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魏時期的法律仍然保留“夷三族”,但在後期發生了一個變化。當時毋丘儉因起兵反對司馬師,兵敗被殺。按照反逆重罪要處“夷三族”,毋丘儉的兒媳荀氏也要緣坐處死,然而荀氏家族卻是和司馬師家族聯姻的。為了救出荀氏,司馬師要求魏帝下詔,允許荀氏和毋丘儉的兒子離婚。但是荀氏所生的女兒毋丘芝雖然已出嫁劉子元,仍然作為毋丘儉的孫女也要被處死,隻是因為毋丘芝已經懷孕,被關押在監獄中,等待分娩後即被處死。荀氏向當時擔任司隸校尉的何曾求情,何曾授意下屬向朝廷上書說:婦女在父母有罪和丈夫家有罪的兩種情況下都要受緣坐處死,“一人之身,內外受辟”;為此建議朝廷修改法律,未婚女子隻緣坐父母之罪,出嫁以後隻緣坐夫家之罪。曹魏朝廷果然接受了這個建議,修改了緣坐的法律。
這次修改後的“夷三族”法律以後又一次變化,東晉初廢除了“夷三族”,不久後又恢複,但改為謀反之類重罪的罪犯“緣坐”的親屬中,男子處死,而女子被收為官奴婢。北朝則男有“門誅”,凡反逆重罪“親族男女無少長皆斬”。這一時期又恢複了收孥,南朝凡重罪罪犯應判處死罪的,妻子及子女都要補奚官為官奴婢。北朝規定重罪罪犯被判處流刑以上刑罰的,都要收其一戶親屬配為“雜戶”。不過到了北朝末期廢除了“門誅”和“夷三族”的名稱,逐漸統一稱呼為“緣坐”,除了謀反大逆等反對皇帝的重罪外,普通的賊盜之類犯罪不再適用緣坐,而且即使緣坐也采用了南朝的隻處死罪犯男性親屬,將女性親屬沒為官奴婢的方式。
唐朝的法律最為寬大,緣坐家屬的罪名被限製於謀反大逆、謀叛等嚴重侵犯皇權的犯罪,以及“不道”中的一些嚴重侵害統治秩序的犯罪。換言之隻要不反對皇帝,皇帝也不殺你一家子。謀反大逆罪犯的父親、兒子都處死,但女性親屬以及祖父、孫子、兄弟以及未滿16歲的兒子都不殺,收為官奴婢。另外年滿80歲以上的男性親屬、年滿60歲以上的女性親屬可以免於處罰。伯叔、侄子等親屬都要處以流三千裏。
唐朝的法律被後世繼承。以後明清的法律將謀反大逆的緣坐處罰加重,罪犯大功親以內的16歲以上的男性親屬全部要被處死,女性親屬全部沒為官奴婢。
從以上的敘述中可以知道,“株連九族”主要是一個形容性質的統稱,並非嚴格的法律用語,曆代法律上並沒有這樣的處罰。最早的多於“三族”的屠殺罪人親屬的記載,是《史記》提到的荊軻刺秦王後秦王屠殺荊軻“七族”。對此的解釋也有多種,有的以為是曾祖至曾孫這七代範圍內的全部親屬,也有的認為是父族、姑之子、姐妹之子、女兒之子、母族、兄弟之子、妻子以及妻子父母。東漢的王充在《論衡》中又說是誅殺荊軻的“九族”。“九族”的解釋也有各種,一般認為就是指上自高祖、下至玄孫這九代的所有親屬。實際上是一切親屬的統稱。《隋書》記載隋文帝在鎮壓了楊玄感的起兵後,“罪及九族”。史籍中類似這種有關屠殺罪人九族的記載很少。傳說明成祖朱棣起兵奪取皇位後,原來擁戴建文皇帝的主要文臣之一、當時南方的名士方孝孺寧死不屈,不願為明成祖起草詔書,明成祖威脅他說:“難道你不顧及你的九族嗎?”方孝孺說:“便是十族奈我何!”明成祖或許認為方孝孺這句話是對於他獨創能力的蔑視,於是將方孝孺的學生全部抓來充當九族之外的第十族,據說一共殺死八百多人。不過這一說法並不見於較為嚴肅的史籍。
賣身為奴
董永和七仙女的傳說是中國民間婦孺皆知的故事。不管各種版本的傳說、戲曲的細節有什麼不同,但實際上都是從晉代小說《搜神記》記載的東漢董永故事發展而來的,基本內容也是大同小異,都是說董永為葬父母,欠下巨額債務,不得不自賣為奴,幸得仙女下凡,運用仙術,紡織絹帛,幫助他贖身還家。
從現有的資料來看,中國古代的法律很早就禁止以人身擔保債務了。在湖北雲夢出土的秦國竹簡中,有一條“法律答問”說明,當時法律已禁止債務人提交人質為債務擔保,提交人質的和接受人質的都要處以“貲二甲”的處罰。並說明當時的司法習慣上,凡強行向債務人索取人質的,要受“貲二甲”的處罰,被迫提供人質的債務人可以免罰。湖北張家山出土的漢墓竹簡裏也有類似的條文,規定債權人強行索要人質的,處以罰金四兩。
秦漢時法律禁止人質擔保債務,但同時又允許債務人為債權人服勞役來抵償債務。雲夢出土的秦竹簡,有一條《司空律》的律文,詳細規定:如果有積欠官府債務的,就要約定日期傳訊債務人,如債務人無法清償,當天就要債務人開始服勞役抵債,每勞役一天,抵償八錢,但如果是由官府提供飯食的,就隻能算六錢。官府的夥食標準為男子每餐三分之一鬥,女子四分之一鬥。債務人也可以自己的奴婢、牛馬來為官府服勞役抵債,不過如果債務人是工匠、商賈就不能找人代役。勞役抵債的債務人在官府服役期間和官府的奴隸一起工作,不得作為奴隸們的監工,隻有在每年的播種、收獲農忙季節可以回家20天。東漢人王充在他的《論衡》裏曾提到窮人欠下官債隻好以勞役抵償。民間的債務很可能也是用這種方式來抵償的。直到唐朝的法律仍然規定,如果債務人無法清償債務,又沒有什麼財產可供抵償,就應該“役身折酬”,以自己或家人的勞役來抵債,隻是勞役的人限製在男性家屬。關於勞役抵債的具體方法則沒有詳細的規定。
按照上述法律允許的“役身折酬”抵債方式來看,董永的“自賣為奴”並非是真的去債權人那裏當奴隸,而應該是借下巨額債務約定日後以自己的勞役來抵償。按照《搜神記》的說法,董永是千乘(今山東高青)人,父親死後,家中貧窮,無法安葬,董永隻得向人借了1萬錢,守喪三年後再到債主家服役抵償。董永的孝心感動了天帝,天帝派遣仙女下凡,幫助董永。債主要求董永為他織100匹縑(絲織品)償債,仙女隻用了10天就織完了這100匹縑,董永因此清償了債務,得以回家。漢代縑價大約是每匹四五百錢,董永欠債1萬錢,連本帶利折合為100匹縑,要是沒有仙女的幫助,恐怕是一輩子都還不清的。實際上絕大多數勞役抵債的債務人終身陷於勞役中,和奴婢沒什麼兩樣。而且根據上述秦國的法律規定來看,到官府以勞役抵償債務的人的待遇和官府奴隸是相同的,甚至還特別規定不能任用這些抵債勞役者為奴隸的監工。看來民間勞役抵償的債務人在債權人處的勞役身份也和奴隸是一樣的,所以習俗上都以奴婢視之。由於真正能夠自己還清債務贖身的極為罕見,常常就會因此終身淪為奴婢。
董永故事是神話傳說,曆史上像他這樣以勞役抵償債務成功脫身的,隻有極少數的幾個事例。最著名的如南朝劉宋時的孝子郭原平,父親去世後,傾家蕩產為父親營葬,“自賣”給造墳的主人為奴,和董永一樣,在守喪期滿後去“買主”處服役抵債。他和那戶人家的奴婢一起勞動,學習造墳的技術,進步很快,在為主人服役之餘,還為人造墳,得到的報酬一部分奉養母親,餘下的積聚,終於得以還清債務,“自贖”還家。南齊時孝子吳達之幾乎重複了郭原平的故事,他為葬嫂,自賣為奴,為人營造墳墓,最後也得以自贖成功,恢複自由。
盡管法律一直是禁止以人質為債務擔保的,可是民間這種以人質為債務擔保的習俗卻一直長久流傳。中國古代把借債提供質押品的行為稱之為“質”或“貼”或“贅”,以人質為債務擔保就叫做“貼子”“贅子”。比如漢代淮南地區有“贅子”的習俗,借債時債務人把自己的子女作為人質交給債權人,如果在三年內不能清償債務,當人質的子女就淪為債權人的奴婢。曆史上這種“貼妻賣子”的現象不絕於史書。有的時候,還會有以母親為人質的,南朝劉宋時有個叫尹嘉的,借了一筆債無法清償,他的母親隻得“自以身貼錢,為(尹)嘉償債”。尹嘉為此被捕,被治為不孝罪。在唐朝時的袁州(今江西宜春)、柳州(今廣西柳州)民間也有同樣的習俗。韓愈為袁州刺史、柳宗元為柳州刺史,都曾下令禁止這種“俗法”,還曾拿出自己的俸祿替百姓贖回淪為奴婢的子女,在曆史上傳為美談。不過仔細分析這種美談,就可以知道不得以人質為債務擔保的法律在社會上是沒有實效的,而且官府也隻得對這種違法的、應該是無效的交易予以默認,還得拿錢來贖取人質。
唐朝以後的法律隻認可“保人代償”方式的債務擔保,法律禁止以債務“準折”債務人的妻妾子女,要處杖一百,強行索要的,加二等處刑。法律嚴禁將平民出賣為奴婢,就是尊長也不得出賣子孫,這被當做是“十惡”大罪中的“不睦”之罪,要判處徒二年。但是在民間,過去這種以人身為債務擔保的慣例依然長期存在,在欠下債務無法清償時,債務人往往將子女抵償債務。為了規避法律,民間采用的手法有這樣幾種:一種是假立一張“義男”或“義女”的“婚書”,算是將自己的子女出養給債主當養子或養女,上麵一般都寫上“終身使用,永不歸宗,倘有不虞,係自己命”的文字。這樣一來規避了法律,二來又使得抵債的子女和債主形成養父母和養子女的“名分”關係,不得稍有反抗,債主打罵處罰也都不犯法,即使殺死養子女也不過是個徒刑罪名。實際上就是一張賣身為奴的文書。另一種是立一張雇工文書,雇工期限為五年以上。按照明清時的法律,雇工在五年以上的就是與主人有“名分”關係,萬一發生互相之間的侵害行為,雙方的關係比照主奴關係確定。這種“婚書”和雇工文書都規定了身價,可是實際上這些身價往往不會實際交付,身價是用原來的債務抵消的。
無訟和息訟
據《史記》等曆史著作的記載,孔子曾經做過一段時間魯國的司寇,不過好像留下來的事跡不多,他本人對於這段經曆也很少提及,隻是說:“聽訟,吾猶人也,必也使無訟乎?”大概意思是:主持審判我和別人也差不多,但重要的是要使訴訟不至於發生。孔子以後的儒家學者都進一步發揮這一觀點,把訴訟視為民風澆薄的表現,最理想的是社會上沒有訴訟發生,有本事的長官應該是能夠做到平息民間的訴訟,這叫做“息訟”。一方麵沒有訴訟,一方麵朝廷也就不用刑罰,是所謂“無刑”或“刑措”(指刑具放置一邊不再使用)。儒家的經典《尚書·皋阿謨》說“刑期於無刑”,就是這個意思。據說三千多年前的西周“成康之治”,就曾連續四十多年沒有人犯法、沒有使用過刑罰,實現過“刑措”。以後這成為儒家的最理想的政治狀況。
實際上對於民間訴訟抱有消極觀點的並不僅僅是儒家,春秋戰國時的很多學派、思想家對於訴訟的觀點也是消極的。《墨子》這本墨家的經典認為遠古時代人民各行其是,自說自話,“一人則一義,二人則二義,十人則十義”,自以為是,互相爭論不止,父子互相怨恨,百姓以水火毒藥互害,“天下大亂,若禽獸然”。於是隻能立賢人為天子及各級官長,官長以天子的是非為是非、百姓以官長的是非為是非,統一意識、統一觀點,這就叫做“尚同”,“一同天下之義,是以天下治也”。每個個人連自己的思想也沒有,自然不會發生爭訟。另外墨家主張“兼相愛、交相利”,自然也不以彼此爭利進而爭訟為好事。
道家對於人間的政治、法律是持消極觀點的,最典型的如《莊子》裏說的,隻要排斥了聖人、智慧,就不會有大盜;毀壞珠寶珍奇,就不會有小偷;燒掉契券、砸碎印章,老百姓就不會爭利吵鬧;折斷秤杆、劈壞升鬥,老百姓也就不知道訴訟爭奪。在道家倒退的社會曆史觀裏,訴訟也是一件不好之事。
戰國時興起的法家是極端功利主義的,不怎麼注重無訟,甚至如商鞅也認為要重獎慣於揭發犯罪的“奸民”。不過法家也認為可以設法達到“去刑”。商鞅、韓非都認為儒家用的教化方法太迂闊,道家的說法太恍惚,墨家的方法太神秘,隻有使用重刑威嚇民眾,輕罪重刑,“行刑重其輕者,輕者不至,重者不來”,就可以“以刑去刑”。法家的政治終極目標也是不使用刑罰,後來法家的理論在秦國得以實現,商鞅變法後,貫徹“以刑去刑”的主張,據說曾使秦國“路不拾遺,山無盜賊”。但是到了統一全國後,秦國本地的對外擴張停止,出現不少社會問題,治安也暴露出問題,公元前217年的一天,微行出訪的秦始皇在鹹陽郊外的蘭池遇到強盜,全靠隨行的四個武士全力保駕才得以脫身。盡管秦朝法令嚴酷(據說“赭衣塞路、囹圄滿室”,實行劓刑、刖刑割下來的鼻子、斷腳裝滿一車又一車),可是刑罰的威懾力在超過了一定限度時,就失去了它的威懾力。所謂“民不畏死,奈何以死懼之”?
秦朝失敗的實踐提醒後世的統治者不能一味迷信重刑威嚇,儒家的以說教來使民間息訟,以至於無訟的說法又流行起來。據說西漢時的黃霸為潁川太守八年,郡中沒有發生過重罪案件。龔遂為東海太守,“獄訟止息數年”,好幾年沒有人打官司。朱邑任桐鄉嗇夫,從來沒有笞打過罪犯。東漢的童恢治縣,沒有人打官司,也沒有人犯罪,縣裏的監獄生滿了草。
這些小範圍的“息訟”和“無訟”的事跡大多是地方官員著力推行教化的結果。比如西漢時韓延壽每任一地的地方官,總是為當地的百姓擬訂婚喪祭祀的禮節,要官學的學生為百姓一一演示。有一次手下的一個胥吏騙了他,他非但不追究罪責,反而深深自責,說是自己推行教化不力,致使身邊的工作人員都沒能受感化。那個胥吏羞愧難當,竟然自殺以報。韓延壽擔任長安附近地方官“左馮翊”時,有一次巡視屬縣,來到高陵縣時,聽說當地有兩兄弟為爭奪一塊田產打了幾年的官司,韓延壽大為傷感,說:“我憑著一時的機遇得為一地的長官,不能宣明教化,致使骨肉爭訟,有傷風化,還連累鄉官和鄰裏受辱,罪過都在我一個人。”於是他就住進招待過往官府人員的“傳舍”,不出來辦公,閉門思過。這個縣的官吏惶恐不安,隻得一起離職待罪,把自己綁起來關進監獄。那兩兄弟的親戚都紛紛指責兩兄弟牽連好官,兩兄弟深深懊悔,脫了衣服、剃光了腦袋,到衙門裏自首請罪,發誓平分土地,不再爭吵。韓延壽這才出來接見兩兄弟,請他們吃飯,教導他們為人的道理。這事傳開後,屬下的百姓都互相告誡不得輕易打官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