宮刑
亦稱腐刑、下蠶室、陰刑,即破壞男女罪人生殖器官和生殖功能的酷刑,男為去勢,女為幽閉。宮刑作為一種僅次於死刑的殘酷刑罰,在夏商以後一直到南北朝時期一直長期存在,直到隋朝才正式廢除,不再作為常用刑罰使用。
大辟
大辟是死刑的總稱。夏商以後,作為極刑的死刑方法很多,如梟首、車裂、棄市、腰斬、戮、醢、脯等等,均極為殘酷。
笞刑
分5等,由笞10至笞50,每等加笞10;
杖刑
分5等,由杖60至杖100,每等加杖10;
徒刑
分5等,由徒1年至徒3年,每等加徒0.5年;
流刑
即流放,分3等,由2000裏至3000裏,每等加500裏;
死刑
分斬、絞2等。
刺配
是一種集墨刑、流刑、徒刑等數刑於一身的刑罰,即在罪人額頭或麵部刺字,杖擊並發配邊遠地區服勞役,重於流刑。刺配之刑為五代後晉天福年間創設,宋朝監行,遼、金、元、明、清皆沿用。
充軍
是一種將犯罪人押解到邊遠地區補充軍伍罰作苦役的刑罰,輕於死刑,重於流刑,首定刑名於明朝。明時充軍分為極邊、煙瘴、邊遠、邊衛、沿海附近五等,從4000裏到1000裏不等,充軍者均附加杖刑100.同時還分終身充軍和永世不得開釋兩種,前者適用於犯罪人終身,後者則在本人死後,仍應由子孫頂替服役。清代充軍也分五等,最近2000裏,最遠4000裏。
發遣
即將犯罪人發往邊疆蠻荒之地種地或為駐防官兵為奴,較充軍為重。清朝時使用最為廣泛。
梟首
即將犯罪人斬殺處死以後懸首示眾。在秦漢及三國兩晉南北朝諸代刑律中都把梟首作為正式的死刑刑名,隋文帝時廢除,但自宋特別是明清以後又在一些條例中恢複此刑。在清代,梟首多適用於“強盜”犯罪。
戮屍
清朝時適用於“謀反”、“謀大逆”、“謀叛”以及“強盜”等重案罪人在執行死刑前監斃或死亡者,因為此類案犯罪大惡極,不能因其死亡而逃脫極刑,故仍屠戮其屍。其中謀大逆之案不僅戮屍,還要剉首揚灰,以儆示他人。
淩遲
中國古代各種殘酷的刑罰中,最慘無人道的莫過於淩遲。淩遲,原來寫作陵遲,本意指山丘的緩延的斜坡。荀子說:“三尺之岸,而虛車不能登也。百仞之山,任負車登焉。何則?陵遲故也。”意思是指,三尺高的陡坎,車子便拉不上去,但百仞高的大山因為有平緩的斜坡,車子可以一直拉到山頂。後世將陵遲用作刑罰的名稱,僅取它的緩慢之義,即是說以很慢的速度把人處死。而要體現這種“慢”的意圖,就是一刀一刀地割人身上的肉,直到差不多把肉割盡,才剖腹斷首,使犯人畢命。所以,淩遲也叫臠割、剮、寸磔等,俗語所謂“千刀萬剮”,就是指的淩遲。
這種把活人零刀割死的做法早就有了。南朝宋後廢帝劉昱曾親手將人臠割。北齊文宣帝高洋也常常用臠割的手段來殺人。唐中期安史之亂時,顏呆卿抗擊安祿山兵敗被俘,與袁履謙等同時被零割。但將淩遲作為正式的刑罰,人們大都認為始於五代。陸遊說:“五季多故,以常法為不足,於是始於法外特置陵遲一條。肌肉已盡,而氣息未絕,肝心聯絡,而視聽猶存。”但在五代時。已有人意識到淩遲之刑過於殘酷,主張廢棄不用,如後晉開運三年(946),竇儼奏稱死刑宜隻保留斬、絞二種,而“以短刀臠割人肌膚者”,應當禁止。後晉出帝石重貴準奏,不再使用淩遲之刑。
北宋開國之初,力糾五代弊政,仍然禁止淩遲之刑。宋太祖時頒行的《刑統》,規定重罪應使用斬或絞,沒有淩遲。宋真宗趙恒時,內官楊守珍巡察陝西,督捕盜賊,擒獲賊首數人,他請示朝廷,擬將他們淩遲處死,用以懲戒凶惡的人。真宗下詔,命令將俘虜轉送有司衙門,依法論處,不準使用淩遲。到了神宗熙寧、元豐年間,才正式將淩遲列為死刑之一。《通考·刑製考》說:“淩遲之法,昭陵(宋仁宗陵號)以前,雖凶強殺人之盜,亦未嚐輕用,熙豐間詔獄繁興,口語狂悖者,皆遭此刑。”如熙寧八年(1075),沂州百姓朱唐告越州餘姚縣主簿李逢謀反,李逢在被捕後受審時,供詞中又牽連了秀州團練使世居和醫官劉育等,朝廷詔令有司審理此案,結果,李逢、劉育和河中府觀察推官徐革都被淩遲處死。到了南宋,《慶元條法事例》更明確地把淩遲和斬、絞同列為死刑名目,這樣的規定一直延續到明清。
淩遲在宋代通稱為剮,景德年間,禦史台曾審問殺人賊犯,定案之後,知雜王隨請“臠剮之”。“剮”字原作“咼”,即“骨”字去了“月”(肉),其形狀像人的頭顱骨。《說文解字》解釋說,其義為“剔人肉,置其骨”,這正是零刀割人的意思。“剮”又作“呅”,明朱國楨《湧幢小品》卷十八“字義字起”一節雲:“貞元中,宣武兵變,執城將呅之。”並注解說,另,即“剮”字也。可見,“剮”的含義旱已明瞭,隻是到7宋代它成了淩遲的代名詞而更加為人所熟知而已。這種情形,也常見於小說中的描寫。《水滸傳》第二十七回寫教唆潘金蓮害死武大郎的王婆被東平府尹陳文昭判為“擬合淩遲處死”,之後寫道:
大牢裏取出王婆,當廳聽命。讀了朝廷明降,寫了犯由牌,畫了供狀,便把這婆子推上木驢,四道長釘,三條綁索,東平府尹判了一個“剮”字,擁出長街,兩聲破鼓響,一棒碎鑼鳴,犯由前引,混棍後摧,兩把尖刀舉,一朵紙花搖,帶去東平府市心裏,吃了一剮。
由於宋代使用淩遲之刑較為常見,所以民間在對仇人進行報複雪恨時,也仿照作為官刑的淩遲把人臠割至死。如《水滸傳》第四十一回中李逵割黃文炳的一段描寫:(李逵)說:“今日你要快死,老爺卻要你慢死!”便把尖刀先從腿上割起,揀好的就當麵炭火上炙來下酒,割一塊,炙一塊。無片時,割了黃文炳,李逵方才把刀割開胸膛,取出心肝,把來與眾頭領做醒酒湯。
清末淩遲處死犯人從上麵所引《水滸傳》中的兩段文字,可以看出宋代淩遲在執行時的大概情形,這和《宋史·刑法誌》中所說的“淩遲者,先斷其支體,乃抉其吭”的做法是基本一致的。
元代法律規定的死刑有斬首而無絞刑,對那些惡逆大罪又規定可以淩遲處死。元代淩遲執行時的情形與宋代相似,如元雜劇《感天動地竇娥冤》中,竇娥的父親竇天章複審冤案,宣判說:“(張驢兒)毒殺親爺,奸占寡婦,合擬淩遲,押赴市曹中,釘上木驢,剮一百二十刀處死。”這和《水滸傳》中王婆被淩遲的做法一樣,都必須釘上木驢。這木驢大概是一個木架子,可以把犯人固定在上麵,以便在零割的時候犯人不能亂動,它和古代那種“勾結奸夫害本夫”的女犯受的“騎木驢”的刑罰不是一回事。雜劇《竇娥冤》比《水滸傳》更明確地指出了應割的刀數。試想,把人割一百二十刀才致命,其慘酷的程度真叫人不寒而栗。
明代法律也明確規定淩遲為死刑之一。《大明律·刑律》載:“謀反大逆:凡謀反,謂謀危社稷;大逆,謂謀毀宗廟、山陵及宮闕。但共謀者,不分首從,皆淩遲處死。”淩遲之刑的設立,反映了封建專製政治的殘酷,統治者為了鎮壓人民的反抗和各種犯上作亂的行為,不惜采用一切毒辣手段。明代各朝中,凡是捕獲農民起義的首領及其他叛逆者,都用淩遲之刑將他們處死。如萬曆三十四年(1606)冬,劉天敘等謀反,兵敗被擒,為首的七人被磔死。這裏的磔即是淩遲。嘉靖二十一年(1542),宮婢楊金英等人謀害世宗朱厚熄未遂,事發被捕,楊金英、楊蓮香等十六名宮女不分首謀和脅從,一律淩遲處死,並且剉屍梟首。萬曆七年(1579)五月,禮部侍郎董傳策被府中的奴仆殺死,有司將凶手捕獲,下獄審理,第二年把他們全都“剮於市”。
實際上,明代的淩遲之刑並不僅僅施用於謀反大逆,有時對罪行情節較輕的犯人也加以淩遲。明初朱元璋親自編定的《大浩》就記有不少這樣的案例。如金吾後衛知事靳謙讓妻子擊鼓鳴冤,經審訊所訴不實,便判決靳謙犯了誹謗朝廷的罪,將他淩遲處死。崇德縣民李付一任本縣裏甲時,因擾民而被人告發,縣官傳訊,他不予以理睬,公差王某前去拘捕他,他設計請王某飲酒,當王某喝醉時,李付一將王某綁縛起來,聲稱王某騙吃騙喝。李付一的行為雖然實屬無賴,但還不至於構成死罪,結果他以誣誑罪被淩遲處死。又有北半道禦史何哲與都禦史詹做有隙,於是何哲聯合另外兩名禦史任輝、齊肅及四川道禦史魏卓等共18人一同捏造事實,陷害詹微、當時明太祖朱元璋正信任詹微,因而授意有司將何哲等人治罪,結果何、任、齊、魏四人被判為淩遲示眾。像上麵三例這樣不該淩遲而被淩遲的案子還有一些,朱元璋用刑峻酷,從這些事實可以看出來。
元代執行淩遲,把犯人零割一百二十刀,已是夠駭人聽聞的了,明代執行淩遲時零割的刀數更遠遠超過前代。明世有兩次著名的淩遲處死案例,刀數有明確的記載,一是正德年問的宦官劉瑾,一是崇禎時進士鄭鄤。鄧之誠《骨董續記》卷二“寸磔”條雲:“世俗言明代寸磔之刑,劉瑾四千二百刀,鄭鄤三千六百刀。李慈銘日記亦言之。”這裏記劉瑾被剮刀數可能是誤傳,實際上劉瑾被剮三千三百五十七刀。這樣大的數目,實在驚人。民間婦女罵人時常說“你這個挨千刀的”,看來古代淩遲時將人割千刀以上並非虛詞。
先說劉瑾。正德五年(1510),劉瑾以謀反罪被判死刑,聖旨特批,將他“淩遲三日”,然後還要剉屍梟首。執行時的情景,當時參與監刑的張文麟有詳細的記述:
是日,予同年陝西司主事胡遠該監斬……告於尚書劉先生(碌)曰:“我如何當得?”劉回言:“我叫本科幫你。”予因應之。過官寓早飯,即呼本吏隨邀該司掌印正郎至西角頭,劉瑾已開刀矣。淩遲刀數,例該三千三百五十七刀,每十刀一歇,一吆喝。頭一日例該先剮三百五十七刀,如大指甲片,在胸膛左右起。初動刀,則有血流寸許,再動刀則無血矣。人言犯人受驚,血俱入小腹小腿肚,剮畢開膛,則血從此出,想應是矣。至晚,押瑾順天府宛平縣寄監,釋縛,瑾尚食粥兩碗。反賊乃如此。次日押至東角頭。先日,瑾就刑,頗言內事,以麻核桃塞口,數十刀,氣絕。時方日升,在彼與同監斬禦史具本奏奉聖旨,劉瑾淩遲數足,剉屍,免梟首。受害之家,爭取其肉以祭死者。剉屍,當胸一大斧,胸去數丈。逆賊之報亦慘矣。
劉瑾把持朝政時,殘害忠良,作惡多端,他落得如此下場固然使人解恨,但從他受刑的過程來看,淩遲這種刑罰不能不說它確實慘無人道。
再看鄭鄤。若說劉瑾被淩遲是罪有應得,而鄭鄖受如此酷刑卻使人感到惋惜。鄭鄤是常州橫林人,天啟二年(1622)進士及第,他的文才與聲望曾名噪一時。崇禎初年,由於朝廷內部黨派之爭引起的政治糾紛,鄭鄤也被卷了進去,他被人告發說犯有“杖母”和“奸妹”兩項大逆不道的罪款,最後由崇禎皇帝朱由檢親自批示,予以淩遲處死。關於鄭鄤一案的詳細背景與是非曲直,這裏不作具體考述,我們隻講他受刑的大致經過。崇禎十二年(1639)八月二十六日黎明,聖旨下達讓當日執行,有司官員立即下令傳齊有關人役押解犯人前往西市。當時的西市在北京皇城西側甘石橋下四牌樓(後世簡稱西四牌樓,即今北京西四),處決死囚常在這裏進行。按平常的慣例,斬首在西牌樓下,淩遲在東牌樓下,所以,那天早晨就有一夥人役在東牌樓旁邊搭起一座棚子,裏麵供監斬官等人在此就坐,棚子前麵豎起一根上邊有分叉的粗木杆。不一會,行刑的劊子手們也提前來到,他們每人帶一隻小筐,筐裏放著鐵鉤和利刃。劊子手們取出鐵鉤利刃等,放在砂石上磨得非常鋒利。辰、巳時分,監刑官帶校尉、人役等押著鄭鄤來到刑場。鄭鄤停放在南牌樓下,他坐在一隻大籮筐裏,沒有戴頭巾也沒有穿鞋襪,正在向一名書童絮絮不休地囑咐家中後事。這時,圍觀的群眾人山人海,把周圍的道路、空場堵得水泄不通,附近的房頂上都爬滿了人。有位吏役說,西城察院的官長還未到,必須稍停片刻,正說著,那位官長由隨從前呼後擁,分開密集的人叢向這邊來了。就位之後,他高聲宣讀皇帝聖旨,由於周圍人聲嘈雜,他都念些什麼,人們聽不清楚,隻聽他最後的一句是:“照律應剮三千六百刀。”劊子手齊聲附和,聲如雷震,圍觀的群眾莫不心驚膽顫,兩腿發抖。隻聽得三聲炮響,之後開始行刑。人群更加騷動起來,爬在房上的人有的站起身,伸長脖子,想看看劊子手怎樣剮人。但由於近處的人圍得密不透風,稍遠一些就看不見行刑的場麵。過了好大一會兒,隻見那有分叉的粗木杆上垂下一條繩子,有人在木杆後麵拉動繩子,繩子的另一端便吊起一件東西,鮮血淋漓,原來是人的肺和肝,一直吊到木杆最高處,這說明犯人的肉已被割盡,開始剖腹取五髒了。又過了一會,木杆上的繩子放下來,卸下肝肺,又吊起一顆人頭,這說明鄭鄤已被砍下腦袋,懸掛示眾。接著,又把鄭鄤的軀體也掛了起來,使他的胸貼著木杆,背朝著眾人,大家看見他背上的肌肉被割成一條一縷的,卻沒有割掉,千百條密麻叢集,就像刺蝟似的。這時,淩遲之刑宣告結束,有兩名校尉手舞紅旗,騎著快馬向東飛馳,他們是去宮中把剮的刀數向皇帝報告。後來,有劊子手把鄭鄤的屍體取下,把他身上的肉一條條地出售。據說,人們買這人肉是作為配製瘡癤藥的原料。
清代仍有淩遲之刑。統治者對農民起義的首領一旦捕獲,總是要淩遲處死。如太平天國北伐軍失敗,將領林風翔、李開芳等八人被俘,都押解到北京淩遲示眾。撚軍首領張洛行、賴文光兵敗被俘,也受了淩遲之刑。太平天國的著名領袖翼王石達開在大渡河兵敗,向四川總督駱秉章投誠,但沒有受到寬大處理,清廷傳旨將石達開不必押送北京,在四川就地處決,駱秉章這個鎮壓農民起義的劊子手竟殘忍地對石達開等使用了淩遲之刑。那是同治二年(1863)六月二十五日,駱秉章率領清兵把石達開和宰輔曾仕和、中丞黃再忠等綁赴刑場。石、曾二人分別被麵對麵縛在兩個十字木樁上。執行淩遲時,劊子手先對曾仕和割第一刀,曾仕和受疼不過,慘叫狂呼,石達開斥責他說:“為什麼不能忍受此須臾時間?”曾仕和這才緊咬牙關,不再叫喊。石達開受刑時,被割一百多刀,他從始至終默然無聲。石達開的凜然正氣和堅強意誌使清軍官兵感到震驚,四川布政使劉蓉說他“梟桀堅強之氣溢於顏麵,而詞句不亢不卑,不作搖尾乞憐語……臨刑之際,神色怡然,實醜類之最悍者。”
淩遲之刑一直延續到清末。戊戌變法後,清廷受內外各種矛盾的衝擊,不得不順應潮流對傳統的弊政作些改革。光緒三十一年(1905)修訂法律大臣沈家本奏請刪除淩遲等重刑,清廷準奏,下令將淩遲和梟首、戮屍等法“永遠刪除,俱改斬決”。從此,淩遲這種非人的酷刑才從法典中消失,被斬首代替了。
車裂
明清小說寫到某人慘死時,愛用這樣一句套語:管教他“死得不如《五代史》李存孝,《漢書》中彭越。”李存孝是唐末晉王李克用的義子,原名安敬思,因受李存信讒害被迫反叛,李克用把他擒獲,帶到太原,“車裂於市”。彭越是漢初開國功臣,劉邦采納呂後意見,以謀反罪把他車裂處死,並滅其宗族。一提及車裂之刑令人談虎色變,足見這是古代的一種極其殘酷的刑罰。
所謂車裂,就是把犯人的頭和四肢分別綁在五輛車上,套上馬匹,向不同方向拉,這樣把人的身體硬撕裂為五塊,所以名為車裂。有時,執行這種刑罰時不用車,而直接用五條牛或馬來拉,所以車裂又俗稱五牛分屍或五馬分屍。
車裂古時稱為吙。《周禮·秋官·條狼氏》中雲:“誓馭日車吙。”前人注解說:“車吙,謂車裂也。”可見,早在周代就已實行車裂之刑。春秋時,諸侯混戰,各國君主對那些弑君犯上的亂臣賊子加重處罰時,就采用車裂的辦法。公元前694年,齊國“吙高渠彌”,公元前598年,楚國伐陳,將夏征舒“吙之栗門”,公元前551年,楚國“吙觀起於四竟”,等等,都是突出的例子。又周敬王時的名臣萇弘含冤而死,《莊子·肱篋》篇和《韓非子·難言》篇都說他被抽腸致死的,也有人說他是被車裂而死的。《淮南子·汜論訓》雲:“昔者萇弘,周室之執數者也……然而不能自知車裂而死。”據此,萇弘很可能是先被車裂,之後又被抽出肚腸(參見本書《抽腸》)。戰國時,秦孝公任用商鞅實行變法,孝公死後,太子即位為秦惠文王,商鞅受到敵對勢力的攻擊,結果被擒獲,車裂於鹹陽。此事在《史記·商君列傳》、《戰國策·秦策》、《韓非子·和氏》等史籍中都有記述,《東周列國誌》第八十九回“鹹陽市五牛分商鞅”更作了詳細的描寫。當時,也有人是在死後其屍體又被車裂的,如吳起,蘇秦及秦國的嫪毐、趙高等。
春秋戰國期間,車裂之刑使用得相當普遍,有些仁智之士已經認識到這種刑罰過於殘酷,主張廢除車裂。周赧王時,齊王決定在本國實行車裂之刑,群臣紛紛進諫勸阻,齊王都不肯聽從。子高(孔子的後人,名孔穿)來見齊王說:“車裂是無道之君的刑罰,而您卻實行它,這都是您下屬臣僚們的過錯啊!”齊王問為什麼,子高說:“如今天下紛爭,英雄豪傑都想選擇一個有德的君主前去投靠他,打算幹一番大事業。您如果濫用酷刑,就會失去聲望,英雄豪傑們就不敢來了,本國的人民也將要背叛您了,這樣下去,國家肯定會滅亡的。您的臣僚們麵對這種關係國家前途的大事,不敢堅持正確的意見,怕違背了您的意旨,招來龍逢被斷首、比幹被剖心那樣的慘禍,這隻是為了保全自身而不惜使主上成為桀紂那樣的昏暴之君。所以我說他們的過錯太大了。”齊王聽取了子高的意見,取消了使用車裂之刑的決定。
遺憾的是,子高的正確主張和齊王的從善如流的清明政治並沒有受到足夠的重視,秦以後各代,車裂的做法仍然存在。
秦末農民大起義時,陳勝的部將宋留率兵攻占南陽,聽說陳勝已死,不敢再向武關方向進軍,而向東撤退到新蔡,投降了秦軍。秦將派人把宋留送到鹹陽,宋留這個農民軍的叛徒並未能保全性命,被處以車裂之刑。漢末農民起義時,馬元義在京師謀劃起義,響應張角,並且聯絡中常侍封謂、徐奉等為內應,定於二月五日動手,因叛徒唐周出賣,馬元義被捕,車裂於洛陽。可見,封建統治者對農民起義這樣的作亂者是深惡痛絕的,凡是擒獲農民軍的首領或骨幹分子,不論他屈膝投降或寧折不彎,都要用淩遲或車裂這樣的最殘酷的刑罰把他處死。
三國時吳國末年,孫皓也使用過車裂之刑,當時民間傳言,孫皓死後,齊王孫奮和上虞侯孫奉兩人中當有一人繼承帝位。孫奮母親的墳墓在豫章(今江西南昌)。豫章太守張俊懷疑這樣的傳言事出有因,就主動給孫奮的母親掃墓,為自己預作打算。孫皓聽說了這件事,就命令逮捕張俊,將他車裂處死,並滅其三族。
十六國時,統治者多半秉性凶暴,愛用酷刑,當然也包括車裂在內。今天可以看到的記載。車裂常用於懲治那些亂倫喪理、忤逆不孝之徒。前涼姑臧(在今甘肅武威)有個叫白興的人把自己的女兒作妾,其妻妒忌,自興大怒,就把妻當作婢女,伺候女兒。郡縣把此事上奏,涼王張駿大驚道:“這真是自古沒有聽說過的怪事!”於是下令將白興在姑吜鬧市區車裂示眾。前秦建元三年(367),有司奏報說,某人偷竊了他母親的錢財而逃走在外,被官府抓獲,打算把他流放到邊遠地區。太後(苻堅的母親荀氏)聽說此事,氣憤地說:“罪款三千條,沒有比不孝更大的了。應該把這不孝之子在市朝處死,為什麼卻要把他流放劉遠方去呢?難道中國之外能有無父無母的地區嗎?”於是苻堅下令將不孝子車裂處死。同年,池陽(今陝西涇陽西北)有個百姓聽信了他的妻子的挑唆,打算害死自己的母親,就讓母親坐上車子,說是去看望親戚,一直拉到南山中。母親問他:“兒呀,去親戚家怎麼走到這裏來了呢?”兒子怒斥她說:“老丫頭,不許多嘴!”就讓母親下了車,領她到溪穀之間。這個不孝子離家的時候,妻子悄悄囑咐他,一定要他把母親身上穿的內衣帶回來,因此他在殺母之前必須脫下母親的內衣。但是,他不好意思親自動手,就背朝著母親,厲聲命令母親自己脫衣。母親哭著說:“我生你養你,想不到今天落個這樣的下場。你既然聽信媳婦的話,把我殺死就算了,不要再逼索這件衣裳罷。”兒子又怒斥她不許多嘴,更嚴厲地命令她快脫。母親悲憤之極,呼喊道:“天神,山神,你們都看見了吧!”話音未落,隻見兒子手中的刀,忽然向著他自己的頭頂砍下,身體栽倒在岩穴中。母親見兒子已死,乘車返回,到家時天已經黑了。媳婦以為是丈夫回來了呢,迎上去問道:“我要的那件衣服拿回來了嗎?”母親大聲呼喚鄰居,人們抓住那位惡婦送到官府。官府把此事奏報朝廷,苻堅下令把惡婦車裂,以示嚴懲。這是見於史籍記載的受車裂之刑的惟一的一位女性。此外,南燕慕容超即位時,左仆射封嵩派黃門令牟裳對太後說,慕容超不是太後親生,應該按照舊規,立慕容鍾為帝。慕容超逮捕封嵩,要把他斬首,封嵩請求允許他回家和母親告別,慕容超說:“你這樣的人還知道有母親,那麼為什麼要離間別人的母子關係呢?”於是又下令把封嵩的斬首改為車裂。西秦時,乞伏公府弑殺叔父乞伏乾歸,乞伏乾歸的長子乞伏熾磐討伐公府,把他擒獲,之後將乞伏公府和他的四個兒子同時車裂處死。北魏道武帝時,範陽盧溥聚眾叛亂,道武帝拓跋王圭擒獲盧溥和他的兒子盧煥,都處以車裂之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