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8章 曆代律令(四)(2 / 3)

小說《金瓶梅》插圖描繪

的起訴情景東漢時這種風氣更甚。比如劉矩為雍丘縣令,每當有人前來衙門訴訟,就對著當事人雙方連稱得罪,耐心勸告雙方“忿恚可忍,縣官的衙門可不能輕易進入”,據說往往使當事人感動得垂淚而回,不再訴訟。許荊為桂陽太守,屬下耒陽縣有蔣氏兄弟爭訟,官司一直打到了太守府。許荊在審判時,對著蔣氏兄弟歎氣,說:“我承擔國家的重任,卻沒能推進教化,使得兄弟反目成仇,爭訟不已,這都是我的責任。”囑咐書吏趕緊起草彈劾自己的文書給朝廷,請求廷尉治罪。蔣氏兄弟聽了,慚愧萬分,當場和好,請許荊治自己罪。許荊乘機對他們再加教育。各縣的百姓聽說了這事,兄弟失和的都紛紛和好,不供養父母的都趕緊改正。仇覽為蒲亭長,當地有個老太太來告兒子不孝,仇覽說:“日前我經過你家,看你兒子耕作農田勤勤懇懇,房屋和田地都整整齊齊,你兒子並不是一個壞人,隻是缺乏教化而已。你守寡養大兒子不容易,為什麼因為一時的憤恨就要陷兒子於重罪呢?”他勸老太太撤訴,他親自來到老太太家裏,和母子一起吃飯,耐心教導那兒子如何盡孝。後來那個兒子果然成了一個有名的大孝子。仇覽不久後被考城縣令王渙辟為掌管文書的主簿,王渙問起這事,說:“你這樣做,不是有損於官員如鷂鷹撲惡鳥般撲滅罪犯的誌氣嗎?”仇覽卻回答:“我以為做鷂鷹不如做能化導百鳥臻於吉祥的鳳凰。”

後世仍有很多官員模仿這些著名的循吏,耐心說服百姓不輕易打官司的事例。比如明朝時,趙豫為鬆江太守,每逢受理案件時,總是勸告當事人冷靜回家想一想,實在忍不下的,第二天再來起訴。鬆江人傳為歌謠“鬆江太守明日來”。清朝的黃六鴻在他所著《福惠全書》中說:“民之有訟,出於不得已而告官;官之聽訟,亦出於不得已而後準。皆非樂於有事者也。”起訴的和裁判的都是出於“不得已”,因此真的值得一判的案件“百無一二”,都隻是出於一時性起而已,隻要好言好語地勸解一番,自然就可以讓雙方和解息訟。

上述的這些事例總有一點虛偽作假的味道,都像這樣來息訟,非得把法官累死不可,所以到了唐以後,索性在法律上限製民間的起訴。除了重大的刑事案件外,唐朝法律就一年中“戶婚田土錢債”之類民事糾紛規定起訴的時間,限定在每年的十月一日至來年的二月三十日這五個月內,這叫做“務開”。到了三月一日,就算是“入務”,不得起訴。宋朝法律對此稍加調整,“務開”期縮短為十月一日至來年二月一日的四個月。明朝法律裏雖然沒有明文規定,可是各地的官府都有自己的“土政策”,規定隻有在特定的“放告日”或“詞訟日”裏才可以起訴。詞訟日一般是每月的逢三、逢六、逢九的日子,這樣一來,一年裏能就民事糾紛起訴的日子最多不過百來天,比唐宋時還要少。清朝仿照唐宋製度,每年的四月一日至七月三十日為“止訟”期,在衙門口樹起“農忙”、“止訟”的大牌子,民事方麵的糾紛一律不得起訴,而且在其餘的日子裏仍舊沿襲明朝的詞訟日慣例,每月的三、六、九才可起訴。到了晚清更有很多地方再減少到每月的三、八兩日為詞訟日,一年才四五十天的日子允許民間打官司,自然是把息訟的實效大大推進了一大步。

還有一個息訟的辦法是將民間糾紛的處理權限下放到基層去,由民間機構加以調解“和息”。如元朝在各地鄉間設立村社,由村長、社長主持調解民間的糾紛。明初各地設“申明亭”,由德高望重的鄉間長老主持,可以調解糾紛,甚至還可以責打有過者,沒有經申明亭調解的糾紛都不得起訴。明中期又推廣“鄉約”,也以調解糾紛為一項重要內容。明清時,各地宗族勢力強大,本族內部糾紛不經宗族調解是不得起訴的。即使是起訴後,有關婚姻、繼承等等的糾紛一般都批回原宗族“公議”。明末清初的思想家也大多以為恢複西周的宗族製是治理天下的最好辦法,如顧炎武在《日知錄》中說最理想的是“一家之中,父兄治之;一族之中,宗子治之”。總的原則是“民不見官”為最好。

另一個不那麼正宗的息訟辦法是,法官在裁判時不要將罪責和權利判得太明確,免得敗訴的一方心理不平衡,以後再次起訴,纏訟不已。明朝時海瑞在他的《淳安政事》中提到當時官場上流行的“四六息訟法”,即給勝訴方六分理,也給敗訴方四分理,曲直相差不遠,給雙方留下餘地。海瑞自己是最痛恨這種和稀泥的裁判方式的,他說這就是孔子所說的“鄉原”,是“德之賊也”。

對於儒家傳統的無訟、息訟之說,曆代都深信不疑,敢於提出疑問的隻有這麼幾位。一個是明初的名臣劉基,他在自己的書裏寫到:他到以“息訟”、“簡訟”聞名的縣裏去,就像古書裏所寫的一樣,衙門的台階上長滿了野草,公案上積滿了灰塵,可是鄉間卻是強梁橫行,怨聲載道。問百姓為什麼不去告狀,老百姓回答說,都是因為官府不肯受理訴訟。上級前來巡視,百姓們紛紛喊冤,上級卻認為當地官員能夠不生事端,是個好官,隻是這裏的百姓太刁蠻,駁甸起訴。於是老百姓再也不願告古代檢驗屍體所用的“正背人形圖”狀,民間的怨氣鬱積心頭,積為鬥殺、積為盜賊,會釀成大災禍。明代的政論家丘浚在他的《大學衍義補》一書中也說一味地息訟,民不能訟於官,就將訟於天,激怒了上天,上天就會降下災禍,天下就要大亂。正麵批駁孔子無訟論的,是清代的經學家崔述。他專門寫了《爭論》、《訟論》,論證爭訟是人類社會不可避免的現象,就是像堯舜那樣賢明的君主統治的時代也沒有真正消滅訴訟,更何況是後世凡人法官?強調無訟隻不過是便宜了那些有權有勢、無須打官司就可以巧取豪奪的惡霸,逼迫良民百姓忍氣吞聲,任人宰割。

無訟、息訟的理論和實踐並不僅僅是因為儒家那“和為貴”或中庸之道的人生哲學,更直接的是因為中國古代司法的性質,就像本書已經多次提到的那樣,中國古代的法律是皇帝的一家之法,是皇帝統治臣民的工具,並不是為了要裁斷民間的是非。各級官府的首要任務是維持統治,防止民眾犯上作亂。如果不加選擇地接受民眾的訴訟申請,就會使官府陷於“小民細事”的事務堆,擾亂官府的正常工作。所以訴訟被視為是對官府的幹擾,必須要想辦法來“息訟”。

曆代的這種所謂的“息訟”政策實際上也沒有能夠抑製民眾提起訴訟的積極性。既然官府隻注重重大刑事案件,為了獲得在民事糾紛中的優勢地位,很多當事人就習慣於“駕詞告訟”,把錢債糾紛說成是強盜搶劫,把地鄰衝突說成是人命案件;既然是官府極力減少起訴的機會,民間就習慣於抓緊一切可以起訴的機會,把長期積累的糾紛集中起來訴訟,將久遠的糾紛反複起訴。因此再翻一下各地的地方誌,就可以發現很多地方都有“纏訟”“刁訟”“健訟”的風氣,尤其以江蘇、浙江、江西、湖南等地最為顯著。在清代,這種地方的地方官每一次“聽訟日”會收到成百上千張狀子,地方官最多隻能受理其中的百分之一二,即便如此,一年下來累計處理的案件也要有上百件,甚至上千件,遠遠超過現代法官一年處理的案件數量。

勘驗

在雲夢秦墓出土的竹簡裏的“封診式”部分中,有很多是關於案件發生後的勘驗現場筆錄。比如有一件的標題是“穴盜”:有人報案,說遭遇“穴盜”(牆壁挖洞進入室內盜竊),於是地方官府由一名“令史”帶領一些“牢隸臣”到達現場。他們仔細勘驗了現場,並且做好記錄:牆壁的厚度,挖洞形成的土堆,洞的大小,在牆內外留下的手印和腳印,打開的箱籠的位置等等。還仔細觀察了鞋印,記錄下鞋印所反映的鞋底樣式和磨損程度,並將主人的鞋進行了比照。詢問鄰居是否曾經聽到什麼動靜。在逐一記錄了主人所說的被盜物品後,又到鄰居家詢問,是否看見過主人的這些物品。另一件的標題是“自經”(上吊自殺),也詳細記錄了報案的經過,現場的痕跡,屍體的位置,在放下屍體時的動靜,死屍脖頸上的索溝痕跡。在“出子”(婦女流產)的記錄中,除了現場勘驗的記錄,還有由“牢隸妾”(官府女奴隸)進行的婦女身體檢查的記錄。這些記錄表明,早在兩千多年前中國已經有了完善的勘驗製度。

以後現場勘察、屍體檢驗一直是曆代司法製度的重要製度。比如宋朝有專門的“檢屍條令”,規定一切非正常死亡的屍體都必須經過官府檢驗,地方官府由縣尉主持檢驗屍體,在報案後必須兩個時辰內出發趕往陳屍現場,否則要以“違製罪”懲處;經過檢驗仍然不能得出死因結論的,也要處杖一百。到了明清時期,法律明確規定,要由地方長官“正印官”(知縣、知州)親自前往主持驗屍,不親臨現場的,處杖六十,折合為行政處分;接到報案後沒有立即出發的,延遲一天降一級調用,延遲兩天降三級調用,延遲三天或者謊稱親臨檢驗的,革職罷官。發生強盜、搶奪案件的,接到報案後必須“不論遠近、無分風雨”,會同駐軍長官“飛赴事主之家”。

長久以來嚴密的檢驗屍體的製度及其實踐,使中國古代的司法界積累了豐富的檢驗屍體的方法,以及判斷死亡原因的經驗。這些經驗在宋代被歸納總結成書,用以指導各級官府檢驗屍體。這就是世界上第一部係統的法醫學著作《洗冤集錄》。

《洗冤集錄》的作者是南宋法官宋慈,他長期擔任司法官職,曾經先後任四路的提點刑獄,積累了豐富的檢驗經驗。他根據長期的實踐,並總結曆代的經驗,寫成這部不朽的法醫學著作。在書的前麵他抄錄了當時有關檢驗屍體的一係列法律製度,可以看到當時的製度已經相當嚴密,檢驗時要按照官府印行的“檢驗格目”(後世簡稱“屍格”)順序逐一檢驗,逐格填寫身體各部位有無傷痕。宋慈在書中逐一敘述了各種檢驗屍體的方法以及判斷死亡原因的方法,很多內容都是相當科學的。比如他已經發現了屍體的屍斑現象,提醒檢驗時不能將屍斑視為傷痕。他注意到了可以根據屍體的腐敗程度來推斷死亡時間,並且要按照季節不同而加以調節。他還發現了生前傷和死後傷的區別,發現了生前被燒死和死後被焚屍的不同之處。《洗冤集錄》以後成為曆代司法官員檢驗屍體的權威性著作,元明清三代的官府都依照它的說法來判斷死亡原因。

不過需要提醒讀者的是,古代的官員隻是主持檢驗屍體,他們並不親自動手去翻弄檢驗屍體,真正接觸屍體的是“仵作”。在宋代,“仵作”是殯葬業者的統稱(也有的地方叫做“團頭”,比如《水滸傳》裏為武大郎驗屍的團頭何九叔),他們平時的工作就是替死人洗身穿衣,當官府需要檢驗屍體時,就要求這些人承擔這項差役,按照屍格開列的順序,逐一仔細檢查屍體,並大聲喝報有傷無傷,由書吏逐一填寫在屍格上。官員在旁監視,在有疑問或發現致命傷的情況下,才需要上前親自觀察。明清時仵作已是衙門裏專職的驗屍衙役,一般州縣都有兩到三名仵作,世代傳襲這門職業。

由於中國傳統以保持屍體完整為尊,而動手檢驗屍體的仵作又是賤役,因此檢驗屍體往往被看做是對於死者的褻瀆。明清的法律規定:允許因自殺、意外事故而死亡者的親屬,或在監獄病死者的親屬,以及被強盜殺死的受害人(事主)的親屬(苦主)申請免除檢驗屍體。但是凡控告殺人罪的就必須要經過屍體檢驗,不得申請免檢,以防止訛詐。明萬曆九年(1581)因此發生了一起轟動全國的複仇案件。浙江武義縣人王世名,17歲時父親與族侄王俊為了房產糾紛發生爭吵後被王俊打死。王世名表麵上同意和王俊“私了”,接受了王俊賠給的幾畝地,聲稱父親死於意外,向當地官府申請“免檢”屍體。可在安葬了父親後。他日夜帶著刻有“報仇”二字的匕首,將每年從王俊所賠田產上收獲的租穀都另外記賬。在以後的六年裏,王世名考中秀才,娶了妻子,有了兒子,於是他對母親和妻子說:“我們王家有後了,我可以死了。”他在路上截擊王俊,砍下王俊的腦袋,帶上王俊所賠田產的收獲賬簿到縣衙門自首。武義縣的陳知縣詢問了情況後說,“這是大孝子,怎麼可以關押收審”,把他請到公館裏休息,並向上級金華知府報告自己不願審理此案。金華知府派出金華知縣汪大受前來審理,汪大受對王世名說:“我檢驗一下你父親的屍體,如果有傷,你就沒有死罪。”王世名回答:“我就是為了不褻瀆父親的遺體才忍受至今,我情願一死也不願父親遺體受辱。”汪大受要他回家辭別母親,同時派人起出王世名父親的棺材打算驗屍。王世名趕回衙門,以頭撞牆,阻止驗屍。汪大受隻好停止驗屍,向上級報告,請求不驗屍就以複仇結案。王世名說:“這是違法的事,違法就是目無君上,怎麼還能活命?”他就絕食自殺。王世名死後,他的遺孀俞氏撫育兒子至三歲,也自殺殉夫。明朝廷為此下詔,表彰其家為“孝烈”。王世名後來被記載入官修的正史《明史·孝義傳》,他的故事還被廣泛改編為戲曲、小說到處流傳。

刑訊逼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