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鳴盛《十七史商榷》卷四十四。
這也是根據日食均發生在朔(即初一)理斷的。又如,《通鑒胡注表微考證篇》中載:”晉孝武帝太元七年(382年),是歲秦大熟,上田畝收七十石,下者三十石,蝗不出幽州之境,不食麻豆,上田畝收百石,下者五十石。注日:”物反常為妖。蝗之為災尚矣,蝗生而不食五穀,妖之大者也。農人服田力穡,至於有秋,自古以來,未有畝收百石、七十石之理,而畝收五十石、三十石,亦未之聞也。使其誠有之,又豈非反常之大者乎!使其無之,即州縣相與誣飾罔上,亦不祥之大者也,秦亡宜矣!”很明顯,這也是以自古畝產之常規,理斷該文為誣飾以罔上的。
理證是在沒有確鑿證據的情況下,根據邏輯推理來判斷正衰的。它與書證不同,須以深厚的學術素養為基礎。除具備一定的基本功之外,還得有卓越識別與判斷能力。正如陳垣先生所說:”考證貴能疑,疑而後能致其思,思而後能得其理。”否則發現不了問題,發現了,不思之以理,也會犯主觀武斷的錯誤。因此,一般初學者是不可輕易采用的。
三、物證
以出土的甲骨、金石刻辭以及其他考古器物為依據的考證稱物證。如,《梁書文學傳》載:”(劉)杳少好學,博綜遺書,沈約、任日方以下,每有遺記,皆訪問焉。嚐旅伴約坐,語及宗廟犧尊,約雲:‘鄭玄張逸,謂為畫鳳凰尾娑娑然,今無複此器,則不依古。’杳日:‘此言未必可按,古者樽彝皆刻木為鳥獸,頂及背,以出內酒。頃魏世魯郡地中得齊大夫子尾送女器,有犧樽,作犧牛形。晉永嘉中。賊曹嶷於青州發齊景公塚,又得二樽,形亦為牛象。二處皆古之遺器,知非虛也。’約大以為然。”劉杳否定鄭玄對犧樽的曲解,就是以地下發掘的實物為證據的。
又如,《通鑒胡注表微考證篇》載:《資治通鑒》後梁均王貞明四年(918年),記有”昌化節度使”和”威武節度使”兩個職官的名稱。胡三省為之作注時,對昌化、威武兩地在五代十國時期是否設置了節度使,疑而不決。後來,他找到了兩件物證:一是在台州發現了一塊刻著”唐僖宗光啟三年,升台州為德化軍”的墓碑;一是發現了一枚上有”台州德化軍行營朱記”的銅印,這才解除了懷疑。他注釋說:”台州小郡,猶置節度,其他州郡從可知矣。”意思是,由此可證,昌化、威武設置了節度使是沒有問題的。胡三省得出這一結論,也是以金石物證為依據的。
到了近代,王國維又開創了用殷墟卜辭考訂《史記》等史書的先河。
總之,物證是以當時的實物資料為依據的,沒有後人加工改造的成分,確實可靠,尤其用於對上古時事的考證更為有用,不僅能彌補先秦書籍資料的不足,而且能收到書證、理證收不到的效果。
以上分別舉例談了書證、理證、物證的方法。不過,在大多數情況下,它們並不截然分開,往往是綜合使用的。清代以前,以書證、理證的綜合使用為主。如《史記?越王勾踐世家》:夏帝少康之庶子封於會稽,”後二十餘世,至於允常”。錢大昕在該文下考證說:”案,少康至桀,十一傳,殷湯至紂,三十傳,周自武王至敬王。又二十五傳。而越之世止二十餘,理所必無也。《正義》引《括地誌》雲:越侯傳三十餘,曆殷至周敬王,較為近之。”見錢大昕《廿二史考異》卷四。即同時用了理證和書證。 又如,趙翼在《廿二史劄記》卷一,考證《史記》有後人竄人處時亦說:《史記?田儋傳讚》,忽言蒯通辨士著書八十一篇,項羽欲封之而不受,此事與儋何涉而讚及之;《司馬相如傳讚》,謂相如雖多虛詞濫說,然其要歸,引之節儉。揚雄以為靡麗之賦,勸百諷一,猶馳騁鄭衛之音,曲終而奏雅,不已虧乎。餘采其語可論者,著於篇雲雲。按雄乃哀、平、王莽時人,史遷何由預引其語,此並非少孫所補而後人竄入者也。《漢書?相如傳讚》正同,豈本是班固引雄言作讚,而後人反移作《史記》傳讚耶!《外戚世家》敘衛子夫得幸之處,不日今上而日武帝,此或是少孫所改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