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個犯罪嫌疑人被捉到看守所關押以後,經過公安局偵查,到檢察院起訴,再到法院判決直至下到監獄的勞改隊去勞動改造,要按照法律規定經過一套固定的程序,看守所裏人們把這個過程稱為“走程序”。
在案件辦理的過程中,犯罪嫌疑人最初“接觸”的司法部門,就叫該人的“辦案單位”。一般情況下,除了由檢察院直接管轄的貪汙受賄、瀆職、玩忽職守等案件以外,都是由公安局來擔當的。
犯罪嫌疑人初進看守所都是刑事拘留,證據固定以後,進而被逮捕。逮捕,在監管界的專用語上,口頭上就說是“捕兒了”,更內行的說法是“上戶口”,在辦案程序上叫“進‘一檢’”。因為是檢察院的批捕部門批準逮捕的,嫌疑人算“初登”檢察院的門檻,所以叫進“一檢”。“一檢”時,嫌疑人一般見不到檢察院的人。隻有認為案情有疑問,需要批捕部門親自出麵查明時,他們才會提訊嫌疑人。一般來講,這個批捕部門為了提高辦案的效率,都在公安部門的所在地辦公。
犯罪嫌疑人被逮捕以後,辦案單位把全部案情偵查終結後,寫出《起訴建議書》,把案件移交檢察院。這次是由檢察院的公訴部門接收,準備向法院提起公訴。對於犯罪嫌疑人來說是“再登”檢察院的門檻,所以叫作:“進‘二檢’”。
按辦案程序來說:
進“二檢”以後是“接起(訴書)” ;
“接起” 以後是“開庭(審判)” ;
“開庭”以後是“接判(決書)” ;
“接判” 以後是“上訴” ;
“上訴”以後是“二審” ;
“二審”以後是“二審接判(決書)” ;
“二審接判”以後是“下(勞改)隊” 。
所謂“下隊”就是送到監獄服刑去了。“進監獄”、“送監獄”、服刑,這些都不是好詞,聽著讓人不舒服,監管界就琢磨出這麼個詞來隱諱。判決後有上訴期,可以上訴,如果不上訴,過了上訴期,判決就生效了,犯罪嫌疑人嫌疑兩個字就去掉,成了犯人,這時看守所才會安排該人下隊。這是一個學員在看守所裏的最後一道程序。至此,一個關在看守所的人的全部法律程序走完了。
對於耳熟能詳的事物,人們的言語習慣是精練,以上程序括號裏的字在號裏平時是不用讀出的,大家都懂。之所以在這裏把它們完整地都寫出來,是為了使還沒有機會進過看守所的諸君便於理解,筆者才“傾情奉獻”的。
其中“上訴”、“二審”及“二審接判”不是必需的程序。是犯罪嫌疑人自己覺得罪不至此,或是根本無罪,向上級法院的辯解和祈求。雖然這是犯罪嫌疑人的一種權利,但實際中有的犯人也是借機無理取鬧。由於有不得因上訴而加刑的法律規定,有的就是想碰碰運氣。實際中有的案犯殺人都殺了不止一個了,還去上訴,無非就是想拖延點時間再多活幾個月罷了。死刑犯裏像甲四的老李那樣隻求速死的也沒幾個人,別看殺人時都不眨眼,可輪到自己要丟了小命了,也是嚇得連眼都不會眨了。在號裏大家最最看不起的就是這種人。也有的上訴,就是為了在看守所裏多待些時日。這裏原因重重,最簡單的是怕到勞改隊裏勞動強度太大,看守所裏相對輕鬆一些,抱著多混一天是一天的態度,通過上訴拖延時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