畜牧業是遊牧民族的經濟命脈。從世界範圍的考古學和民族學資料看,人類首先飼養的馴化動物是狗。狗的馴化和飼養與狩獵有關,狗往往是人們狩獵的同伴和助手。狗的作用不但可以追蹤野獸,還可以守衛人的住地,預先警告危險,有時替人運輸,助人轉移。從我國的考古資料看,除狗以外,被人馴養的動物還有豬、羊、牛、馬等,也就是從較小和性情較溫順的動物發展到體型較大和性情暴烈的動物。在我國,家畜飼養約出現於一萬至六七千年以前,即中石器時代及新石器時代初、中期。
馴養動物的出現,標誌著狩獵經濟向畜牧經濟的過渡,同時也標誌著母權製向父權製的過渡。被馴養的動物繁殖起來,便逐步發展成為畜牧業。以畜牧業為主的遊牧經濟的出現,標誌著社會發展進入了一個新的發展階段。畜牧業的出現,形成了人類社會的第一次大分工,“從第一次社會大分工中,也就產生了第一次的社會大分裂,即分裂為兩個階級,主人和奴隸,剝削者和被剝削者”。使從事遊牧生產的群體,逐步在這一社會變革中發展成為遊牧民族。
我國的遊牧民族萌芽於原始社會,發展於奴隸社會和封建社會。其所有製形式大體上是草場為部落公有,牧畜私有,經營方式是四季遊動放牧,基本上是靠天養畜,社會組織是氏族,以部落為基礎,以血緣、地緣為紐帶的較為鬆散的管理體製。強大時,建立民族政權,與中原王朝抗衡,弱小時,融入他族或遷徙別處。進入階級社會以後,遊牧民族的氏族、部落組織具有鮮明的二重性,一方麵有原始社會的若幹共產遺跡;另一方麵已是階級社會的基層組織,為統治階級所掌握。隨著遊牧民族在本地區的發展進程,其特征也發生相應的變化,深深打上了時代發展的烙印,但部落製度仍然在自己的社會組織中起著一定的重要作用。
從遊牧民族的發展曆程看,早期的氏族部落組織具有兩重性,即牧場公有製和牲畜私有製並存。但是,隨著一部分人的畜群發展,擴大或鞏固自己的牧場區就成為大批畜群擁有者越來越關心的問題。遊牧民族在草原上遊動放牧並不是倏來忽往,漂泊無定,而是在各個部落或部落聯盟之間劃定了界限。比如早在公元前3~2世紀的匈奴,就“逐水草遷徙,毋城郭,常處耕田之業,然亦各有分地”。他們極重視自己的牧地,當有人向冒頓單於建議,把一部分土地讓與鄰邦時,他勃然大怒地說:“地者國之本地,奈何予之?諸言予之者皆斬之。”這足以說明匈奴人對牧場的重視程度。6世紀的突厥人也是“雖移徙無常,而各有地分”。這種“地分”或“分地”,就是遊牧民族中泛指某一遊牧集團世代放牧的草場地域。正如馬克思所說的那樣,“他們利用土地作為牧場等等,土地上麵養著畜群,而放牧的人民則以畜群為生,他們對待土地,就像對待自己的財產一樣,雖然他們從未把這種財產穩定下來。”13世紀蒙古族興起後,以成吉思汗為首的貴族們不斷地擴大自己的營盤、土地。成吉思汗曾鼓勵其兒子們說:“天下土地廣大,江河眾多,你們盡可以各自去擴大營盤,占領國土。”並建立千戶製,實行領戶分封,貴族們從汗那裏分得領戶,確立對屬民的領屬關係,從而獲得領主身份。固定在土地上的蒙古牧民也因之變成為封建依附人口,不準隨便遷徙。汗可以任意將土地賜給宗王和功臣。那顏擁有眾多畜群,占用水草豐美的牧場,以此奴役和剝削牧民,形成封建生產關係。
在原始社會,遊牧民族的氏族、部落組織雖然名稱各異,表現形式不同,但都有一個共同的特點,就是牧場公有。這是由遊牧經濟的特點而決定的。因為隻要存在遊牧,而不是定居放牧,牧場就很難為私人所有。在藏族部落社會中,我們仍然能夠找到原始社會這種牧場公有的遺跡。比如,管理公有牧場的組織,在藏族遊牧部落中稱“丘得黑”,通常由三至五人組成,由牧民輪流擔任“丘得黑”的頭目,頭目稱“丘得黑洪布”,一般由部落頭人指定,其任務是檢查草山規定的執行情況,製止越界放牧,對越界放牧者給以懲處等。由於受當時自然環境的影響,加上遊牧經濟的脆弱性,脫離部落的個體牧民在草原上難以生存,因此部落的組織形式就成為當時社會政治經濟的依托,並一直貫穿始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