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我來的警官給我辦好了手續後,又和看守所方的警察當場對我驗明正身,起碼證明我四肢健全,無外傷,不頻危,且無傳染性疾病,然後把我交給了看守所方。“總服務台”裏的警官又問我一遍,還有什麼不能帶進去的東西可以留在這裏給我保存,將來出去時可以再領回去。
雖然送我來時,隊裏的警官已告訴我,把那樣“違禁”的東西都留在隊裏,準備交給我的家人了。但我還是又仔細地翻了翻自己的口袋,還真翻到了一個,一枚五分麵值的硬幣,這也是違禁品。看守所乃至所有監管場所裏的被關押人員都是不能自己手裏掌握現金的,這也是防止潛逃越獄的一項措施。可為了區區五分錢讓警官給辦一個保管手續,將來再領回去,類似玩笑了,警官非跟我急眼了不行。所以我就隨手把它扔在了“總服務台”上。算了,咱也不要了。
後麵由我本人填寫了一份“入住單”,這張“入住單”上要填寫的,除了姓名、性別、年齡、民族等通常的個人信息以外,還特別有一項“特長”。為什麼還有這一項,當時我很詫異,又不是參加工作,或是什麼團體,還需要特長幹什麼?由於不理解,我就寫了一個“無”。後來通過一番經曆我明白它的意義了,追悔莫及:“自己還算是有點擅長的,或者說在這裏也算是特長了,當時為什麼沒填上呢?”
送我來的警官們看我填完了“入住單”,他們“送”的任務已經完成,要回去了。我向幾位打招呼:“謝謝。再見。”
按照通常的情理,在我目前的處境裏似乎人們都是不願意和警察總“再見”的,可這“再見”是我特意說的,我認為能再見到他們證明我的案子有緩,總比見不到他們,直接去見獄警好吧。
辦齊了各種手續,我完全合法合規地“入住”市一所已經是下午三點多鍾了。“總服務台”旁邊的一位警官把我領到了樓道裏麵。
走入一樓樓道,門口有一個小方廳,方廳周邊有幾間屋子,看來是警官們的辦公室和值班室。通向另一側樓道的前麵豎著一排鐵欄杆,鐵欄上有一個小鐵門。鐵門上方掛著一個白底黑字的牌子,上麵寫著“警戒區”三個字。鐵門裏麵就是一間間的牢房了。
領我進來的警官又把我交給了方廳裏麵的一個警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