與北齊對峙的北周一心想用西周繼承人的名義號令天下,北周皇朝的創始人宇文泰事事仿照儒家所傳承的周禮,製定法律也不例外。他命令主管審判的廷尉趙肅按照儒家經典《尚書》、《周禮》來起草法典。趙肅是素族出身,曆任的官職都是司法職務,實在無法將深奧迂闊的儒經和現行實用的法律捏和在一起,搞了幾年都沒有成功,憂愁交加,以至於得了心髒病,隻得辭職,回家不久就死了。他的遺稿在經過進一步修訂後,於公元562年頒行。為了與儒經《尚書》中周公告誡臣民的《大誥》相當,稱為《大律》。《大律》共有25篇,1537條。從現存的史籍記載來看,北周《大律》確實如史籍所評論的那樣“煩而不當”,今古雜糅,禮律淩亂。有的規定明顯是不可能實行的。比如,《大律》設定五種刑罰,每種五等,其中的流刑按照《周禮》的說法,從500裏到4500裏分為五等,可是北周當時統治的隻不過是關中地區,無論從東到西還是從南到北都沒有4000裏,絕沒有把罪犯流放到4500裏以外的可能。
由於當時這兩朝都是把立法當做政治策略來進行的,至於這些立法是否符合當時的社會實際、是否能夠切實實施,並不是當時的統治者所考慮的重點。這一時期統治者大多以武立國,統治秩序的維護主要是靠軍事武力手段,法律隻是輔助性質的統治工具。在這樣的曆史背景之下,立法卻可以進行純法理的探討,不用顧忌法律的實施問題,按著法理完善法律的條文。所以從現存的北朝法律內容來看,幾乎找不到少數族統治及少數族習慣法的痕跡,完完全全是儒家正統禮教為主導、輔之以法家手段的“正宗”的中原傳統法律體係。可是正因為如此,這些輝煌的法典常常成了束之高閣的“書麵法律”,對於少數族統治者來說隻是裝點門麵的擺設而已。
楊堅廢周建隋後的第三年(583)就頒行《隋律》,史稱“開皇律”,12篇篇名與《北齊律》完全相同,但是條文大大減少,總共隻有500條。而且一舉廢除了大量的鞭、梟首之類的酷刑,建立相當輕簡的新的“五刑”刑罰體係。還將《北齊律》的“重罪十條”進一步發展為“十惡”,完善對於綱常倫理的保護。不過隋文帝楊堅沿襲了北朝統治者的傳統,希望以這部優秀的法典來號召南方的世家大族,因此主要是將自己定的法律當做政治手段,並不打算讓自己的行為受到一點點約束。在他統治時期經常隨心所欲地發布很多殘酷的單行刑事法,或者是拋開法律任意判處刑罰。比如他在法律中廢除鞭刑,說是鞭刑給人造成的痛苦要比拿刀子“臠割”更甚,可是他自己卻喜歡在殿堂上責打大臣,不是用拇指粗的大棒就是用馬鞭,經常將人活活打死。他在法律中規定對於盜竊罪不處死刑,可是在公布了法律後他就認為天下的盜賊太多,下令哪怕隻偷盜了一個銅錢也要處死刑。他的兒子隋煬帝楊廣更將老爸的這種做法發揮到登峰造極的水平,另外製定了一部更加寬大、更加簡約的法典,史稱“大業律”,可是他所施行的統治卻是曆史上最為殘暴的,比如在楊玄感起兵被鎮壓後,他下令將當地百姓全部殺死。還說天下之所以有人作亂,主要是因為人太多了。
唐朝在隋末混戰中脫穎而出,重新建立穩定的皇朝統治。唐初的統治者認真吸取了隋朝的曆史教訓,幾次慎重製定法典,都以隋文帝的“開皇律”為藍本,但是並不像隋文帝那樣任意破壞法律。其中唐高宗在唐太宗時期法典基礎上製定“永徽律”及其法定解釋“永徽律疏”(兩者在後世被合稱為《唐律疏議》),完整保留到了現代。這部法典在653年公布,號稱500條(實際502條),分為12篇:名例(相當於刑法總則)、衛禁(有關觸犯宮廷和國家邊關城池警衛製度的犯罪)、職製(有關觸犯官職製度的犯罪)、戶婚(有關觸犯戶口婚姻製度的犯罪)、廄庫(有關觸犯國家畜牧及倉庫管理製度的犯罪)、擅興(有關觸犯軍隊調動、工程興建製度的犯罪)、賊盜(有關政治性的、人命以及強盜、竊盜方麵的犯罪)、鬥訟(有關鬥毆傷害以及訴訟方麵的犯罪)、詐偽(有關欺詐和偽造的犯罪)、雜律(以上不能包括的各類犯罪)、捕亡(有關逮捕人犯方麵的犯罪)、斷獄(有關觸犯審判製度方麵的犯罪)。
《唐律》結構完整,邏輯嚴密,用語精確,是世界古代法製史上的傑作。曆經唐末的戰亂後,宋朝仍然完全沿用《唐律疏議》作為自己法典的基礎,並進行若幹增補,合編為一部新的法典,於962年頒布,並且刻版發行。這是世界曆史上第一部刻版印刷的法典。這部史稱《宋刑統》的法典在兩宋時期一直是基本法典。另外宋朝的曆代皇帝臨時發布的有關刑事方麵的“敕”在經過一定時間後,加以係統整編號為“編敕”,也同樣起到法典的作用。
與宋皇朝先後對峙的遼、西夏、金、元這四個少數民族皇朝,一般都以習慣法規範本民族,而以公布的漢字記載的法典來統治漢族人民,為此曾先後頒布內容形式都接近於中原皇朝傳統的法典。1036年契丹族遼朝公布的法典《重熙新定條製》,較少受到《唐律》的影響。西夏大約在1149年~1169年間頒布了《天盛改舊新定律令》,也是刑法為主的法典,20卷、150門、1463條,但與唐律沒有直接的淵源關係。女真族的金朝在1201年公布的《泰和律》,篇目與《唐律》相同,總共563條,其中刪除了47條《唐律》,對282條原來《唐律》的條文進行了修改,126條維持原樣,增加了《唐律》所沒有的49條,並對原來幾條《唐律》的條文進行了分割,顯然是《唐律》的翻版。
在中國法製史上較為特殊的是元朝的法律。1271年元朝建立的當年就宣布廢除原來金朝的《泰和律》,但並沒有立即頒布傳統意義上的法典。先後頒行的《至元條格》、《風憲宏綱》、《大元通製》等大多是皇帝發布的“條格”和“斷例”的彙編。
在元末農民大起義後奪得皇位的朱元璋在建立明朝後,接受左丞相李善長的建議,決定仿照《唐律》來製定明朝的法典。朱元璋還曾要人將《唐律》抄寫成大字條幅掛在宮殿裏,每次上朝後,就招集儒臣和刑部官員為自己逐條講解《唐律》,討論如何按照《唐律》來製定新的律典。經過幾年的討論消化,1374年頒布一部法典,從史籍記載中可以知道其篇目和唐律完全一樣,也是12篇,總共有606條。以後1397年明太祖又正式頒行《大明律》,下令他的子子孫孫必須嚴格遵守這部律典,以後若有大臣建議修改這部律典的,就要按照“變亂祖製”的罪名處罰。這部不準再加修改、一直沿用到明朝滅亡的律典一共有30卷、460條。《大明律》編製體例和前代律典不同,《名例律》以下按照吏、戶、禮、兵、刑、工六部分篇,律下又按事項分成30門類。《大明律》的條文數目雖然少於《唐律》,但實際上律條的內容往往比《唐律》條文複雜,有的一條概括了《唐律》四五條內容,而且有三分之一以上的條文是《唐律》所沒有的內容(其中約有一半是明朝創設的)。
清朝入關後有意識地沿用明朝法律製度,清世祖所謂:“明太祖立法可垂永久,曆代之君皆不及也。”因此將《大明律》翻譯為滿文後再加上一些明中期以後公布的條例以及司法部門習慣采納的法律解釋,就變為《大清律》。乾隆帝於l740年公布了《大清律例》,保留了幾乎全部的明律條文,共有436條律條,1009條條例。以後的修訂隻增補條例,律條本身不再改動。這部法典一直沿用到清末的1910年才告結束。
令
中國曆代皇朝將不直接規定刑罰的、製度性的法律稱之為“令”以及其他的一些名目。“令”為“領”的本字,原指人的脖頸,派生出“引導”“帶領”“指揮”等字義。這種法律具有正麵引導的意義,具體要求人們應該如何去做、或者不怎麼做。由於曆代都高度重視定罪量刑的“律”,而且曆代“律”變化不大,保留至今的“律”還有不少。而“令”過於瑣碎,條文繁雜,每到改朝換代,官職製度一變,“令”就要大改,因此完整保留至今的隻有《大明令》,而這部《大明令》卻並非典型的“令”。
在秦朝的法律中已經有稱之為“式”的部分,具體規定政府部門的工作程序。而皇帝發布的“詔令”,也包含有相當多的製度方麵的法規。漢代沿襲這些製度,律和令之間並沒有明確的區分。到曹魏製定《新律》時已開始有意識地將一些製度性的法律編訂為《州郡令》《尚書官令》《軍中令》等等以“令”為名的法規。而將近40年後西晉開始立法時就明確了“律以正罪名,令以存事製”的原則,將所有定罪量刑的法律都歸納於“律”,而將一些“太平當除”的臨時性法規,以及“施行製度、以此設教”的積極性、正麵性的法規編入令典。268年與《泰始律》同時頒布的《晉令》共40卷、2306條,分為32篇。篇目主要按照官府行政事項以及職官機構兩方麵來編製。
編令的傳統後來被南北朝的各個皇朝繼承。比如南梁在503年和《梁律》同時公布了《梁令》,共有30卷、28篇。南陳繼續編製令典,也是30卷,其篇目估計和南梁相同。北魏時期多次立法,律令往往並不同時一起製定,因此遭到批評,大臣孫紹稱“律令相須”,隻有律而不頒布令,“臣下執事,何依而行?”可見當時令已是政府機構必備的製度。但北魏的令典幾乎都已亡佚。北齊在564年製定了篇幅達40卷之多的令典,其編製方法與晉以來的慣例不同,完全按照朝廷的尚書24曹機構名稱來進行編製,共24篇、40卷,還把一些被認為不宜於作為“定法”的法律編為“權令”。
隋唐兩朝都進行了大規模的令典編纂。唐朝前後十多次修訂令,據《大唐六典》的記載,唐令的篇目總共有27篇、30卷、1546條,基本結構和晉令相似,其中絕大多數是各級政府的事務規範。也有一些社會生活製度,比如喪葬令規定怎樣身份的人可以建造怎樣規格的墳墓,雜令有市場買賣的一些基本製度,捕亡令有關於拾得遺失物的處理辦法等等。另外唐朝還頻繁修訂“式”,基本按照朝廷各部門分篇,共有33篇,具體規定各部門的行政事務規則。令和式也是有強製力的,《唐律》專門設置“違令罪”和“別式罪”,前者處笞五十,後者處笞四十。另外,唐玄宗時曾經要求大臣按照儒經《周禮》的形式,以理典、教典、禮典、政典、刑典、事典的“六典”來彙編唐朝的法規以及典章製度,後來在738年實際編成時,是按照唐朝朝廷各個部門分別編輯的有關的法規製度,仍然名為《大唐六典》。這種編輯形式對於後世有很大影響。
兩宋時期也仍然頻繁編令,現存的1029年修撰的《天聖令》原書共30卷,分2l篇,約1500條。保留至今的篇名有田令、賦役令、倉庫令、廄牧令、關市令(附《捕亡令》)、醫疾令(附“假寧令”)、獄官令、營繕令、喪葬令、雜令。另外宋朝也編有“式”以及“格”,後者是有關官府設置的各類標準。
少數民族皇朝在入主中原後也采用了令的法律形式。金朝建立起與漢族皇朝一致的法律體係,在頒布《泰和律》的同時,頒布《泰和令》,共20卷、30篇、700餘條;以及《六部格式》30卷。但西夏頒布的《天盛改舊新定律令》雖然有“令”名,實際上卻相當於律。元朝習慣於將有關官府種種政務的法律統統彙編在一起,將刑事方麵的法律也和一些“令”以及相關的法律編在一起。
朱元璋在南京建立政權之初,采用元朝的法律體係來製定律、令,都按照朝廷六部分篇,其中的“刑令”具有刑法總則的性質。正式建立明朝後,這部令就稱為《大明令》。這部令典是惟一一部完整保存到今天的古代令典,也是中國法製史上最後一部以令為名的法典。但是其性質卻和唐、宋的令典有所不同,並不完全是積極性規範。在頒布《大明律》後,《大明令》有關刑法總則性質的條文大多失去了效力,但其他部分的條文仍然有效。
明朝仍然有大量以單行法規形式製定的製度性法律。明中期開始將所有的法律按照朝廷部門彙編為《大明會典》,1511年正式頒布。會典按照各個職官機構的職責以及製定的先後彙編有關的各類法令製度,其中的刑部項下還收錄了《大明律》以及刑事條例和有關的製度。以後嘉靖、萬曆朝又曾再度編纂會典。
清朝是一個善於編訂法律的朝代,先後五編會典。1684年編成第一部會典162卷,采取“以官統事,以事隸官”的編纂方式,按照朝廷各部門的分工而分類,具體規定各機構的職掌、職官、辦事細則等。以後在雍正、乾隆、嘉慶、光緒年間又分別修訂了會典,統稱為《大清會典》。另外又編訂“則例”,即由中央政府各部門就本部門的行政事務編製、交由皇帝批準生效的單行法規。根據調整範圍的不同,則例可分各部門則例和關於特定事務的則例兩大類。清朝幾乎每個中央主要部門都編有則例,因為則例與會典性質不同,自《乾隆會典》起,將則例與會典分立,形成“以典為綱,以則例為目”的關係。到最後的《光緒會典》,有正文100卷,事例1220卷,附圖270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