臣之禮者,絞。

不孝

“不孝”行為自古以來即是內涵最為豐富的倫理教條。商周時期,已有“無惡大憝,矧惟不孝不友”的規定。即使在崇尚法治、漠視人情的秦朝,也有對“不孝”罪的處罰規定。“十惡”中的“不孝”罪,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控告祖父母、父母。儒家認為,親屬為一體,親屬之間有人犯罪應互相包庇容隱。子女對父母、祖父母尤應如此。《唐律疏議》中即說:“父為子天,有隱無犯。如有過失,理須爭諫,起敬起孝,無令陷罪。”因此對那些忘情棄禮而故告父母祖父母者,唐律規定處絞刑。明律和清律中,告祖父母、父母的行為稱“幹名犯義”,處罰更重。

咒罵祖父母、父母。按儒家的觀點,子孫對祖父母、父母應“樂其心,不違其誌”“父母所愛亦愛之,父母所敬亦敬之”,恭謹伺服,才合孝道,若情有不嘛即惡言相向,則屬“不孝”。故而唐律規定凡詈罵祖父母、父母者處絞刑。

祖父母、父母在,子孫別籍、異財。指未經祖父母、父母同意而自行另立戶籍、分割家財的行為。《唐律疏議》說:“祖父母、父母在,子孫就養無方,出告反麵,無自專之道。而有別籍、異財,情無至孝之心,名義以之俱淪,情節於茲並棄,稽之典禮,罪惡難容。”因而規定凡祖父母、父母在而另立戶籍、分異財產者,皆處徒刑3年。明清律杖100下。

子孫於祖父母、父母供養有缺。儒家認為孝道的最低要求是供養父母。《禮記》中說:“孝於之養親也,樂其心,不違其誌,以其飲食而終養之。”子孫若家道堪供而讓父母祖父母衣食不充,即是不孝。唐律中子孫於祖父母父母供養有缺者,徒2年。

服喪違製。按儒家的要求,子女對父母應“生,事之以禮;死,葬之以禮,祭之以禮”。生養死葬都是孝道的基本要求。傳統禮製對喪服製度作了許多具體的規定。傳統法律也規定了對各種違禮行為的處罰。按唐律規定,匿父母及夫等喪者流2000裏;喪製未終而釋服從吉及忘哀作樂者,徒3年;遇樂而聽及參與吉席者各杖100下;居父母喪期間生子者,徒1年;居父母及夫喪而嫁娶者,徒3年;詐稱父母喪者,亦徒3年。

不睦

指謀殺及賣緦麻以上親毆打、控告丈夫及大功以上尊長、小功以上尊親屬等親屬相犯行為。按唐律,諸謀殺、鬥殺期親以下、緦麻以上尊長者,流2000裏。妻毆夫者,徒一年,重傷者加凡人鬥傷三等,至死者斬。妻告夫者雖所告屬實,亦得徒2年。告大功尊長者徒1.5年。

不義

指謀殺本屬府主、縣令、受業師;吏卒殺五品以上本部長官;聞夫喪匿不舉哀及作樂、釋服從吉、改嫁等行為。按唐律,凡謀殺本屬府主、刺史、縣令及吏卒謀殺本部五品以上長官者,流2000裏,已傷者絞,已殺者斬。妻子夫喪而違禮製,包括聞喪不舉哀、喪服未終釋服從吉等,一準於父母喪。

內亂

指親屬間的犯奸亂倫行為。包括奸小功以上親屬、奸父祖之妾及與之通奸者。在古代刑律中,親屬犯罪重奸不重盜。對於強奸親屬及與之通奸的行為,處罰重於常人。唐律中,諸奸父祖之妾、伯叔母、姑、姊妹、子孫之婦等處絞刑,奸小功以上其他親屬及親屬之妻者流2000裏,強奸者處絞。

中國曆代皇朝正式頒布的主要法典稱“律”,規定人們不準做什麼或必須如何做,否則的話就要處以刑罰。從今天的眼光來看,這是屬於刑法範疇的法典,起到的是懲治犯罪的作用。出於爭奪政治上正統地位的考慮,習慣上一般每個朝代開國之初總要公布一部律典,來樹立一麵具有政治號召力的旗幟,起到安定人心、穩定政治局勢的作用,對於鞏固政治統治,有著積極意義。然而也要指出的是,這種立法在很大程度上是各皇朝爭取正統地位的政治策略,有時也有著就法律言法律、脫離社會實際的傾向。

一般都認為,中國曆代的律都是從戰國時魏國法家人物李悝的《法經》一脈相承發展而來的。《法經》大約出現在公元前4世紀末,是一部私人著述的法典藍本,早就已經亡佚了。據說它分為盜、賊、囚、捕、雜、具六篇,李悝曾說“王者之政莫急於盜賊”,因此將盜、賊兩篇置於《法經》之首,顯然《法經》是以刑法為主要內容的。其中的囚、捕兩篇或許有現代刑事訴訟審判方麵法規的性質。最引起人們注意的是最後的“具”,據說其他五篇內容都是罪名,而這一篇“具其加減”,就是規定定罪量刑的總的規則,相當於現代刑法典的總則。在法典中設置總則,這是世界法製史上的一大創新,是歐洲的法典在18世紀時還不曾做到的,足可見中國古代立法技巧之高超了。

秦法律條文的秦簡據說後來商鞅攜《法經》自魏入秦,主持秦國的變法,即以《法經》作為秦國法律的立法基礎。商鞅把原來各國所稱的“法”改稱“律”,1975年在湖北雲夢睡虎地秦墓中發現了158條秦律的律文,以及190條關於法律的問答解釋。從這些條文中可以發現當時的法律已經極其嚴密,已有幾十種篇章的名目。

以後劉邦建立漢朝,帝王將相大多數是秦朝的小吏,成長在“欲學法令者,以吏為師”的環境中,很自然的承襲秦朝法律。漢朝的法律主要由律和令兩大部分組成,以現在的眼光來看,可以說律是以刑法為主的、穩定的成文法規;令則是皇帝發布的詔令,可以說是具有各方麵內容的單行法規,其中有關刑事方麵的條文在發布該項詔令的皇帝死後往往就改稱為律。高級司法部門如廷尉所做出的典型判例(稱為“決事比”),也可援引裁判。漢律本身基本完全沿用秦律的內容,在湖北張家山漢墓出土的漢朝初年的律,與雲夢睡虎地秦墓出土的秦律風格、內容極其相似。據說蕭何曾對漢朝繼承的秦律進行過修訂,在原來《法經》的六篇外又增加了戶(戶口方麵的犯罪)、興(軍事調動及後勤方麵的犯罪)、廄(畜牧方麵的犯罪)三篇作為漢律的主體部分,號為“九章律”。

東漢滅亡後,曹魏於公元229年公布了《新律》。曹魏的這次立法活動意義深遠。首先,它開創了開國之初就製定一整套法典的先例,為以後的各朝各代所繼承。其次,它開始明確律作為完整的、自成體係的、穩定的法典,與其他的各種法律形式不相混淆,在國家的法律體係中其有最高的地位。而令被作為規定國家各項製度的法規,不再直接和皇帝臨時發布的詔令關聯。再次,曹魏《新律》的編製體例有明顯的進步。《新律》共由18篇組成,第一篇為“刑名”,由《法經》的“具法”、秦漢律中的具律改名擴充而成,集中規定全律定罪量刑的基本原則,相當於現代刑法典中的總則。過去具法在法經六篇之末,而具律夾雜於秦漢律各篇之中,地位不夠突出,《新律》把總則性質的“刑名”置於律首,強調總則對於全律的統率作用,是立法技術的一大進步。以下的各篇基本上都是按照主要罪名來編製的。

曹魏《新律》開創的法製改革在35年後得到進一步的發展。公元268年晉朝也頒行“新律”,曆史上一般稱之為“泰始律”。晉朝的律共有20篇、620條。晉律將曹魏《新律》的刑名改為刑名、法例兩篇,置於律首,集中規定全律的適用原則。為了解決漢朝時對法律的解釋出自各家影響司法的問題,在公布了晉律後,又將張裴、杜預對律條所作的注解尊為權威,司法部門可以援引這些注解來作出裁判。後來這些注解和律條合編在一起,一共有1530條,號為“張杜律”。

在西晉以後的歲月裏,與南北分治的政治形勢相一致,法律的發展也分為南北兩支。南方的東晉依然沿襲晉律,以後的劉宋、蕭齊盡管改換朝代,不過並沒有因此就改換法律,而是仍然沿用這套法律。503年,在蕭衍奪取南方政權的第二年,他所建立的梁朝就公布了一部新的法典《梁律》,其篇章結構基本繼承晉律,但是條文要複雜得多,總共有20卷、2529條。後來南陳取代南梁後也隨即公布了新的《陳律》,法典的篇幅繼續增加,達到了30卷,但具體有多少條以及篇章結構都沒有記載。

和因循守舊的南方不同,北方的法律改革要頻繁得多,北魏及以後的北齊、北周都曾積極製定法典。北朝是由少數民族貴族建立的皇朝,這些皇朝的立法在很大程度上是出於吸引漢族士族階層支持少數民族皇朝、認同少數民族皇朝統治的政治需要,力求比南朝的法律更符合儒家禮教的要求。建立北魏的鮮卑拓跋族,在原來遊牧於蒙古高原時期還載有漢代法律內容的居延漢簡沒有成文法,開始建立代國時仍然實行遊牧民族的習慣法,殺傷、偷盜都以賠償馬牛了事,明顯具有遊牧民族習慣法的特點。但自建立北魏皇朝入主中原後,統治者深感本族原有的習慣法無法統治廣大的漢族人民,因此在漢族世家大族的幫助下進行了五次大規模的立法,所製定的法律完全按照中原漢族的法律傳統以成文法典為主體。如北魏孝文帝極其重視法律,在位時期多次與臣下討論修訂法律,並親自執筆定律,他認為,當時的法律規定子女對父母不禮貌隻判處髡刑,有悖於儒家禮教所說的“三千之罪,莫大於不孝”的說法,要求加重處罰。這次由他製定的《魏律》在491年頒行全國,共20篇,832條,同時頒行的還有魏令。孝文帝主持製定的律令現在都已亡佚,不過從現存的若幹條文來看,已經找不到一點鮮卑族的習慣法痕跡。

北朝分裂後,北齊和北周都試圖以正統思想號召漢族士族擁戴自己,所以立法都貫徹儒家精神。北齊正式建國後,經過長期的準備,於564年頒行了全新的律、令。《北齊律》的主要起草人是封述,封氏一族為河北大姓,先祖累世為西晉、前燕、後燕、北魏各代高官,封述本人長期擔任主管審判的大理寺卿,以精通律令製度而聞名。其他參加修律工作的官員中也有不少碩學大儒,對於曆代法律進行了充分的討論研究,史稱“校正古今,所增損十有七八”。因此《北齊律》結構緊湊,文字簡練,是南北朝時期最優秀的法典,成為隋唐立法的藍本。《北齊律》總共949條,由12篇組成,第一篇為“名例”,是將晉律的刑名、法例兩篇合為一篇,規定全律定罪量刑的基本原則,恰似近代刑法典的總則(從此以後中國曆代的法典第一篇都為名例律)。以下各篇分別規定各類主要罪名及其刑罰,與近代刑法典的分則相當。在內容上,《北齊律》繼承了魏晉以來法律改革的成果,最具特色的是創立“重罪十條”製度,即將全律中被認為對統治秩序危害最大的罪名歸為十類,即:反逆、大逆、叛、降、惡逆、不道、不敬、不孝、不義、內亂,凡犯有這十類罪名的罪犯,一律不得在大赦時赦免罪行,官員貴族也不例外,而且還不得享受八議、贖免之類的特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