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一般情況下,人們從事校勘時,往往采用一種最方便的辦法,將校出的異同是非記在底本上麵,然後考慮處理的形式。
一、關於記載校勘文字
關於校書的注記方式,大約有以下幾種記法:
(一)、凡文字有不同者,可注雲:”某,一本作某。”(或具體寫明版本名稱)。
(二)、凡脫一字者,可注雲:”某本下有某字。”
(三)、凡脫二字以上,可注雲:”某本某下有某某幾字。”
(四)、凡文字明知已誤者,可注雲:”某當作某。”
(五)、凡文字不能即定其誤者,可注雲:”某疑當作某。”
(六)、凡衍一字者,可注雲:”某本無某字。”
(七)、凡衍二字者以上者,可注雲:”某本某字下無某某幾字。”
(八)、字倒而可通者,可注雲:”某本某某二字互乙。”
(九)、字倒而不可通者,可注雲:”某本作某某。”
(十)、文句前後倒置者,可注雲:”某本某句在某句下。”
上述情況有前後數見者,但於首見時注明:”下同”或”下仿此”等字樣。
二、校勘成果的處理形式
一般有以下七種形式:
(一)、定本。經過校勘,分別同異,判斷是非,然後將自己認為正確的文字寫下,成為定本。這是從漢代劉向等校書時就采用的辦法。今人選注古典文學普及讀物,也還有用這個辦法的。它的長處是簡單明了,短處是所定正文,未必一定正確;即使正確,也不能使人知道它的根據。
(二)、定本附校勘記。這種方法也是選取經過校勘後認為正確的文字著為定本,但另附校勘記,說明校定的依據或理由。如郭沫若著《鹽鐵論讀本》就是用的這種方式。它的長處是既有定本之簡明,又不致於使人不知定本文字所從出;其短處則仍然是定本文字對於讀者不免先入為主,但又不能保證其必無錯誤。今中華標點本二十四史,也屬這種類型。
(三)、底本附校勘記。選擇一個作為校勘基礎的底本來和其它資料互校。工作完成後,連同底本和校勘記一並發表,其中多數是將校勘記附在底本的後麵。如《士禮居叢書》影刻宋本《國語》、《戰國策》,均附有黃丕烈所撰《劄記》,即是其例。這是發表校勘成果的主要形式。這種形式既完整,又謹嚴。它既不以意改動正文,又不以意取舍異文,而是詳盡地搜集資料,擺出資料,再加以判斷,甚至不加判斷,留待讀者自己考慮。
(四)、不附底本印行的,即單行的校勘記。這種方法和前一種是一樣的,隻不過由於底本部頭太大,或者習見易得,所以發表時就隻摘錄有錯誤的部分,單獨印行。它的發表形式一般有兩種:一是合多書的單行的校勘記為一書,如盧文弓召的《群書拾補》;二是每種校勘記自為一書,如羅繼祖的《遼史校勘記》。
(五)、與注釋混合的校勘記。學者們為某一古書作注時,往往要牽涉到校勘的問題,因為正確的校勘是正確的注釋的前提。正因為這樣,文字的校訂和注釋便經常混在一起。如果參看《史記》、《漢書》、《文選》等書的舊注,就隨處可以發現這種情況。今人作注,也常常采取這種形式。當然,如果是專門從事校勘,就不能采用這種形式。
(六)、載在讀書筆記中的校勘記。如顧炎武《日知錄》、愈正燮《癸已類稿》所論遍及群書;《經義述聞》、《廿二史考異》專究某一類書。其餘為某一部書或某一部書中的某一部分用筆記形式寫下自己鑽研心得的則為數更多,不勝枚舉。在成果較少,不能獨立成書時,最好采用這種形式。
(七)、用單篇文章(論文、題跋、書信)發表的校勘記。這是一種特殊形式的校勘記。如段玉裁的《與諸同誌論校書之難》這篇書信體的論文,就是通過詳細分析幾個典型的例子,來揭示校勘學上”定其是非之難”的。
《古籍整理出版情況簡報》1961年第2號刊有《中華書局古代史編輯組討論二十四史校改底本和撰寫校勘記問題》一文,對校勘的具體做法有明確規定,可以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