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時廠方發現了一種電子集成塊數量總對不上賬,懷疑被盜了,秘密報了案。警方從使用這種集成塊的相關單位下手,查來源。結果從一個單位的貨源中發現問題,順藤摸瓜,查到了他們頭上。又用“釣魚”的辦法,在交易時抓了一個現行,取得口供,把他們一網打盡。
如果按他們盜竊物的價值相應該判處的刑罰,他們這夥人都沒有進入市一所的資格,但他們所在工廠的規模很大,按照有關部門的規定,他們“內保”責任管理部門的級別就高,人家是“直管”單位,這幾個人就被直接送進市一所了。進了市一所,本來按二頭的身份也絕沒有進入少年號的資格,還是按有關規定,同案的人都要分別監號關押,防止串供。他們這個團夥人多,甲區裏別的號不敷分配,少年號也得擱一個,結果他以長相文氣些而中選。
筆者這裏把“福建”和二頭放在一章裏寫,是效太史公之法。若論資曆他們都不夠“世家”的資格,不便單獨立傳。但為了形象地介紹看守所裏的各項規則和潛規則,本文還要給了他們一席之地,以他們的“現身”來個“說法”。按太史公的辦法是把此類人分分類,再按類合並同類項,給一個列傳。筆者對待他們的就是這個方法。
此二人一南一北,一個傍海,一個依山;一個四十歲多,一個二十歲餘;一個組織偷渡,一個盜竊財物,本風馬牛不相及。除了現在同處一號,他們還有什麼“同類項”可以合並呢?
有,當然有,而且這一“項”在甲六裏還非同小可。否則,他們連進入“列傳”的資格都沒有。他們的同類項就是:開發不出價值。
開發不出價值,也就是對號裏不能做出突出“貢獻”。此一項,在別的號可能算不上什麼大的缺陷,但在甲六就非同小可了。本來,像“福建”在甲四時,號費按時交納,吃的是“二夥”,自己過自己的日子,妨礙不著別人。“二頭”,按他的經濟能力也完全能夠支付得起號費,吃個“二夥”應該也沒什麼問題。他們比上不足比下有餘,日子可以過得比較滋潤。而且能夠月月交納號費,在任何一個號都可以算是一個標準的好“號民”,萬萬不會成為打擊擠兌的對象。可在甲六就不行了。甲六的“開發集團”,特別是其主要領導人,“開發”能力在全市一所可謂是首屈一指,實為當今看守所“開發界”一方翹楚。遇此有價值待開發而又開發不出來之人,恰似英雄無用武之地,“技術”層麵上既不能一逞,經濟上又沒得到實惠,焉能不視為大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