照相與“滾大把”(1)(1 / 1)

每一個進了看守所的人,所方都要給照一次相。如果中途案子升了或降了,轉到新的看守所後還要再照一次。進幾個看守所就要照幾次。對於那些“二進宮”、“三進宮”的人來說,即使時間不長,進的又是同一個看守所,也要進一次照一次。這是看守所為了給在押人員立檔案用的。如果發生了越獄潛逃的事,這張照片就上了通緝令。從此該人算是有了“前科”,即使該人最後被無罪釋放了,以後如果哪裏發生了案件,有人提供了罪犯的相貌,警方也有可能把這張照片拿出來比對一番。

當初進到市一所的第二天上午,我被提到樓道裏照相。照相時,要站到一個底盤上,上麵有一個直立著的米尺,可以標出身高。和我們檢查身體時量身高體重的那個設備手差不多,不過這裏隻量身高,不要體重。手裏要舉著一塊比頭部略大的小白板,上麵寫有姓名。正麵的一張、側麵的一張。照時,要把小白板舉到頭部的下麵。正麵的在胸脯上部,側麵的在胳膊的上側麵。大文豪郭沫若先生南昌起義失敗後亡命東瀛時,曾因事進過日本人的看守所,也享受過此種待遇,後來還被他寫入了自己的回憶錄《洪波曲》裏。他描寫的當年情況與我們現行的作法幾乎如出一轍。可見,這套東西也是“引進”的舶來品。郭老先生當年還對自己手中舉著那個小牌子犯矯情,說是本來不想舉,可是想到就是自己不舉,也會讓人使用技術手段給添加到照片上,於是就自己舉了。如今放到本人身上內心也是不想舉的,這個動作帶著屈辱,對一個自覺沒有犯罪的人心靈是一個很大的衝擊。可很無奈,不舉根本不行,如若反抗,等待你的隻能是更大的屈辱。

我不明白,既然法律規定,未經法院判決,並待判決生效以後,並不能確定一個人的罪犯身份。進到看守所並執行了逮捕手續的的人也隻是被稱為“犯罪嫌疑人”,那為什麼該人還是不能得到普通公民的待遇。既然有技術手段能夠把姓名之類加到照片上,為什麼還非得使用這種有悖人格尊嚴自我舉牌的作法。要說上個世紀技術手段可能還要複雜一些,而當今數碼照相,計算機技術發達的令人難以想象,還有必要這樣作嗎?

降到紅看後,照樣也要再照一次。不過紅看的作法與市一所不同,不在牢門口的樓道裏照。要湊夠一批人,到專門的照相室去照。照法是一樣的,正麵、側麵各一張。當時在市一所時,“照相師”隻問了我一句,核對了身份後,就是照相,沒有二話。紅看這裏不同的是,這裏的“照相師”還“兼管”審查案情,問的還很細致,遇有便於發揮的還要動用春秋“嘴”法,他當然就不用筆了,隻用省事的辦法--言語,口頭上評論褒貶一番。

我那天照相時,還遇到了一件有“意思”的事。和我一起去的,我們號裏還有一位。四十多歲,全身皮膚深褐色油光發亮如同一座古銅塑像。他比我進來的晚幾天,很晚了接近半夜時分進來的。進號時,下身一條大褲衩,竟連上衣都沒穿,赤著膊就進來了。這有違《在押人員行為規範》。《規範》第五條規定“男性在押人員不準赤身。”不知是在什麼場合下被抓的,他根本就沒有上衣,直到第二天天亮後才有人捐獻了一件背心給他,算是遮住了上體。陸號長問他,他說是出租車司機,因為打架進來的。大家看看他,都說這哪像是司機,簡直一個煤鋪的二掌櫃的,“氣死張飛,不讓李逵”。

當時我們一起照相的有七八個人,其中還有兩位女號的。一位四十多歲,長的人高馬大,很粗壯,像是位女漢子。是在小百貨批發市場以抓彩球為名,和幾個人聯手紮圈作套詐騙錢財的。這次進來是因為詐騙時弄炸了,人家抓彩之間識破了他們的騙局,幡然醒悟收手了。她和幾個偽裝的“托”,一看行騙不成,騙局還被揭穿,惱怒成怒,一不做二不休,幹脆下手開搶。人家報警被抓獲的。“照相師”了解案情,壯女人語焉不詳。但這種事社會上早有流傳,行騙的手法也為人們所熟知。就是弄一袋子小球,說是抓上紅的來給五百,抓上黃的來給三百,抓上綠的來給一百,抓上白的來,白抓。抓一次十元錢。這要有幾個“托”在旁邊帶動不明真相的人來抓。“托”們這位抓個紅的,那位抓個綠的,轉瞬之間五百三百人民幣就到手了。看得旁邊的人眼紅,交了錢自己去抓,卻準保是白的,十元錢打了水漂。常惹得人不甘心,掏錢再抓,結果無論抓多少次,卻次次都是白的。“托”們都是手裏暗藏好彩色球裝作是從袋子裏抓出來,那袋子裏其實都是白球。她自己雖然不說破,但“照相師”早已了然於胸,就貶損她一句:“這可夠缺德的。”壯女人淒淒地說;“下崗了,沒辦法,我也是給人家打工。”看來也是想用下崗工人的身份博取眾人的同情。