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拘留(1 / 2)

盡管我的小區門口就有直通那裏的公共汽車,可當時我的心裏竟然很焦急。可能也是急於辯白,而希望此事能速戰速決吧,出門我還是打了一輛出租車。路途比較順利,大約半個多小時以後,我到了XX偵查大隊。

下了出租車,大門口,正碰上給我打電話的X警官駕車出去。幾年前的那件事就是由他處理的,多次的交道打下來,我們已經有了幾年的相識史,儼然熟人,難怪他在電話裏有了那句責備的話。

他衝我招招手,指指上麵:“我有事要出去,你上樓找Y警官。”

我上了樓,找到Y警官的辦公室。

“得給你辦個手續。”Y警官“接待”我。問過姓名,剛給我找了個座位坐下,未事寒暄,隨即拿出了《刑事拘留通知書》,讓我簽字。這就是所謂的“手續”了。

這點已在我來總隊的路上“預判”好了,沒什麼可驚奇的。但這種情況下,本來我應該問問為什麼?可又一想,此舉多餘。已經過去幾年的時間了,現在拘留證都提前給你辦好了,難道還沒有“適當”的理由嗎。問明白了又有何用處?在我心裏還是很相信我們的司法機關絕不會冤枉一個好人的。雖然事已至此,但他們總歸是會搞明白的。現在我也隻能硬起頭皮,不想充“好漢”都不行了。

無論再說什麼,這次拘留也少不了了,幹脆就當一把好漢吧。我說:“好的。”拿過來那紙《刑事拘留通知書》,一揮而就。

Y雖然是一位比較年輕的警官,但經驗很豐富。表情嚴肅地告訴我:“你現在要作的,就是要好好‘配合’。……你主動來的,我們都給你記上,將來轉給檢察院、法院,算你一個好態度。這些對你都有用。”

後來,過了很長一段時間,我才理解警官們的一片好心。原來,像我今天這樣--在警官的“召喚”下,“主動”前來辦案單位接受“調查”的,將來檢察院起訴、法院量刑時是可以按照“投案自首”在法定刑期內給與“從輕”處罰待遇的。

不過當時我並沒有這點法律知識,隻是對這位好心的警官一般地說:“謝謝。都是‘上個世紀’的事了。已經折騰了幾年,和幾位警官都熟悉了。我會好好配合,不會給幾位找麻煩的。有什麼直接來好了。”我這也是實實在在的真心話。

警官看我這番舉動,確實很“配合”,也就直奔主題了:“再給你作個筆錄。……”

“姓名?”

“年齡?”

性別沒問。

其實這些全都不用問,警察絕對不會連你是誰都不知道,就把你抓起來了。不過這是法定的固定程序,必須得遵循罷了。

所謂筆錄,就是把那“上個世紀”的事又折騰了一遍,他問、我答、旁邊一位更年輕的警官記錄。等作完筆錄,已是下午兩點多鍾了。看來事情挺急,中午連飯都沒有吃,有一位警官留下陪著我,他吃的是辦公室裏存放的糕點,我也隻能蹭了警官的幾塊糕點聊以充饑。

筆錄作完了,又給我交代了點政策。拿了一個《須知》之類的東西給看了一下,告訴我:

“你有聘請律師的權利,現在需要請嗎?”

“看看再說吧。”事情尚在“初級階段”,“走向”如何,還不清楚,我就這樣回答了。

警官隨後說:“把錢包、手機、腰帶都留下。錢你可以帶點,那裏麵也得買點當用的東西,或是食品什麼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