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誅心”
和世界其他文明古國相比,中國古代法律很早就注重對於犯罪意識的處罰和鎮壓,很早就有了故意、過失的區分。據說西周初期,周公在冊封弟弟康叔時就告誡說:有人犯了小的罪行,如果不是因為“非眚”疏忽,而是“惟終”慣犯,是故意為非作歹,即使罪過較小,還是不可不殺;相反,如果犯有大罪,卻是偶爾有犯,由於疏忽大意之故,也不應該處死。另外在《周禮·秋官·司刺》中又有所謂“三宥”之法:“一宥曰不識,再宥曰過失,三宥曰遺忘”,就是說對於不了解法律、不意誤犯以及本應意識到卻疏忽遺忘而造成危害後果等三種行為,在量刑上應該予以寬宥,減輕其刑罰。
從雲夢出土的秦國竹簡“法律答問”可以看到當時的法律認定是否構成犯罪的標準中,有一項就是看罪犯是否具有無犯罪意識。比如有一條問:甲偷盜了價值千錢的贓物,乙知道是偷來的,接受了部分財物,價值不到一錢,問乙應該如何處理?回答說是“同論”,就是乙和甲同樣按照偷盜千錢的罪名處罰。又有一條問:甲用偷盜到的錢買了絲,寄放在乙處,乙接受了,不知道這是用偷盜來的錢買的,問乙應該如何處理?回答說是“毋論”,不用處罰。前者乙知甲盜竊,雖分贓不盈一錢,亦與甲同樣以盜竊論處;後者乙雖為甲寄存贓物,但不知其為盜竊所得,故不應論罪。可見兩者的區分在於有無犯罪意識。另外當時將故意稱為“端”,過失就是“不端”。“法律答問”有一條說:甲告發乙犯有偷牛罪和殺人罪,結果調查後發現乙既沒有偷過牛,也沒有殺過人,問甲應該如何處理?回答是:如果甲是“端為”,故意誣告的,就作為誣告罪處罰,反坐所誣告的罪名;如果是“不端”,不是故意誣告的,就隻是“告不審”的罪名。
對於故意、過失等犯罪主觀方麵要件的重視,到了漢代就出現了“誅心”(處罰犯罪意識)的原則。這主要是由法官適用儒家經典裏的一些議論進行裁判的“《春秋》決獄”形式實現的,以後又作為判例“決事比”而被廣泛援引判案。最典型的此類案件比如:漢武帝時,有一次發生了這麼個案件:甲有父親乙,有一次乙和另一人丙發生口角,吵著吵著打了起來,丙抽出佩劍要去刺乙,甲在旁見了,趕緊拿起根棍子朝丙打去,不料一棍子下去,沒打到丙,卻把自己的父親乙給打傷了,旁人看見甲打傷父親,就把甲抓起來送到官府。官府查明情況。有的官員認為甲確實毆傷父親,按照漢朝的法律,毆父應該處以梟首(把腦袋砍下來掛在高竿上示眾)。大儒董仲舒被請求對此發表意見,董仲舒說:父子是最親密的親屬,見父親危險,當然要趕去救援。拿棍子打人是為了救父親,不是為了害父親。過去許國的國君生了病,世子許止伺候父親服藥,不料藥性不對,父親被毒死。孔子在《春秋》中記載這件事時,沒有說許止弑父。所以按照《春秋》經義,“君子原心”(君子按照行為人的動機來判定善惡),甲不是法律上說的毆父,應該無罪。
這個案例,是《太平禦覽》摘錄的董仲舒《春秋決事比》的一段佚文。
《水滸傳》
“李逵壽張喬坐衙”這種依靠分析動機來作出裁判,是漢代經義決獄的一個重要的原則。後來在辯論鹽鐵官營問題的鹽鐵會議上,“文學賢良”就曾歸納說:《春秋》決獄是“原心定罪”,所謂“誌善而違於法者免,誌惡而合乎法者誅”,動機是好的,即使是觸犯了法律仍然可以免罪;而動機是壞的,即使是合乎法律的行為仍然要作為犯罪處罰。
這種“原心定罪”的事例在漢代還有很多。比如漢哀帝時,大臣薛宣和給事中申鹹交惡,申鹹幾次彈劾薛宣不忠不孝,不應作為列侯在朝。薛宣的兒子薛況聽說了,就叫手下的門客楊明毀壞申鹹的麵容,使他不能再做官。楊明果然在皇宮大門外砍傷申鹹,割掉了申鹹的鼻子,砍破了申鹹的嘴唇,使申鹹受了八處傷。後來薛況和楊明兩人都被捕,禦史大夫認為在皇宮門口行凶,是藐視皇帝,“《春秋》之義,意惡功遂(動機凶惡並達到目的),不免於誅”,因此兩人犯“大不敬”之罪,都該處棄市。而廷尉認為,行凶地點是在皇宮外,沒有藐視皇帝的意圖,隻是一般的鬥毆罪,“《春秋》之義,原心定罪”,薛況是為了父親受辱,怒而指使行凶,沒有大的罪惡;楊明是受命行凶傷人,也無死罪。況且薛宣擁有爵位,可以減刑。兩人應處“完城旦”(保留頭發胡須,去邊境築城做苦工)。漢哀帝要群臣討論,丞相、大司空都認為禦史中丞的意見正確,而大多數官員都認為是廷尉意見不正確。最後薛況被減罪一等,流放敦煌。薛宣因受牽連,免官爵為庶人。
不管這個案子判得對不對,就雙方都以春秋經義來分析動機這一點來看,當時確實已形成了根據動機裁判的風氣。懲罰惡的動機原則用得最徹底的,要算是《春秋公羊傳》上所說的“君親無將,將而必誅”——對於君主和家長不能有一點侵犯意圖,隻要有這樣的念頭就必須嚴懲。在現在可以找到的漢代22個《春秋》決獄的案例中,引用這條經義的有三條,都是用來處罰被認為是威脅到皇帝的犯罪。後世法律的“十惡”前三項謀反、謀大逆、謀叛,都著重於“謀”,隻要“始謀”就罪名成立。《唐律》規定謀反隻要表示了犯意,即使“口稱欲反之言,心無真實之計,而無狀可尋者”也要處罰,對此的解釋就是引用《春秋》經義的“君親無將,將而必誅”。明清律根本就把這種單純的犯意表示也作為謀反之“謀”予以嚴懲。
儒家重視懲治動機是有其理論淵源的。無論是強調人性善的孟子,還是強調人性惡的荀子,都認為人應該接受改造,每個人都要從心底裏排斥惡,來實現人性的善,或改造人性為善。這種理論曾促進了中國古代刑罰製度的改進,但也造成重視懲罰動機的傾向。“原心”的目的在於“誅心”。“原心定罪”隻是這一過程的第一個階段,到了後來更有“存天理,滅人欲”,有所謂“去心中賊”的說法以及實踐。
在適用法律時注意行為的動機,注意到犯罪的主觀方麵的要件,是法律發展進步的標誌之一。但是過分強調動機,強調處罰犯罪意識,就容易陷入所謂“主觀歸罪”,就會造成大量的冤案。因為人的主觀意識是很難判斷的,如果任憑法官的推測就可以認定是“善”“惡”,並據此來定罪量刑,就很容易以語言文字、思想意識來定罪,形成大量的冤案,也會造成適用法律時的混亂。從晚清人陳熾的《庸庵筆記》裏記載的兩個典型的“誅心”事例中就可以看到過分強調這一原則的混亂之處。
清代的律例規定,凡調戲婦女,企圖誘奸而未成,致使被調戲婦女羞憤自盡的,要判處絞監候。這是一個死罪,但要在每年秋天舉行的秋審中確定是“情實”還是“緩決”,前者當年處死,後者等候下一年秋審再做決定。一般連續三次被判緩決,可以由刑部上請皇帝批準減等發落。調戲婦女致使婦女羞憤自盡的案子應擬為情實還是緩決,這是模糊的問題,要由朝廷的最高級官員在會同秋審時決定,可是刑部必須先有一個意見供會審官員參考。習慣上,刑部所擬的意見往往是得到通過的。刑部的司員們在對這類案件擬稿時,一般是這樣來確定的:凡是以“手足勾引”、動手動腳的,說明加害人居心更惡,就擬為情實;凡是僅以“語言調戲”的,說明加害人或許居心尚不是最惡,就擬為緩決。可這又是模糊的概念。有這樣一個案件:有個男子在路旁小便,正好有個婦女經過,那男子非但不側身躲避,相反還轉身正對著那個婦女,一邊撒尿一邊笑著用手指點自己的生殖器。那婦女見狀大哭,回家就上了吊。刑部草擬意見時,大多數人都以為這人一無手足勾引,二無語言調戲,隻能擬為緩決。可有一個刑部司員卻說“調戲雖無言語,勾引甚於手足”,於是擬為情實,秋後處死。可沒過多久,又出現一個類似的案件:一位私塾先生,上課上到一半,起身到室外僻靜處解手。解到一半,偶一抬頭,正見對麵樓上有個少女倚窗眺望,塾師不禁對著那少女笑了一笑,那少女臉色大變,馬上關了窗。塾師依舊回到課堂,沒過多久,就聽得外麵嚷嚷,說是對麵有個少女突然上吊身亡。塾師一聽,不由得一拍書桌,脫口而出:“哎呀,今天大錯了。”座下有一個學生就是那少女的弟弟,急忙回家探視。父母正在為女兒死得莫名其妙而煩惱,聽見兒子說起塾師的舉動,大覺可疑,立即去報了官。塾師到案一一招供,問成絞監候。這案子到了刑部,多數司員也擬為緩決,又是上次那個司員主張“雖無實事,其心可誅”,仍然擬為情實,也在秋後被處決。
陳熾評述這兩個案件時,認為前一個案子是“南山鐵案”,而後一個案子是“深文周內”。他說後一個案子裏,由塾師事後的“拍案驚呼”就可推知其“笑之無心”,並且顯然有“自悔之意”,因此和前一案件裏的那個惡棍不同。他還說一年後那個司員和人打麻將時突然暴斃,就是因為他後一個案件“刀筆殺人”的報應。可是以現在的眼光來看,這條法律本身就容易造成錯判,應該說調戲和婦女自殺之間並不一定有必然的聯係,所謂“誘奸”隻是犯意的表示,並不能從調戲行為就確定肯定有誘奸的企圖。在這兩個案子裏,僅憑一笑就定企圖誘奸性質的調戲,實在是太主觀武斷了,也很難說前一案件的罪犯比塾師有更大的惡意。塾師的驚呼不是也有可能是因為罪行敗露而情不自禁嗎?
自出
中國曆史上惟一的女皇帝武則天在自己稱帝、建國號為“周”後,為了政治上的需要,任用一批酷吏,興告密羅織之風,大肆誅殺原來唐朝的大臣。有一年,酷吏來俊臣誣告狄仁傑等六位大臣謀反,把狄仁傑抓起來嚴加審訊。狄仁傑見審訊室裏擺滿的刑具,知道如果不認罪肯定就要被活活打死,他長歎一聲:“大周革命,萬物維新,唐朝舊臣甘心受戮。”說罷就承認自己確實謀反。按照當時的法律,如果在第一次審訊時就承認罪狀,可以算作自首,可以減一等處罪。謀反雖是個死罪,減一等就是流三千裏,可以不死。好漢不吃眼前虧,狄仁傑就是想鑽這個法律空子,先躲過刑訊這一關,將來再作計較。不料來俊臣的手下王德用步步緊逼,說:“狄相公反正已經脫了死罪,請在供詞中再牽幾個人進此案。”狄仁傑說:“皇天後土在上,竟然有人要我狄仁傑做這等事!”說罷一頭撞在柱子上,血流滿麵,昏死過去。王德用見狄仁傑以死相拒,隻得暫時放過。狄仁傑被關在大牢裏,乘看守不備,在自己的被裏用血寫了一封給武則天的申訴信,又乘著換季的機會,把被子傳回家去換洗。他的兒子見了血書,連忙到武則天宮外鳴冤。武則天很奇怪,說:“狄仁傑不是已經認罪了嗎?”她把來俊臣叫來,問:“你是不是使用酷刑逼供的?”來俊臣連聲申辯,說這幾個罪臣都受到很好的待遇,在獄裏還穿戴著士大夫的巾服。武則天將信將疑,要派自己身邊的使者前去查看。來俊臣趕緊布置,把那六位大臣都拉出來洗幹淨,穿上新衣服,站在監獄的一個院子裏等待使者。那使者進了監獄就頭皮發麻,心驚膽戰,到了那個院子,頭往東邊看了看,口中就連聲說“挺好、挺好”,轉身回去複命了,而那些大臣卻是站在西院牆下的。來俊臣處心積慮要殺這幾個大臣,可這些人都已認了罪,按法律不得處死,他就偽造了一封以這些大臣名義寫的“謝死表”,說是他們自感罪惡深重,無顏再活在世上,決心自殺以償罪惡。武則天一直很欣賞狄仁傑的才能,並不相信狄仁傑真的會謀反,她見了這封“謝死表”,決定親自召見狄仁傑問個明白,狄仁傑這才得以為自己洗脫罪名。武則天問他:“既然你是完全被冤枉的,那為什麼要認罪呢?”狄仁傑回答說:“要是不認罪,我早就死在枷棒之下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