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從國內外整理公布的有關成吉思汗劄撒殘片的內容來看,也應該說它是一部反映蒙古社會由奴隸製向封建製過渡時期的法規。“元興,其初未有法守”之說,未必可信。值得注意的是:劄撒中一方麵還有對“逃奴”處極刑的規定,但卻再沒有規定沿用蒙古統一前對世襲奴隸采用的法規和“割心”、“挑腳筋”等等製裁奴隸的酷刑;而突出的是維護汗權、封建等級製和封建稅賦、國家秩序等方麵的封建製規定,如“凡已被列入任一千人隊、百人隊,或十人隊的人員,不得離隊他去,違者格殺,收錄他的首領亦然”。“汗命太守為軍隊的首領,設置千人長、百人長、十人長”。其中對奴隸的權利也反映奴隸製處於過渡時期,如“諸妾、女奴所生子女與諸妻所生子女同樣是合法的”。劄撒規定有精細的苛稅,如“蒙古的全體國民每年必須以他們的牛羊、財寶、馬匹、乳類,甚至毛織物等貢給諸王”等等。即一方麵,劄撒仍擬維持對逃奴處極刑的規定,另一方麵,傳統奴隸製刑法內容與世代為奴等規定的消失,女奴子女與妻子所生相同,封建關係與封建國家秩序方麵的法規得到較充分反映,這兩方麵也證明我們關於蒙古帝國屬於奴隸製向封建製過渡的觀點有其合理的內核。
三、蒙古社會形態發展的特點
我們說,成吉思汗時期蒙古社會是早期奴隸製向封建製的過渡時期,也是有理論依據的。遊牧社會的過渡形態並不是個別現象,而是有一定普遍意義的社會形態。東方遊牧民族多以部落為遊牧單位。部落製產生於原始社會末期,屬於東方公社形態範疇。馬克思在《政治經濟學批判大綱》中論及資本主義生產以前諸社會形態時,多次把農村公社、奴隸製和農奴製並列在一起論述,這與東方社會中的公社形態密切相關,即公社、奴隸製、農奴製交織在一起。遊牧部落社會的奴隸製、封建農奴製均屬於東方公社形態的次生態、再次生態範疇。眾所周知,由於馬克思受他生活的時代與西方條件所限,他未能對保留有農村公社形態及類似的東方社會部落製形態的發展做出具體分析,探討這類問題正是我們東方研究者的職責。我們根據對西北各遊牧民族社會狀況的研究,認為馬克思當時朦朧地發現的農村公社的原生態、次生態、再次生態可能複雜地聯係在一起的現象,反映在東方遊牧社會中,往往具體表現為其社會發展的兩大特點。
特點之一是表現為社會形態發展不完全或躍進式的發展。由於遊牧經濟的分散性,除了遊牧社會奴隸製必然有其特殊性外,奴隸製與公社的排斥性也比較明顯,所以它更容易從早期奴隸製未發展完全便躍進式發展為與公社較適應的封建領主製。因為,公社的公有性很容易在“國有”或“封建領主所有”的名義下繼續保留。也因為遊牧經濟對農業經濟的依賴特性,決定了它的社會發展很大程度上要必然受周圍農業社會封建形態的影響。馬克思不僅發現了公社二重性的本質,認為“農村公社既然是原生的社會形態的最後階段,所以它同時也是向次生的形態的過渡的階段,即以公有製為基礎的社會向以私有製為基礎的社會的過渡”。而且他還指出過,“次生的形態包括建立在奴隸製之上和農奴製上的一係列社會”。這裏也可證實,公社所有製及類似的部落製可能發展為次生的奴隸製和農奴製次生態,二者均屬次生形態社會,其關係之緊密決定不同程度的躍進式發展。而且他還認為“俄國公社”甚至也可能躍過西方那種資本主義社會的發展過程而直接過渡到“共產主義發展的起點”。
特點之二是由於躍進式發展而要求按社會發展規律進行補充發展的必然性。這樣,以成吉思汗的分封製為代表的蒙古地區新的封建生產關係已形成的同時,舊的原奴隸製生產關係又要求補充發展,就必然會存在於過渡時期。至於是由奴隸社會向農奴製社會過渡,還是農奴製向其他社會形態躍進過渡,則取決於社會原有的基礎,取決於生產關係原有的水平與變革的性質。蒙古社會的過渡形態和中國現代新民主主義時期中國少數民族地區的過渡形態就是其不同的表現形式。應該指出,成吉思汗時期,由於其分封製的建立,蒙古已走上封建製道路,其奴隸製主要是指統一戰爭前後,特別是向外擴張的西征前後在手工業和農業經濟中存在的奴隸製形態與奴隸製生產關係。這樣,當時蒙古社會奇異的畫麵使原來的奴隸可能一夜之間擺脫了奴隸身份,而原來的自由民、甚至貴族則可能一日之間成了奴隸。這裏反映了蒙古社會的過渡時期中兩種製度社會形態的存在,不是其部落公社製內部必然發展成的次生態,而是社會發展本身需要經過奴隸製。於是,由於特殊的大動蕩,便在東方遊牧社會中的農業與手工業等領域,更多地補充發展了奴隸製,這樣,也就產生了蒙古社會從早期不完備的奴隸製向早期的封建領主製的躍進式發展與過渡的社會形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